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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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文件黔能源煤炭〔2012〕101号

贵州省能源局文件黔能源煤炭〔2012〕101号

贵州省能源局文件黔能源煤炭〔2012〕101号关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审(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各煤矿中介机构: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意见》(黔能源煤炭〔2012〕56号)及国家能源局2012年3月23日河南郑州会议精神,现就全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审(评估)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编制提纲》编制《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带电子版)报省能源局,由省能源局委托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的专家组进行评审(评估)。

二、矿井作为企业的组成部份纳入评估审查范围,不单独进行评估审查。

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中部份条款涉及到矿井的,主要是通过对矿井相关工作的评估来检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三、省能源局负责我省所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工作,管理权限不得下放。

四、为提高评估效率和效果,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多层级的煤矿企业,原则上由从事煤炭生产建设、具有法人资格、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最高层级的煤矿企业申请评估。

五、省能源局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委托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的专家组对企业上报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申请报告》,采取审查企业相关材料和现场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评估。

六、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文下发之前,即2011年12月26日前已经从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年限不作为必备指标。

七、中介机构评估专家组应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按规定时间提交评估报告。

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作者: ————————————————————————————————日期: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根据国家能源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7号)及黔能源煤炭[2012]56号文件关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意见,特制定三鑫煤矿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评价分级一级由公司组织人员对各矿井进行评级,二级由矿成立评级小组对本矿进行瓦斯治理能力进行评级。

评价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见后附表1)2、瓦斯抽采管理制度(见下抽采制度规定内容)评分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说明(见后附表2)一级评分不低于80分,瓦斯防治能力基本达到。

二级评分不低于90分,瓦斯防治效果合格,低于90分的不合格。

一、成立评价机构评价组长:矿长副组长:矿总工程师成员: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各科长负责本矿瓦斯防治管理能力与效果评分评级,根据评分评级考核矿级领导与各科室正副职。

二、评价程序:由矿组织先评分评级后申报公司后,由公司组织人员对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与总体评分评级。

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基本标准分值评分规定从业经历15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工作经历,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业务工作经历。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才能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才能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序号
一 从业经历
(一)
(二)
(三)
(四)
(五)
磨盘田煤矿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初评表
分 基本标准

煤矿企业具有 3 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或 5 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煤矿企业业主、矿长至少 1 人具有 5 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 矿井工作经历,或具有 5 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 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 5 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 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经历。
煤矿企业通风、地质测量副技术人员具有 5 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 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 煤矿企业相关业务工作经历。
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所属矿井)矿 长、总工程师具有 5 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 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经历。
评分结果
2
(一) 煤矿企业应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等工作。
(二)
(三) (四)
(五)
所属矿井有专门机构负责通风、抽采、地质测量、安全监控(煤与 瓦斯突出矿井增加防突)等瓦斯防治工作。
二 机构和人员
15
评分规定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企,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 2.5 分,扣完为止。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 2.5 分,扣完为止。
20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通系电1,力过根保管据护线生高0不产中仅工资2艺料22高试2可中卷以资配解料置决试技吊卷术顶要是层求指配,机置对组不电在规气进范设行高备继中进电资行保料空护试载高卷与中问带资题负料2荷试2,下卷而高总且中体可资配保料置障试时2卷,32调需3各控要类试在管验最路;大习对限题设度到备内位进来。行确在调保管整机路使组敷其高设在中过正资程常料1工试中况卷,下安要与全加过,强度并看工且25作尽52下可22都能护可地1关以缩于正小管常故路工障高作高中;中资对资料于料试继试卷电卷连保破接护坏管进范口行围处整,理核或高对者中定对资值某料,些试审异卷核常弯与高扁校中度对资固图料定纸试盒,卷位编工置写况.复进保杂行护设自层备动防与处腐装理跨置,接高尤地中其线资要弯料避曲试免半卷错径调误标试高方中等案资,,料要编试求5写、卷技重电保术要气护交设设装底备备置。4高调、动管中试电作线资高气,敷料中课并设3试资件且、技卷料中拒管术试试调绝路中验卷试动敷包方技作设含案术,技线以来术槽及避、系免管统不架启必等动要多方高项案中方;资式对料,整试为套卷解启突决动然高过停中程机语中。文高因电中此气资,课料电件试力中卷高管电中壁气资薄设料、备试接进卷口行保不调护严试装等工置问作调题并试,且技合进术理行,利过要用关求管运电线行力敷高保设中护技资装术料置。试做线卷到缆技准敷术确设指灵原导活则。。:对对在于于分调差线试动盒过保处程护,中装当高置不中高同资中电料资压试料回卷试路技卷交术调叉问试时题技,,术应作是采为指用调发金试电属人机隔员一板,变进需压行要器隔在组开事在处前发理掌生;握内同图部一纸故线资障槽料时内、,设需强备要电制进回造行路厂外须家部同出电时具源切高高断中中习资资题料料电试试源卷卷,试切线验除缆报从敷告而设与采完相用毕关高,技中要术资进资料行料试检,卷查并主和且要检了保测解护处现装理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公司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与分级评价规定

