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增城支公司、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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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增城支公司、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7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66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明升
【审理法官】赵明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增城支公司;夏某;冯道城
【当事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增城支公司夏某冯道城
【当事人-个人】夏某冯道城
【当事人-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增城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增城支公司
【被告】冯道城
【本院观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20年6月20日,一审法院辩论终结时间为2021年3月4日,一审法庭按照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公布的2020年度广东省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64878元/年的标准计算被上诉人夏某的残疾赔偿金,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代理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20年6月20日,一审法院辩论终结时间为2021年3月4日,一审法庭按照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公布的2020年度广东省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4878元/年的标准计算被上诉人夏某的残疾赔偿金,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主张应按照2019年度广东省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522元/年计算被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1元,由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增城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2:24:24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增城支公司、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
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1660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增城支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御景路16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ABKP0C。

法定代表人:李海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纲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

法定诉讼代理人:夏海华。

原审被告:冯道城。

审理经过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增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富德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某、原审被告冯道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40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富德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改判被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按照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计算,上诉人核算后不服金额为4712元;2.被上诉人夏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夏某未作答辩。

被告辩称原审被告冯道城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被上诉人夏某一审诉讼请求:1.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判令冯道城截止至2021年2月3日交通事故损失157956.7元(其中医疗费77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护理费9060元、营养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250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4020元、就医交通费960元);3.判令富德保险公司在粤L×××××的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冯道城和富德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一、富德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夏某支付赔偿金152988.7元;二、驳回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20年6月20日,一审法院辩论终结时间为2021年3月4日,一审法庭按照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公布的2020年度广东省深圳
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4878元/年的标准计算被上诉人夏某的残疾赔偿金,处理
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主张应按照2019年度广东省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522元/年计算被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查明综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1元,由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增城
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赵明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魏楚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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