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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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表、机电证、两用物项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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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项目减免税审批参考文件1.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表》、《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号对照表》商品税号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65号)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2)493号)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6.海关总署文件署税发【2007】90号7.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设备、配套件和备件界定范围的通知(署税发【2003】357号)二、鼓励项目减免税审批流程1、办理《项目确认书》2、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关税处减免税管理科)3、办理具体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三、鼓励项目减免税审批需要注意的问题1、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恢复征收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103号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照或者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2、需参考《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根据(财关税【2012】14号)的规定《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2年4月起执行。

对201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些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自有资金项目)3.享受免税政策的技术问题按照署税发【2007】90号文件的规定:《对于《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有多项(两项及以上)技术指标的商品,如进口属于此类商品范围的设备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技术指标优于《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相应商品的限定技术规格的,可认定为不属于《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内商品。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11.08•【文号】商办资函〔2023〕510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3〕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或其投资者在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和具体内容)、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美元值)、项目起始年、项目截止年、项目用汇额度(美元值)等。

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上述信息;同一个项目同时适用多个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的,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栏可填报多个产业政策条目。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填报变更报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发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为贯彻落实以上加工贸易进口设备税收调整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下同)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二、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二)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三、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并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三 、享 受退 税 政 策 的进 口 部 件、原 材料 目 详 见 附件 。今后 退 零 录 时 进行 调整 。
件、原 材料 , 按照财 关税 [0 7 1 文 件的有 关 规定 申请办 理 退 税 税 商品 清单 将根 据 企 业 申请、政 策 实施 效 果、国内配套 能力 等情 况适 可 203 号 1
作 为国家投 资处 理,转 为国家资 本 金,主要 用于企 业 新 产品的研 制生 所 退 税 款 作为国家 投资 处 理,转为 国家 资本 金 , 主要 用于企 业 新 产品 产以及自 主创 新能力 建设 。 的研 制生产 以及 自 创新 能力建 设。 主
二、 不 小 于 8 0 万吨的乙烯 成 套设 备, 括乙烯 裂解 气压 缩 机组 及其 配 套用工业 汽轮 包 机、乙烯 制冷 压缩 机组 及 其配 套用工业 汽轮机 、丙烯 制冷 压缩 机组 及 其配 套用工业汽 轮机、 心式急冷 油泵 、 离 离心式急 冷水 泵 、 乙烯冷 箱 、
加氢 反应 器 、 氢 装置 空 冷 器,年产 量 不小 于 4 万 吨 的聚乙烯 循 环 加 O
二 、本 通 知 第 一 条 所 称 大 型 煤 化 工 设 备 是指 : 复 式 水 往 煤 浆 隔 膜 泵、煤 液 化 加氢 反 应
器 、大 型 空 分 设 备 ( 括 压 缩 包
机 、空 压 机 、增 压 机 ) 型 合 、大 成 氨设 备 ( 合成 气压 缩机 、 包括 二 氧化 碳 压 缩机 ) 化 工气 化 、煤 炉,上 述 大 型 煤 化 工 设 备 的 具 体技 术规 格 和要求 见附件 。 提 出申请 享 受 进 口税 收 政
策的企 业应 具 备以下条 件 :. 1具 有从 事 大 型煤 化 工设 备 及 其 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沪府发[1998]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沪府发[1998]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沪府发[1998]1号1998年1月14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作如下通知:一、明确本市进口设备免税审批职能部门国务院《通知》规定,凡符合免税的项目,由有权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按统一格式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海关据此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根据上海现行项目审批分工情况,现明确,本市执行国务院《通知》的归口部门为市计委、市经委、市外资委,具体免税手续由上海海关负责办理。

即:全市间接利用外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计委出具《确认书》;全市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出具《确认书》;全市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外资委出具《确认书》;全市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外资委出具《确认书》。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审批,按国务院《通知》规定办理。

二、处理好调整后的进口设备免税政策与“九五”期间浦东新区中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关系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调整后的免税范围包括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即外资项目符合《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性乙类和内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除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均可享受此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4.02.18•【文号】财关税[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有关决定,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2009年8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见附件1)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2)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2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4,以下简称《不免目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关于进口设备免税的政策

关于进口设备免税的政策

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目前海关对于从国外进口设备的关税收取高达8%-10%,也就是说引进一套1000万元的设备,税收就得另外多支付100万元,如果这一大笔税费能够完全节省下来,势必为企业将来的发展带来更强劲的动力。

