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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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12•【字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省电信公司、省移动公司、联通贵州分公司、各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的通知》(信部清[2006]314号)和部、省行风建设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消费者协会、省通信行业协会、省互联网协会,制定了《贵州省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贵州省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多收费和乱收费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针对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资费和收费问题,根据信息产业部统一部署,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安排,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

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依法严厉打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通过虚假宣传、诱导或诱骗、价格欺诈等非法手段或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

倡导“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风尚,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电信行业健康发展。

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通知

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通知

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为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移动信息服务市场消费环境,加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管理,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规范由基础电信企业负责向用户收费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信企业(包括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下同)应负责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计费和收费的准确性,在业务使用和收费过程中应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保证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二、基础电信企业应加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审核工作,保证业务名称通俗易懂,名符其实;对于名不符实,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基础电信企业不得提供接入服务。

三、电信企业在进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宣传时,应严格遵守《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示信息费的资费标准和收取方式等内容;未按要求进行明示的,电信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信息费。

对于需通过用户多次参与或互动才能完成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如有奖竞猜、有奖问答等),电信企业应在业务宣传时标示出用户一次成功参与该项业务所需的信息费总额;对于涉及信息费、通信费等多项收费叠加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电信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该业务收费的整体构成。

四、基础电信企业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由其负责向用户收费的全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服务接入代码、具体业务名称、业务内容、资费标准、客服电话及其他应告知用户的事项,以便用户查询和使用。

五、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订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

2024年电信行业乱收费治理工作方案

2024年电信行业乱收费治理工作方案

2024年电信行业乱收费治理工作方案2024年电信行业乱收费治理工作方案1据悉,信产部将整顿的不规范举措有: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内,对于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限制其对电信企业推出的资费方案具有同等选择权利的行为;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资费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未与电信用户协商一致,擅自改变与用户约定的电信业务收费方式、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和服务项目;通过免费试用的方式开展业务时,在免费试用期后,未经用户提出申请或者予以明确确认,擅自给用户开通电信业务并强制收费的行为。

信产部规定,3月10日前运营商先自查整改情况,然后信产部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检查。

信产部要求,各地通信管理局要指导和帮助电信企业做好资费管理工作,规范其资费行为。

同时,要加大对各级电信企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

贴士:碰到乱收费怎么办?电信用户应就争议的问题首先向所属电信业务经营企业进行投诉,一般可拨打该企业的客服热线电话。

如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得到答复,即可向广东省电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中心提出申诉,电话号码为12300。

另外,电信用户也可通过12358电话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2024年电信行业乱收费治理工作方案2按照县政府办下发的《转发县政府纠风办关于x年全县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县电信行业乱收费问题的治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治理活动,进一步规范电信收费行为,督促电信企业清理资费套餐,简化资费结构,提高资费透明度,推进资费水平合理降低。

完善电信企业服务承诺制度,督促电信企业公开服务内容,自觉履行承诺。

加强电信服务质量监管,完善消费者投诉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措施。

二、工作措施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成立县治理电信行业乱收费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2、明确治理重点,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组织电信企业对收费项目进行自查自纠。

工信部给力整治手机“吸费”

工信部给力整治手机“吸费”
工信 部给 力整 治手机 “ 吸
2 1 年 1 1 日消 息 , 多 山寨 01 月 4 许 手机 内置 后 门程 序 , 户 使 用 过 程 中私 用 自扣 除 话 费 , 自去 年 央 视 曝 光 手 机“ 吸 费” 问题 以 来 , 起 社会 广 泛 关 注 。 信 引 工 部和 国家 工 商 总 局 日前 联 合 发布 《 于 关 进一 步 整 治 手 机 “ 费 ” 问题 的通 知 》 吸 称 , 部委 决 定 加 大 整 顿 力 度 , 过 开 两 通 展 拨 测 检 查 、 动 抽 查 、 项 整 治行 动 滚 专 等举 措 , 范手 机 内置 业 务 。这 是 近 年 规
愿 意 为 几 元 钱 的 事情 诉 至 法 院 。 ” 法 有
重 点打 击“ 费 ” 吸 山寨 机 《 知》 出 , 过 前 一段 时 期 的 努 通 指 经 力 , 机“ 费 ” 题整 体 上 得 到 一 定 程 手 吸 问 度 遏 制 , 未 获得 进 网许 可 证 的非 法 手 但 机“ 费 ’ 象 仍 然 比较 严 重 。 吸 ’ 现
绝 , 广 东 地 区 则 是其 中重 灾 区 。 而
“ 国 S 务商大多集中在北京 全 P服 和广 东两地 , 但与北京相 比, 广东 的 s P
服 务 商 更 喜 欢 短 期 获 利 。 ” 媒 市 场 咨 艾
合法权益 。 值 得注 意 的是 ,在 这 次 的 《 知 》 通
询 集 团董 事 长 张毅 对 新 快 报 记 者 表 示 , 目前 全 国 4 %S 0 P服 务 商在 广 东 ,而 广 东大部 分 s P服 务 商 又 在 广 州 , 中超 其 过 半 数 服 务 商 会 通 过 打“ 边 球 ” 取 擦 赚 高 额 的 短 期利 润 。

