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生效前行为赔偿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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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律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
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
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四、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五、根据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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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与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密切相关。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一种制度。
而行政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通过给予补偿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补偿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概念、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违法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原则上体现了权益保护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性原则:行政赔偿必须依据法律,由相关法律明确界定赔偿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行政赔偿不能凭主观意愿或任意决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2. 平等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状况等,都应享有同样的赔偿权益。
平等原则体现了公正和公平的价值观。
3. 全面补偿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对损失进行全面补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全面补偿原则保证了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 追溯原则:行政赔偿应当追溯到违法行为发生之时,还原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追溯原则确保了被损害方能够得到实际的赔偿,避免了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赔偿结果。
二、行政补偿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通过给予补偿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相似,都是权益保护的实现手段,补偿的方式也有相似之处。
行政补偿原则主要包括: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行政补偿是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被剥夺或限制权益的当事人进行补偿。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确保了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能够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2. 合理补偿原则:行政补偿应当合理、公正地进行,保证被补偿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国家赔偿法2023年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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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2023年全文国家赔偿法是国家对于因过失或其他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
在2023年,国家赔偿法发生了一些变化,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和法治精神,以下是对于2023年国家赔偿法全文的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1.国家赔偿法的制定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管理和依法行政制度。
2.国家赔偿原则是依法赔偿,赔足赔实。
第二章赔偿主体3.国家赔偿的主体包括政府和具有赔偿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4.具有赔偿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赔偿义务5.国家赔偿应当在依法给予赔偿的基础上,尽可能还原损害前的状况。
6.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利益损失等。
7.赔偿数额应当合理、公平,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四章赔偿程序8.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请求。
9.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章赔偿标准10.赔偿标准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11.赔偿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理合法。
第六章赔偿决定12.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13.赔偿决定应当合理、公正,享有诉讼权利。
第七章赔偿执行14.赔偿决定应当得到执行,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5.赔偿执行应当及时、有力,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八章赔偿责任16.具有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7.赔偿责任不得逃避,违法者将受到惩罚。
第九章赔偿监督18.赔偿实施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权益。
19.赔偿部门应当加强对赔偿程序的监督,确保公正公平。
第十章赔偿纠纷20.赔偿纠纷应当依法处理,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手段。
21.赔偿纠纷应当加强调解,促进互谅互让。
第十一章赔偿审查22.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赔偿事项,规范赔偿程序。
23.赔偿审查应当独立、公正,依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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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适用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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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一、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1. 侵权责任原则国家赔偿法基于侵权责任原则,即国家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原则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原则,确立了国家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
2. 公平合理原则国家赔偿法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即赔偿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合理、公正地进行。
在判定国家赔偿责任和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合理的裁决。
3. 补偿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国家赔偿法强调补偿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旨在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并对国家行为的错误行为进行惩戒,促使国家依法行政,规避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单位,以及依法享有行政公共权力和承担行政公共职责的组织和个人。
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任务中的错误行为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
三、国家赔偿的适用条件1.行政赔偿条件(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任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2)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3)该行为是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直接原因;(4)该行为是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之一。
2.刑事赔偿条件(1)被侵权人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2)侵权行为与刑事案件有因果关系;(3)被侵权人要求国家赔偿。
四、国家赔偿的救济方式国家赔偿的救济方式包括道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金、扶助等。
1. 道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应当及时通过媒体公开道歉,恢复受害人的名誉。
2. 赔礼道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侵害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表达诚挚的歉意。
3. 恢复名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名誉侵害时,应当通过相关权威机构进行名誉恢复。
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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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at success depends on the team, small success depends on the individual.(页眉可删)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包括哪些?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种类有三种;一是行政赔偿;二是刑事赔偿;三是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侵权损害赔偿。
其中,行政赔偿范围包括: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一、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包括哪些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种类有三种;一是行政赔偿;二是刑事赔偿;三是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侵权损害赔偿。
