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第三人能否诉求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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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外第三人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合同外第三人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合同外第三人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合同外第三人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105 人阅读日期:2019-09-06 09:35:25 作者/来源:浙江法院网【裁判要旨】合同外第三人以他人的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该第三人起诉时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与该合同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海事法院(2019)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26号(2019年7月7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海终字第145号(2019年9月19日)。

【案情】原告:陈文炳。

被告:胡科君、陈立波。

2019年6月21日,陈文炳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称:“海丰101号”船原系胡科君、陈立波合伙经营,胡科君、陈立波各持50%股份。

2019年8月11日,胡科君以经营船舶及做生意为名,向陈文炳借款110万元后,不知去向。

2019年9月10日,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分局以胡科君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

同年10月27日,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勾山支行起诉胡科君、陈立波要求归还抵押贷款120万元,该案件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海丰101号”船被诉讼保全。

因得知陈文炳等人欲起诉胡科君名下债务,胡科君将在“海丰101号”船上50%股份转让给陈立波。

对于股份款的支付,陈立波声称退股款合计150万元,其中120万元股份款归还贷款给信用社,余30万元现金交付给胡科君,并在法院办妥付款及解除保全等手续后于2019年12月9日将50%股份过户登记。

陈文炳认为勾山支行的120万元贷款系胡科君、陈立波合伙之债不应由胡科君一人归还,陈立波、胡科君的并股行为系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行为,损害了陈文炳的利益,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确认陈立波、胡科君订立的“海丰101号”船舶内部股份转让协议无效。

陈文炳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了《抵押借款合同》、《船舶内部股份转让协议书》、《渔船船舶注销、中止登记申请表》、《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等证据。

合同外第三人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合同外第三人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外第三人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体资格?105人阅读日期:2011-09-06 09:35:25作者/来源:浙江法院网【裁判要旨】合同外第三人以他人的合同系恶意申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该第三人起诉时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与该合同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案例索引】一审:浙7工省宁波海事法院(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26号(2010年7 月7日)。

二审:浙7工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海终字第145号(2010年9月19日)。

【案情】原告:陈文炳。

被告:胡科启、陈立波。

2010年6月21日,陈文炳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称:“海丰101号”船原系胡科启、陈立波合伙经营,胡科启、陈立波各持50%殳份。

2009年8月11日,胡科启以经营船舶及做生意为名,向陈文炳借款110万元后,不知去向。

2009年9月10日,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分局以胡科启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

同年10 月27日,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勾山支行起诉胡科启、陈立波要求归还抵押贷款120万元,该案件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海丰101号”船被诉讼保全。

因得知陈文炳等人欲起诉胡科启名下债务,胡科启将在“海丰101号”船上50%殳份转让给陈立波。

对于股份款的支付,陈立波声称退股款合计150万元,其中120万元股份款归还贷款给信用社,余30万元现金交付给胡科启,并在法院办妥付款及解除保全等手续后于2009年12月9日将50%殳份过户登记。

陈文炳认为勾山支行的120万元贷款系胡科启、陈立波合伙之债不应由胡科启一人归还,陈立波、胡科启的并股行为系恶意申通转移财产行为,损害了陈文炳的利益,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确认陈立波、胡科启订立的“海丰101号”船舶内部股份转让协议无效。

第三人诉合同无效案例

第三人诉合同无效案例

第三人诉合同无效案例
在第三人诉合同无效的案例中,通常会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可能是因为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第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导致第三人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但合同内容侵害了丙方的利益,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其次,也可能是因为合同的内容或者订立条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
同无效。

比如,合同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是合同的订立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此外,还可能是因为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导致合同
无效。

比如,合同当事人之一在签订合同时采取了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得合同的订立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从而导致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在处理第三人诉合同无效的案例时,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在审
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调查取证,了解合同的订立过程和内容,查明合同是否违法或无效。

同时,也需要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第三人在合同订立中的利益不受损害。

总的来说,第三人诉合同无效的案例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况,需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对于当事人来说,也需要在合同订立时谨慎对待,避免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纠纷和诉讼。

