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科斯定理 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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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科斯定理的评价
关于科斯的贡献和科斯定理的正确性有很多争议。

反对的声音大多来自主张政府干预的经济学家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

他们之所以反对,是因为科斯的思想进一步、强烈地扩大了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影响和解释力,引起了反自由主义学者的恐惧。

在对科斯的批评中,有些是纯粹的学术争论。

这些学者大多反驳科斯的理论前提和逻辑,如萨缪尔森、法雷尔等人;而有些纯粹是意识形态上的反驳。

中国对科斯定理的批评主要来自后者,是不理性的。

西方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鲍尔斯能够客观看待科斯的贡献,无疑给国内那些反对科斯的学者以沉重的打击。

从鲍尔斯的学术立场来看待科斯的贡献,无疑更有说服力。

多宣传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著作和思想,无疑更有利于纠正过去不良的学术传统。

下面把鲍尔斯对科斯的贡献的评价摘出来贴出。

这些资料来自《微观经济学:行为、制度和演化》,第169-17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中译本。

对于科斯定理的两次半喝彩
关于科斯的贡献存在争议,因为看起来它从根本上扩大了分散配置机制将实现有效解的情形,从而限制了国家干预的范围。

于是布坎南和塔洛克(Buchanan and Tullock ,1962:47-48)写道:
“如果组织决策的成本为零,所有的外部性都能够通过自愿的私人行为来消除,而和初始的产权结构无关。

在这种情形下,除了对个人的资源处置权的初始的最小的刻画以外,并不存在国家和集体行动的理性的基础。


还有一些基于科斯定理的言论更令人吃惊,比如有人宣称实际经济中财产权的配置是有效的,以及从一个经济系统向另一个经济系统转化可以被视为效率增进的科斯谈判解。

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 ,1966:348)论述道:
“人们可能会想,使用奴隶劳动力的企业不会意识到其活动的全部成本,因为它只要支付维持生存的工资就可以使用奴隶劳动力了。

如果谈判被允许,那么这就不是正确的,因为奴隶基于成为一个自由人的预期回报,可以给企业一笔支付以换取自由。

这样在企业的计算中奴隶的成本就可以内部化了。

发生在欧洲封建社会的从奴隶向自由人的转变是这一过程的一个例子。


当科斯定理被足够精确的表述以保证其正确性的时候,它所说的全部就是,如果不存在有效谈判的障碍,那么结果就是有效的。

很遗憾的,看来这和基本定理本身相似,未能通过放松定理所要求的严格假设来得到更多的结论。

正如法雷尔(Farrell ,1987)指出的,科斯定理成立所要求的信息条件——不存在有效谈判的障碍——就是那些允许完全契约的条件。

因此,科斯定理生效之处,亦是基本定理成立之时,所以科斯定理就不是必不可少的了。

在基本定理不成立的时候(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科斯定理假定的零谈判成本也不太可能满足。

有人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需要科斯定理的时候,它却失效了,所以它没有用。

然而这一解释误解了科斯的贡献。

他所指出的是,从一个无效的初始禀赋(如图6.1中的配置z)出发,瓦尔拉斯类型的市场交换不是达致效率契约曲线上的点或者至少(在帕累托的意义上)更接近于该点的唯一方式。

所以,他的结果很大程度上体现于上面提到的斯梅尔和弗利的后续贡献的思想中。

基本定理看来并没有给出任何政策结论,而科斯的贡献则在于表明,更精确界定和更容易交易的产权,和
更有效的谈判环境,在定理的两个假设都不能满足的次优状态下,可以根本性的减少协调失灵。

定理似乎不宜被解读为反对庇古传统的税收—补贴的福利经济学的情形,而是作为一组特定条件,在该条件下产权的私人再配置可以减小协调失灵,而这些协调失灵是市场和政府都无法解决的。

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它做出了两个有价值的贡献:首先,通过揭示出必要条件——即有效谈判——科斯定理澄清了以下事实,即私人分散配置未必是帕累托最优的。

