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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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及相关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生产单位”)境内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

第三条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疾病防治、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以下几类:(一)医疗卫生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污染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二)感染性医疗废物;(三)药剂废物和药品包装废物。

第四条医疗废物应按照危害程度分类,分为一般医疗废物和感染性医疗废物两类。

第五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二)环保第一,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和可持续性;(三)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地降低医疗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依据医疗废物的危害程度和类别,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开展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责任和义务。

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医疗废物管理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八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应当由具有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生产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要求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纠正不足和不合格现象。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医疗废物的事故、泄漏和其他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贮存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危害程度和类别,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收集和贮存。

医疗废物的收集设施和贮存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设施和贮存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修和清洗,确保其正常运行。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和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属于6个危险废物类别的有毒、有害、有感染性的废物。

第三条医疗废物管理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废物的主要产生者和管理单位。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规范处置。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市、县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识第七条医疗废物按照危险程度和性质分为6个类别:常规废物、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放射性废物、药物废物和医疗器械。

第八条医疗废物应当使用特殊标识进行标识,明确废物的类型、处理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医疗废物的包装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包装必须完整、牢固,并具备防渗漏的要求。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贮存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废物贮存室,负责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贮存室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设施设备齐全,保持清洁、干燥、通风。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贮存室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培训和知识,掌握正确的废物贮存和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应当分类贮存,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应当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贮存容器应当密封、不漏气、不渗漏,容器表面应当清洁,标识清晰。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贮存室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积存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废物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置第十六条医疗废物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委托专业的运输单位进行。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当具备防渗漏、防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运输过程中应当避免碰撞、振动和其他损伤。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运输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掌握正确的运输方法和安全要求。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疗废物的管理应当遵循分类收集、安全贮存、规范运输、集中处置的原则,确保医疗废物不流失、不泄漏、不扩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是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分类收集第七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第八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容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章标识与登记第九条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上应当有明确的中文标签,标明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等信息。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如实记录医疗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贮存与运输第十一条医疗废物应当存放在专用的、有防渗漏、防鼠咬、防盗等安全措施的贮存设施内。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泄漏、防遗撒、防扩散等安全措施。

第六章处置与监管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公开检查结果。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XXX令第36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三年十月十五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XXX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宝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宝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宝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孕: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宝物各发生地点对医疗宝物分类搜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宝物分类搜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宝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宝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24年最新版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24年最新版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24年最新版一、目的和范围:《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24年最新版》的制定,旨在规范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科室和部门,确保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医疗废物得到科学、规范、有效的处理。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加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二、定义: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由于其性质、成分或存在形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废物。

具体包括以下五大类:1. 感染性废物:指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废物。

包括但不限于:被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医学标本、医学实验动物尸体;以及其他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

2. 损伤性废物:指能够刺伤、切割人体的废弃锐器,如医用针头、刀片、玻璃器皿等,以及废弃的医疗器械中具有类似伤害性的部分。

3. 病理性废物:主要包括人体解剖、病理组织、胎盘等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组织、器官及病理切片。

4. 药物性废物:指过期、淘汰、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的药品及其包装材料。

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细胞毒性药物、麻精药品、放射性药物等。

5. 化学性废物:指在医疗、科研等活动中产生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其它危险特性的化学物品。

如废弃的化学试剂、消毒剂、电池等。

各类医疗废物均需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严格的分类收集、包装、标识、运输、储存、处理和处置,确保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三、职责:为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特明确以下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1.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 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定期更新制度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8-08-30 来源: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环境和公众的身体健康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它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和环境污染的发生。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医疗废物根据其危害性和化学特性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实验室废物等。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根据不同类别将医疗废物分别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确保分类正确,防止交叉污染。

二、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包装医疗废物在收集和包装过程中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废物的泄漏和扩散。

实施强制分类收集制度,确保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分别存放。

对于感染性废物,需要采取密闭的容器进行包装,加强防护措施,避免病原体的传播。

对于其他类别的废物,也要根据其特性进行相应的包装,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三、医疗废物的储存和运输医疗废物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需要符合相关的要求,避免对环境和公众造成危害。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建立合适的储存场所,保证废物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对于感染性废物,需要严格控制收集和储存的时间,及时进行处理。