希望通过对第三人诉合同无效案例的了解,能够更好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公平、公正订立和执行。

第三方是否可以起诉确认合同无效

第三方是否可以起诉确认合同无效

第三方是否可以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一般来说,合同约束及产生效力的只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以外第三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与合同的内容息息相关,能够证明自己的身份是可以去主张确认合同无效的。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第三方是否可以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第三方是否可以起诉确认合同无效第三方是可以起诉确认合同无效的;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

如果原告的合法权益未曾受到侵害,或者他与别人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就不能也无需提起诉讼;如果其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只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构不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

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第三人要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符合原告的条件,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既使该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否则,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的起诉。

二、合同的效力有哪些规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案例

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案例

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案例话说老张和小李,他俩之间有这么一档子事儿。

老张呢,有一套房子,位置还不错,就在市中心那一片儿。

小李是个挺精明的人,不知道他咋跟老张搭上话的。

反正呢,有一天,老张就和小李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上说,老张把房子卖给小李,价格嘛,比市场价低了不老少。

这里面啊,就有个事儿得说道说道。

原来啊,老张有个儿子小张,这小张一直在外地打拼,对家里这房子的事儿啊,之前是一点都不知道。

小张呢,是个孝顺孩子,他一直想着啊,等自己在外面挣够了钱,就回来把这老房子好好装修装修,给老爹老妈住得舒舒服服的。

结果呢,一回来就听说房子卖给小李了。

小张就觉得不对劲啊,这房子怎么能这么便宜就卖了呢?他就开始调查,这一调查可不得了。

原来啊,小李知道老张最近脑子有点糊涂,老是忘事儿,就哄着老张签了这份合同。

小张心想,这可不行啊,这合同肯定有问题。

于是呢,小张就作为第三人,把老张和小李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法庭上啊,小张就开始陈述他的理由。

他说:“法官大人啊,您看,我老爹年纪大了,脑子不清楚,小李明知道这个情况,还故意压低价格买房子,这不是欺负人嘛。

而且啊,这房子是我们家的重要财产,我老爹一个人就这么稀里糊涂地卖了,这肯定不符合正常的交易情况啊。

”小李那边呢,还想狡辩,他说:“我和老张签合同的时候,那都是你情我愿的,老张虽然年纪大了点,但他当时可清醒着呢。

”但是啊,小张早就准备好了证据。

他拿出了老张的病历,上面清楚地写着老张患有老年痴呆症的前期症状,有时候会意识模糊。

而且啊,周围的邻居也都能作证,说老张最近老是忘事儿,连自己家的门牌号都经常记错。

法官一看这情况,心里就有数了。

法官就说:“小李啊,你看你这事儿办得可不地道。

你明知道老张的身体状况可能影响他做决策,还以这么低的价格和他签合同,这不符合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啊。

”最后呢,法官判定,小张作为第三人提起的这个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成立,老张和小李签的那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起诉状

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起诉状

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起诉状哎,说起来,今天这个话题确实让人头疼。

你知道吗?有时候合同就像是那种看似完美的朋友圈合照,表面上光鲜亮丽,实际上却暗藏玄机。

你签了个字,觉得没啥大不了,结果合同却成了一个烫手山芋,到了你都想把它扔到火里烧了。

可是人家可是有“纸”有“证”,你能怎么办?也没啥好怕的,关键是你得搞清楚一个事情:如果你是第三方,你完全可以站出来,捍卫你的权益。

啥意思呢?就是当你不是合同当事人,但你感觉合同上有啥不对劲,或者你认为这个合同被签得不合规,你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怎么提?那就是所谓的“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

想象一下,你就是那种看着别人闹剧的人,突然觉得这剧情不对,决定站出来喊“停!这玩意儿不对劲!”就这么简单。

不过,事情总是没有那么容易,得细心琢磨清楚才行。

首先啊,大家都知道,合同是得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签字才成立,咱就不讨论这些常识了。

问题来了,有时候咱们站在一旁,看着别人签的合同,心里就咯噔一下,觉得这事儿不靠谱。

比如,假如这个合同签署的双方其中一方根本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合同内容不合法,那咱作为旁观者,岂不是有点责任?站出来说句话,或许还能让自己免于未来的麻烦。