在这个方面,它类似于基本定理:它既不提倡也不反对分散式解;而是阐明了获得帕累托有效结果所需的条件。

第二,定理正确地指出,消除有效私人谈判在再配置初始产权方面的障碍,它就可以成为一种对付协调失灵的手段。

诸如通过法令再配置产权或者庇古—马歇尔税收补贴方法等都是集中式解决机制,而作为庞杂的政策组合的一部分,这种方法与这些集中式解决机制相互补充(而不是对立)。

然而,创造界定得更好的产权将改进配置效率(因为这将消除有效谈判的障碍),这一结论并不总是对的。

这是因为(如我们在第十四章将看到的),对其他解决协调失灵问题的方法而言,更清晰界定或者更易于让渡的产权会削弱它们的效力。

这是次优定理的逻辑的一个拓展,在对社群或其他小集体的非正式契约执行过程更明确地建模之后,这点会更清楚。

最后,在制定对付市场失灵的政策时,定理强调了区分效率观点和分配公正观点的价值。

庇古立场的许多现代支持者——例如,污染者应该偿付他们做出的损害——并不清楚个中原因是出于配置的、还是分配的,抑或两者都有?然而这一点只能算是半次喝彩,因为这个关于分配与配置定理的更为普遍的推论——产权的分配与配置的效率无关——一般是错误的,原因是,有效谈判的障碍是普遍存在的(第五章),信贷约束限制
了个人在科斯谈判中可配置的资源(第九章),财富分配既影响谈判的障碍,又影响借贷约束。

结论
既然协调失灵——或多或少的——存在于多数非合作交往中,我们可能会问,为什么基本定理和科斯定理吸引了如此多的注意呢?无疑,对于定理的一些兴趣来源于这样的误读,即以为定理证明了政府在经济中的角色应该只限于界定和实施产权。

但是,竞争性均衡结果的最优性问题事实上在关于经济政策与制度的学术讨论中并不占有一席之地。

注意力现在重新聚焦于支持次优结果的可行制度与政策之间的选择问题,这些问题和我们的讨论关联性更强,我将在最后一章回到这个话题。

在这个实际工作中,基本定理和科斯定理的教学仍然是非常重要的。

在适当的条件下,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自发追求会达到社会所期望的结果。

提高私人行为实现这些社会结果的能力是政策制定和宪政的重要目标。

分配公正的理由有时候不同于这个看不见的手的视角。

对于穷人的再分配可能通过践踏产生自私人交易的价格来实现,也就是,当穷人和更高收入者交易时(比如穷人用劳动交换工资时),通过强制实施有利于穷人的非均衡价格来实现。

但是正如第二福利定理表明的,有另外一种方法再分配物质福利——即再配置资产或者获得资产的机会。

如果一个公平的政府要在改变商品的交换价格和干预初始资产的再分配之间选择,基于效率的理由,后者有时候可能会更好。

尤其是,由于信贷、教育、保险、信息等的重要交易中市场缺失和契约不完全,导致了穷人的资产匮乏,就更是如此。

对基本定理和科斯定理的持久热情并不来自于它们在揭示这些或其他实际问题方面的贡献,而是来自于它们所激发的辉煌思想,这些思想清楚地揭示了令人惊讶的方式。

通过这些方
式,市场竞争和谈判等分配机制可以维持一种经济秩序,即一种持续和有规律的沟通结构。

亚当·斯密最根本的思想不是自由放任会维持一个最优秩序(他没有说过这样的话),而是竞争市场中的产权交易构成了一个经济宪章,即把个人偏好转化为社会总结果的法律。

一致的经济秩序可以建立在完全自利的个人基础上,每个人都只使用部分信息,这是一个不寻常的命题。

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模型没有完全模拟一个分散的竞争过程,这一事实并没有减损其主要贡献,即澄清了亚当·斯密关于看不见的手的论述至少大致正确的条件。

再者,Smale和Foley开创的非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理论确实提供了这样一个私权保护和多元主义的资源配置模型,即在与基本定理相同的市场完全性假设下,这个模型产生一个近似的帕累托最优结果。

科斯的贡献在于,他指出,只使用本地信息的自利行为者之间的谈判,可以产生帕累托有效的结果,从任意给定的禀赋出发,不需要虚拟拍卖人的帮助。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斯梅尔和福利对此的正式证明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科斯的思想中。

斯密和科斯都试图更清晰地描述政府在经济事务中的恰当角色,而不是否认政府角色的重要性。

科斯(1960: 717)本人应该是他的定理的最后解释者: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当交易成本为正时,与市场上个体之间的谈判相比,政府行为……不会产生一个更好的结果。

要发现是否真的如此,不能通过研究想象的政府,而应该研究真实的政府行为。

我的结论:让我们研究正交易成本的世界。


我赞同科斯,就像那些花了很多年试图把狼山恢复成一个公共娱乐场所的人一样。

这就是我们现在要回归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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