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六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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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内容
它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主选择经营者的权利;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接受服务方式的
权利;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
或接受、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 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作为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选择某种
商品或服务,不能为消费者指定商品或服务, 不能以联手方式垄断价格或销售,出售商品 不得硬性搭配;作为服务商,未经消费者同 意不得擅自增加可选择的服务项目,否则即 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
3。侵权表现
搭售
强买强卖
(四)公平交易权
1。涵义。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
费者概念。有学者认为,由于家庭是由个人 组合的,其基点仍然是个人,所以可以视为 消费者。(徐孟洲:《经济法》之《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但我个人认为,应当将个体 工商户排除在消费者之外。

2。消费者必须是获取生活消费资料、满足 自身生活消费需要的个人。

人类的消费活动可以分为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两种。 所谓生活消费是为了满足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消 耗各种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劳动服务的行为和过 程,具体表现在吃、穿、住、行、用等方面,在生 活消费中消耗的物质称为生活消费资料。在实践中, 人们为此所受到的损害比较严重,而又缺乏专门的 法律加以规定。因此,将生活消费纳入消法的调整 范围,在国内外立法中已经达成共识。
也有学者认为,因为我国消法未明确指出消
费者为个人,所以可以理解为:消费者主要 指个人,但也包括购买生活消费品以满足本 单位个人成员消费需要的组织。(徐孟洲: 《经济法》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家庭”是否可以纳入消费者概念
可以视为消费者
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排除在消费者之外。
还有一个问题是,“家庭”是否可以纳入消
买一赠一以及有奖销售中的消费者则是消法
上消费者,受到消法的保护。 广告性赠与是否适用消法?
(2)消费者必须是在市场上购买或接受服务。
消费者必须是在市场上购买或接受服务。如
果消费者是在市场外进行的私下交易,由于 该行为缺乏公开性,因而既便是为了生活消 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也不能作 为消费者而受到《消法》的保护。
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 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 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 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 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赋予知情权的意义
对于消费者而言,知情权是必不可少的.
它是消费者决定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某项服
务的前提;只有消费者真正享有了知情权, 才能保障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时作到 知己知彼,并表达出其真实的意思。 因此,这项权利已经被各国立法所公认,在 世界上普遍受到法律的保护。
4。知情权产生的经济学依据
信息不对称理论,也叫信息偏在。
5。与相关概念的联系
知情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引人误解的虚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
1。消费者问题 2。消费者保护运动 3。消费者保护组织
4。侵害消费者行为
隐蔽的行为: (1)产品的有计划废品化 微软操作系统 (2)产品系列化 奥运会吉祥物
(3)配件的非标准化
打印机的墨盒 (4)市场细分化 汽车细分市场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至于生产消费,是以物质资料生产为目的的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消费,由于其本身属于 生产过程而不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对其的调 整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而不适用《消法》。因此,消费者必须是获 取生活消费资料的个人,而不是获取生产资 料,也不包括生产消费资料。
消法适用的例外—农业生产资料
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 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 制交易行为。 这是消法第10条的规定。
2。内容


(1)质量保障。 它包括:商品质量符合安全标准,即商品质 量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强 制标准、行业标准;商品质量能够保证其应 有的使用性能;符合经营者在商品或包装及 其产品说明书中标示的产品标准。