公司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与分级评价规定

附件7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及分级评价规定时间:2012年3月目录第一部分分级评价规定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部分抽采管理制度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部分瓦斯抽采防治效果评价制度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表1、2 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与评分表错误!未指定书签。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及分级评价规定根据国家能源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7号)及黔能源煤炭[2012]56号和盘煤通字[2012]14号文件关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意见,特制定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瓦斯防治效果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分级评价规定评价分级一级由公司组织人员对各矿井进行评级,二级由各矿成立评级小组对本矿井进行瓦斯治理能力进行评级。

评价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见后附表1)2、瓦斯抽采管理制度(见下抽采制度规定内容)评分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说明(见后附表2)一级评分不低于80分,瓦斯防治能力基本达到。

二级评分不低于90分,瓦斯防治效果合格,低于90分的不合格。

一、成立一级评价机构评价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各部门部长、公司总工工程师成员:各矿矿长、各矿井副矿长,各副总工程师。

负责公司下属矿井瓦斯防治能力与总体评分评级,根据评分评级考核公司各部部长与下属矿长。

二、成立二级评价机构评价组长:矿长副组长:矿总工程师成员: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各科长负责本矿瓦斯防治管理能力与效果评分评级,根据评分评级考核矿级领导与各科室正副职。

三、评价程序:由矿组织先评分评级后申报公司后,由公司组织人员对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与总体评分评级。

第二部分抽采管理制度第一条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煤矿矿长、矿总工程师亲自抓抽采工作,建立专职抽采队伍,全面负责指导矿井瓦斯抽采工作。

第二条实行设计和计划管理。

编制瓦斯抽采设计。

贵州版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

贵州版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

瓦斯防治方案、设计、措施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 (五) 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企业有关规定, 由煤矿企业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分级审批。 煤矿企业应对所属矿井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量、瓦 (六) 斯防治工程、瓦斯利用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指标完成情况进 行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严格奖罚和问责。
3
任一专业没有机构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只有一个矿井 已按要求设置 的煤矿企业二(一)项分值合并计算。
共5页,第1页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得分情况
所属矿井两个及以上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职能部门从事通风、 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有煤 (三) 矿主体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1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 防治需要。 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可与所属矿井合并设立瓦斯防治机 构,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 (四) 员(具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2要求,并应满 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 所属矿井组建通风瓦检、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应抽采矿井组 建抽采打钻专业队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应组建防突专业队 (五) 伍。专业队伍人员数量应满足瓦斯防治要求,上岗前通过业务 培训,在岗期间按有关规定定期复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
共5页,第2页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得分情况
所属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 (四) 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并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数据。 (五) 按规定已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5
未按要求联网的不得分;检查发现甲烷传感器数量不足或 符合要求 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禁止使用设备或工艺的不得分。 符合要求

煤矿企业瓦斯治理能力评估基本标准

煤矿企业瓦斯治理能力评估基本标准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一、基本条件(一)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二)所属煤矿生产证照齐全;(三)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矿井生产三年以上,或从事煤矿生产五年以上。

二、责任体系(一)煤矿企业负责人、矿井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健全;(二)煤矿企业董事会研究确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及配套政策措施;(三)瓦斯防治目标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和矿井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四)煤矿企业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有涉及瓦斯防治的重大技术问题的总工程师决策机制。

三、机构人员(一)煤矿企业设有通风、抽采、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二)煤矿企业总经理、总工程师,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三)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

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相关管理经历;(四)煤矿企业通风、抽采、地测、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下表要求。