所以,第三方主张合同无效,简直是正义的化身,站得住脚又有理有据。

这时,有人可能会问,嘿,你咋知道合同无效?这可是要证据说话的啊!没错,第三方必须要证明这个合同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说服法院。

所以说呀,第三方主张无效,得有分量。

举个例子,假如你看到你的朋友签了个合同,但是你知道合同背后有些暗箱操作,比如合同一方实际上并没有履行承诺,甚至你从事后了解的情况,根本不符合合同约定,那你可不能啥也不管。

你得站出来,凭借你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去让法院知道这合同根本不合法。

不过,有些人就会来问了:“那我要怎么办呢?”说实话,第三方主张合同无效,首先要搞清楚一个核心问题:你到底能不能证明自己与合同有关系。

啥意思呢?简单说就是,你得证明这个合同直接影响了你的合法权益。

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能否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

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能否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

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能否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能否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马强一、研究的审判案例【案情】原告:市邮政局被告:邮政广告公司红灯笼广告公司案由:确认合同无效原告市邮政局诉称:1999年,我方在全市统一建成了800个报刊亭。

2000年3月16日,经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005号批复同意,我方有权在已建[1]成的800个邮政报刊亭体外侧附设的灯箱上发布户外广告;广告媒体设置期为2年。

2000年6月,我方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邮政广告公司代表我方依据上述005号批复确定的内容,全权办理“800个邮政报刊亭体外侧附设的灯箱上发布户外广告及相关事宜”。

同年6月20日,邮政广告公司在未通知我方、我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与红灯笼广告公司签订《合伙合同》。

该合同的条款在广告发布的区域、业务活动范围、报刊亭的个数和范围、合同期限等方面,都大大地超出了我方的授权范围。

他们还于2001年3月8日就分成、技术指标等细节补签了《修订合同》。

从《合伙合同》的签订过程可以看出,邮政广告公司与红灯笼广告公司对于市户外广告审批小组的批复,以及我方对邮政广告公司的授权是全然了解的,这两个文件均作为合同的附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我方认为,我方是800个邮政报刊亭的所有人,我方仅将其中的发布灯箱广告的项目授权邮政广告公司经营;邮政广告公司是我方的代理人,红灯笼广告公司明知这一事实;邮政广告公司与红灯笼广告公司恶意串通,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权益,甚至也将给国家造成损害。

为此我方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邮政广告公司与红灯笼广告公司签订的《合伙合同》及《修订合同》无效。

被告邮政广告公司辩称,关于合同内容没有异议。

我方与红灯笼公司签订《合伙合同》与《修订合同》,其依据是市邮政局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和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005号的批复。

两份合同在执行中出现一些纠纷,没有完全履行下去。

合同外第三人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是否具原告主体资格

合同外第三人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是否具原告主体资格

合同外第三人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是否具原告主体资格【裁判要旨】合同外第三人以他人的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该第三人起诉时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与该合同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海事法院(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26号(2010年7月7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海终字第145号(2010年9月19日)。

【案情】原告:陈文炳。

被告:胡科君、陈立波。

2010年6月21日,陈文炳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称:“海丰101号”船原系胡科君、陈立波合伙经营,胡科君、陈立波各持50%股份。

2009年8月11日,胡科君以经营船舶及做生意为名,向陈文炳借款110万元后,不知去向。

2009年9月10日,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分局以胡科君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

同年10月27日,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勾山支行起诉胡科君、陈立波要求归还抵押贷款120万元,该案件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海丰101号”船被诉讼保全。

因得知陈文炳等人欲起诉胡科君名下债务,胡科君将在“海丰101号”船上50%股份转让给陈立波。

对于股份款的支付,陈立波声称退股款合计150万元,其中120万元股份款归还贷款给信用社,余30万元现金交付给胡科君,并在法院办妥付款及解除保全等手续后于2009年12月9日将50%股份过户登记。