根据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⑥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⑦违反国家规定我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⑧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⑥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根据赔偿法第31条规定,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三项:①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强措施(包括拘传、拘留、罚款等)的损害赔偿;②民事、行政诉讼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赔偿;③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等)造成损害的赔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3ab36aa6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0d.png)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0.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1993年10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
国家赔偿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的法律。
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制定国家赔偿法,对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推动廉政建设;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维护社会安定,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都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行政诉讼法后,为了保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赔偿制度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即组织有关法律专家组成起草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关国家赔偿的规定,于1992年10月起草了国家赔偿法(试拟稿),印发有关部门、各地方和法律专家征求意见,并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修改,拟订了国家赔偿法(草案)。
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本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的具体规定是:(一)行政赔偿。
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实际存在的问题,草案适当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6、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8882d667e45c3b3566ec8b1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法规类别】国家赔偿【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2)【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10.04.29【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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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概述在现代社会,政府的行政行为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有时,行政行为可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就涉及到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问题。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虽然都旨在对公民的损失进行一定的弥补,但它们在性质、适用条件、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行政赔偿,简单来说,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行为违法,也就是说,只有当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给公民造成了损害,公民才有权利要求行政赔偿。
例如,某公安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错误地对公民进行拘留,导致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这时候公民就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个方面。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如违法拘留、非法拘禁、殴打、虐待等;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如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赔偿的方式主要有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不同的损害情况有相应的规定。
与行政赔偿不同,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于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给予的补偿。
行政补偿的关键在于行政行为合法,但却给特定的公民或组织造成了损失。
比如,为了修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依法征收了公民的房屋和土地,这种征收行为是合法的,但给被征收者造成了损失,政府就需要进行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生态环境保护补偿等。
行政补偿的方式也多种多样,除了货币补偿外,还可能包括实物补偿、安排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等。
行政补偿的标准通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同时也要考虑到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保障被补偿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行政赔偿通常需要公民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公民对赔偿决定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878c7ade81c758f5f61f6788.png)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我们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什么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
人有打盹的时候,法律也有,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错的时候,有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
在我国,对于冤假错案是怎么赔偿的呢?今天我们来了解,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我们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什么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
人有打盹的时候,法律也有,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错的时候,有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
在我国,对于冤假错案是怎么赔偿的呢?今天我们来了解,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即国家赔偿。
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具体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
行政赔偿是由错误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的赔偿。
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民事司法赔偿和行政司法赔偿。
刑事司法赔偿是指由错误实施刑事行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做出错误刑事裁判的法院进行的赔偿。
民事司法赔偿和行政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一、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其中常见的行政赔偿种类有以下三种:(一)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包括违法的行政拘留;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或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行为。
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cd48dbd6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03.png)
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一、总则1 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责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法。
2 本法所称国家赔偿以民间赔偿和政府赔偿相结合的方式定义的,是政府给予因政府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人民赔偿的行为。
二、赔偿范围本法规定,以下行为须对损失负责救助赔偿:(一)因政府行动、政策或者政策执行不当致使公民、法人和行政授权机构遭受损失的;(二)因台湾人民因私去中国大陆造成损失的;(三)根据国家外交政策,依法国立所做出的行动给予受害者赔偿的;(四)国家非市场操作对民众经济活动导致不良后果的;(五)由于国家决策失误致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六)因自然灾害及社会不公平对民众经济损失的;(七)发生战争、持续冲突的国家,因战争或冲突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八)因政府行为或行政失当造成社会破坏后对受损失的个人及物品给予赔偿。
三、赔偿标准1. 一般情况下,赔偿额应与实际损失所应赔偿的金额相匹配。
2. 在特殊情况下,因政府行为、政策或政策执行不当致使的损失范围之外的一般社会公共危险,可按照实际损失的1/3以下为准进行赔偿。
3. 根据特别情况,对因政府行为、社会公共危险等致使受害人遭受精神上损失的,可给予必要的精神抚慰金。
4.政府赔偿依据本法规定不能赔偿的,可按照法定赔偿标准给予相关补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家赔偿上限。
四、申索赔偿1. 受害人可向损害当事方根据本法规定要求赔偿。
2. 受害人要求损害当事方及当事方的共同赔偿方支付赔偿金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3. 申请人不能自行恢复损失原状的,可以向当事方申请恢复原状的赔偿。
4. 申请人提出赔偿申请时没有赔偿标准或仏低于国家标准的,可依法向政府申请补偿。
五、赔偿程序1. 受害人应当向政府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
申请书应当发送到政府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并应当填写相关资料;2. 政府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向受害人及当事人发出法律文件,如通知、裁定等;3.受害人和当事方支付赔偿金;4. 政府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核实赔偿金是否支付,并把赔偿案证明材料保存好。
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https://img.taocdn.com/s3/m/df8c0236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dc59148.png)