(五)煤矿企业所属矿井通风、抽采、地测、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低于下表要求。

(六)煤矿瓦斯防治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四、管理制度(一)煤矿企业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二)煤矿企业瓦斯事故追查处理制度;(三)煤矿企业瓦斯抽采奖罚制度;(四)重大瓦斯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煤设计等技术措施审查制度;(六)瓦斯抽采效果安全技术评价制度;(七)瓦斯防治其他相关制度。

五、防治方案(一)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二)煤矿企业应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三)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206-2006);(四)所属矿井瓦斯超限每月不超过2次,其中年度内浓度大于3%的瓦斯超限不超过2次。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煤矿企业: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全省煤矿瓦斯防治服务机制,推动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持续提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矿企业(含煤矿,下同)自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防治能力综合评估或在资金保障、基础保障、关键环节管控等进行的瓦斯防治能力单项评估,确定煤矿是否具备煤矿瓦斯防治能力。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按照统一管理、属地评估、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企业自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经评估合格后有效期为3年。

第四条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结果有权进行核查,发现核查核查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时有权予以纠正。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要时可直接组织对煤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进行评估。

第二章评估对象及实施第五条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含低瓦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每年按照本办法开展一次瓦斯防治能力自评,自评结果按分级监管原则报属地监管主体单位。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第六条煤矿存在瓦斯等级升级、整体托管、矿长和总工程师同时更换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含改建、扩建)开工、停产停建时间超过3个月的煤矿复工复产前,应及时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自评,自评合格后方可按分级监管原则向属地监管主体单位申请复工复产验收。

第七条瓦斯防治能力自评合格的生产建设煤矿,监管主体单位接到自评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煤矿的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评估情况逐级汇总报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第八条监管主体单位对煤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步对煤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复工复产的依据,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不予通过复工复产验收。

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

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

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进一步提高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促进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境内国有企业、跨省(区、市)煤矿企业、私有企业及其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三条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或完成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县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下达整改通知,在整改期间内仍未申请并完成瓦斯治理能力评估工作的,应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或企业兼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实现兼并重组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应依法予以关闭,并对其所属煤矿企业(公司)进行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是指新建、整合、技改、生产高瓦斯或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所具备的水平,包括从业经历、防治技术、管理制度、人才资金、系统设施等。

经评估具备相应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方可组织相应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建设、整合、技改、生产。

第五条市级及以上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省内国有煤矿企业及跨省(区、市)煤矿企业(在两个及以上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县(区)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性质以外的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瓦斯治理能力评估的对象包括新建、整合、技改、生产矿井,评估工作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但不得超过3年。

生产矿井进入新水平、新采区前也应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从事煤矿生产的企业,在现有基础上再兼并或整合达到或超过3个高瓦斯或突出矿井时,也应开展瓦斯治理能力评估工作。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

作为强制扣分项,不设分值,存在1 次,在总分100分中扣10分。
存在 的问题
得分
4.评估前1年时间内发生因瓦斯治理5%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作为强制扣分项,不设分值,存在1 次,在总分100分中扣10分。
1.煤矿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8.无矿长、总工程师之一或五职矿长中缺2人及以上的。
9.评估前1年时间内存在以下情况合计超过2次(含2次)的: (1)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2)发生一般瓦斯类生产安全事故的; (3)被认定为瓦斯超限频繁的(一个月内瓦斯超限3次或任一采掘工作面 瓦斯超限2次认定为瓦斯频繁超限); (4)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3%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5)矿井总回风巷外其他地点瓦斯超限浓度达到5%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资金保障
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资金保 能力 障能力(20 (20分)
每拖欠1个月扣1分,扣完为止。
分)
3.企业和所属矿井不拖欠职工工资或拖欠职工工资不超过6个月。
6
超过6个月的,该子项目不得分,视为 无资金保障能力,资金保障能力单项
不合格。
4.煤矿企业安全专户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 每少1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
2
每少1人扣1分,扣完为止。
构人员 3.煤矿必须成立通风、地测、监测监控专业队伍,高瓦斯及突出矿井还须
(10分) 成立抽采专业队伍,突出矿井还须成立防突专业队伍,各专业必须配备足 够人员,持有效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检员、监控员、抽采工、防突工、爆
4
无相应机构不得分,人员少1人扣0.5 分,未持有效操作证作业扣1分。
附件 2:
项目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扣分原因
得分
(一)
煤矿企业应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
(二)
所属矿井有专门机构负责通风、抽采、地质测量、安全监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增加防突)等瓦斯防治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二(一)项分值合并计算.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扣分原因
得分
(二)
煤矿企业决策机构审查批准瓦斯防治规划,确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和资金计划,工程计划和保障措施。
3
防治规划没有批准文件的扣1分,没有下达年保障措施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
煤矿企业年度目标:产量计划应根据通风能力、抽采能力(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增加防突能力)、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等因素综合确定;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表3要求。所属矿井瓦斯超限控制目标月均不超过2次。应确定年度瓦斯抽采专用巷、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抽采钻孔工程量,实现抽掘采平衡。
5
未按要求联网的不得分;甲烷传感器数量不足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每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
(五)
按规定已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3
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禁止使用设备和工艺的,不得分。

