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讲义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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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笔记第一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1、哲学、世界观、方法论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
方法论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原则和根本方法。
2、哲学的基本问题哲学的基本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两个层次。
第一方面,是关于物质和意识谁是第一性、谁是第二性的问题,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根本依据。
第二方面,是物质和意识是否具有同一性的问题,即人的意识能否认识和反映物质世界的问题,是划分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的根本依据。
在哲学基本问题之后,还有一个世界处于什么状态的问题,并由此产生形而上学和辩证法的对立。
3、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自然科学:细胞学说、能量守恒定律、达尔文生物进化论阶级基础:英国宪章运动、法国里昂工人起义、德国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社会科学:英国古典经济学、法国空想社会主义、黑格尔辩证法、费尔巴哈唯物主义4、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是它的实践性,是实践基础上的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
5、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观(一)物质观的发展主观唯心主义:“存在就是被感知”。
客观唯心主义:“理”、“理念”、“绝对观念”古代朴素唯物主义:物质为一种或几种常见的具体形态。
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物质是物质结构的某一层次或不可分割的最小粒子。
旧唯物主义无法对意识现象及社会历史的本质,做出唯物的科学解释,旧唯物主义的物质观是形而上学的,历史观是唯心主义的。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观恩格斯:“物、物质无非是各种物的总和,而这个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
”列宁:“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
物质的唯一特性:客观实在性6、辩证唯物主义的运动观物质是运动的物质,运动是物质的运动。
运动是物质自身的固有属性和存在方式。
物质运动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物质运动可分为五种基本形式:即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物运动和社会运动。
公共基础知识讲义—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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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讲义 (法律篇)目录法律之宪法 (5)权力机关 (5)国务院(行政机关) (7)国家元首(国家主席) (8)军事机关(军委主席)............... .. (9)立法体制 (10)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1)国家基本制度 (15)宪法的产生 (18)法律之行政法..... .. (19)行政主体 (20)行政行为 (21)行政处罚 (23)行政许可 (26)行政强制 (29)其他行政行为 (31)法律之行政复议诉讼法 (32)行政复议 (32)行政诉讼 (35)国家赔偿 (40)法律之民法 (42)民事主体 (43)物权 (46)共有 (47)债权 (48)不当得利 (48)无因管理 (49)合同 (49)担保物权 (52)人身权 (52)知识产权 (53)婚姻法 (55)继承 (56)诉讼时效 (57)法律之刑法 (58)犯罪论 (59)犯罪构成 (60)排除犯罪行为 (62)犯罪过程 (64)共同犯罪 (66)刑罚 (68)量刑 (70)刑罚裁量 (71)刑罚执行 (72)刑罚消灭 (73)法律之宪法概述(什么是宪法)一、宪法的形式特点1.内容: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最高。
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真题-多选】宪法的特征主要有()。
A. 宪法具有最高效力B.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性问题C. 宪法的制定要通过特定的程序D. 宪法的修改要通过特定的程序ABCD二、宪法的原则1. 人民主权原则2. 基本人权原则3. 权力制衡原则4. 法治原则核心价值: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真题-单选】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是( )。
A 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国徽、首都B 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徽、国歌、国旗、首都C 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D 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徽、国歌、国旗、首都C权力机关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性质: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公共基础知识(常识)马克思主义哲学讲义-1-哲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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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常识)讲义第一章马克思主义哲学第一节哲学概论哲学主要研究世界:(1)自然界;(2)人类社会→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一、哲学与世界观1.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又是方法论。
2.世界观:人们对于生活于其中的世界以及与世界关系的根本观点、根本看法。
3.方法论: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一般方法,是人们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
4.世界观主要解决世界“是什么”的问题,方法论主要解决“怎么办”的问题。
哲学:世界观——观世界→世界是什么?方法论——论方法→怎么做?注:在我国,只有马哲才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习题】任何一个健全的成年人都会在其生活实践的过程中形成一定的世界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就是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来解释一切现象和处理各种问题的。
上述事实说明( ) 。
A.方法论决定着世界观(体现)B.世界观是人们对于整个自然界的根本观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C.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D.哲学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物质资料生产)世界观决定方法论——方法论体现世界观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二、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关系哲学与具体科学是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二者既相区别又相联系:(1)区别:具体科学以世界某一领域的特殊规律为研究对象;哲学则以整个世界的最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
(2)联系:哲学以具体科学的成果为基础,并随着具体科学的发展而发展。
哲学所概括的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普遍规律的理论,又为具体科学的研究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宏观指导)。
【习题】恩格斯说:随着自然科学领域中每一个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也必然要改变自己的形式。
这主要体现了()。
