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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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
甲
20万
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务
不可抵消
在破产宣告后或破产案件受理 后,取得他人的破产财产债权
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
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消
32
-
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担保的财产的债务提供担保 4、 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主要原因有: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
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5
-
不能清偿
还债方式
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 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
不
能
清
债的性质
偿
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 要求、无争议的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不能偿还期限
对债务在可遇见的相当长的期 间内持续不能清偿
6
-
三、破产的程序
重整
整顿
结果
继续存在
申请 受理
破产宣告
清算
注销
申请人 管 辖 申报债 权 条件
清算组
破产财产
债权人会议组成
破产债权
债权人会议职权
清算费用
债权人会议表决
7
-
(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也即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
当事人提出申请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 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的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A.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应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
B.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表 决同意通过的半数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 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C.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 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D.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必须占债权总额的半数以
30
-
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三权
企
业
剔除权(别出权)
破
有财产担保优先受偿
产
法
中
抵销权
规
定
的 三
撤销权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 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权
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31
-
抵销权
可抵消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 算前抵销。无论是否到期、是否是同种类的债
30万
10
-
破产申请流程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 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申 请 受理
通知债权 人并公告
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提 出申请
提供债 务清册
11
收
未收
到
到通
通
知自
知
公告
一
之日
个
起30
月
日内
-
(三)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的法律效力
对债务人其他民事执行程序
受
对于法院而言
整 顿
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0
-
破产宣告
宣告破产的条件
破 产 宣 宣告破产的法律效力 告
成立清算组
21
-
宣告破产的条件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 产条件的; 2、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正常终 结; 3、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非正常终结。
企业破产法
1
-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1、破产概念
是指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 并在其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债权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 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 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1、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在何种条件下 债权人能够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A、债务人资不抵债 B、债务人信誉下降 C、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债务人拒绝清偿到期债务
37
-
习题二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 序中,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 的处理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决定事项的 具体要求有哪些?
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的罚金、罚款
27
-
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破
产
分配方案
由清算组提出,债权人会议通过;人 民法院认可并公告;由清算组执行
财
产
的
分配顺序
处
置
与
分
清算费用
配
28
-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
优先拨付清算费用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所欠国家税款
破产债权人
29
-
清算费用
1 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2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3、兼有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债权人享有的 表决权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担保物小于债权, 则债权人就未清偿的部分享有表决权。
14
-
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 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以后会议
人民法院 债权人会议主席 清算组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
代位求偿权,要求被保证人予以偿还,并用于全体债
权人
36
-
习题一
1、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 列情形中,可以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 [ ] A.债务人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 B.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 C.债务人资不抵债 D.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时间内持 续不能偿还
15
有权提议召开
-
普通决议 特别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1/2以上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2/3以上
和解协议
16
-
和解和整顿
和解和整顿的关系
和
解
和
整
和解协议的效力
顿
整顿的终结
17
-
和解和整顿的关系
1 和解和整顿提出
由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然后债权 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
2 和解协议生效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可中止破产程 序进行整顿,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
3 只有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才可以申请整顿
4 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5 整顿的期限不超过2年
3
-
3、破产法
是规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 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 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 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 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指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企业 破产法》。
4
-
二、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
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 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 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8
-
有
权
提
债权人
出
破
产
申
请
的
人
债务人
证
债权发生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明
对
债权性质和数额
方
无
债权担保的证明
力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还 债
企业亏损的证明
证
明
有关会计报表企
自
业财产状况明细
己
无
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
力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
还 债
9
-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由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
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
担保关系
保证人
破产企业
35
-
破产企业作保证人
破产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因其破产而免除
1
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的保证
责任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中止
若债权人申报债权,则债权人享有的破产债权
2
为债权人所享有的பைடு நூலகம்保证人所承担的担保数额
3
破产企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在其承担的范围内享有
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 议和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职权 表决
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审查管理人费 用和报酬、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 员、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 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
13
-
表决权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除非 放弃优先受偿
22
-
企业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企 业 破 产 宣 经营受限 告 的 法 律 效 力
破产宣告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破产宣告日应当停止生产经 营活动清算组认为有必要的除外 通知其开户银行,限定其 银行帐户只能供清算组使用 法院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
法人代表、财会、统计、保管保卫
23
-
组建
清
算 组
时间
(包括审理程序、执行程序
理
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
后
的
法 律
对于债务人而言
个别清偿受限
效
力
对于债权人而言
不得要求个别清偿
12
-
(四)债权人会议
性质
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权利主体;其决议 往往由法院认定,清算组执行
债 权
组成
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的主席 应当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人
会 议
表决权
9、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还回的财产是破产财产
26
-
概念
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为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 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确认
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因解 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破产债权
破产企业的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
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非破产债权
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
与企业注册登记 机关的级别一致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破 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即政 策性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认 为必要时也可受理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 但应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 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职责
清算组
由人民法院组建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
1、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处理和分配;
2、在清算目的范围内的民事活动; 3、代破产企业起诉应诉 4、处理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24
-
破产财产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33
-
企业破产法中的担保问题
企
业
为破产企业(被保证人)做保证人
破
产
破产企业作保证人
法
中
的
破产企业用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担保
担
保
破产企业用他人的财产为自己作保
问
题
破产企业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担保
34
-
为破产企业(被保证人)做保证人
1、保证人代破产企业还债的,保证人就其所承担的 债务可以申报破产债权 2、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
上
38
-
习题三
•下列关于国营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和整顿的表述中 哪些是正确的?
A.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 协议草案
B.和解协议自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具有法律效 力
C.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D.整顿期间,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 产担保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 其破产。
5、社会福利设施:如职工住房、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社会福利设施原则 上不计入破产财产,但没有必要续办或整体出让的计入破产财产
6、破产企业对外投资应当收回作为破产财产
7、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不是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清算组取回
8、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试点地区的企业破产时的土地使用权首先安置企业职工,剩余的列入破产 财产
18
-
和解协议的效力
1、约束债权人(和解协议生效前)不得给个别债权人清偿 2、约束债务人 3、不约束债务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 4、无强制执行的效力
19
-
和解整顿的终结
和 解 正常终结 整
整顿期限届满能清偿
终结破产程序
整顿期限届满不能清偿
顿
终
的
不执行和解协议
结
终 非正常终结 结
财务状况继续额化,债 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
2
-
2、破产特征
第一,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偿债能力,不能 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故须以破产方式公平解 决对全体债权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第二,破产清算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共同进行, 属于债权的集体清偿程序。
第三,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 破产宣告后,破产人为企业法人的,终结其商事经营 活动。
25
-
破产财产
1、关于担保物:原则上不是破产财产,但担保物的价值超过破产债权的, 超过部分为破产债权
2、一些特殊财产: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不是破产财产
3、社会团体内部的财产:党团工会的经费及其购置财产不是破产财产,但 其无偿占用企业的财产是破产财产
4、试点地区的国企在破产前向职工借款,视为欠职工的工资,职工投资入 股时缴纳的股款是破产财产
D.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必须占债权总额的半数 以上
39
-
习题四
•1、皇都大酒店于1999年3月2日被宣告破产。在破产 程序中提出的下列给付请求,哪些能够成为破产债权?
•A.某女士于1998年3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 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
•B.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市公安局于1999 年2月26日对其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