移动智能终端安全威胁及应对策略

移动智能终端安全威胁及应对策略

移动智能终端安全威胁及应对策略1 移动智能终端发展模式分析当前,移动智能终端正加速迈向普及。

据IDC数据显示,2013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达到10.04亿部,较2012年同期增长38.4%,在全球手机总出货量(18亿部)中的份额达到55%,三星、苹果仍然位居当前全球智能手机销量的冠亚军。

谷歌眼镜、iWatch智能手表、三星Gear智能手表、耐克智能手环等可穿戴设备也纷纷推出,带来全新的用户体验和应用服务。

中国智能终端整机制造实力大幅提升,成为全球增长的重要力量,2013年国内智能手机出货量达到4.23亿部,同比增长64.1%,市场占有率达到73.1%,华为、中兴、联想、宇龙等国内企业的出货量进入全球前十。

可穿戴设备创新也极为活跃,例如百度推出百度Eye智能眼镜、盛大果壳推出智能手表Bamboo Smart Watch。

随着移动智能终端高速发展,移动应用下载业务市场也增长迅猛,截至2013年底苹果和谷歌两大应用程序商店的应用下载次数已累计超过1 000亿,我国91手机助手、360、中国移动等第三方应用商店也蓬勃发展。

产业界各方都将移动智能终端当作自己进军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入口,但由于自身优势和经营理念差异,其发展模式也各不相同。

按照操作系统的授权方式和应用商店的运营方式,主要可分为封闭端到端模式、半封闭模式和开放开源模式[1]。

封闭端到端模式是指终端厂商完全控制终端产品的生产,基于封闭的操作系统平台构建端到端闭合的应用生态系统,在终端中深度内置自营业务,并对第三方应用的开发、测试、上架和使用全程控制,不允许第三方应用商店存在,例如苹果、黑莓等。

半封闭模式是指操作系统厂商授权给OEM厂商或者终端设备厂商生产终端产品,但不向其开放源代码。

同时,操作系统厂商构建端到端闭合的应用生态系统,在操作系统中深度内置自营业务,同时对第三方应用的开发、测试、上架和使用全程控制,不允许未经审核认证的应用在操作系统上使用,例如微软Windows Phone操作系统。

三大运营商乱收费整治方案

三大运营商乱收费整治方案

三大运营商乱收费整治方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通讯行业也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代。

作为通讯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三大运营商在市场竞争中居于主导地位,但也因为垄断地位,出现了一些乱收费现象。

这些乱收费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通讯行业的形象。

因此,整治三大运营商的乱收费现象,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一、问题概述三大运营商的乱收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拆分费用:通讯服务的费用往往被拆分成许多小项收费,消费者在使用时并不容易察觉。

但经过长时间的计算,这些小项费用的累积往往会让消费者感到不满。

2.不合理资费:三大运营商制定的资费往往不合理,既不符合市场价格,又不符合消费者的实际需求。

这些不合理的资费也是乱收费的一个表现。

3.服务质量差:虽然三大运营商提供了各种各样的通讯服务,但是实际上服务质量常常参差不齐。

有的地区信号差,有的地区网络不畅,有的地方售后服务缺乏。

二、整治方案针对三大运营商的乱收费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整治方案:1. 核实收费项目首先,对三大运营商的收费项目进行核实,排除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对其资费标准进行审查,要求其公布详细的资费信息,保证各项服务的合理收费。

2. 建立投诉渠道其次,建立消费者投诉渠道,让消费者可以便捷地反映自己在使用通讯服务过程中的问题。

这样可以让三大运营商更加重视消费者的意见,从而及时解决问题。

3. 强化监督对三大运营商加强监督力度,对其乱收费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要求三大运营商加强自身的自律和管理,保证服务质量。

4. 提高透明度要求三大运营商提高服务价格的透明度,让消费者能够清楚地了解到每一项服务的具体费用,并对其进行公开承诺。

5.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让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能够便捷地维权。

同时,针对通讯服务出现的纠纷,加强仲裁机构的建设,提高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力度。

6. 深化市场竞争鼓励更多的通讯公司进入市场竞争,打破三大运营商的垄断地位,促进市场的更加活跃。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
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信
【发文字号】信部联清[2004]204号
【失效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06.24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部联清[2004]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议精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电信市场竞争秩序,保障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当前电信市场情况,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加强电信资费监管的有关措施,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电信资费的内部管理与规范。