B.哲学为具体科学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本身说法正确,但与题干无关)C.哲学揭示一般规律,具体科学揭示个别规律(本身说法正确,但与题干无关)D.哲学是对具体知识的概括和总结(本身说法正确,但与题干无关)具体科学:自然科学:物理、化学、生物社会科学:历史、政治、经济思维科学:心理、逻辑【习题】我国著名的地质学家李四光在从事地质学研究中,自觉应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创立了地质力学的新理论,对我国石油地质工作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公共基础知识(常识)马克思主义哲学讲义-3-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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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常识)讲义第一章马克思主义哲学第三节辩证法两个观点——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世界是永恒发展的(辩证法的总特征)。
三大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对立统一规律(重点学习三大规律)。
五对范畴——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可能与现实、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
一、两大观点——辩证法总特征(一)世界的普遍联系1.联系的概念:联系指的是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
事物与事物之间,即外部联系;事物内部要素之间,即内部联系。
2.联系的特点:△(1)客观性: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客观现象。
事物的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是主观臆想的,世界上没有孤立存在的事物,每一种事物都是和其他事物联系着而存在的,这是一切事物的客观本性。
联系分为自在事物联系(人出现以前就有的)和人为联系(通过实践;独立于意识之外;固有规律),均是客观的。
(2)普遍性:时时有联系,事事有联系。
(无孤立的事物)事物联系的普遍性有三层含义:第一,任何事物内部的不同部分和要素是相互联系的,也就是说,任何事物都具有内在的结构性;第二,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存在,都同其他事物处于一定的相互联系之中;第三,整个世界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
(3)多样性:形式是多样的。
直接联系——间接联系(有中介)必然联系——偶然联系(如守株待兔)内部联系——外部联系(4)条件性:联系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条件。
事物都处于联系之中(普遍性),但并非任何两个事物之间均存在联系(需要有一定的条件)。
“六度空间理论”(条件联系)区别:普遍性性强调有联系,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的;客观性强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承认有联系,但不能主观臆造;多样性强调在承认普遍性基础上认为联系的形式多种多样。
条件性侧重于说并非任何两个事物都有联系,需要搭建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联系。
3.整体与部分原理区别含义整体是指由事物的各内在要素相互联系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及其发展的全过程。
部分是指组成有机统一体的各个方面、要素及其发展全过程的某一个阶段。
公共基础知识讲义最新整理(打印版)—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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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讲义(法律篇)法律之宪法概述(什么是宪法)一、宪法的形式特点1.内容: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最高。
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真题-多选】宪法的特征主要有()。
A. 宪法具有最高效力B.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性问题C. 宪法的制定要通过特定的程序D. 宪法的修改要通过特定的程序ABCD二、宪法的原则1. 人民主权原则2. 基本人权原则3. 权力制衡原则4. 法治原则核心价值: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真题-单选】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是( )。
A 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国徽、首都B 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徽、国歌、国旗、首都C 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D 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徽、国歌、国旗、首都C权力机关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性质: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2.组成和任期:省级区域选出的代表组成。
每届任期为5 年。
3.职权(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通过:全体代表的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真题-多选】下列属于国家宪法修改程序组成部分的内容是:( )A.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B.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C. 全体到会代表的2/3 以上多数通过D. 全体代表2/3 以上多数通过ABD【真题-单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权属于()。
A.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3)监督权: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注: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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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2.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3.行政应急性原则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行政机关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4.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原则。
(2)公众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
5. 高效便民原则6. 诚实守信原则(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7. 权责统一原则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大学,有权授予学生学位行政主体:处于管理地位,(1)有相应职权;(2)可以以独立名义做出;(2)做错了可以独立承担被授权的机关:独立被委托的机关:不独立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第二节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为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
内部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内部人员):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外部人员):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等。
(二)抽象行政行为(管理对象不特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管理对象特定),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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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提出的背景和过程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性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利条件 5.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6.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之间的关系
7.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 8.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9.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原则 10.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重点做好几方面的工作 1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亟需破解的难题 1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加强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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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功能