自1998年开始,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但是具体到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到哪个政府相关单位去进行申报?提交哪些相关材料?在整个进口设备的流程中的哪个环节进行申报最合适?如何申报能确保一定能够成功获批?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诸多企业。

绝大部分的企业因为不清楚自己从国外进口的设备是否被列入国家扶持的目录,加上对整个申报流程先后把控不准确,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够充分,再加上因为最终获批所要接触的政府相关单位比较多,企业缺乏经常与政府打交道并且有成功申报经验的相关人才,从而白白地错过了这一项可以为企业节省大笔税费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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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到底如何进行申报才能让企业以最小的人力、时间、精力、物力投入,并且成功获批到海关免税的政策呢?为了让大家对整个流程能有所了解,在此将相关的程序及需要的材料简单地罗列了一下:
办理程序
1、核对产业条目和进口设备是否列入《不予免税商品目录》
2、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送县市经委办理立项手续
3、到机电进出口公司办理相应手续
4、组织招、投标程序
5、至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需提交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县市经委立项批文
3、设备进口相关证明材料
4、招、投标相关文件
5、采购合同及设备相关资料。

4中央:关税纳税筹划案例

4中央:关税纳税筹划案例

【案例一】国家为了对有发展前途的产业或者与国民经济有紧密关系而需要扶持的产业进行鼓励,在进口环节往往会制定一些鼓励政策;对于其他行业的进口设备,国家也会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进行调节。

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企业从事进口设备,可能就会遇到利用不同的政策而筹划进口环节的各项税费的可能。

振昌科技实业公司是一家技术创新型企业,与国际上多家公司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为了满足从事国际贸易的需要,2011年3月12日,从德国进口宝马新760Li型小轿车1部自用,报关进口时,海关审定的计税价为1250000元(含随同报关的车辆零部件50000元)。

依照现行关税的有关规定,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相对较高,而进口零部件的税率则较低。

根据我国加入WTO的相关协议,从2006年1月1日起进口汽车整车的关税税率为28%(后来的关税税率会随着需要而不断调整,这里为了分析简便起见,仍然按28%来分析),进口零部件的关税税率为10%。

结合具体业务,我们可利用含随同报关的车辆零部件进行筹划,即,这里存在两个操作可能:其一,振昌科技实业公司将自用车辆按海关审定的计税价1250000元申报;其二,将轿车的零部件50000元与整车分开单独报关进口。

根据海关总署等四部委制定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有三条标准:其一,进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组装汽车的;其二,在《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包括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其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

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按整车适用税率征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按零部件适用税率计征关税。

CASE1,振昌科技实业公司将车辆和零部件打包按海关审定的计税价1250000元申请报关。

郑国伟解读:《关于调整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郑国伟解读:《关于调整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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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重型数控卧式车 床 ( 含车 削中心) 加工直径 >2 0 mm,重复定位精  ̄ 00 度 ≤00 mm,径向 圆跳动 ≤00 mm。 .2 .1
是 :激光发生 器、数控装 置、切割 头 、导 轨 、丝杠 、丝杠轴承 、减 速
( 大型数控立式 车床 ( 削中心) 2 5 ) 含车 m≤加工直径 ≤5 m,重 复定位 精 度 ≤00 8 . mm;5 0 m≤加 工直 径 ≤1m,重 复 定位精 度 ≤0 1 5 . mm;加工 0 直径 ≥1m,重复定 位精度 ≤0 2 m。 5 .m 0
产权重大 技术装备的制造能 力 ,基本满足能源 、交
明确了享受优惠政策的产品范围和 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2 0 年 3 6日,财 政部发布 关于调 整大型 、精 0 8 月2
密 、高速 数 控设备 及其 关键 零部件 进 口税 收政 策的通
知》 ,对有关事项做 了明确规 定。
通、原材料等领域 及国防建设的需要 。确定 了1项 6
寸 ≥1 0 mm ×3 0 rm,重复 定位精 度 ≤00 8 50 00 a .0 mm; 工作 台 尺 寸 ≥4 0 mm ×8 0 mm,重 复定 位 精度 ≤ 00 00
0. m m 。 01
总署及 国家税务总局通 知 ,自20年 1 日 ( 0 8 月1 以进 口申报时 间为准 )起 ,对国内企业为开发 、制造 1 6 项重大技术装备而进 口的部 分关键零部件和 国内不
1 0 m。 3m
部件进 口关键零部 件可以享受 税收
优惠 : ( )数 控 装置 分 辨率 ≤0 0 1 . 01 0 mm,主轴 功率 ≥2 k ,调 速 0W 精 度 ≤0 1 . %,主 轴 最高 转 速 ≥1 0 0 0/ n 0 r ,联动 轴数 ≥4 ,单 轴快 mi 轴 移速度 >6 r mi。  ̄ 0n n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03.09•【文号】署税发[2010]108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关于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3月9日署税发[2010]108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国务院相关六部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时公布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为确保该项政策得以正确实施,现就执行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符合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认定企业),为生产《暂行规定》所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暂行规定》所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以下简称《商品清单》)所列商品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上述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生产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简称:重大技术装备,代码:408);对应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三、鉴于《通知》下发较晚(印发日期为2009年8月31日),为尽量减少执行中可能产生的争议,对《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暂行规定》所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不予免税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的,自2009年9月1日起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设备关税增值税规定

