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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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的法律适⽤
船舶碰撞⼀般是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意外发⽣的⾮正常事件,它会直接对海上运输安全性造成严重威胁。
海上碰撞往往会引起⼀系列的法律问题,也就是说海上碰撞案件的审理都是要依据《海商法》中的相关规定进⾏的。
那么,具体来讲,船舶碰撞的法律适⽤到底是什么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家讲解。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
⼀、什么是海上碰撞
船舶碰撞的概念有⼴义和狭义之分。
⼴义上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舶的某⼀部位同时占据同⼀空间,指使⼀⽅或⼏⽅发⽣损害的物理状态。
这是空间上的,抽象的船舶碰撞的概念。
狭义上的船舶碰撞,即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只是⼴义上船舶碰撞的⼀部分。
从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的规定来看,概念很不统⼀,主要表现在对发⽣碰撞的船舶的特别限定上。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
我国《海商法》第165条给船舶碰撞下了这样的定义:“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域发⽣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指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的任何其他⾮⽤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海商法》第170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员、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本章的规定。
”据此可知,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如下:
(1)碰撞必须发⽣在船舶之间。
船舶碰撞码头栈桥或其他不属于船舶的物体,不属于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
碰撞的船舶,⼀⽅必须是除⽤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位以下的⼩型船艇以外的海船和其他移动式装置,他⽅必须是除⽤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以外的任何船艇,包括海船、内河船、20总吨位以下的⼩型船艇。
(2)碰撞必须发⽣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域。
“与海相通的可航⽔域”是指事实上可供船舶航⾏的任何⽔域,不论在该处是否有潮汐或在该处是否有航⾏的公共权利。
在我国与海相通的可航⽔域有长江鸭绿江等。
发⽣在与海不相通的或者不能⽤语于舶航⾏的内河湖泊上的碰撞不构成船舶碰撞。
(3)碰撞须有损害结果,即有⼈⾝伤亡、财产的灭失或损害的事实。
船舶碰撞如果没有造成船舶及船上⼈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不构成船舶碰撞。
因此只发⽣碰撞⽽未产⽣损害,船舶碰撞仍然不成⽴。
综上所述,我们对船舶碰撞有了⼀定的了解,⽽且我们对于船舶碰撞在法律适⽤⽅⾯的知识也通过上述⽂章的讲解得到了深刻的理解,但是关于船舶碰撞的其他法律问题还是需要进⼀步进⾏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