企业是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企业特别是集团总部的重要责任。

各集团公司应当充分认识到当前形势下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从大局出发,切实负起责任,强化内部电信资费管理职能,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电信资费管理程序和制度,规范下属企业的资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二、各级电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将爱情进行到底:IT业十大合作与并购

将爱情进行到底:IT业十大合作与并购
力。第三 方应用 的开发者可 以开发一款流量监测软件 ,
再 次 ,An ri dod系统面 世的时间较短 、版本也十 分
混 乱 ,这也 使得其 软件底层 的 漏洞较 多 ,为黑客 植入
病毒和 恶意程序提供 了空间 ,被 不法分子 盯上 。 目前 ,
网络上大 量热 门 的 A dod第三 方应用 商店 也 多为个 n ri
看看有几家能把这种乱世爱情进行 到底 :
1 WI NTEL
这 个合 作地 球人都 知道 ,与其说 合作 ,不如 说是
个 阴谋 ,I M 像 个和蔼 的大妈 ,一手牵着 一个 小盆友 B 冲 向P C战场 ,谈 笑间把 不 可一世 的苹 果杀 了个 片 甲
不 留。
3 惠 普收 购康 柏
审核 机制。 这也吸 引 了一 些小软件 开发 商的进入 ,他
们会选择在 受欢 迎的应用中加入恶意代码。
如何 才能杜绝 吸费事件呢?
前 的模 糊操作 进行 了规范 ,可以遏制某 些企业 “ 擦 打
边 球 ” 的做 法 。
对 于一 个 An ri dod用户 来说 ,最 简单最 安 全 的办
歌 曲、音 乐、电子书等 ,谨防其 中埋藏手机病毒。
将 爱情 进行到底 :l业 十大合作 与并购 T
( 0 1 0 —1 2 1 — 2 5)
I 国合纵连 横 ,纵 横捭 阖 ,合作 、并购 、竞争 T战 等早 已司空见惯 。 当下 ,微软 与诺基 亚打 得火 热 ,两个 老面 孔能 否 稳 定 了下来 。但是 好景 不长 ,没 多久 ,加入 了第三者 旧M。P OWE P R C系列 的 C U都是 “ 方”合作 的结 P 三 果 。三 角 恋爱死 的快 ,这是 一种并 不理想 的关系。之

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07•【文号】信部联电[2002]527号•【施行日期】2002.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2年11月7日信部联电[2002]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单位: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事业迅速发展,移动电话用户不断增加,目前我国移动通信网络规模已排名世界第一位。

移动通信网络规模的不断壮大有力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在移动电话市场中出现的假冒伪劣、冒用进网证、伪造进网标志等问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同时,也破坏了电信终端设备市场的正常生产销售秩序,阻碍了国家移动通信产业的健康发展,既损害国家利益,又侵犯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对移动电话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移动电话机商品及售后服务质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违章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近期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到明年春节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通信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国务院部署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高度重视对移动电话市场的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

在对本辖区内各类移动电话市场及移动电话的专卖店、专营店等进行调查模底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制定整治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2021-2022学年-有答案-山东省滨州市某校八年级(上)第二次月考政治试卷

2021-2022学年-有答案-山东省滨州市某校八年级(上)第二次月考政治试卷

2021-2022学年-有答案-山东省滨州市某校八年级(上)第二次月考政治试卷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20小题共计60分)1. 2011年5月1日起,备受公众关注的“醉驾入刑”正式施行。

据此回答(1)~(2)题。

(1)法律最主要的特征是()A.由国家制定B.具有普遍的约束力C.由国家认可D.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某艺人因醉驾行为在庭审中忏悔道:“我一直以为喝酒是人的自由,现在因为喝酒失去了自由”.这句话告诉我们()A.享有自由会侵害别人权利B.履行义务必须享有权利C.权利与义务都由宪法规定D.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2. 从权利、义务的角度,找出与其它三项不同的一项是()A.小丁大学毕业后,积极报名参军B.战士小李在边境执行巡逻任务C.刘老板总是主动纳税D.张老师写信向市工商局反映校园周边小商贩的不法行为3. 如图漫画中的人物()A.具有很强的权利义务观念B.只愿多享受权利,不愿多履行义务C.认识到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D.能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4. 李某到某饭店吃饭,吃完水饺后,上吐下泻。

经查实该水饺馅为过期食品。

饭店侵犯了消费者的()A.生命健康权B.经济权利C.名誉权D.人格尊严5. 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有()①王老师关心学生成长,经常与学生谈心②八年级学生小红的母亲担心女儿早恋,经常私拆小红的信件③某用人单位有意在网上泄露应聘人员的私人信息④某校长不允许老师对学生考试成绩进行公开排名。