进口设备关税增值税规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颁布时间:1997-12-29发文单位: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

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

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录1)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附录2)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摘要)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摘要)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摘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5.12.26•【文号】国发[1995]34号•【施行日期】1995.12.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摘要)(国发[1995]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促进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我国制订了一系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扩大对外贸易、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些政策规定与国际通行规则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矛盾日益突出。

近年来,国务院对一部分进口减免税规定进行了清理、调整,将进口关税总水平由42%降到35.9%。

但从总体上看,“税率高、减免多、税基小”的问题仍很突出。

名目繁多的减免税造成地区间、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

必须加快对进口税收政策的改革和调整,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总水平,取消过多的、不平等的进口税收减免规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国际通行规则,建立统一、规范、公平、合理的进口税收政策,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经济合作,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较大幅度地降低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同时考虑对中央财政的影响国内产业承受能力,在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关税结构合理化的前提下,将我国进口关税水平逐步降低到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为此,从1996年4月1日起,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降至23%。

具体降税方案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执行。

二、对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等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海关总署关于三代核电项目进口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函[2013]361号

海关总署关于三代核电项目进口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函[2013]361号

海关总署关于三代核电项目进口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三代核电项目进口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13年11月26日署税函〔2013〕361号)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青岛、武汉、广州、深圳、黄埔、江门、成都海关:经国务院批准,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三代核电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前进口的总额约为66.9亿美元的设备,统一减按应缴税额的56%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前期,总署已组织、指导有关海关完成了上述项目2013年6月1日前已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核定工作。

为准确做好上述项目进口设备的税款计征工作,简化并统一各海关操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建设的浙江三门核电一期工程项目、广东台山核电厂一期工程项目、山东海阳核电一期工程项目、江苏田湾核电站3、4号机组项目(以下统称核电项目,有关项目信息详见附件1)项下,在2013年6月1日前(不含当日,下同)已申报进口的设备,各关应根据前期核定的结果,计算出该部分已进口设备的金额(美元),并按照56%的征税比例要求计算出应缴纳税款额。

在具体征税操作时,各关可按货物进口合同,分别开具手工税单,补征相应税款。

对相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不再进行删、改单操作,对免税部分不再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二、为便于海关实施额度管理和相关操作,对2013年6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设备,以每个核电项目剩余的免税额度(即附件1所列各核电项目进口设备总额减去2013年6月1日前该项目已进口设备的金额)进行减免税备案,并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征税比例,开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进口设备免税办理程序及资料

进口设备免税办理程序及资料

进口设备免税办理程序及资料办事指南:一、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上报办理范围:由发改委部门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意见或备案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上报办理条件:1、按照国发[1997]37号文有关规定,项目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通知后,方可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核准申请及核准意见中需明确进口设备名称和用汇额,否则不予办理免税确认。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过渡项目,不予办理免税确认。

4、免税确认是针对投资项目的政策,对非投资项目而进口设备的不予办理免税确认。

三、申报材料(一)限额以下项目1、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请(以公文行式)3份。

文中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起止日期,用汇额(万美元)、可研批复、项目核准情况、符合《鼓励目录》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具体条款等内容。

如果项目建设期、用汇额、进口设备发生变化或需要调整,必须详细说明原因。

2、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请表3份。

3、有关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或项目申请报告2份、项目可研批复或核准意见原件或复印件4份,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原件4份、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