陈文炳认为勾山支行的120万元贷款系胡科君、陈立波合伙之债不应由胡科君一人归还,陈立波、胡科君的并股行为系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行为,损害了陈文炳的利益,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确认陈立波、胡科君订立的“海丰101号”船舶内部股份转让协议无效。

陈文炳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了《抵押借款合同》、《船舶内部股份转让协议书》、《渔船船舶注销、中止登记申请表》、《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等证据。

【审判】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陈文炳诉请,陈文炳对胡科君享有债权,现胡科君将其船舶股份转让给陈立波,如陈文炳认为该行为损害其债权,可以根据合同法下撤销权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胡科君、陈立波间的股份转让行为以获得救济。

第三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第三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第三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
确认人, [确认人姓名]
根据 [合同签订日期] 签订的合同,现有第三人请求确认该合
同无效。

经核实,确认人同意以下事项:
1. 确认人已收到第三人提交的请求,并对请求内容进行了审查。

2. 确认人已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认真评估,并就合同的法律
效力进行了独立判断。

3. 确认人认可第三人提出的理由,并同意对合同的效力进行确
认或无效的判断。

4. 确认人将在 [确认时间] 内向第三人发出书面确认,确认合
同的有效性或无效性。

5. 如确认合同无效,确认人将协助双方当事人进行合同解除或
修订,并尽力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6. 确认人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职业操守进行判断和处理,确保公正、公平、合法。

特此确认。

确认人签名,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确认人姓名及单位名称)。

第三人可以提出合同无效吗

第三人可以提出合同无效吗

第三⼈可以提出合同⽆效吗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经过⾃⼰,双⽅擅⾃签订的合同⾃然是没有法律效⼒不应该要⽣效,第三⼈在利益被损害的情况下是可以主张合同⽆效的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第三⼈可以提出合同⽆效吗1、第三⼈在利益被损害的情况下是可以主张合同⽆效的。

2、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三条【民事法律⾏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百四⼗七条【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为⼈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条【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九条【受第三⼈欺诈的民事法律⾏为的效⼒】第三⼈实施欺诈⾏为,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为的,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如何参加合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认为有独⽴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虽然没有独⽴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有当事⼈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百四⼗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第三⼈可以提出合同⽆效吗”这⼀问题进⾏的解答,可见我国相关规定明确写明了第三⼈在利益被损害的情况下是可以主张合同⽆效的,这也是为了更好保障第三⼈的利益不受侵犯。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合同实务|合同外第三人是否有权主张他人合同无效?

合同实务|合同外第三人是否有权主张他人合同无效?

合同实务|合同外第三人是否有权主张他人合同无效?前· 言审判实践中,合同当事人主动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法院经审理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较为常见,但由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下称“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要求确认他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无效的较为少见。

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各法院裁判标准也不尽相同。

第三人能否向法院主张他人合同无效?本文通过区分合同的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结合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立法现状及司法裁判实践,笔者认为与无效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权以起诉的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马丹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治理、投融资等各类诉讼和非诉案件立法现状合同是否无效属实体问题,但由谁主张,则属程序问题。

目前,关于第三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并无专门程序法规定。

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大多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规定(《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主张权利。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在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情形下,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非恶意串通情形下的无效合同,第三人能否主张无效,我国尚无明文规定。

裁判规则经梳理,第三人以“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的,大多法院未从程序角度审查第三人的主体资格问题,而是直接依据《合同法》52条第2项论证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从而直接判决确认合同无效或驳回诉请。

另有部分法院认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权,应当依法进行程序审查,只要当事人的起诉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的,第三人有权主张合同无效最高院33号指导案例“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明确了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债务人转让财产的合同无效。

合同之外第三人是否能主张合同无效探讨

合同之外第三人是否能主张合同无效探讨

合同之外第三人是否能主张合同无效探讨摘要:合同相对方之外的第三人是否能够对合同效力确实认之起诉,这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依据第三人与合同之间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来判断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关键词:合同第三人合同效力利害关系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合同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人民法院经审理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比拟常见;但是,由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以诉讼要求确认他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为无效的情况,近年时有发生。

