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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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8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8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但涉及企业名称的一些问题,一九八五年我局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不能完全解决。

在国务院颁布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之前,为便于在企业登记管理中对企业名称规范化和在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将企业名称理顺,现将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按我局工商〔1990〕46号文件中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予以认定。

分支机构的登记程序,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

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只有在接到核转该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的核转函件后,才能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凡不按以上规定办理的,属于违反登记管理程序的行为,应予纠正。

分支机构的名称,如属于需报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应由核转该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按规定报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名称后,再予办理核转手续。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即该名称中不应含有其他企业法人的名称,但可使用所隶属的企业法人名称中的字号;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应冠以所直接隶属的企业法人名称,并根据需要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下设分支机构名称中不能使用总机构的名称,但可以使用总机构名称中的字号;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能再下设分支机构(各专业银行下属的分行、支行、分理处,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支公司按已有规定办理)。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年修正)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年修正)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修正)(2004年11月17日商务部令二○○四年第22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二条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五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需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的范围:1、不带行政区划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核准;2、中间带(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核准二、不带行政区划及中间带(中国)企业名称的要求:1、不带行政区划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五千万人民币以上;2、中间带(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3、不带行政区划不带行业特点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一亿人民币以上;三、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签字、盖章;内含指定委托书);文件范本请发邮箱索取;(2)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材料若为外文,应附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四、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注册地工商局出具、注册地工商局盖章);文件范本请发邮箱索取;(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企业盖章);(3)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五、特别代理名称核准后的变更,如股东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出资比例变更。

六、委托北京永不落幕国际办理的优势:免去了企业往返北京的费用、一般名称变更当天核准、特殊名称三至五个工作日核准、名称核准后再收费(价格祥议);网上申请要一周左右,外资两天左右。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

详见81号文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日期:2006年09月28日新闻来源:国家局红盾网作者:新闻阅读次数:298--------------------------------------------------------------------------------为了准确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持我国利用外资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提高外商直接投资准入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

《执行意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意见。

《执行意见》是国家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方面的有力举措,是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协调配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外资登记管理系统努力进取、开拓创新的积极成果。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各地把《执行意见》的学习贯彻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与外资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把外资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到新的法律要求上来。

与此同时,各地在学习贯彻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问题,需要统一理解和认识。

在此,我们结合对《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对各地提出问题比较多的《执行意见》条款进行以下解读,供各地在进一步学习贯彻《执行意见》过程中参考。

一、关于一人公司的规范问题。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注意事项(精)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注意事项(精)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一、名称的构成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或者字号 +行政区划+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域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①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并使用其字号的;②使用外国 (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 字样。

3、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名称:①全国性公司;②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③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④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⑤外商投资企业;⑥国家工商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二、字号: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 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三、行业: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2、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 5个以上大类(2 企业注册资本 (或注册资金 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3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 (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如:深圳***四川火锅有限公司、深圳 ***韩国烧烤有限公司。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对于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审批事项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审批机关上海市⼯商⾏政管理局负责除下列企业名称以外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2、在名称中间使⽤“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3、不含⾏政区划的。

上海市⼯商⾏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有限责任公司分⽀机构不含字号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三、申请条件1、内资企业(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资格的公司、法⼈、其他经济组织和⾃然⼈(2)内资⾮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其他经济组织(3)合伙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其他组织和⾃然⼈(4)个⼈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然⼈2、外资企业外⽅为公司、法⼈、其他经济组织和⾃然⼈;中⽅为公司、法⼈及其他经济组织。

四、提交材料⽬录1、设⽴(1)全体投资⼈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的权限、委托期限),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的⾝份证复印件(本⼈签字);(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件复印件;(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2、变更(1)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2)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的权限、委托期限),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的⾝份证复印件(本⼈签字);(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件复印件;(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财资〔2015〕13号《财政部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资〔2015〕13号《财政部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
补充通知
财资〔2015〕13号2015-04-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有关精神,现就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最低注册资本30万元、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缴付出资总额不低于10万元(其中,以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缴付出资总额不低于30万元)的限制。

资产评估机构股东、合伙人应当对其认缴或缴付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股东、合伙人约定的认缴或缴付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调整工
作,并将有关调整内容予以公示。

财政部
2015年4月30日原文地址:/law/5517.html。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办理企业操作实务问答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办理企业操作实务问答

国家⼯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化办理企业操作实务问答编者按 从2015年11⽉1⽇起,对依法需经国家⼯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申请⼈可以全程电⼦化办理。