规范管理
20
(一)
煤矿企业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严格按鉴定结果进行矿井管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企业不按鉴定结果进行管理,即可认定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三)
应抽采的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要求。

煤矿瓦斯防治评标准评分表

煤矿瓦斯防治评标准评分表

煤矿瓦斯防治评标准评分表————————————————————————————————作者:————————————————————————————————日期:2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暨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座谈会材料之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基本标准评分说明国家能源局煤炭司2012年3月23日3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说明序号基本标准分值相关规定评分方法评分规定备注一从业经历15(一)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 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查阅企业概况中关于煤炭生产年限的说明和瓦斯等级鉴定批复复印件。

多个层级的煤矿企业所属从事煤炭生产的分公司和全资、控股子公司煤炭生产年限可不作要求。

煤矿企业注册之日起,所属最早投产的矿井正式生产5年以上,或所属最早投产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正式生产3年(以瓦斯等级鉴定批复结果为准)以上的,符合煤炭生产年限要求。

煤炭生产年限计算说明:没有发生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按最早投产的矿井计算生产年限。

非煤企业-过兼并重组首次进入煤炭行业组建新的煤矿企业,从兼并重组之日起计算煤炭生产年限。

煤矿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后组建新的煤矿企业的,其所属的全资和控制子公司煤炭生产年限,可作为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年限连续计算。

2011年12月26曰前,已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的煤矿企业和巳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正式核准的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年限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鉴于此类企业在本办法下发前巳经从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或建设,煤炭生产年限不作为必备指标。

2011年12月26曰后开始从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年限必须达到标准要求。

4(二)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丼的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丼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需提交的资料及表格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需提交的资料及表格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需提交的资料及表格基础表一(a)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技术人员配备一览表煤矿企业名称(印章):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序号煤矿企业级所属子(分)公司名称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个数瓦斯防治职能部门及时技术岗位人员配备(人)通风抽采地测防突安全监控一煤矿企业(一)子(分)个数名称71 子(分)公司下属公司名称(1)矿井名称大丫口煤矿 1 1 1 1 1小河头煤矿 1 1 1 1 1云脚煤矿 1 1 1 1 11(二)子(分)公司1 子(分)公司下属公司名称(1)矿井名称封家营煤矿 1 1 1 1 1兴发煤矿 1 1 1 1 1刘家田煤矿 1 1 1 1 1三丘田煤矿 1 1 1制表人:企业负责人:提供时间:2012年4月30日1基础表一(b)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瓦斯防治技术人员配备基本情况表单位名称(印章):贵州吉龙投资有限公司通风姓名所学专业技术职称职称证号书单位任职文件防突姓名所学专业技术职称职称证号书单位任职文件徐利采矿注册安全工程师004323146 盘大煤字【2012】6号龙立平采矿 6易刚通风000144 吴秀高技术员汤阳勇采矿工程师MTGC05 蒲绍周采煤助工180606 矿发【2012】10号牛开飞采矿工程师9703073 矿发【2012】10号李社荣采煤工程师李大洪通风工程师B0000052 龚广刚采煤助工70 三丘田矿字(2012)5王建洪采煤助工1748 三丘田矿字(2012)5安全监测监控洪深机电技术员LPSMTJZR抽采刘德明采矿助理工程师 5 周广美机电工程师杨明甫采矿技术员任广林机电助工1806215 矿发【2012】10号任俊颖采煤助理工程师1806220 矿发【2012】10号张中伟机电工程师黔中2地测晋小雨测量技术员盘大煤字【2012】6号曹乐清采矿助理工程师0033531于秀河地测工程师00003085 盘云煤字[2012]17号黄河雷采矿技术员王士彬地质高级工程师9802086 矿发【2012】10号唐君卿采煤工程师B0803周玉来采煤工程师9806407 三丘田矿字(2012)5制表人:单位负责人:提供时间:2012年4月30日注:上表以煤矿企业、子(分)公司、所属矿井分别填写、提供。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2
瓦斯防治规划与目标
3
决策机构审查批准瓦斯防治规划,确定年度目标和计划
3
年度目标与抽采率
5
年度产量计划与通风能力、抽采能力等匹配,瓦斯抽采率达标
4
岗位责任制
2
建立明确的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
5
方案、设计、措施审批
3
瓦斯防治方案、设计、措施等符合国家及企业规定,分级审批
6
考核与问责
4
对瓦斯防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严格奖罚和问责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一、从业经历(15分)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1
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年限
必备
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生产年限
2
董事长或总经理工作经历
必备
至少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工作经历
3
总工程师工作经历
5
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4
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工作经历
5
每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
5
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工作经历
5
每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二、机构和人员(20分)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1
企业职能部门设置
3
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等工作
2
通风系统独立完整
8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等规定
3
瓦斯抽采系统建立
必备
应抽采的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要求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全省煤矿瓦斯防治服务机制,推动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持续提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矿企业(含煤矿,下同)自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防治能力综合评估或在资金保障、基础保障、关键环节管控等进行的瓦斯防治能力单项评估,确定煤矿是否具备煤矿瓦斯防治能力。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按照统一管理、属地评估、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企业自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经评估合格后有效期为3年。