4、其它需要说明或补充的材料。

(二)限额以上项目1、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申请(以公文行式)3份。

文中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起止日期、用汇额(万美元)、可研批复、项目核准情况、符合《鼓励目录》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具体条款等内容。

如果项目建设期、用汇额、进口设备发生变化或需要调整,必须详细说明原因。

2、有关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原件2份、项目可研批复(核准意见)原件或复印件2份、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必须有本单位盖章)11份、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原件11份、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关于进口设备免税

关于进口设备免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公告规定:1.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2.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3.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及其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执行的企业和项目,进口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4.对2008年11月10日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原免税规定的,继续免征关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批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办事准备1、应具备的资格:应为根据国家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需要提供的单证资料:(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免税注册登记手续,应交验以下文件各1份(复印件):A、国家外经贸部或上海市主管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B、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交);C、企业章程;D、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F、企业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应交验以下单证:A、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申请单位填写并盖企业法人章);B、进口货物发票一式二份;C、外资委或授权审批机关签发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批表》;D、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办事程序第1步:外商投资企业填写《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进口商品(设备)减免税有关规定

进口商品(设备)减免税有关规定
Apply to cancel supervision early
退运
放弃
原企业使用 新企业使用
免证免单免税 免证免单免税 免证免单免税 补证补单免税 补证补单补税 补证补单补税 补证补单补税
内销 自用
新企业使用
12
H 公司 Co
来料加工协议 Processing Agreement 拥有加工厂 的机器设备 Equipment
100% 股权 Equity 独资企业
法人地位 WFOE
Case 1
加工厂进口设备结转 as capital contribution
以机器设备出资
13
H Company
来料加工协议进口设备清单 List of equipment per export processing agreement
K Company
已解除监管 禁止类 Prohibited cat. 限制类 Restricted cat. 未解除监管
自由贸易类 Freely traded cat. 20
不适用 不适用 N/A N/A 补证补单 补证补单补税 License, record License, record filing filing, tax 补证补单 补证补单补税 License, record License, record filing filing, tax
2
来料加工不作价设备免税政策调整 Policy change on export processing equipment provided at no consideration
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4.1.1) Repealed;
国发[1997] 37号文 (1998.1.1)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15条)2009.1.1.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发布时间:1999-11-22文号:[1999]791号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悦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l),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2、征免税证明的办理: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上述进口证明、合同和进一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审核进口商品范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3点的规定后出具征免税证明。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一),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我国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

我国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

1996
日前 仍 按 原 规 定 执 行
在规 定 的宽 限 期 内仍 执 行 不完 的 通 过 外 经 贸 部 提 出 申请 经 国 务 院批 准 可 延 长 宽 限 期
, 。
国 家 经 贸 委 称 国 企 改 革

( 二 ) 对 新 批 准 的 技术 改 造 项 目 进 口 的 设
兵 分 四路
,

开 放 城 市 沿 海 经 济开放 区 边境 对外 开 放 城
、 、
我 国 改 革 和 调 整
市 边 境经 济合作 区 享 受 沿 海开 放 城市 政策 的 沿 江 开 放 城市 和 内陆 开 放 城市 国 家 旅 游 度 假 区 上 海浦 东新 区 以 及 其 他 各类 开 发 区 等 进 口 各类 物 资 一 律 按 法 定 税率 征 收 关 税
(
策 是 我 国 深 化改 革 扩大 开 放 的 又 一 重 大举 措 国 务 院还 将 继 续采 取积 极措 施 对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逐 步 实行 国 民待 遇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努 力做 好 各方 面 的 工 作 保 证 本 通 知 的 认 真 贯 彻 执行
。 , 。

300 0
税收
率 征 收 关税 和 进
,
环节 税

在 此 之前 已 依 法
,
减 免规 定
,

批 准 设 立 的 外 商 投 资企 业 在 规 定 的 宽 限 期
内 可继 续 享 受 减 免 关 税 和 进 惠 即对 投 资 总 额 在
, ,
通 知 强 调 这 次 改 革 和 调 整进
、 ,
,

税收政

环 节税 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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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

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

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录1)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附录2)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

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

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二)项目单位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
业执照,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三)海关总署要对准予免税的项目统一编号,建立数据库,加强稽查,严格监管,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核查工作。

(四)各有关单位都要注意简化操作环节,精简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使此项重大免税政策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三、结转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
(一)对1996年3月3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按原批准的减免税设备范围,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二)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除本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的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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