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相邻关系、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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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一、相邻关系
(一)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特征
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
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
2.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声影响邻人休息,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本身的归属并不发生争议。
有的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物,例如,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3.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和具体根据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依照当地习惯。
(三)相邻关系的主要内容
1.相邻通行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便利。
2.相邻管线通过与营建利用关系。
3.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4.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四)侵害防免
1.开掘危险、建筑物危险: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2.不可量物侵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二、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一)善意取得
法律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快捷的角度出发,规定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无处分权人转让的物的所有权。
可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所有权保护的一种例外,是对无权处分的特别规定,是对所有权的效力的一种限制,它是法律在所有权的绝对保护与交易的安全快捷之间予以平衡的结果。
善意取得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普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1)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被认定无效;(2)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二)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
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因多种情况因而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遗失物如果通过转让被第三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第三人)之日起2年内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但第三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第三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第三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三)发现埋藏物
1.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埋藏物以动产为限,不动产从其体积、固定性等方面讲,一般不会发生埋藏的问题。
埋藏物一般都是埋藏于土地(称为包藏物)之中,但也不全是如此,例如,埋藏于房屋墙壁中的物,也是埋藏物。
2.埋藏物是有主物,它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
也就是说,埋藏于土地或其他物之中,年长日久,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的原因,已经不易确定或不知其归谁所有。
3.从埋藏物本身的性质来讲,法律所注重的是其埋藏于他物之中不易被发现和所有人不明的状态,至于其原始状态是否是因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不仅难以求证,而且对发现埋藏物的法律后果无甚影响,所以,从客观的方面区别埋藏物和遗失物更为经济。
4.隐藏物与埋藏物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在埋藏物或隐藏物被发现后,如果埋藏或者隐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能够证明其合法的所有权或者继承权时,应当将发现的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交还给埋藏或者隐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以保护合法财产权利。
只有确实查证发现的埋藏物或隐藏物的所有人不明时,才归国家所有。
(四)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1.物权法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天然孳息,由所有人取得;既有所有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五)添附
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
应当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
如果可以区别主物或从物,或者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则应当由主物或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对方以补偿。
(六)先占
我国立法无规定,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财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法律如果有特别的规定,如无人继承的遗产,就应当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能先占取得。
上
期
框
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