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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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xx农村信用社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和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及《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特指以下人员:
(一)省联社中层管理人员,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董)事长、监事长、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主任(行长)助理;
(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层社(行)负责人、营业部主任、信贷、会计等重要岗位人员及拟提拔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岗位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稽核审计部门按规定程序、方法和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履职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原则上,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2~3年进行一
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在高级管理人员离开现任职务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期间,为上一次经济责任审计结束日起,到现场审计日止。
离任审计期间,为现任职务任职日起,到现场审计日止,重点审计现场审计日前2-3年(含审计当年),对发现重大问题,应进行追溯审计。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原则上应坚持“先审计,后任职”。
特殊情况,经上级领导批准,可先离任后审计。
第七条各级稽核审计部门独立行使审计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审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及其他利害关系等均需要进行回避。
第九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或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审计管理
第十条省联社稽核审计部门负责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和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依据“统一要求、下审一级、分级负责”的原
则实施。
(一)省联社稽核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省联社中层管理人员、办事处正(副)主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董)事长、主任(行长);
(二)省联社办事处负责审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事长、副主任(副行长)、主任助理以及拟提拔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岗位的人员。
受省联社稽核审计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对象;
(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审计本单位重要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内容包括:
(一)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制度以及行业管理制度情况。
主要包括在任期内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内控制度,是否存在因管理经营不善而形成有关风险,是否发生或存在重大案件、责任事故,是否因坚持民主集中制不够而导致班子不团结等。
(二)高级管理人员主持或参与重大决策活动以及从事管理经营情况。
主要包括在任期内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内部经营管理决策程序和权限,是否因主持或参与的重大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是否在管理经营中存在较多问题等。
(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经营绩效情况。
主要包括任期内各年度各项业务经营指标是否真实,是否完成业务经营目标计划,是否逐年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是否存在重大财务违规违法问题等。
(四)其他需要列入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组织阶段。
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稽核审计部门提出《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议书》(格式见附件1),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离任审计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人事部门的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审计准备
(一)成立审计组。
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审计部门负责人指定审计组长,确定主审人。
主审人根据被审计对象分管业务及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制定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签批(见附件2)。
(二)发送审计通知书。
在实施审计前一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通知书(见附件3)送达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
特殊情况时,可在进场时一并送达。
(三)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积极作好准备工作,在审计组进驻后提供以下资料:1.被审计对象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应包括本办法第十
二条所列内容。
2.任期内经营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及相关账、表、凭证、电子数据等资料。
3.内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相关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4.任职期间监管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检查结论、处理决定以及本单位的整改报告。
5.审计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审计实施
(一)召开专门会议。
审计组进驻后,召开有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等参加的被审计对象述职报告会。
(二)进行谈话或问卷调查。
审计组可采取个别交谈、座谈会或问卷调查的方式,充分听取理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了解被审计对象任职期内职责履行情况。
(三)执行检查程序。
依据审计方案对各项审计内容进行检查、取证、分析判断等。
(四)调查与函询。
对知情的相关当事人,可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与函询,取得足够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
(五)编制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应做好现场记录,对认定的事实编制现场审计工作底稿。
(六)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组工作,如实提供审计组所需的各种资料;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推诿、隐匿和阻挠,对审计组发出的质询书,要准确、及时答复,并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审计报告
(一)审计组现场作业结束后,明确责任认定,形成《审计事实与评价》,并进行总结会谈,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
(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事实与评价》中的有关问题有异议,可在交换意见时实事求是提出,经审计组进一步核对,确有差错的应予更正。
(三)被审计对象对《审计事实与评价》中的有关问题有异议,如在交换意见中达不成共识,审计组应将双方分歧详细记录在案,并在形成审计报告时客观反映。