一、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误工费根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赔偿。
国家国家赔偿标准二、国家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总体来说,国家赔偿标准分为行政赔偿及刑事赔偿两种形式。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最大的区别是针对的国家机关不同。
行政赔偿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刑事赔偿的对象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公民可根据侵权对象的不同,按2018年国家赔偿标准申请行政赔偿或是刑事赔偿。
三、交通意外国家赔偿标准有那些规定呢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伤害杀人等涉嫌人身的暴力犯罪引起的赔偿(附带民事赔偿)均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范围,有关赔偿项目和标准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在我国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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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我国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有依法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和1994年5月台票2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一、在我国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给予赔偿,国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其依据是,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有依法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和1994年5月台票2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二、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国家补偿的区别国家赔偿是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的,因此两者有许多共通之处。
但是,国家赔偿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两者的区别可概括为:1.赔偿发生的原因不同。
国家赔偿由国家侵权行为引国家赔偿起;而民事赔偿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
(《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务侵权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有关,公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实际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2.赔偿主体不同。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
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互分离。
而民事赔偿的主体通常是具体的民事违法行为人,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一致。
3.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4.赔偿程序不同。
国家赔偿的程序较民事赔偿更为复杂,其区别在于:首先,在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之前,除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外,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即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前置原则,不经该决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赔偿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无须经过前置程序。
其次,证据规则不同。
国家赔偿法的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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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范围包括哪些(一)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二)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赔偿(三)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赔偿(四)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侵权的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当国家机关以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权时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后果的,我们是可以依法向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那么,我们知道国家赔偿的特征之一是一种有限赔偿,所以对于我们来说,了解我们▲国家赔偿法的范围显得至关重要了。
▲一、概念介绍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二、国家赔偿法的范围1、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我国国家赔偿包括司法赔偿外还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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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in the world is not where we are, but where we are heading.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我国国家赔偿包括司法赔偿外还有什么?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2、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其实对于公民来说属于一个比较笼统的赔偿范围,因为现实中公民因为国家遭受的损失可能是具体机关造成的,所以为了辨别这些赔偿的具体负责机关就需要将赔偿的类型进行细化,那么,我国国家赔偿包括司法赔偿外还有什么?一、我国国家赔偿包括司法赔偿外还有什么?国家赔偿除了司法赔偿外还有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
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最高检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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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检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是什么(一)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赔偿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1.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4.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5.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6.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二)第三条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1.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2.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4.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5.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6.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7.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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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you don't work hard, your future wife's wedding dress will be rente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是什么?(一)只对财产权、部分人身权的损害给予赔偿, 其它权利受到侵害的, 则不予赔偿。
(二)只赔偿直接损失, 不赔偿间接损失。
(三)只赔偿财产损失, 不赔偿精神损失。
国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往往会给当事人及家庭带来不小的伤害,很多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正是如此,国家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当事人给予赔偿,并追究失职人员的责任。
国家赔偿是有一定限度的,并不是什么都赔偿。
那么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是什么?下面结合有关法律知识给大家讲一讲。
一、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是什么?从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 设定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标准, 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行为标准, 即国家机关的哪些行为要负赔偿责任; 二是损害标准, 即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
根据损害标准,在国家赔偿范围上确立的是有限赔偿原则。
即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害, 国家并不都给予赔偿, 而是只针对部分权益、部分损失予以赔偿。
赔偿范围较为狭窄,具体表现为:(一)只对财产权、部分人身权的损害给予赔偿, 其它权利受到侵害的, 则不予赔偿。
一般来说,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具体说来, 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只对受到侵害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给予赔偿, 对其它人身权的侵害, 则不予赔偿。
另外, 对于政治权、受教育权、平等权、就业权等公民基本的权利受到侵害的, 国家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只赔偿直接损失, 不赔偿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现有利益的减少, 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
国家赔偿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 民事赔偿对物质损害不以直接损失为限, 也包括间接损失, 但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不同, 不包括间接损失。