二、消费者的特征

1。消费者是个人,即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 员。

在经济学上,消费者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 运行的的三大主体之一,是与企业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在法 学上,消费者是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最重要的主体,也 是经济学上的 重要主体。尽管不同学科对消费者研究的角度 各有所不同,但是,无论是经济学还是法学,无论是立法规 定还是法律实践,一般都是认为消费者是指从事生活消费的 个人。例如,日本学者竹内昭夫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 消费而购买、利用他人供给的物资和劳务的人,是供给者的 对称。(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认为,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 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我国消法第11条规定了获得赔偿权,即消费
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受到人身、财产 损害时,享有的依法索赔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它是与消费者第一项权利即保障安全权紧密 相联的一项权利。
2。权利人的范围
享有此项权利的消费者范围非常广泛,它包
括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服务接受 者;购买使用者和非购买使用者,还包括既 没有购买也没有使用的受到伤害的第三人。
第六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本章,要掌握消费者的涵义、特征,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消 费者享有的权利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 了解消费者问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 和发展历史,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 径,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应当承担 的法律责任。
本章的重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 务;本章难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 旨和立法原则。 [教学方法] 案例分析教学法 法律的社会分析 法
一、消费者的涵义
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
用商品或接受商业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 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个体社 会成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以“消费者”为中心制定的, 调整以消费者为中心所发生的消费经济关系,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先明确“消费者”的 概念。 人人都是消费者,但“人”与“消费者”这个概念 是不能划等号的,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消费 者”概念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所提出的 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即在人类社会商品经济 阶段出现的具有特定的经济和法律含义的概念。
3。权利实现措施
为了使受害的消费者能够方便、及时、有效
地获得赔偿,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第 28条规定:“各国政府应当制定并维护法律, 使消费者或有关组织能够通过迅速、公平、 花费不多和容易进行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 取得赔偿。”例如设立小额索赔法庭、集团 诉讼制度等。
(2)价格合理。
是指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要与其价值相符,依
法定价,不得非法牟利,更不能暴利“宰 人”。当前存在的问题是:乱涨价、搭车涨 价、变相涨价、谋取暴利等。
(3)计量正确。
即应当采用正确的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经过
检验合格的计量工具,计算要准确,不得缺 斤少量。
(五)获得赔偿权
1。涵义
3。消费者是通过商品交换形式从市场上购买
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人。
(1)消费者必须是通过商品交换形式购买了
商品或者接受了服务。 所以,赠与形式除外,
在商品经济社会,生产与消费分离,生产与
消费之间必须通过商品交换渠道才能联系和 沟通,通过商品交换这座桥梁,才使得生产 者和消费者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发生分离,靠 商品消费的个人才能独立出来,成为消费者。 因此,消费者必须是通过商品交换形式购买 了商品或者接受了服务。所以,赠与形式除 外,
关于消费者范围的争议
消费者既然是个人,它就不包括单位和组织。
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立法一般都明确规定单位
不能作为消费者。但我国的消法却对此没有 作出明确的规定。
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
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 护。”

对此,我国的学者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虽然 单位消费也包含有大量了的生活消费的内容,但单位生活消 费最终表现为个人消费,受到侵害的职工以使用者的名义同 样可以通过消法获得救济,而单位的合法利益则可以通过合 同法、产品质量法等得到救济。况且《消法》的立法目的在 于保护相对于经营者而言是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而单位 并非弱者。因此,对消法第2条应当作出不包括单位的解释。 (张成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不足与完 善》,《经济与法》1997年第10期。)
相关判例:1、美国的儿童转椅判例;2、化
纤衣物易燃判例(邯郸农校班车交通肇事 案); 3、公交车被盗案; 4、商场购物被盗案。
(二)知悉真情权
1.涵义
知悉真情权,也称知情权、获取信息权,是消
费者享有的知悉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真实 情况的权利。
2.范围
根据消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
一、消费者的权利
我国现行消法第二章专门具体规定了消费者
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安全权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为基本的权利,它是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 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所谓安全,是指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或接受服
务时,该商品或服务必须绝对可靠,必须绝 对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品质不会损害到 消费者的生命与健康。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条件。
《消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
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适用消法的规 定。 这是对《消法》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农民购买直接使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从该行为的性质 看,应当属于生产消费的范畴,但由于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 的命脉和基础,农民问题也是我国突出的问题。在市场上, 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坑农害农的现象屡屡发生,屡禁不止, 猖獗泛滥,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同强大的经营者相 比,农民与其他消费者同样处于弱者的地位,需要加以特殊 的保护。因而,将农民与普通消费者一样予以保护,对于切 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乃至杜绝坑害农民事件的发生 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假宣传行为、虚假表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 可以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具有一定联 系,有异曲同工的作用。
它与消费欺诈行为具有密切联系
(三)自主选择权
1。涵义。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
的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购物或购买服 务时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喜好、判断自主 选择商品的和服务。
[重点和难点]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个新兴的“法种”。有关消 费者、消费者问题、消费者运动,及该部门法自身 都是社会发展到商品经济阶段的产物。在商品经济 社会,消费者是弱者,所以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 内容、结构,到程序方面,都突出了保护弱者的现 代立法趋势和理念,也体现着经济立法的社会化倾 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保护着消费者个体的权 益,而且还保障着社会 经济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 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论是对个人、对国家, 也无论是从理论到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这项权利为世界各国立法所确认。例如日本在1963 年提出的消费者的三大权利之一即是“商品和服务 要有通常人们所希望的那样的质量、内容,并且在 安全和卫生方面,不得使消费者受到损害”。1985 年《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中也提出了“保护消 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我国《消法》也明 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使《宪法》和《民 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有了切实的保障,体现了国 家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高度重视。

4。消费者是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 位、保护其特定消费权利的个人。

仅仅在经营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经营者与
消费者的分离的事实,仍然不会出现具有特 定法律意义的“消费者”概念。它必须由国 家以专门的法律即消法规定和确认才能实现 和存在。因此,“消费者”不仅是一个经济 概念,更是一个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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