这是国家⼯商总局深化商事制度改⾰、推进⼯商登记便利化的⼀项重要举措。

这⼀改⾰,将使国家⼯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作模式发⽣根本性变化,即由申请⼈⽹上申请、到总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核准通知书的⼯作模式,改变为主要由申请⼈⽹上申请、在当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核准通知书的⼯作模式。

改⾰后,申请⼈不必跑国家⼯商总局,即可全程办理不含⾏政区划等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业务,有效节省了申请⼈的时间、精⼒和相关成本。

为配合此次改⾰,国家⼯商总局决定将总局企业名称库向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开放。

各地登记机关的授权⽤户可以使⽤⽹上注册系统查询国家⼯商总局企业名称库并办理相关业务。

同时,国家⼯商总局对部分企业登记规范进⾏了补充、调整,编写了《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化操作指引》等⽂件,⽤于指导基层、企业办理企业名称申请业务。

经过⼀年的实践,国家⼯商总局企业注册局企业名称管理处结合申请⼈在办理企业名称核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操作指引进⾏整理,编写了企业操作实务问答,供办理国家⼯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业务的申请⼈参考使⽤。

第⼀部分 业务模式及服务⽀持⼀、全程电⼦化基本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国家⼯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从业务的性质和来源上可划为两⼤类:⼀是新设⽴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以下简称设⽴名称核准),⼆是已经登记企业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以下简称变更名称核准)。

办理需经国家⼯商总局核准的设⽴名称核准,申请⼈可以通过国家⼯商总局企业登记⽹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总局⽹上企业登记系统)提交申请,经国家⼯商总局核准后,其“预先核准通知书”由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申请⼈可以不必到国家⼯商总局领取。

基本流程⽰意如下: 各地已经登记注册企业申请变更名称,依法需经总局核准的,由各地登记机关现场受理录⼊总局⽹上企业登记系统,经本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总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在当地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业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试复习资料2015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试复习资料2015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学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市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而经营者在市场中的经营行为是以(C)为主要特征的。

A.排他性B.竞争性C.营利性D.垄断性2.企业法人必须拥有一定的(A),并以此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A.独立财产B.社会关系C.法律地位D.民事行为能力3.是指投资者与企业法人财产之间的关系。

(C)A.企业业务关系B.企业结构关系C.企业产权关系D.企业合作关系4.我国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是一种(B)活动。

A.行业自律B.行政执法C.企业自律D.政企共建5.(D)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

A.内外统一原则B.政企分开原则C.竞争自由平等D.产权关系清晰6.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就是以(B)来维护市场竞争主体资格的合法与平等。

A.执法水平B.法律制度C.市场原理D.政府干预7.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D),其余股份向社会募集。

A.15%B.20%C.25%D.35%8.费希尔教授和经济学家(B)是三次产业分类法的创始人。

A.理查德B.克拉克C.菲斯雷D.帕金森9.(A)设立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A.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合伙公司D.民营公司10.是外商投资企业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C)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营业执照》C.《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D.《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11.凡自报歇业的个体经营实体,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在自受理之日起(C)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其结果通知申请人,准予歇业的即收缴其营业执照。

A.十日B.二十日C.三十日D.六十日12.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规定,审批机构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C)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正文:----------------------------------------------------------------------------------------------------------------------------------------------------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令2003年第2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流程是怎样的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流程是怎样的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流程是怎样的1、申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2办理工商注册登记.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手续. 4、办理用地手续。

5、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7、税务登记。

9、办理统计、财政管理登记。

我国的企业类型有很多种,同时也包括了外商投资企业。

那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流程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呢?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流程、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以及应该提交的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流程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过的流程包括:工商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经发局办理批准证书、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安局刻制印章、国地税局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外汇管理局外汇登记等步骤。

以上步骤是任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都需要经过的程序,但由于设立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同,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获得批准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时,可能会有不同的前置审批程序。

1、在向经发局申请办理批准证书前,对于某些从事特殊行业的企业,需要获得其他部门的前置审批,例如:经营图书、期刊及音乐制品批发零售需要取得省级新闻出版部门的批准;从事演出场所经营,需要先获得省文化厅、国家文化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生产型企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获得环保局的批复意见;2、在向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根据从事业务性质的不同,会需要不同的材料,例如:餐饮服务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进出口商品目录、商业企业信息备案表等。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在各部门所需要的材料(一)预先核准所需提交的材料,预先核准是在工商局外资窗口办理,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2、投资方注册证明文件(须有公证、认证文件的复印件及翻译)(二)、办理批准证书所需提交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是在经发局(或者商务局)办理,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公司设立申请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3、环保预审意见(生产型企业需要)4、进出口商品目录(贸易型企业需要)5、商业企业信息备案表(贸易型企业需要)6、公司章程7、注册证明文件及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8、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外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范文英文版