三、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与建设途径 1.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2.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建设途径
四、公务员职业道德新理念与领导干部职业道 德基本要求
1.公务员职业道德新理念 2.领导干部职业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3.加强领导干部表率作用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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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务员执政能力建设与职业形象塑造 1.《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2.国家公务员行政能力 3.国家公务员交际行为规范
十二、我国的对外开放
1.我国对外开放的必然性 2.对外开放与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关系 3.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形式和基本格局 4.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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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一国两制”和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
1.“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形成和 发展
2.“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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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我国的和平外交战略 1.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2.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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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 1.民法概述 2.民事主体 3.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4.民事权利 5.民事责任 6.诉讼时效 7.合同法
2023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必考重点复习讲义(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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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必考重点复习讲义(精品)公共基础知识之社会经济结构1.我国“二元社会”的状态在当代中国,在城乡分治的行政建制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城乡隔离的二元社会,其核心是强制性分类的居民身份制度。
市民身份(非农业户口)和农民身份(农业户口)这种城乡隔离二元结构下的户籍制度,已不可避免地成为城市化进程的制度障碍,并带来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尽管自改革开放以来,行政建制上的城乡分治变成了城乡合治,在政策的掌握尺度上也略有放宽,但迄今为止,这种城乡居民之间的身份壁垒尚未打破,二元社会也还没有转变为一体化社会,而仍暂时处于“三元社会”的过渡状态。
这三元分别是:持有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市民、无户口或持有农业户口而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准市民、持有农业户口和农村非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2.我国的经济区划分及其发展政策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的经济区划分为东、中、西三个地区。
东部地区包括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11个省市。
中部地区包括黑龙江、吉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8个省。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广西、内蒙古12个省区市。
目前,我国明确提出要协调区域发展,把全国分成四大经济区,即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地区(包括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广西、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局部)和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局部)。
3.我国的分配制度问题在分配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有:(1)分配关系尚未理顺,部分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过分扩大和部分国有单位内部平均分配情况并存;(2)农民收入增长过缓,一些城镇居民生活困难;分配方式不规范,分配秩序混乱,调节手段不完备。
公共基础知识-常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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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第一部分经济常识一、市场经济理论01资源配置的方式02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或称市场取向的经济,是指由市场进行资源调配的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和高级形式,是发达的商品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积极有效的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能够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经济体制。
(单选)在房地产的开发中,很多传统产业涉足房地产,产业空心化蔓延,伤害实体经济。
这说明:A.两极分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B.激烈的市场竞争使资源配置得到优化C.没有计划经济也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D.市场经济具有盲目性,国家必须加强宏观调控答案:D二、微观经济01需求(一)需求的含义需求是指消费者在一定的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水平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该商品的数量。
(二)影响需求的因素(三)需求弹性需求的价格弹性通常被简称为需求弹性。
其衡量的是:一种商品的需求量的变动对于该商品的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
02供求法则需求、供给、价格三者之间客观存在的关系,称为供求法则。
其内容是:当需求大于供给时,价格上升——物以稀为贵——卖方市场;当需求小于供给时,价格下降——货多不值钱——买方市场03市场理论对价格控制市场类型厂商数目产品差异程度进出难易程度典型市场的程度完全竞争很多完全无差别无很容易农产品近似垄断竞争很多有差别的替代品部分较容易轻工业、零售业能源、大型机械寡头垄断几个有差别或无差别相当程度较困难制造业很困难,几乎不可公用事业完全垄断唯一唯一产品很大程度能(单选)以下叙述符合需求规律的是:A.汽油价格提高,汽车销量减少B.丝绸价格提高,游览公园人数增加C.药品价格上升,药品质量下降D.照相机价格下降,导致销量增加答案:D三、宏观经济01宏观经济的目标1.含义经济增长是指一国一定时期内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总量的扩大。
表现为GDP总量或人均量的增加。
2.国内生产总值(GDP)和国民生产总值(GNP)(二)充分就业通常在实际统计中,一般用失业率来衡量一国的就业状况。
公共基础知识--马哲讲义(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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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1、哲学、世界观、方法论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
方法论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
2、哲学的基本问题哲学的基本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两个层次。