A.①②③④B.①②③C.①④D.②③6. 地震中发生后,许多爱心人士向灾区捐款捐物。

他们这是在行使对自己财产的()A.占有权B.处分权C.收益权D.使用权7. 如图漫画中当事人侵犯了他人的()A.人格尊严权B.依法求偿权C.智力成果权D.自主选择权8. 张某先后向有关部门写了十余封信揭发程某贪污公款,经查实,系张某诬陷程某。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张某的行为()①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②侵犯了程某的姓名权③侵犯了程某的名誉权④行使了批评建议权A.①②B.③④C.①③D.①③④9. 某超市无视顾客的反对,找零钱时用糖果代替,被当地工商局处一万元的罚款。

通信行业乱象丛生 监管仍存难题

通信行业乱象丛生 监管仍存难题

正是因为SP产业上述两个特点,导致了国家一方面在打击SP厂商,但是这些SP厂商却依然能够存活下来的尴尬境地。
不过,王斌坦言,“目前来说SP的案例是最多的,也是消费者们最容易不小心被扣费的环节,垃圾信息和手机黄色网站比此前要好一些。”
电信行业资深分析师付亮也同意这样的说法,他指出:“此前一系列的增值服务都是通过运营商来付费的,但是现在智能手机应用程序出现之后,并不通过运营商来完成扣费,所以对于这方面的监管是越来越难。与此同时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过因为这是新的模式,所以对于这些行为的定性,还需要在法律方面进一步讨论。”
专家解读
应对需各方联动
移动互联网行业专家王斌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坦言:“关于SP的问题还是很严重的,此前也曾经曝光了山寨机中会预制不少扣费服务的情况。现在随着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安装在智能手机上的部分应用程序也存在着很多扣费程序。”
SP违规行为为什么屡禁不止,根源就在于SP产业的特点。据王斌介绍,首先,该行业有的从业人员和运营商“关系微妙”;其次,国家对于SP侵犯用户的行径目前来讲还不够重视,和其受益相比他们接受的惩罚也相对较轻。
近年来,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尽量免受垃圾短信的骚扰,中国移动等几家移动运营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有关部门打击违法和不良短信的工作要求,对虚假招聘类垃圾短信等五类违规短信进行了坚决打击,虽然有所好转,但是至今尚未能将这一现象彻底根除。
乱象3
手机黄色网站
此外,随着手机互联网的不断发展,WAP(无线应用协议)收入增长迅速,并逐渐成为移动增值业务的重要收入来源,手机黄色网站也随之泛滥。2009年底,为了对手机色情网站进行清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均对手机WAP网站暂停计费。2009年11月30日,中国移动宣布,对所有WAP类业务合作伙伴暂停计费,并进行全面清理;2009年12月3日,中国联通联合首批15家合作伙伴向社会承诺将向用户提供绿色健康的信息服务,并暂停其他尚未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的企业的信息服务;12月4日,中国电信宣布已开展WAP网站SP服务的清理工作,并已屏蔽全部WAP网站SP业务并对其进行逐项审核,合格后再重新开放。那一次的行动,也被看成是国内运营商的断臂自救,看起来颇有些不根除不罢休的气势。尽管运营商有如此大的动作,但最终部分手机黄色网站仍然“死灰复燃”。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通信【发文字号】工信部联电管[2010]668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0.12.28【实施日期】2010.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相关单位: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快速发展,手机的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功能日趋丰富,为消费者日常工作和生活提供了越来越多的便利。

但与此同时,各种利用手机实施不法行为的情况也屡禁不绝,特别是2010年以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手机“吸费”问题,不法分子通过手机中的内置软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或是手机自动点播或订制服务;或是在用户正常操作其他业务时,手机触发点播或订制服务;或是用户点击订制类服务后,未经二次确认,即被扣除相关费用,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手机“吸费”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高度重视,通过开展拨测检查、滚动抽查、专项整治行动以及强化证后监督等举措,规范手机内置业务,打击不法行为。

经过前一段时期的努力,手机“吸费”问题整体上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非法手机“吸费”现象仍然比较严重。

为巩固已有成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进手机“吸费”问题治理相关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

治理手机“吸费”问题,是。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15•【文号】教基厅函〔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随着手机的日益普及,学生使用手机对学校管理和学生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为保护学生视力,让学生在学校专心学习,防止沉迷网络和游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限带入校园。

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和家长,原则上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

学生确有将手机带入校园需求的,须经学生家长同意、书面提出申请,进校后应将手机交由学校统一保管,禁止带入课堂。

二、细化管理措施。

学校应将手机管理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统一保管的场所、方式、责任人,提供必要保管装置。