外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范文英文版

外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范文英文版Establishment Registration of Foreign-funded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 foreign-funded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 is required to be registered with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before it can legally operate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China. The following is a standard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foreign-funded LLC:1. Application for Name Pre-approvalThe first step in the registration process is to apply for name pre-approval from the local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AIC). The proposed name of the foreign-funded LLC must comply with China's Company Name Regulations and should not be similar to any existing company name.2. Preparation of Required DocumentsOnce the name pre-approval is granted, the applicant must prepare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for registration:-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This document outlines the company's internal management structure, decision-making process, and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shareholders.-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This report provides an analysis of the feasibility and viability of the proposed business operation.- Legal Representative Appointment Letter: This letter appoints an individual to act as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company.- Shareholder Agreement: This agreement specifies the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shareholder.- Proof of Investment: This document proves the capital contribution of each shareholder.- Lease Agreement: This agreement confirms the company's registered address.3. Submission of Registration DocumentsThe completed registration documents must be submitted to the AIC for review and approval. The AIC will verify the authenticity and accuracy of the documents before granting the registration.4. Capital InjectionUpon approval of the registration, the shareholders must inject the registered capital into the company's bank account. The capital injection must be completed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frame.5. Tax RegistrationAfter the capital injection is completed, the company must register with the local tax authority to obtain a tax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6. Business License IssuanceOnce all the necessary registrations are completed, the AIC will issue a business license to the foreign-funded LLC. The business license is the legal basis for the company to conduct business activities within China.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the registration process may vary depending on the location of the LLC and the specific industry in which it operates. It is advisable for applicants to seek professional legal advice to ensure compliance with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laws.In conclusion, the establishment registration of aforeign-funded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in China is a complex process that requires careful preparation and attention to detail.By following the steps outlined above and seeking professional guidance, foreign investors can successfully register their LLC and begin operations in China.。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已核调整网上申请操作简介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已核调整网上申请操作简介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已核调整网上申请操作简介1.网上申请业务范围依法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新设立企业名称,包括:内资公司、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外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法人等。

2.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上注册系统第一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cn)首页→“服务导航”→“网上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已核调整申请”第二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cn)首页→“网上申请”→“企业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已核调整申请”第三种:中国企业登记网(.cn/)首页→“在线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已核调整申请”3.网上申请主要操作步骤(具体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操作指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cn)首页“服务指南”栏目→“办事指南”子栏目)第一步:打开“总局网上注册系统”登录页面。

第二步:注册新用户信息(如已有系统登录名、密码,可以跳过本步骤)。

第三步: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总局网上注册系统”。

第四步:选择申请业务类型“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或者“名称已核调整申请”(申请企业名称已核调整条件:企业名称已经通过网上申请核准、尚在有效期内、且未登记)。

第五步:打开申请业务页面信息,根据界面信息项填写对应内容,点【下一步】继续填报。

第六步:填报完毕后对填写信息进行检查、预览,确认无误后点【提交】按钮,提交至国家工商总局审核。

第七步:关注工商总局通过网上反馈的审核意见(审核通过或者审查退回后,系统将会发送短信到授权委托人所留手机)。

(1)申请状态为“退回修改”,申请人点击【查看】按钮了解审核意见,点击【修改】按钮进入业务修改界面。

(2)申请状态为“已办理成功”,申请人可以点击【打印】按钮将审核通过的“告知书”打印出来,携相关材料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申请状态为“驳回”,申请人可以点击【查看】按钮了解审核意见。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从受理之日起至核准或者驳回)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邮政编码:100820 技术支持:工作电话:、4.网上申请业务流程示意图。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三篇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三篇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三篇篇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拟设立企业名称申请人(全体投资人名称及印章)年月日兹委托代理机构/拟设立企业人员(代理)办理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事宜。

委托人(全体投资人名称及印章)代理人/拟设立企业申报人员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规范要求: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3、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7、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9、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0、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相关事项单位:万元注:领取通知书人应为投资者共同的委托人。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申请设立登记,请予核准。

在上海自贸区注册外资公司的流程

在上海自贸区注册外资公司的流程

在上海自贸区注册外资公司的流程上海的经济发展速度加上上海自贸区不仅吸引着国内人出资办注册公司,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也在此注册公司,在上海自贸区注册外资公司需要哪些流程呢?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其具体形式有外商合资和外商独资两种。