第一方面,是关于物质和意识谁是第一性、谁是第二性的问题,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根本依据。
第二方面,是物质和意识是否具有同一性的问题,即人的意识能否认识和反映物质世界的问题,是划分可知识和不可知论的根本依据。
在哲学基本问题之后,还有一个世界处于什么状态的问题,并由此产生形而上学和辩证法的对立。
3、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自然科学:细胞学说、能量守恒定律、达尔文生物进化论阶级基础:英国宪章运动、法国里昂工人起义、德国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社会科学:英国古典经济学、法国空想社会主义、黑格尔辩证法、费尔巴哈唯物主义4、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是它的实践性,是实践基础上的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
5、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观(一)物质观的发展主观唯心主义:“存在就是被感知”。
客观唯心主义:“理”、“理念”、“绝对观念”古代朴素唯物主义:物质为一种或几种常见的具体形态。
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物质是物质结构的某一层次或不可分割的最小粒子。
旧唯物主义无法对意识现象及社会历史的本质,做出唯物的科学解释,旧唯物主义的物质观是形而上学的,历史观是唯心主义的。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观恩格斯:“物、物质无非是各种物的总和,而这个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
”列宁:“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
物质的唯一特性:客观实在性6、辩证唯物主义的运动观物质是运动的物质,运动是物质的运动。
运动是物质自身的固有属性和存在方式。
物质运动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物质运动可分为五种基本形式:即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物运动和社会运动。
各种物质运动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低级运动形式是高级运动形式的基础、高级运动形式是从低级运动形式发展而来的;高级运动包含低级运动形式;各种运动形式同时并存、相互制约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公共基础知识讲义 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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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讲义马克思主义哲学公共基础知识讲义马克思主义哲学1、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对认识起决定作用,主要体现在:(1)实践是认识的来源;(2)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3)实践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4)实践是认识的目的。
2、认识的辩证发展感性认识:感性认识是主体对客体表面现象的反映,是来自客体的各种刺激和主体的感知系统的相互作用的产物。
感性认识包括感觉、知觉和表象三种形式,是认识的低级形式,具有直接性、具体性的特点。
理性认识:理性认识是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主体运用人所特有的抽象思维能力对感性材料进行加工,形成对客体的本质和内在联系的认识。
它包括概念、判断、推理三种形式,具有间接性、抽象性的特点。
从理性认识到实践需要的条件:(1)必须把理发认识即理论同具体实践相结合;(2)要将理性认识转化为指导人们实践的计划、方案、办法;(3)要将理论、计划、办法交给群众,转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割裂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辩证关系,必然犯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两种错误。
在认识过程中,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是认识发展的基本过程和发展规律。
3、真理和谬误的相互转化真理和谬误可以相互转化,主要分为两种情形:(1)真理和谬误的对立和区别。
在一定条件下,在一定范围内,是绝对的。
另一方面,在不同条件下,不同的范围内,真理就会转化为谬误,谬误也可能转化为真理,真理与谬误的界限,又是相对的。
(2)失败和错误为正确的认识、为成功准备条件。
4、真理的客观性真理属于认识范畴,是一种意识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映象,其内容是客观的,其形式是主观的。
客观性是真理之所以成为真理的根本条件,是真理的本质属性。
在一定条件下,对同一客观对象的真理性认识只能有一个,是惟一的,真理多元性以认识的多元性取代真理的一元性,否认真理的客观性,实质上否认了人们正确认识客观事物的可能性,必然导致唯心主义的不可知论。
5、真理的绝对性真理的绝对性是指真理的客观性和无限性。
事业编 公务员 公共基础知识 教材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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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教材第一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第一章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知识点结构图:具体内容:第一节哲学及其基本问题一、哲学、世界观、方法论1、哲学、世界观、方法论的含义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的方法论,也是自然知识、社会知识和思维知识的概括和总结。
世界观:世界观又称宇宙观,它是人们对整个世界总的看法、根本的观点。
方法论:方法论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的理论。
2、哲学与世界观、方法论的关系哲学作为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是关于世界观的理论,是依靠理论论证和逻辑分析系统地回答世界观问题。
世界观人人都有,但一般人的世界观是自发形成的,比较零碎、不自觉、不系统。
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理论形态,它对世界观的各种问题、观点用一定的原则组织起来,作出系统的理论概括和总结,通过一系列特有的概念、范畴和系统的逻辑论证而形成理论体系。
这种理论化和系统化,就是哲学与一般世界观的区别。
一般来说,人们对周围世界的看法和观点,直接决定着人们用什么方法认识世界、改造世界。
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
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统一的。
所以哲学既是世界观的理论,又是方法论的学说。
世界观转化为方法论,使抽象的哲学能够指导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使哲学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二、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关系二者是普遍和特殊的关系,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1)它们的区别在于:研究对象、领域不同,前者研究的是世界的整体,探讨作为整体的世界的本质和规律;后者研究的是物质世界的特殊领域、特殊规律。
(2)它们的联系是:哲学以具体科学为基础,具体科学的发展、新成果是哲学发展的重要条件;哲学对具体科学有指导作用,即给具体科学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
哲学和具体科学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三、哲学的基本问题、内容及根据1、思维和存在(或物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
2、哲学基本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两个层次:(1)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或精神和物质何者第一性的问题,即世界的本质是思维(意识)还是存在(物质)?两者中谁决定谁?世界本质问题,是哲学基本问题中最根本的方面,是全部哲学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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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文文种