应通过设立校内公共电话、建立班主任沟通热线、探索使用具备通话功能的电子学生证或提供其他家长便捷联系学生的途径等措施,解决学生与家长通话需求。

加强课堂教学和作业管理,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

三、加强教育引导。

学校要通过国旗下讲话、班团队会、心理辅导、校规校纪等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引导,让学生科学理性对待并合理使用手机,提高学生信息素养和自我管理能力,避免简单粗暴管理行为。

四、做好家校沟通。

学校要将手机管理的有关要求告知学生家长,讲清过度使用手机的危害性和加强管理的必要性。

家长应履行教育职责,加强对孩子使用手机的督促管理,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五、强化督导检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细化手机管理规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学校手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手机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范围,确保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到位,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1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公告:产业﹝2008年﹞第17号2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3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公告:节﹝2008﹞第6号4 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厅原﹝2008﹞88号5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6 关于切实加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规﹝2008﹞47号7 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工信部联电﹝2008﹞7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18 关于固定无线视频传输系统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32号9 关于专用移动无线视频传输系统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33号10 关于发布7GHz频段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及射频波道配置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3号11 关于发布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4号12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公告:工产业﹝2009﹞第26号1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09﹞第44号14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09﹞第45号15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4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16 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17 关于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312号18 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19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厅科﹝2009﹞87号20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09﹞374号221 关于印发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09﹞446号22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工节﹝2009﹞第67号23 印发《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水泥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工信部原﹝2009﹞575号24 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平板玻璃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工信部原﹝2009﹞591号25 关于印发《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09﹞718号26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公告:工装﹝2009﹞第50号27 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09﹞93号28 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消费﹝2009﹞第73号29 关于制革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消费﹝2009﹞605号30 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09﹞70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31 关于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试行)的通知工信厅通﹝2009﹞255号332 关于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电管﹝2009﹞107号33 关于印发《第三代移动通信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76号34 关于印发《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35 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88号36 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09﹞37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37 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38 关于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调整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593号39 关于TD-SCDMA网络网间互联结算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594号40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准入和年检环节信息安全专项审查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0号41 关于印发《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56号42 关于印发《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57号443 关于150MHz 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09﹞666号44 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45 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产业﹝2010﹞第99号46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公告:工产业﹝2010﹞第109号47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48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10﹞第132号49 农药产业政策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50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51 轮胎产业政策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2号52 关于办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588号53 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54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10﹞93号555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的通知工信厅科﹝2010﹞143号56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57 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58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59 关于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176号60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61 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62 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63 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227号64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393号65 关于印发《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493号66 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爆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581号67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公告:工原﹝2010﹞第129号668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公告:工联原﹝2010﹞第8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69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公告:工联原﹝2010﹞第8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70 关于加强耐火粘土和萤石开采生产控制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号71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81号72 关于印发钨锡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475号73 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564号74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0﹞56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75 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装﹝2010﹞100号76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10﹞529号77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公告:工消费﹝2010﹞第93号778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消费﹝2010﹞第94号79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3号80 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2010﹞550号81 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0﹞66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82 关于印发《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4号83 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64号84 印发《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469号85 关于印发《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43号86 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87 关于TD-SCDMA网络网间结算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0﹞607号88 关于加强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保﹝2010﹞53号89 关于印发《域名系统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工信部保﹝2010﹞614号90 关于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0﹞641号891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2011年第37号92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93 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94 关于规范工业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95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工信厅科﹝2011﹞137号96 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1﹞第5号97 关于加强工业雷管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1﹞431号98 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6号999 镁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7号100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31号101 关于印发镁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0号102 关于印发《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134号103 关于抑制平板玻璃产能过快增长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207号104 关于印发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06号105 关于印发《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39号106 农机工业发展政策公告:2011年第26号107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27号108 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11﹞313号109 关于印发《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1﹞48号110 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111 关于印发《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保﹝2011﹞545号10112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电联频率周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2011﹞140号113 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试行)公告:2011年第39号114 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信﹝2011﹞16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115 政府部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机构申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审查程序(暂行)公告:2011年第21号116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2012年第25号117 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公告:2012年第46号118 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2﹞1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119 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120 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9号121 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122 关于发布并实施《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123 关于印发《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528号11124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12﹞98号125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126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公告:2012年第14号127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2号128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29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47号130 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合发布1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2﹞339号132 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93号133 关于促进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安﹝2012﹞3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134 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水平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2﹞301号135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10号136 钼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0号12137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3号138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公告:2012年第35号139 木材防腐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40号140 石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60号141 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64号142 关于印发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144号143 关于印发氟化氢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38号144 关于印发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53号145 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85号146 关于印发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358号147 关于印发《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377号148 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2﹞531号149 关于印发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554号13150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51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22号152 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53 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39号154 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40号155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156 关于互联网通用顶级域申请有关问题的通告工信部联电管﹝2012﹞8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联合发布157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2﹞27号158 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159 关于发布24GHz频段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548号160 关于国际移动通信系统(IMT)频率规划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436号161 关于发布1800和1900兆赫兹频段国际移动通信系统基站射频技术指标和台站设置要求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559号162 关于调整400兆赫兹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2﹞52号14163 关于发布5150-5350兆赫兹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2﹞620号164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3﹞1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165 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166 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67 关于印发《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3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合发布168 关于有色金属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6号169 关于印发《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3﹞86号170 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171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安﹝2013﹞6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5172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3﹞20号173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3号174 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19号175 铝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3年第36号176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公告:2013年第56号177 关于加强铬化合物行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13﹞3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78 关于印发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3﹞19号179 关于促进耐火材料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原﹝2013﹞63号180 关于印发合成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3﹞111号181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公告:2013年1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182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26号183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3年第55号184 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装﹝2013﹞375号16185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4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186 关于试点期间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相关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3﹞45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187 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2013﹞191号188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107号189 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120号190 关于印发《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261号191 关于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商用试验转为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电管﹝2013﹞371号192 关于调整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193 关于设立新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530号194 关于印发《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29号195 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43号196 关于调整卫星通信网网络编号格式的通告工信部无﹝2013﹞99号197 关于无线电台站规范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157号17198 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固定业务中点对点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500号199 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移动业务中宽带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502号2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国际协调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函﹝2013﹞800号201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公告:2014年第8号202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公告:2014年第14号2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关于废止国三柴油车产品《公告》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7号204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公告:2014年第48号205 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206 关于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27号207 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208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三批)公告:2014年第16号209 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2014年第26号210 关于印发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4﹞7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18会联合发布211 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化炸药生产重点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安﹝2014﹞47号212 关于做好民爆安全生产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安﹝2014﹞125号213 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全过程安全管控的通知工信部安﹝2014﹞266号214 温石棉行业准入标准公告:2014年第21号215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4年第29号216 关于印发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4﹞286号217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公告:2014年第5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18 制革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4年第31号219 关于做好下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消费﹝2014﹞10号220 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221 关于取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备案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129号222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130号19223 关于加强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电信资费网上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203号224 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302号225 关于开展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201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226 关于印发《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4﹞37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227 关于印发《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4﹞144号228 关于印发《国家应急通信一类保障队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4﹞345号229 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保﹝2014﹞368号230 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231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试行)公告:2014年第3号20。

