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停供发票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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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停供发票的几种情况
发票对纳税人的影响甚大,以票管税也因此成为税务机关长期以来坚持的管税方法,利用停供发票来提高管理的效力也是税务机关常用的办法,纳税人对此颇有微词。
那么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停供发票?
一、纳税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比如,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等等情况。
政策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二、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种情形: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