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确保废物不会泄漏和扩散。

四、医疗废物的处理医疗废物的处理包括灭菌、消毒、焚烧、化学处理和填埋等方法。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根据废物的类别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置。

特别是对于感染性废物,需要进行有效的灭菌和消毒,避免病原体的传播。

同时,医疗废物的处理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法规,确保处理过程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为了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相关部门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抽查,确保其符合医疗废物管理的要求。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医疗卫生机构也需要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废物管理的自律性。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随着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废物的产生量也日益增加。

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医疗废物的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处置,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相继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下面将详细介绍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将医疗废物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废物的特性和危险程度的不同,将医疗废物分为四类:感染性废物、化学药剂废物、放射性废物和普通垃圾。

各类废物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以确保其安全处置。

1. 感染性废物:指涉及病原体的废弃物品,如废弃物纸巾、血袋和注射器等。

这类废物必须进行高温高压焚烧,或采取化学方式进行消毒处理。

2. 化学药剂废物:指过期或废弃的药品、药品瓶、酒精棉球等。

这类废物需要专门的收集和储存,然后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公司进行处理,防止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污染。

3. 放射性废物:指放射性药物残渣、注射器、手套等。

这类废物需要进行特殊处理,以防止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和环境的伤害。

4. 普通垃圾:指与医疗过程无关,不含病原体、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品。

这类废物可以按照城市垃圾处理方法进行处置,如分类投放、焚烧或填埋。

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是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环节。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专门的收集容器和储存室,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储存和运输。

1. 收集容器:医疗机构应配置合理的收集容器,以保证不同类别的废物能够正确分类。

不同类型的废物应使用不同种类的收集盒、袋等容器,并标明清晰的标识和警示语,以便工作人员和患者识别。

2. 储存室:医疗机构需要建立专门的储存室,对收集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储存和暂时保存。

储存室应具备防水、防火和密闭等功能,以确保废物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污染。

3. 运输:医疗废物的运输需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废物泄漏和交叉污染,确保废物安全运抵处理场所。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四条管理原则(一)医疗废物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安全处置、全程控制的原则。

(二)医疗废物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政府职责(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职责(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流程和要求,明确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职责(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处置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接收、处置、记录和监测等制度,确保医疗废物得到规范处置。

第八条医疗废物分类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分类,主要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第九条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用专用容器收集医疗废物,并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进行分类收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对废弃医疗物质的收集、运输、处置等管理活动的规范。

第三条医疗废物应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理。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与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准第五条医疗废物按照其危害程度分为四类:(一)一类医疗废物,指直接或间接接触病原体的医疗废物;(二)二类医疗废物,指医疗实验室、病理解剖室等生物医学领域内的废弃物品;(三)三类医疗废物,指未直接接触病原体等医疗废物;(四)四类医疗废物,指总量较大而且危害程度低的其他医疗废物。

第六条医疗废物按其处理方法分为四类:(一)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类:包括蒸煮消毒、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等方法。

一类、二类医疗废物必须采用无公害化处理;(二)医疗废物处置类:包括填埋、焚烧等方法。

三类医疗废物必须采用处置类处理;(三)医疗废物回收利用类:包括有价值的废品回收、有害物质回收等方法;(四)医疗废物贮存类:包括暂时存放、转运等方法。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管理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其设区的市或县环保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八条医疗废物的全程管理应包括收集、贮存、运输、无害化处理、处置、监控等环节。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制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并在机构的各个环节执行该制度。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配置专业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并具有相关的专业技能和责任意识。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应采用无公害化、封闭型的车辆及容器包装,并在车辆及容器上贴有明显的医疗废物标志。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处置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应指定专业机构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或监控,并提供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将医疗废物运至环保部门指定的处置单位进行无公害化处理或处置。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诊所等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三条医疗废物是指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丢弃物,包括感染性医疗废物、一般医疗废物、药品废物等。

第四条医疗废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健康安全原则: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理过程对人员、环境和公众的健康安全没有危害。