关于开展工作期间玩手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范文

关于开展工作期间玩手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范文

关于开展工作期间“玩手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为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将在全市开展工作期间“玩手机”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二、整治内容
1、在上班时间用手机看小说、看电影等;
2、在上班时间用手机打牌、下棋等玩游戏的;
3、在上班时间用手机炒股、炒基金等;
4、在上班时间用手机浏览淘宝等购物软件的;
5、在上班时间用手机玩抖音、小红书等;
6、在上班时间用手机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三、活动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认真开展上班期间“玩手机”问题的自查、自纠,完善规章制度,坚决杜绝上班期间“玩手机”。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各单位要利用此次“玩手机”专项整治活动,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效能工作建设。

市委督查办将在活动期间开展暗访督查,对未开展专项活动和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

国管财[2004]5号

国管财[2004]5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4]5号2004年1月8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我们会同财政部、监察部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为:部级每人每月300元;司(局)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第三条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按不同岗位情况每月另行增加100元或150元的补贴。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办公室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同志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部门特殊工作岗位的意见,分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部审批。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的,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后,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河北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关于整顿我省移动电话资费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关于整顿我省移动电话资费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关于整顿我省移动电话资费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通信管理局,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8.23•【字号】冀价经费字[2001]30号•【施行日期】2001.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关于整顿我省移动电话资费的紧急通知(冀价经费字[2001]30号2001年8月23日)各设区市物价局,联通河北分公司、河北移动通信公司、河北省电信公司:为维护移动通信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决定对我省移动电话资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整顿。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移动电话SIM(STK)卡价格、月租费、通话费、漫游费等资费属于政府定价,各移动通信运营商及其代理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资费标准,不得自行改变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提高、降低或变相提高或降低移动电话资费标准。

二、各移动通信运营商开展的促销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并须经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批准。

在业务促销活动中,严禁向客户赠送通话分钟以及赠送话费、赠送充值卡和搭售其它通信器材。

三、各移动通信运营商及其代理商销售各类充值卡必须按面值销售,销售SIM(STK)卡和各类充值卡时不得有赠送或搭送行为;各移动通信运营商及其代理商不得低于成本销售手机,不得以赠送通话费、通话时长为手段销售手机。

