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与解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变法模式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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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进学[1]
作者机构: [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东方法学
页码: 127-132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2期
主题词: 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海自贸试验区;宪法授权;宪法解释法律解释
摘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变动调整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方式实施的。
假若授权合法,那么,“暂时停止实施”法律在国家特定区域的效力无疑属于法律的修改,而作为全国人大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有权以“决定”的方式暂时停止实施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效力的。
然而,这种授权模式值得商榷:《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10种情形都是在国家立法机关未制定为法律的条件下的授权。
然而,关于外商投资的情况我国是由法律规制的,这就是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这与《立法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的情形是不一致的,法无授权不得逾越。
在这种情形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无权授权的。
当《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成立、分立或期限延续等行政审批的规定与改革开放的现实发生冲突而无法正确适用法律时,国务院或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照《立法法》第四节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然后依照法律解释的法定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如何适用法律的解释案。
这应当是法制变革的最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