第四条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结果有权进行核查,发现核查核查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时有权予以纠正。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要时可直接组织对煤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进行评估。

第二章评估对象及实施第五条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含低瓦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每年按照本办法开展一次瓦斯防治能力自评,自评结果按分级监管原则报属地监管主体单位。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第六条煤矿存在瓦斯等级升级、整体托管、矿长和总工程师同时更换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含改建、扩建)开工、停产停建时间超过3个月的煤矿复工复产前,应及时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自评,自评合格后方可按分级监管原则向属地监管主体单位申请复工复产验收。

第七条瓦斯防治能力自评合格的生产建设煤矿,监管主体单位接到自评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煤矿的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评估情况逐级汇总报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第八条监管主体单位对煤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步对煤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复工复产的依据,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不予通过复工复产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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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应当抽采的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AQ1027-2006)要求。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任一矿井应建未建抽采系统的,即认 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共5页,第2页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所属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 (四) 范》(AQ1029-2007)要求,并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联网,实时上传数据。
瓦斯事故和瓦斯超限实行企业和矿井分级追查处理,查明原因,落实防 (七) 范措施,处理有关责任人。
3

防治方案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分矿井、区域(煤层)制定瓦斯防治方案,高瓦斯 矿井应抽采区域或煤层应制定瓦斯防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分矿井、区域 (煤层)制定瓦斯防治方案的,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一)
煤矿企业决策机构审查批准瓦斯防治规划,确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资 (二) 金计划、工程计划和保障措施。
3
煤矿企业年度目标: 产量计划应根据通风能力、抽采能力(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增加防 突能力)、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表3 (三) 要求; 所属矿井瓦斯超限控制目标每矿月均不超过2次; 应确定年度瓦斯抽采专用巷、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抽采钻孔工程量, 实现抽掘采平衡。 煤矿企业应建立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和矿井安全生产负责人岗位 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
瓦斯防治方案、设计、措施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 (五) 突出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企业有关规定,由煤矿企业和矿井 技术负责人分级审批。 煤矿企业应对所属矿井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量、瓦斯防治工 (六) 程、瓦斯利用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根 据考核结果严格奖罚和问责。
3
基础资料不齐全,每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
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未选择保护层开采的扣3分;不具备保护层开 采条件,未采用底(顶)板巷道通过穿层钻孔和顺层长钻孔预抽 煤层瓦斯的不得分。 6
所属矿井高瓦斯应抽采区域和煤层应针对煤层瓦斯赋存条件,选择先进 (五) 适用的抽采工艺,合理布置钻孔,充分发挥抽采设备能力,提高瓦斯抽 采率和煤层瓦斯预抽量。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 力。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机构和人员
煤矿企业应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 的增加抽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工作。 所属矿井有机构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 抽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增加防突)等瓦斯防治工作。
(二)
所属矿井应具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 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等规定的要求。
8
井下没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的、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安装和 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不得分;应设置专用回风巷 的采区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检查发现1 处不得分;采区进、回风巷没有贯穿整个采区,一段为进风巷、 一段为回风巷的,发现1处不得分。检查发现其他不符合《煤矿安 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的,每处扣2分,扣完 为止。

