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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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适用于支行贷款机构对企业住所在地批准设立的
企业及其关联企业通过开支或使用以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等)为抵押,经企业核准即实
行的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固定抵押贷)的管理。
二、贷款额度确定
(一)针对企业之间的联合贷款或合作风险共担贷款,可以根据本单位及各联贷、合
作银行的贷款额度,确定加计合计的最高贷款额度(含本机构及关联贷款)。
(二)固定抵押贷款的额度,应按照抵押物价值及约定抵押率确定,最高不可超过该
抵押物计价最高价值七成(含本机构及关联贷款)。
三、贷款还款与宽限期
(一)企业应按照合同规定在指定期满或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可根据企业需要,经抵押机构审批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将贷款发放金额的一定比例延期归还。
(二)为鼓励企业及时偿还抵押贷款,贷款利息的宽限期应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实际
情况而定,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需贷款机构审批批准后才能实施。
四、抵押物的登记管理
(一)抵押机构应在借款企业尽职调查完毕后,现场查验抵押物的完整性,并及时登
记质押抵押动产,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保证抵押物完整及受抵押物的有效法律效力,以备
借款机构抵偿贷款损失用。
(二)抵押物保值、保全及抵押服务管理的具体事项,应另立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
况酌情实施。
五、抵押物评估
贷款机构和抵押机构应严格以被抵押物实际价值为基准,对征收资产抵押贷款抵押物
进行准确的评估,并要求企业提供被抵押物的价格,历史变动等评估查证材料。
六、违规行为处理
(一)如果发现企业有生产经营、使用抵押物、违反合同规定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贷
款机构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抵押机构,并将整改状况做报告备案。
(二)若企业有违反合同规定,贷款机构可以采取暂缓发放、减少贷款额度、限制使用贷款的活动、变更贷款使用方式、提出贷款永久使用计划和提前清偿等方式,对企业发生违约进行处理。
(三)若发现企业有擅改抵押物价值、秘匿抵押物估价信息或重大违约行为,抵押机构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贷款机构的财务安全,保障贷款机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