四、移动通信运营商及其代理商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营业厅将移动电话的月租费、通话费、选号费、漫游费、SIM(STK)卡价格分类明示。

五、中国电信开办的无线市话业务,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审定的资费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提高或降低。

开展优惠活动须经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批准。

六、自2001年8月28日起,各移动通信运营商制定的不符合国家资费政策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自2001年8月28日起,各移动通信运营商停止发展“本地通”用户;鉴于移动通信运营商在发展虚拟网(集团)用户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违规问题,决定停止虚拟网(集团)用户资费优惠政策,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函字(2000)第12号、第1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7月1日起我国将停止向手机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

7月1日起我国将停止向手机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

7月1日起我国将停止向手机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
沙丽霞
【期刊名称】《通信世界》
【年(卷),期】2002(000)013
【总页数】1页(P3)
【作者】沙丽霞
【作者单位】《通信世界》记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626.3
【相关文献】
1.关于公共图书馆停止收取图书延期使用费问题的研究 [J], 朱嘉
2.占用费难以反映频率真实价值收取资源税方式或可行 [J], 何廷润
3.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专项资金收取、管理政策解析 [J], 张伟
4.我国将从4月1日起收取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J], 冯晓芳
5.华为将向手机厂商收取5G专利使用费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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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7.27•【文号】工信部信管函〔2017〕324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7年第3号)工信部信管函〔2017〕324号为推进电信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17年第二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服务基本情况(一)服务能力稳步提升。

截至二季度末,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5.65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3.65亿户。

“宽带中国”战略稳步推进,宽带提速效果日益显著。

固定宽带用户达到3.22亿户,其中20Mbps及以上用户占比达86%,50Mbps及以上用户占比达54.2%。

光纤宽带加快普及,光纤接入(FTTH/O)用户总数达到2.61亿户,占固定宽带用户总数的80.9%。

移动宽带用户达到10.4亿户,其中4G用户保持稳步增长,全国新增4G用户1.18亿户,总数达到8.88亿户,占比达65.1%。

(二)网络运行安全畅通。

二季度,全国电信网和互联网运行平稳,通信服务质量整体稳定,电话接通率、互联网可接入率等符合《电信服务规范》指标要求。

二季度,通信行业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圆满完成“一带一路”高峰论坛通信保障任务;同时加强监测、快速响应,做好防汛抗洪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

据统计,各类灾害造成全国共1.9万个基站退服、4996公里通信线路受损。

通信业累计投入应急通信保障人员6.4万人次、应急车辆2.3万台次、油机2.8万台次,发送公益应急短信息达8548万条,及时抢修恢复受损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指挥及党政军等重要部门通信畅通,确保了公众通信网络整体运行平稳。

(三)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成效显著。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移动物联网(NB-IoT)建设发展的通知》,推进NB-IoT网络部署和拓展行业应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互联网+”发展。

四川启动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行动

四川启动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行动

四川启动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行动佚名
【期刊名称】《通信与信息技术》
【年(卷),期】2006(000)004
【摘要】为进一步解决广大群众在电信资费和收费方面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保
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电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6月16日,四川省通信管
理局启动了为期半年的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这是全省通信行业践行“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要求,倡导“依法经营,诚信服务”行业风尚的又一重要举措。

【总页数】2页(P8,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N929.5
【相关文献】
1.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J], ;
2.减少套餐种类简化资费结构规范资费宣传保证用户选择权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联合开展资费套餐清理检查 [J], 钱海燕
3.查找问题不遮丑开门整改见成效——四川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
收费行为专项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J], 孟澜; 雷晓燕
4.查找问题不遮丑开门整改见成效四川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J], 孟澜; 雷晓燕
5.四川启动规范电信企业资费行为专项活动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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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相关单位: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快速发展,手机的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功能日趋丰富,为消费者日常工作和生活提供了越来越多的便利。

但与此同时,各种利用手机实施不法行为的情况也屡禁不绝,特别是2010年以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手机“吸费”问题,不法分子通过手机中的内置软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或是手机自动点播或订制服务;或是在用户正常操作其他业务时,手机触发点播或订制服务;或是用户点击订制类服务后,未经二次确认,即被扣除相关费用,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手机“吸费”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高度重视,通过开展拨测检查、滚动抽查、专项整治行动以及强化证后监督等举措,规范手机内置业务,打击不法行为。

经过前一段时期的努力,手机“吸费”问题整体上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非法手机“吸费”现象仍然比较严重。

为巩固已有成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进手机“吸费”问题治理相关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

治理手机“吸费”问题,是当前整顿和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有关方面要以对消费者、对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认识抓好手机“吸费”问题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治理工作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通信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尽快落到实处。

各相关企业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坚持诚信守法经营,自觉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的监督管理。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各类“吸费”软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用户合法权益。