我们重点探讨的问题是,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能否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他人订立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如何审查c是否有诉权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进一步延伸分析,其他股e是否有权起诉,要求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一、无效合同的性质理论界对于“无效合同是否属于合同〞一直存有争议,有的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在形式上已具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换句话说,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磋商阶段后,已经就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因此不管是否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但凡已经成立的合同都属于合同的范畴。

我们不妨从?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来分析,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法理上分析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产物,合同是意思表示合意的产物。

由于?合同法?并未要求要约和承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理论上就存在要约或承诺违法的可能,进一步说,要约或承诺违法,合同也必然违法。

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25条也规定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我们必须注意,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无效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至于意思表示是否违法,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相反,合同成立并不一定都能生效,如果合同具有违法性,即使已经成立的合同也会被宣布为无效。

二、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某一合同是否无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却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对第三人有哪些效力

合同对第三人有哪些效力

合同对第三⼈有哪些效⼒第三⼈合同就是指当事⼈⼀⽅按合同约定向第三个⼈⽀付,因⽽第三⼈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负权利的合同。

那么第三⼈合同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呢?合同对第三⼈的效⼒⼜有哪些呢?下⾯就是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内容。

合同对第三⼈有哪些效⼒⼀、第三⼈利益合同、合同中的第三⼈1、第三⼈利益合同不是⼀个固有的合同类型,⽽是某特定类型合同当事⼈约定,使第三⼈可以向⼈直接请求给付,从⽽取得⼈地位。

2、当事⼈约定由债务⼈向第三⼈履⾏债务的,债务⼈未向第三⼈履⾏债务或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承担违约责任。

3、为第三⼈利益的合同⼜称第三⼈利益合同、第三⼈权利合同、利他合同;指为第三⼈设定利益,以向第三⼈给付为标的的合同,即第三⼈因合同当事⼈的约定直接从当事⼈⼀⽅取得债权的合同;⽽另⼀⽅当事⼈依约定应向第三⼈为给付,并依相对⼈的承诺⽽发⽣效⼒的合同。

4、第三⼈利益合同的效⼒第三⼈利益合同的效⼒,⾸先体现为第三⼈直接请求权的取得。

第三⼈是否知道当事⼈间订⽴的合同,以及是否有⾏为能⼒,对其权利之取得不发⽣影响。

第三⼈权利取得不以其承诺为必要,因为如须第三⼈承诺,则为普通合同,⽽⾮第三⼈利益合同。

5、合同第三⼈合同第三⼈是合同当事⼈以外的与当事⼈⼀⽅或双⽅发⽣⼀定法律联系的、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其⾏为影响到合同当事⼈或其他地位受合同当事⼈⾏为影响的独⽴的民事主体。

⼆、第三⼈合同⽆效、第三⼈主张合同⽆效、合同对第三⼈的效⼒1、第三⼈是否有权主张合同⽆效。

2、第三⼈利益合同的法律效⼒对合同债权⼈的效⼒对合同债务⼈的效⼒对第三⼈的法律效⼒。

《民法典》第五百⼆⼗⼆条【向第三⼈履⾏的合同】当事⼈约定由债务⼈向第三⼈履⾏债务,债务⼈未向第三⼈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第三⼈可以直接请求债务⼈向其履⾏债务,第三⼈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未向第三⼈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可以请求债务⼈承担违约责任;债务⼈对债权⼈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主张。

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案例

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案例

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案例上海市总工会2018-04-02 13:51随着社会的发展,合同外第三人主张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由于我国法律至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该类型案件的争议一直比较大。

对此我认为,如果合同约定事项,与合同外第三人有利害关系,那么合同外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进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引发的思考张某和王某是好友,2007年5月,张某为了套取银行贷款,与王某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

2013年6月,王某要求张某将房屋过户给自己时遭到张某拒绝,王某遂诉至法院。

王某胜诉后发现,案件审理期间,张某与刘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将系争房屋出售给了刘某。

那么,王某作为合同外的第三人,是否有权主张张某与刘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呢?有些人认为无效合同若包含无效因素,则合同绝对无效、当然无效,任何人都可以主张无效;另外一些人则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允许任意合同外第三人介入到合同效力的确认中,容易出现一些任意诉讼、滥用诉权的情形,会影响正常的交易秩序,进而影响经济的发展。