2. 减量化原则:通过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和再利用等措施减少医疗废物的产生量。

3. 妥善处理原则: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环保的处理和处置。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与标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废物的性质和处理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并分别标识。

第六条医疗废物的分类应包括以下几类:1. 感染性医疗废物:指具有病原性、传染性的医疗废物,如注射器、输液瓶、输液管等。

2. 一般医疗废物:指除感染性医疗废物以外的其他医疗废物,如废旧纱布、废药包装物等。

3. 药品废物:指过期药品、未使用完的药品等废弃的药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在医疗废物容器上进行明显标识,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1. 医疗机构名称;2. 医疗废物分类标识;3. 医疗废物的性质;4. 出生日期。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与贮存第八条医疗机构应设置医疗废物收集点,保证医疗废物的分别存放。

第九条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应具备以下要求:1. 材质应为耐腐蚀、密闭性好的塑料容器;2. 容器应有足够的强度,以防止泄漏和破坏;3. 容器内应配备防撞、防滑等措施,确保容器的稳定性;4. 容器内部应有可撤除、可清洁的容器。

第十条医疗废物贮存室应具备以下要求:1. 贮存室的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2. 贮存室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其他非医疗废物;3. 贮存室应配备密闭、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处置与处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选择适当的医疗废物处置方法,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最新)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最新)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和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各医疗机构实施消毒处理后,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卫计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运送和处置行为。

城管、交通、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质监、税务、发改、食药监等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废物处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县和X高新区未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前,由X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对全市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后,自行集中处置。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七条医疗废物产生或收运单位应与X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将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并委托X区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集中处置。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委托其他无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第八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医疗废物的管理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保护环境和公共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本文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探讨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并介绍一些常见的医疗废物处理办法。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和风险等级医疗废物主要分为一般废物、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四种。

一般废物是指没有感染性、化学性和放射性的废物,如病床上的废纸、饭菜残渣等。

感染性废物是指带有病原体的废物,如被用过的医疗器械、剩余药物、带有血液的纱布等。

化学性废物是指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物,如过期药物、废弃的化学试剂等。

放射性废物是指带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如用过的核医学材料、放射治疗废物等。

不同的废物具有不同的风险等级,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

感染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具有较高的风险,需要进行特殊的处理和处置。

而一般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则可以进行普通的垃圾分类处理。

二、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医疗废物的不当处理可能对环境和公共健康造成严重的威胁。

首先,医疗废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体和有毒有害物质,如果被随意处理或倾倒,可能导致疾病的传播和毒物的释放,对相关工作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健康造成危害。

其次,一些医疗废物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如化学性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不当处理可能导致土壤和水源的污染,进而影响到农作物的生长和人类的饮用水安全。

因此,科学而规范的医疗废物管理非常重要。

不仅需要各医疗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做好废物的分类和包装,还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执法,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三、医疗废物处理办法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废物,存在着一些常见的处理办法。

1. 感染性废物处理:感染性废物需要经过专门的灭菌处理,确保病原体得到有效消灭。

常见的处理方法有高温蒸汽灭菌、化学消毒和微波灭菌等。

2. 化学性废物处理:化学性废物需要根据不同的化学品特性进行分类处理,然后交由专业的废物处理公司进行处置。

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一、引言医院医疗废物产生数量庞大,分类繁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因此,制定并执行科学合理的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是保障医院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就医院医疗废物的分类、储存、处理、运输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医院医疗废物分类1.一类医疗废物:指对人体不具有传染性的废物,如病理性废物、手术刀片、过期药品等。

这类废物需要进行安全包装,并交由具备处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2.二类医疗废物:指对人体具有传染性的废物,如感染性器械、病人排泄物等。

这类废物需要进行特殊处理,包括高温灭菌、化学灭菌等方式,确保消灭其中的病原体。

3.三类医疗废物:指对人体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致病性的废物,如带有酸碱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等。

