郑某某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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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受贿案
文章属性
•【案由】受贿罪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的,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正文
郑某某受贿案
被告人郑某某,女,68岁,汉族,原系交通部副部长、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会长。

郑某某受贿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0年8月16日由北京市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北京市公安局对其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2001年9月1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事实如下:
1994年,被告人郑某某在任交通部副部长期间,应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简称中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锡全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找到交通部下属单位广州航道局的局长李其田,建议广州航道局与中通公司进行项目合作,为此中通公司从中赚取人民币102万元。

其后,被告人郑某某于1995年1月和1996年1月收受周锡全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万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郑某
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目无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的被告人郑某某受贿9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郑某某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2002年9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郑某某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二、追缴在案的被告人郑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扣押款物,除执行没收被告人郑某某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及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外,发还被告人郑某某。

被告人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移送本案期间,上诉人郑某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02年11月7日作出裁定:准许上诉人郑某某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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