系统设施
20
(一)
所属矿井生产系统完善,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 程》规定。
4
两个及以上矿井的煤矿企业1个矿井采掘工作面个数(保护层开采 工作面、专用瓦斯治理巷道掘进工作面不计入矿井采掘面个数) 不符合要求扣2分,采煤方法不符合要求扣2分。只有一个矿井的 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个数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100
共5页,第5页
5
未按要求联网的不得分;检查发现甲烷传感器数量不足或安装位 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五) 按规定已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3
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禁止使用设备或工艺的不得分。

规范管理
煤矿企业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严格按鉴定结果进行矿井管 理。
20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企业不按鉴定结果进行管理,即认定 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防治规划没有批准文件的扣1分,没有下达年度瓦斯防治目标文件 的扣1分,没有瓦斯防治资金计划、工程计划的扣1分,没有制定 保障措施的扣1分,扣完为止。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
序号 一 从业经历 基本标准 分值 15 评分规定
(一)
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 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 力。
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 (二) 井的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 业管理工作经历。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 (三) 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及 涉煤专业工程师职称。 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 (四) 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 煤矿企业相关业务工作经历及涉煤专业工程师职称。 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所属矿井)矿长、 (五) 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 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所属矿井组建通风瓦检、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应抽采矿井组建抽采打 钻专业队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应组建防突专业队伍。专业队伍人员 (五) 数量应满足瓦斯防治要求,上岗前通过业务培训,在岗期间按有关规定 定期复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
没有组建通风瓦检、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扣1分;应抽采矿井未组 建抽采打钻专业队伍扣1分;突出矿井没有组建防突专业队伍扣1 分;专业队伍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瓦斯防治要求扣1分;检查发现上 岗前没有通过业务培训的每人扣0.5分,在岗期间没有按规定定期 复训的每人扣0.5分,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的每人扣0.5 分,扣完为止。
应当抽采区域未抽采的不得分。
(六)
煤矿企业建立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重点评价所属矿井瓦斯防治规划 和方案执行效果、区域性防突和瓦斯抽采效果等内容。
4
未建立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不得分。检查发现矿井瓦斯防治规 划执行效果、方案执行效果、区域性防突效果或瓦斯抽采效果没 有评价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资金保障
5
年度产量计划与通风能力、抽采能力或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不匹配 的不得分; 制定的瓦斯抽采率目标不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AQ1026-2006)表3要求的不得分; 制定的瓦斯超限控制目标月均每矿超过2次的不得分; 未按照抽掘采平衡的要求安排瓦斯防治工程的不得分。
(四)
2
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不明确的发现1人扣0.5分,扣完为止。
3
检查发现煤矿企业和矿井技术负责人未按国家及企业规定的权限 审批瓦斯防治方案、设计和措施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 没有检查考核管理办法的不得分;办法中没有奖罚和问责规定的 扣2分,没有兑现奖罚或问责的扣2分。
4
共5页,第3页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没有分级追查处理规定的不得分;检查发现瓦斯事故或瓦斯超限 没有分级追查处理的每次扣1分,没有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 每次扣1分,没有处理有关责任人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一)
(二)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治理技术方案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 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2
企业未审批或未上报备案均不得分。
(三) 方案涉及区域或煤层水文地质、瓦斯赋存、瓦斯参数等基础资料齐全。 所属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和煤层应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优先选择开采保护 (四) 层,预抽卸压瓦斯。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采用底(顶)板巷道通 过穿层钻孔和顺层长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10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企业未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煤炭生产 安全费用的,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一) 煤矿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共5页,第4页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5
评分规定
年度资金安排不能保证瓦斯防治工程需要的不得分。
(二) 煤矿企业应保障瓦斯防治资金投入。
(三) 高瓦斯矿井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用于瓦斯防治的比例不低于30%。 5 (四)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用于瓦斯防治的比例不低于 50%。 达不到标准不得分。
20
(一)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
(二)
3
任一专业没有机构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 企业二(一)项分值合并计算。
共5页,第1页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所属矿井两个及以上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职能部门从事通风、抽采、地 (三) 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职 称)配备不低于表1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 8 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可与所属矿井合并设立瓦斯防治机构,从事 (四) 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有煤矿主体 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2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 煤矿企业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技 术人员,达不到标准每专业扣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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