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对合作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业务管理,完善合作协议,严格约定违约责任。

建立日常拨测机制,对拨测中发现问题的内置业务及合作伙伴,及时处理、及时通报。

对于定制手机,要按照《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工信部电管[2010]4号)要求,加强内置业务审查,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增值电信业务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

同时,督促基础电信企业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大流通领域手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强流通领域,特别是手机连锁销售商场、超市、市场手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强化质量监测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工作。

结合正在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加大对手机市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配合各地通信管理部门严厉查处经销没有或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许可标志手机的行为。

四、严格规范手机内置软件。

手机生产企业、方案及芯片制造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自律。

手机生产企业在申请进网许可时,要提交芯片供应商、软件开发商及软件版本等信息备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据证后监督机制,对手机内置信息进行抽查,并结合市场情况调整抽查重点。

对于抽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将依据《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5]448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各地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发挥12315、12300申诉举报中心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申诉举报,并加强对相关咨询、申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利用,适时发布消费提示和警示。

要充分发挥通信管理部门的技术管理优势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沟通、会商机制,及时通报发现问题及案件线索,统一行动,协同推进,形成监管合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工信部电管[201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移动电话机定制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移动电话机定制是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签署协议,由其生产满足特定业务要求移动电话机的行为。

第三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定制方”)向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定制移动电话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移动电话机定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制要求第五条定制方在定制前,应制定定制规范。

定制规范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被定制的移动电话机(以下简称“定制话机”)应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第七条定制方与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定制方应加强对定制话机内置业务的审查,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定制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定制话机开展与定制业务相关必要测试的,不得与进网检测重复,不得收费、发证。

第十条定制方在定制话机上提供自营增值业务时,不得限制消费者使用其他增值业务服务商提供的增值服务。

第十一条定制话机不得锁定网络,应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同制式网络服务,并能实现基本的通信功能。

第十二条定制话机应标明定制方的公司名称或品牌标识。

第十三条定制话机可根据定制方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特殊功能键,但不得影响基本操作功能键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定制话机不得内置固化的SP代码、SP服务链接以及SP客户端软件。

第十五条定制话机应以说明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说明其特有的业务功能、软件和特殊功能键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三章定制管理第十六条定制方应将定制规范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定制规范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15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定制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定制话机的网络制式、型号、生产企业和定制数量等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制工作总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申请定制话机进网许可时,应提交与定制方签署的定制协议或定制方出具的定制证明。

第十九条定制方定制已获进网许可证移动电话机,如定制话机发生技术、外型改动的,需进行检测或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定制话机外型改动较小,原进网许可证申请单位要求减免测试项目的,可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第二十条定制方应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移动电话机证后监督抽查工作,必要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样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定制方和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在定制业务推广前应开展售后服务、维修的相关培训,防止出现因服务不到位引发的纠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定制方定制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移动电话机、定制话机未粘贴进网许可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限制消费者使用其他增值业务服务商提供的同类增值服务的;(二)锁定网络,不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同制式网络服务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对定制话机进行重复检测、收费、发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成定制方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成定制方和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一)未标明定制方公司名称或品牌标识的;(二)定制话机设置特殊功能键,影响基本操作功能键使用的;(三)内置固化的SP代码、SP服务的链接以及SP客户端软件的;(四)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五)定制话机发生技术、外型改动,未按规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5]4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保证网络与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含试用批文)的获证企业及电信设备的证后监督。

本办法所称“证后监督”,是指在证书有效期内,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获证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电信设备的质量、售后服务、进网标志的使用、持续符合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条件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证后监督检查第三条每年年初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根据获证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获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计划”,确定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并向被抽查企业发出“质量保证体系证后监督抽查通知书”。

第四条被抽查企业应当按照电信管理局的要求,将本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及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证后监督等详细情况报电信管理局。

第五条电信管理局委托相关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对被抽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抽查,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生产质量保证检查评定表》中的*号条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电信管理局。

第三章电信设备质量的证后监督检查第六条每年年初由电信管理局制定年度“电信设备证后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计划中包含被抽查企业的名称、抽查的设备名称、检测的项目、抽样的数量等信息),对获证产品的质量实施证后监督检查。

第七条在进行监督抽查时,设备抽查样品由电信管理局委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或检验机构采用到被抽查企业的设备成品库中抽样或在市场上购买两种方式获得。

第八条电信管理局将根据抽样电信设备的类别,委托相关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完成后,检验机构将检验报告报电信管理局。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消费者反映强烈、存在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电信设备,可随时对该设备的生产企业进行证后质量监督抽查。

第四章电信设备的使用情况及售后服务的监督检查第十条获证企业应依法履行售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质量投诉机构所受理的消费者投诉统计结果,可作为监督检查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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