这类废物需要进行分类收集,并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处理。

4.四类医疗废物:指对人体具有强烈传染性和致病性的废物,如临床诊断标本、病人血液等。

这类废物需要密闭收集,并采取高温焚烧、微波消毒等方法进行处理。

三、医院医疗废物储存管理1.医院应建立医疗废物储存区域,并进行标准化管理,确保废物不外泄、不交叉污染。

2.医疗废物容器应具备防漏、防溢、防尘、防腐蚀、耐用隔离等特点,以保障储存过程中不发生任何问题。

3.医疗废物储存区域内应设有专人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及时清理和更换容器。

四、医院医疗废物处置1.一类医疗废物应由医院委托具备处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2.二类医疗废物应由医院委托具备处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高温灭菌、化学灭菌等处理方式,确保废物中的病原体完全消灭。

3.三类医疗废物应实行分类收集,并由医院委托具备处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理。

4.四类医疗废物应先进行密闭收集,然后委托具备处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高温焚烧或微波消毒等处理方式,以确保全部病原体被彻底消灭。

五、医院医疗废物运输1.医院医疗废物运输应由专业机构负责,采取封闭容器和专用运输车辆,防止废物在运输过程中外泄、交叉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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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东方医院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和传播造成二次污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特制定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1、本规定称的医疗废物是指医院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病毒性及其它危害性的废物。

2、本规定所称的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3、医院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垃圾均作医疗废物处理。

4、医院废弃的麻醉、精神毒性药品由药剂科统一交药监局处理,废弃的放射性药品由使用科室放置于废物库,放置10个半衰期后经环保部门监测后,可作一般医疗废物处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

5、各科室必须重视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并落实责任人。

科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护士长和卫生责任人为第二责任人。

各科应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管理,严禁外来人员收买垃圾和废物,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盗窃事件发生。

6、各科室和负责医疗废物运送单位及运送人员,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暂时存放必须按照本制度执行。

7、各科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1)必须设置收集和临时存放医疗废物的场所,临时存放地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文字说明。

2)医疗废物包装物统一使用“黄色”塑料包装袋或使用符合要求的标准专业容器。

3)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

4)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5)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6)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容器的3/4或容器的警戒线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7)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粘贴标签及医疗废物产生的科室、产生的日期、类别,有需要的特别注明。

8)各科室对临时存放医疗废物的场地应当及时消毒,包装物或容器的外表被感染性医疗废物污染时,应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

9)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抗体和菌种、毒株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科室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10)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有所在科室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做好自我防护,戴口罩、戴手套、穿工作衣和勤洗澡等。

9、运送人员须检查包装袋或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到垃圾场。

9、运送人员及时到各科收集医疗废物并运送到医疗废物暂存处,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对运送工具进行消毒和清洁。

10、运送工具应当有警示标识,并且必须使用防渗漏、防抛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理的专用运送工具。

11、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不得将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送,防止医疗废物的渗漏、流失和扩散,运送中不得做与运送无关的事情,保证及时完整地将医疗废物送到暂存处。

12、运送人员必须做好医疗废物数量和重量的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其堆放整齐,不得乱堆、乱放,造成外泄。

13、医疗废物贮存地应保持干净无血水或其它污渍,医疗废物运走后,必
须对墙面、地板、天花板及其它相关设施进行消毒,冲洗。

14、医疗废物贮存室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接触废物,有防鼠、防蚊蝇、防蟑的安全措施,设置明确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并禁止在附近吸烟和饮食。

15、医院的医疗废物统一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回收处理,废物管理人员做好与处置单核对签证工作,总务科每日按要求填写和确认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妥善保存联单。

16、供应室回收和产生的医疗废物,按规定进行消毒毁形,封闭包装后集中存放在指定场所,直接由指定单位回收,并做好数量和重量的核对登记手续。

17、各科室应加强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留、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18、医疗废物发生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医疗废物发生丢失或被偷窃应及时向总务科报告,总务科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并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2)医疗废物发生泄漏、扩散时应确定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并立即向控感科、总务科报告,及时组织人员对现场处理,对泄漏物及受污染区域或物品进行消毒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封存污染区域防止扩大污染。

3)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的,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助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事故处理工作结束后,总务科和相关科室对事件的起因要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事故的再次发生。

19、任何科室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若违反本办法经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洛阳东方医院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
2010年修订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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