合同外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要清楚以下问题:是否受合同相对性约束合同具有相对性,生效的合同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那么无效合同呢?笔者认为,由于无效合同具有溯及力,若合同是无效合同,则合同从订立时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自然就不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

一般情况下,无效合同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合同受益的双方当事人一般不会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如以合同相对性为由禁止与该合同约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那么与合同约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违背了法律制定的初衷.因此笔者认为,与合同约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若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某一合同的侵害,就可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合同第三人能否诉求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第三人能否诉求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第三人能否诉求确认合同无效
刘海涛
【期刊名称】《管理观察》
【年(卷),期】2009(000)029
【摘要】【案例回放】:原告A公司的股东B公司于2006年4月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将持有的A公司94%股权转让给C公司。

原告A公司于2007年4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该《股权转让合同书》的签订没有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恶意串通,侵犯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总页数】2页(P328-329)
【作者】刘海涛
【作者单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3
【相关文献】
1.无效合同的确认——无效合同的违法性特征 [J], 李佳音;
2.无效劳动合同确认制度研究——对《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的评析 [J], 付丽
3.无效劳动合同制度对合同法理论的突破——兼谈无效劳动合同与无效民事合同的区别 [J], 张冬梅
4.关于合同第三人能否诉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思考 [J], 钱歆雯
5.试论合同无效之返还财产制度——以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合同无效为研究视角 [J], 熊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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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外第三人能否确认合同效力

合同外第三人能否确认合同效力

合同外第三人能否确认合同效力合同外第三人指的是没有在合同中直接参与的个人或组织。

他们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仍可能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尤其是当他们受到合同履行的影响时。

因此,合同外第三人是否能够确认合同的效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合同中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往往会商讨协商,考虑对方的需求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合同条款进行约束、规定,以避免法律争议。

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履行不应该对第三人产生任何影响。

但是,有时合同会对第三方产生影响,这可能是因为他们的权利和利益与合同条款有关,例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对附近居民的环境产生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可能需要确认是否可以推翻合同的有效性。

对于合同外第三人而言,能否确认合同效力,取决于合同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从法律上讲,合同只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此外,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只是内部效力,并不影响合同外第三人的利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可能对第三方产生外部效力。

例如,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如果买方违反合同条款致使污染土地,对当地居民造成损害,第三方(居民)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合同的效力被推翻。

这种情况下,合同外第三人能够确认合同的效力,但是,这种确认是非常有限的,只涉及到合同条款对其权利和利益的影响。

此外,第三方需要举证证明买方的违约行为对其权利和利益造成了实实在在的损害。

另一方面,法律也为第三方提供了其他途径来保护其权利和利益。

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的居民而言,可以通过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如果买方违反合同条款致使污染土地,居民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制定保护措施等,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总之,合同外第三人能否确认合同效力,主要取决于合同的性质和法律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只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是如果合同对第三方产生外部效力,第三方有权要求合同效力被推翻,但是确认合同效力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

此外,法律也为第三方提供了其他保护权益的途径,第三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应赋予第三人诉请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

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应赋予第三人诉请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

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应赋予第三人诉请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最近我们代理一起第三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向某法院起诉,遭到该法院立案庭驳回起诉。

对此结果,我们虽有预期,但还是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赋予第三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合同相对性原则理应有例外规则。

案情简要:某电池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亿,并做了相关担保。

借款期限到了之后,电池公司无力还债,在银行的主导下,银行、电池公司以及一家地产公司共同约定:地产公司同意加入电池公司对银行的债务并作为共同债务人向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银行通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地产公司发放贷款10亿,代电池公司偿还它欠银行的10亿借款债务,地产公司向银行提供名下一处住宅在建工程作为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

