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民职业技能企业直接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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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民职业技能企业直接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农牧厅
•【公布日期】2007.11.27
•【字号】青财农字〔2007〕1407号
•【施行日期】2007.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职业培训,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民职业技能企业直接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农字〔2007〕1407号各州(地、市)财政局、阳光工程办公室:
为了规范农牧民职业技能企业直接培训工作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切实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共同制订了《青海省农牧民职业技能企业直接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农牧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青海省农牧民职业技能企业直接培训工作管理办法为了增强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针对性与时效性,把培训与就业有机结合起来,省级财政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企业直接培训工作。

为了规范农牧民职业技能企业直接培训工作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企业直接培训。

是指将符合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农牧民直接组织到省外相关企业,由企业直接开展岗位培训,并通过考核、考试录用上岗的培训形式。

第二条培训计划申报与下达。

拟开展企业直接培训工作的县(市、区),在每年11月底前逐级向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下年度企业直接培训申请,并提供年度培训计划表、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与企业签订的培训用工协议、承担培训企业的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在测算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全省的企业直接培训计划,并分解下达到县(市、区)。

第三条承担培训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拟承担我省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省外企业,必须向省或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省或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实地考察评估,符合诚信经营、业绩稳定,有培训能力和用工需求,无用工、劳资等方面的不良记录等条件的,由省或县阳光工程办公室与企业签订培训用工协议,明确培训方式、培训费用、培训期间学员工资待遇、学员上岗后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障、食宿费用、劳动纠纷处理等事项。

第四条培训工作管理。

企业直接培训学员由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与企业签订的培训用工协议和省阳光工程办公室下达的培训任务,有计划地统一组织,经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班进行3-5天的引导性培训后,组织护送到相关企业参加岗位培训。

学员赴企业培训前,县(市、区)阳光工程管理办公室要按照“阳光工程”学员档案管理规定,为培训学员建档立卡。

培训学员登记表由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存档,并在学员赴企业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对企业培训和学员就业情况开展经常性的跟踪检查和回访,及时了解掌握学员就业后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待遇、学员在企业的工作生活情况等,随时协调解决就业学员与企业之间出现的劳动纠纷。

县(市、
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在学员就业两年内每年应向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报送学员工资福利待遇调查报告。

对执行培训就业协议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企业,不再安排培训计划。

同时,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及时逐级将失信企业情况书面上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由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对省阳光工程办公室通报的失信企业,各地要拒绝建立与该企业的培训和用工联系。

第五条培训补助资金来源。

财政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统一安排,各州(地、市)和县(市、区)可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宣传和学员组织方面的费用。

第六条财政补助标准省财政按照每位学员600元的标准补助给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

第七条财政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

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支培训学员的交通费、体检费、途中住宿费、引导性培训费用和护送人员差旅费。

交通费:按每人300元补助,主要开支学员从居住地到县城和从县城到企业的单程交通费,按照车票票面金额据实报销。

体检费:按照每人80元的标准补助,按照医院提供的收费发票据实报销。

途中住宿费:学员在到达目的地途中转车,确需在转车地点住宿的,控制在每人每晚40元的标准内,按住宿费发票据实报销。

引导性培训费用:按每人80元的标准补助,主要用于购买印刷资料、聘请教师、教学场地租赁、教学耗材、购买学员学习用品等相关费用;需要安排学员住宿的,可开支住宿费。

护送人员差旅费:按每位学员100元的标准补助,主要用于护送人员的交通、住宿、出差补助、在外期间资料印刷、传真通讯等方面的费用。

上述各类款项由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统一掌握,调剂使用,结余款项可用于开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宣传、学员组织、考察培训用工企业等方面的
费用。

第八条财政补助资金预算下达与拨付。

根据省上确定的农牧民职业技能企业直接培训计划,由省农牧厅向省财政厅提出计划,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并将资金逐级拨付到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九条财政补助资金的报账与核算。

农牧民职业技能企业直接培训财政补助资金,必须按照财政支农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和县级报账管理。

已经建立县级财政集中核算制度的县(市、区),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拨入县级核算中心专户,统一由县级核算中心进行报账核算。

实行支农扶贫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核算的县(市、区),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报账票据由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专账核算。

未开展支农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度的县(市、区),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拨付到阳光工程办公室,支出票据由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阳光工程办公室进行专账核算。

第十条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与监督。

省、州(地、市)财政部门和阳光工程管理部门要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支出票据,监督县级报账制度和专账核算制度的执行;每年的培训计划完成后,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要请审计部门对当年的支出情况做出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论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违纪处罚。

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农牧民职业技能企业直接培训工作,规范使用培训补助资金。

如发现在培训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等问题,将停止安排培训计划,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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