上海自贸区注册外资公司需要哪些流程一、名称预先登记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材料: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号良丰大厦15F1、拟设公司名称(建议多准备几个备用字号)2、投资方所属国家3、投资方的中英文名称4、注册地址在哪个区、注册资金多少万5、《委托书》投资方签字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局合同、章程审批商务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所需文件之日起的2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然后,须到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单,在商务局办理申领批准证书手续。

应在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3、新办国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照片1寸两张、及个人简历4、经营场所证明(需要物业公司在企业设立申请书第10页盖章,物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物业公司公章,写字楼房产证明复印件加盖写字楼产权人公章,写字楼与物业公司的委托租赁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号良丰大厦15F5、企业章程6、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7、董事会成员及总经身份证明、监事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8、《指定(委托)书》四、刻私章,公安局备案及出入境管理局备案1、主管部门开具的介绍信2、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的正本及复印件3、印模一式二份(公章、财务章、报关章、合同章、人事章、法人章等)4、刻私章申请函(法人签字)。

国发〔2015〕12号《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国发〔2015〕12号《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协议》),国务院决定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下列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一、改革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服务贸易领域的管理模式。

除了《内地与香港协议》中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企业、文化领域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以及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的设立和变更之外,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内地与香港协议》对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对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实施备案管理,暂时停止参照执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规定;除了《内地与澳门协议》中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企业、文化领域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以及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的设立和变更之外,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内地与澳门协议》对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对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实施备案管理,暂时停止参照执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规定。

备案后按内地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扩大服务业开放,暂时调整《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以及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附后)。

外资企业注册流程

外资企业注册流程

外资企业注册流程⾃从我国改⾰开放以后,外资企业进⼊我国来发展的是越来越多,⽽外资企业在经济的发展中外资企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很多⼈觉得它是外国的企业,其实不然,外资企业是由外国的资⾦投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这个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个⼈或外国的组织。

今天,店铺⼩编就为您介绍“外资企业注册流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指有关外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资企业的⽴法规范形成的⼀个法律体系。

其主要内容包括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件、中外双⽅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外资企业注册流程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设⽴登记,应提交的⽂件、证件: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式两份);中外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项⽬建议书及其批准⽂件(外商独资企业应提交组建企业申请报告及当地区县政府的书⾯答复);登记注册委托书;经营项⽬属国家限制利⽤外资的或涉及⾏业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件、证件。

2、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件、证件:法定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件和批准证书;投资者资格证明(中⽅的应加盖发照机关印章);投资者的资信证明;《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的⾝份证或护照(影印件);住所和⽣产场地证明(场地表、房产证、租赁协议);名称登记申请表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登记注册委托书;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件、证件。

3、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件、证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原登记主管同意设⽴分⽀(办事)机构的《核准通知函》;⾪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当地登记机关印章);⾪属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合同、章程;分⽀(办事)机构负责⼈委派书及其⾝份证影印件;⾪属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办事机构可免交);分⽀机构场地使⽤证明(租期应⼀年以上);⾪属企业的验资报告;分⽀(办事)机构负责⼈登记表(加盖⼈事档案存放部门公章);登记注册委托书;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件、证件。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登记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条文注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公司注册前,应当先完成名称预先核准。

即公司只有经过名称预先核准后,才能够按照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银行申请开设临时账户,办理股东出资的存取和转账手续。

【关联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16-19条《企业名称管理管理实施办法》第22-25条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程序和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的是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和条件。

1、申请人。

设立有阴责任公司,申请人应当是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中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申请人应当是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需要指出的是,这个代表或代理人应当经过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同意。

2、提交的文件。

(1)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验证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的共同签名,确定全体或者全体发起人就该名称核准达成意思一致。

(2)由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该证明,判断具体办理申请事项的代表或者代理人获得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的有效授权或者委托。

外商投资公司登记办理流程

外商投资公司登记办理流程

外商投资公司登记办理流程之二十四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及年检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登记条件(1)经审批机关批准;(2)投资者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3)投资者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4)投资者制定公司章程;(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申请方式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设立外商投资的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其他形式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2月3日商务部令二00五年第5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第四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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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一、名称的构成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或者字号+(上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① 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②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二、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三、行业
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
一致。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2、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4、企业名称不应当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四、组织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它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用“厂”、“店”、“部”、“中心”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
五、管理级别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一)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企业;
(二)企业集团;
(三)专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审计机构、典当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工商注册代理机构、专业经纪组织、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机构、征信机构;
文章来源:
/foreignzhuce/foreignzhucelist_show.php?id=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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