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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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汽修厂员工的职业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学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汽修厂的职业卫生管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汽修厂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由厂部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
第五条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 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
2.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厂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定期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4. 负责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5. 负责职业卫生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设立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 负责编制和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 负责职业卫生监测和检测;
3. 负责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4. 负责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5. 负责职业卫生事故的记录和报告。
第三章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第八条汽修厂应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设置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包括:
1. 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护手套、防护服等;
2. 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如通风换气系统、防尘设备、防毒设备等;
3. 噪声控制设施:如隔音墙、隔音窗等;
4. 电磁辐射防护设施:如屏蔽设备、接地系统等。
第九条所有防护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职业卫生监测与检测
第十条定期对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进行监测和检测。
第十一条监测和检测结果应记录在案,并及时报告给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如发现职业危害因素超标,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国家标准。
第五章职业卫生培训与教育
第十三条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
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培训内容应包括:
1.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2. 职业病预防措施;
3. 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第六章职业卫生事故的处理
第十五条如发生职业卫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和处理。
第十六条职业卫生事故的处理程序:
1. 事故发生单位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2.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3. 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厂部批准;
4. 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5.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汽修厂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章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十九条厂部应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为员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员工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不得擅自丢弃或损坏。
第二十一条厂部应定期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确保其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九章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二条厂部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早期症状。
第二十三条员工如有疑似职业病症状,应及时向厂部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四条厂部应配合职业病诊断机构,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诊断条件和信息。
第十章持续改进
第二十五条汽修厂应持续改进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厂部应定期评估本制度的实施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汽修厂员工的职业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