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199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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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
鄂价房地字(1995)44号1995年3月6日
省土地管理局,各地、市、州、直辖市、县(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费字(1992)130号《关于发布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下达后,各地对“土地管理费”反映出不少问题。

为了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规范“征地管理费”的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的名称:原土地管理费即征用土地管理费。

今后统一使用“征地管理费”名称。

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二、收费范围:凡办理各类建设项目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征地管理费。

三、计费基数:征地管理费的计费基数为征地费用。

政府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即土地批租价格)不得列入计费基数。

征地费用一般由以下几路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折迁补助费。

征地费用的具体标准、计算方法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执行。

四、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缴纳征地管理费标准:
(1)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下同)或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的,运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1%的征地管理费;运迁10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30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200人以上的,可收取1.6%。

(2)一次性征用耕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10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6%的征地管理费;动迁50户以上或者安置农业人口15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100人以上的,可收取2.1%。

(3)一次性征用耕地1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其它土地2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按基数计收2.1%的征地管理费;动迁20户以上或者安置农业人口8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50人以上的,可收取2.6%。

(4)一次性征用耕地100亩以下或其它土地200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按基数计收2.6-3.1%的征地管理费;动迁量1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3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20人以上的,可收取3.1-3.6%,如有特殊情况需提高取费比率的,须经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4%。

2、建设单位临时使用的土地,其征地管理费以土地补偿费为基数按上款比例计收。

3、个人建房用地征地管理费,按城镇个人建房用地每平方米1-2元,农村每平方米0.4-1元计收。

五、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2、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3、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六、下述情况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1、无偿划拨的国有荒山、荒地和江河湖面,不征收征地管理费;
2、对凡利用城市城区国有土地进行改造建设的开发公司和建设单位,不征收征地管理费;
3、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转让(包括出租、抵押),不征收征地管理费;
4、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七、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征地管理费后,不得再同时收取工本费。

土管系统各种卡(表)由省统一印刷,按规定价格发售,和地购卡(表)费用从所收管理费中支出。

八、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物价(1993)1744号)精神,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所征收征地管理费全部留本级使用,不得层层上解。

九、征地管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十、征地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和负责征地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的必要开支。

十一、凡有关征地管理费的问题,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30号)第四条全部内容及附表第五序号的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

各地接此通知后必须对征地管理费进行认真清理,地(市)物价局将情况汇总后及时报省。

十二、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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