国家赔偿法溯及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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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decision is made until there is no disagreemen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国家赔偿法溯及力是什么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
即:国家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首先我们理解下溯及力,溯及力就是一个法律法规对于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也是同样可以适用的。
另外,我们知道当冤假错案发之后,我们是可以向国家进行法律上的索赔的。
那么,国家赔偿法对于生效前的事件是否适用?我们要如何具体的理解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及其相关问题,下面就让来简单的向大家介绍一下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国家赔偿法》本身没有溯及力的条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29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的规定,《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
即:国家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司法界一般都以此批复为依据,对冤错案的国家赔偿请求进行界定,发生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以前的冤错案,《国家赔偿法》没有赔偿效力,不予赔偿。
(二)赔偿范围、方式和计算标准问题因国家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应当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情况,包括: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国家赔偿法中的时效确认和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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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该法条规定了国家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后,请求人要求确认的程序,但请求人要求确认的时效没有规定。
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又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那么,从违法行为发生至确认该行为违法之间也没有时间限制。
根据一般理解,只要请求人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且侵害了自己的权益,任何时候都能主张该行为违法。
这一规定,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小困难,一是请求人没有紧迫性,对自己的权利久不行使,会使这一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二是赔偿义务机关工作难度增大。
因为时间过得越长,人事变动越大,有可能当时的办案人员离开了原工作岗位甚至不在原单位,更可怕的是有的人可能永远离开了我们。
文件也可能丢失,使得案件复查难度增加。
这一规定也可以说是一种疏漏,既不符合立法惯例,又不利于维护请求人的权益。
比如,1993年某公安机关以诈骗为由对犯罪嫌疑人谭某进行羁押并扣押了财产。
1997年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解除了羁押。
谭某一直以口头方式要求返还财产,而公安机关则一直以口头方式告之本案尚未侦查终结而拒绝,直到目前还没有解决。
如果有确认时效的法律规定,那么谭某既可能直接要求公安机关赔偿也可能选择先要求确认公安机关的行为违法。
而公安机关则可以依据确认时效的规定作出相应决定。
与此同时,《国家赔偿法》却规定了两年的赔偿时效,这在实践中意义并不大。
因为一般来说,请求人已得知国家机关的行为被确认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后,超过两年才提出赔偿的不多,但作为一种法律规定,以防万一出现原来不想索赔事后又想要索赔的情况有法可依也无不可。
国家赔偿法赔偿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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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places deeper than night, there must be darker eyes than nigh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国家赔偿法赔偿程序是什么?(一)行政赔偿程序:1、赔偿请求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法》的规定,依法受理案件。
3、赔偿义务机关关对案件进行审理。
4、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很多人只知道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到了国家的侵犯可以向国家索要赔偿。
但其实国家赔偿法不仅规定了国家赔偿的实体方面,对程序方面也有大篇幅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有人恶意破坏国家赔偿秩序,导致国家赔偿机制的紊乱。
那么,国家赔偿法赔偿程序是什么呢?一、国家赔偿法赔偿程序(一)行政赔偿程序:1、赔偿请求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法》的规定,依法受理案件。
3、赔偿义务机关关对案件进行审理。
4、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5、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刑事赔偿程序:1、赔偿请求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法》的规定,依法受理案件。
3、赔偿义务机关关对案件进行审理。
4、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5、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6、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申请国家赔偿程序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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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生效前行为赔偿是什么?
现阶段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难免会因为国家机关的特殊情况造成了自身利益的损失,很多人不知道在面对这类情况时应该做些什么,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知识也不是很了解。
那么国家赔偿法生效前行为赔偿是什么?下面就国家赔偿法生效前行为赔偿是什么的问题进行回答。
现阶段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难免会因为国家机关的特殊情况造成了自身利益的损失,很多人不知道在面对这类情况时应该做些什么,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知识也不是很了解。
那么下面就国家赔偿法生效前行为赔偿是什么的问题进行回答。
▲国家赔偿法生效前行为赔偿是什么?
▲一、在时间上,国家赔偿法的效力如何
时间效力主要指的是法的生效时间及溯及力问题。
我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报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国家赔偿法生效的时间是自1995年1月1日。
国家赔偿法的溯及力是指国家赔偿法对其生效前的国
家赔偿案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
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
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
根据该项批复,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的违法侵权行为,只有在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之后,才有可能参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对违法侵权行为未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以后,但确认违法在1995年1月1日之后,按照国家赔偿程序要求国家赔偿的,是否也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批复未作明确规定。
实践中有人就认为,既然批复未做规定,按照《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效力原则,当时对是否赔偿未做规定的,则应当不予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溯及力问题应当分别以下几种情况处理:违法侵权行为和违法确认都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的,应当按照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予以赔偿;违法侵权行为和违法确认都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但持续到实施之后的,之后的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之前的赔偿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未持续到《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的,由于确认违法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应当适用国家赔偿程序予以赔偿,实体规范应当首先适用当时生效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赔偿,具体数额标准当时未做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数额标准予以赔偿。
▲二、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方式有如下几个种类:
1、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税款的,返还财产;
2、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造成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4、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
费用开支;
5、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三、国家赔偿的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了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了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这一原则性规定既体现了中国对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权利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主权和尊严。
《国家赔偿法》第14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国家的追偿权利:"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
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15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的;((四)刑诉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自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当国家机关因为突发情况或者因国际机关的过错造成了我国公民的损失,只要我们准备了相关资料证据,证明相关的事件,就可以得到国家赔偿。
大家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可以对本文进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