2012 年 4 月 16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 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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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概述................................................................................................................ 2 公文格式................................................................................................................ 4 公文格式其它要求.............................................................................................. 11 行文规则.............................................................................................................. 12 常用的主要公文种类.......................................................................................... 14 公文处理.............................................................................................................. 16 公文拟制.............................................................................................................. 16 公文办理.............................................................................................................. 17 公文管理.............................................................................................................. 19
公共基础知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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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讲义第⼀章:数据结构与算法(约占10分)算法I=1 ’给变量I赋值为1S=0 ’给变量S赋值为0Do while I<=100 ’循环结构:当I⼩于100时循环S=S+I ’对I的值累加求和I=I+1 ’变量I的值每循环⼀次增加1ENDDO ’循环结构:遇到ENDDO就返回DO处重新循环MSGBOX S ’输出求和变量S的值算法是指解题⽅案的准确⽽完整的描述。
算法规定了解决某类问题所需的操作语句以及执⾏顺序,使其能通过有限的指令语句,在⼀定时间内解决问题。
算法是⼀个操作序列、有限长度、⽬的是解决某类问题。
注意:1、算法不等同于数学上的计算⽅法:因为很多数学计算公式也许⽆法在计算机上实现。
2、算法也不等同于程序:因为程序的编制不可能优于算法的设计。
算法的基本特征(算法具有动态性):可⾏性、确定性、有穷性、拥有⾜够的情报(指的是有输⼊和输出)在设计⼀个算法时,必须要考虑算法的执⾏过程保证结果的可靠性。
算法的基本元素第⼀要素:对数据对象的运算和操作算数运算+ - * /逻辑运算NOT AND OR数据传输赋值,输⼊与输出第⼆要素:算法的控制结构(决定了算法中各操作的执⾏顺序)顺序、选择、循环算法设计的基本⽅法(计算机解题的过程实际上是实施某种算法)列举法(列举所有的解决⽅案)根据提出的问题,列举所有可能的情况,并⽤问题中给定的条件检验哪些是需要的哪些是不需要的。
归纳法(特殊->⼀般)适合于列举量为⽆限的情况通过列举少量的特殊情况,经过分析,最后找出⼀般的关系递推法(已知->未知)从已知的初始条件出发,逐次推出所要求的各中间结果和最后结果递归法(逐层分解)将⼀个复杂问题归结为若⼲个较简单的问题,然后将这些较简单的内⼀个问题再归结为更简单的问题。
减半递推法(对问题分⽽治之)“减半”是指将问题的规模减半,⽽问题的性质不变。
所谓“递推”是指重复“减半”的过程回溯法复杂应⽤,找出⼀个解决问题的线索,然后沿着这个线索逐步多次“探、试”算法的复杂度(⼀个算法所要付出的代价)算法的复杂度可分为:时间复杂度和空间复杂度算法的复杂度是衡量算法好坏的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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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律知识
第一章:法理学
重点一:法的定义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重点二: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
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
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
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
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
重点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二、法与政治
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在多大程度便离不开法。
三、法与道德
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区别:
1.法与道德的生成方式不同。
2.法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3.法和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
4.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
5.保证法和道德实施的手段不同。
四、法与宗教
在一定意义都属于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都是社会规范,都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宗教同时也能控制人的精神。
五、法与执政党政策
区别:
1.意志属性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
4.稳定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六、法与人权
所谓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或者享有的权利。
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公正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等。
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1.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人权是法的源泉。
2.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重点四:法的分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
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理解不成文法的表现形式应注意:这里所谓不成文法只具有相对意义,即相对于规范化成文形式而言。
3.根本法与普通法
这是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就是宪法的别称。
在中央和地方都有立宪权的联邦制国家,根本法是宪法的一种,即联邦宪法。
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
4.一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婚姻法。
特别法指对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战争时期的法。
5.实体法与程序法
这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二、法的特殊分类
1.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是民法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自古罗马,划分的标准在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公益还是私人利益。
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法。
2.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存在于普通法法系国家。
这里所说的普通法是指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所逐步形成的普遍适用于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
这是产生于司法判决、由法官所创造的法。
由于它是全国普遍适用的,故称普通法。
衡平法是英国法传统中与普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
根据英国封建传统,案件在没有先例遵循、得不到普通法法院公平处理时,可以向国王提出申诉,由王室顾问和大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加以处理。
这种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的案件所形成的判例法,逐渐发展为一种与普通法并行的衡平法。
重点五: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的要求则比较笼统、模糊;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重点六: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