上述借款及还款过程由银行通过监管账户全程控制,电池公司及地产公司未参与账户操作。

为此,三方签订了《贷款代偿协议》,约定由地产公司向银行借款10亿代电池公司偿还借款债务,协议对抵押等情况也作了约定。

后来,地产公司因为向银行借款10亿,加上其他债务,叠加后负债率急剧上升,其借款到期后也无力偿还,住宅项目建设停工至今。

在地产公司向银行借款10亿前,投资公司因为业务已陆续向地产公司借款5亿供地产公司建设周转。

投资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认为5亿借款已很难收回,面临坏账的风险非常高,于是便决定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我们研究后认为,导致地产公司无力还债的直接原因是它通过签订上述三方的《贷款代偿协议》向银行借了10亿并抵押了相关资产,导致地产公司资不抵债。

投资公司作为第三人,我们提供了两种方案:方案一: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电池公司、银行及地产公司三方签订的《贷款代偿协议》及银行及地产公司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但是通过这种方式起诉,法院受理费用按标的计,约需254万,第三人听后犹豫了,于是我们提供了方案二。

方案二:即本文讨论的第三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虽然我们也清楚这个方案很有挑战性,但第三人要求先试一试,于是我们准备好材料后就向有关法院起诉,虽抱有希望,但结果还是在意料之中,被法院以驳回起诉。

第三人能否以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肖云崇律师个人主页

第三人能否以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肖云崇律师个人主页

第三人能否以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肖云崇律师个人主页【案件信息】1. 裁判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商终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2.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基本案情】傅某A与李某系母子关系,李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

2011年12月1日,傅某A与李某、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李某、徐某将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13号某单元302室的房产以957000元的价格出卖給傅某A,并于2011年12月13日将房产过户至傅某A名下。

傅某A与傅某B系姐弟关系。

李某于2011年9月1日向傅某B 出具了金额为100万元的借条一份,于2012年3月1日出具了金额为40万元的借条一份,傅某A与李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均在二份借条上签字。

2012年7月16日,为了偿还李某在傅某B处的借款,傅某A与傅某B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傅某A将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13号某单元302室的房产抵押给傅某B,并于次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李某领取了他项权证,后一直保存在傅某A 处。

2012年12月12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绍诸商初字第2998号民事判决,确认李某、徐某应归还张某借款45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2014年1月10日,该院作出(2013)绍诸执民字第9009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申请执行人为张某,被执行人为李某、徐某,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

2014年10月13日,该院作出(2014)绍诸商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撒销李某与傅某A之间对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13号某单元302室房产的转让行为。

该判决生效后,张某向该院申请恢复对(2013)绍诸执民字第9009号案件的执行,发现李某的上述房产已被傅某A于2012年7月16日抵押给傅某B,故形成本案诉讼。

【案件焦点】1. 傅某A与傅某B之间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 2若上述抵押行为无效,傅某B能否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取得对争议房产的抵押权。

第三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第三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第三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编号,[编号]
甲方,[甲方名称]
乙方,[乙方名称]
第三人,[第三人名称]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合同主题]签订了合同,第三人现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确认合同无效协议。

一、确认合同无效请求。

1. 第三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简要说明第三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和理由]
二、甲乙双方确认。

1. 甲方确认,甲方对第三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确认,并同意解决此事。

2. 乙方确认,乙方对第三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确认,并同意解决此事。

三、合同无效确认。

1. 甲、乙双方确认,经协商一致,确认[合同主题]合同无效。

2. 甲、乙双方自愿放弃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任何索赔权利,并保证不会因此事对第三人提出任何法律诉讼或索赔。

四、其他。

1. 本确认合同无效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确认合同无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第三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合同范本专家。

[你的姓名]。

第三人可以申请确认无效合同

第三人可以申请确认无效合同

第三人可以申请确认无效合同
第三人可以申请确认无效合同
甲方: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乙方: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丙方: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华盛顿条约有违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人丙方有权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

一、甲方基本信息:
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二、乙方基本信息:
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三、丙方基本信息:
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四、双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4.1 甲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4.2 乙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4.3 丙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五、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签订的华盛顿条约有违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甲、乙双方应当尊重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丙方有权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确认书经过法律程序后,具有法律效力,并可被执行。

八、其他
本确认书中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协商处理。

以上为本次“第三人可以申请确认无效合同”的书面确认。

甲、乙、丙三方均应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对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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