(四)原则上审计组在交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机构审计部门汇报,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见附件4),提交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7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五)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果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据以进一步调查和核实。
调查和核实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
(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情况概述(审
计内容、范围、审计期,审计人员组成及分工)、审计事实(主要业绩、存在问题)、责任认定、整改建议及审计结论等。
(七)审计报告签发。
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签发。
属委托审计的审计报告,由受托单位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委托机构审定后签发(见附件5)。
审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依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评价是否适当和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第十七条文档管理
(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分别送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审计派出单位的人事部门、稽核部门和办公室存档。
同时根据需要,抄送有关单位及领导。
(二)审计报告及审计过程中有关资料(含电子文档),包括被审计对象述职报告及其说明、谈话记录、工作底稿、质询书、附表等相关资料,由审计组收集汇总,装订,送交审计派出单位审计部门存档。
委托审计相关资料由被委托单位负责存档管理。
第十八条审计整改
对审计报告中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30天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被审计单位督促整改,并视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五章责任认定
第十九条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落实责任。
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程度,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分别确定。
(一)直接责任指被审计对象亲自办理,或组织、指使、强令、纵容下属或他人违规违纪并造成后果,其本人应负的责任。
1.被审计对象本人审批或主持的重大经营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及上级规定形成的问题;
2.被审计对象直接经办的有关事项形成的问题;
3.被审计对象组织、指使、强令、纵容下属或他人从事违规违法活动,形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财务收支不真实;
4.超越授权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5.对未经集体研究或不采纳分管部门提出的正确意见,造成的工作失误;
6.由于未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政策造成工作失职、渎职。
(二)主管责任指被审计对象由于管理、监督、检查不力,所直接分管的部门、单位发生违规违法并造成后果,其本人应负的责任。
1.分管部门执行政策、规定出现偏差或弄虚作假造成违章、违规、违法问题,单位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主管责任;
2.对于由单位主要领导主持并经集体研究同意后出现的工作责任问题(分管领导未提出不同意见),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应负主管责任;
(三)领导责任指被审计对象由于疏于管理、监督、检查,所领导的部门、单位(非分管)发生违规违法并造成后果,其本人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条责任认定应划分不同时期的责任归属,根据对遗留性问题的形成与解决正确区分前任领导责任或现任领导责任。
形成责任应由前任领导负责,而解决责任一般应由现任领导负责。
第二十一条违规责任的处理
(一)经审计发现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业务经营管理方面存在重大责任问题、严重违规问题,审计部门可以提出调整或处分建议。
(二)对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基层网点业务操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计组有权根据《省联社关于印发xx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另行提出处罚建议。
(三)离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对象有下列问题的,建议暂缓办理离任手续,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1.有严重违规问题嫌疑的;
2.有重大索贿、受贿嫌疑的;
3.有贪污、挪用、私分、侵占集体财产嫌疑的;
4.有严重以权谋私、以贷谋私行为嫌疑的;
5.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嫌疑的。
第六章审计评价
第二十二条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评价,应根据被审计对象的审计内容、审计事实进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一)优秀。
在任期内能有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上级管理规定,全面完成各项经营管理指标、数据真实,各项内控制度健全,信贷管理良好,财务管理良好、收支真实,能认真履行职责,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案件发生。
(二)称职。
在任期内能较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上级管理规定,较好完成各项经营管理指标、数据真实,各项内控制度基本健全,信贷管理和财务管理较好,财务收支较为真实,能较好履行职责,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基本称职。
在任期内基本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上级管理规定,未能全面完成各项经营管理指标,各项内控制度不够健全,信贷管理和财务管理一般。
(四)不称职。
在任期内不能很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上级管理规定,不能全面完成各项经营管理指标,内部管理比较混乱,信贷管理和财务管理较差,未履行
职责,或因个人行为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第七章附责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附件:1.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建议书
2.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
任(离任)审计方案
3.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
任(离任)审计通知书
4.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
任(离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5.受托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报告报
送格式
6.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
责任(离任)审计报告格式
附件1
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议书
省联社分管领导:
根据《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议对下列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
2、
……
妥否,请批示。
稽核审计处
年月日
附件2
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方案
一、被审计对象:
二、审计目的:对其任期内所从事和负责的业务经营活动、财务会计活动及内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和评价。
三、实施审计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以及本部门根据上级管理部门制度拟定的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xx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xx农村信用社现场审计操作规程》、《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等。
四、审计期:
五、审计方式:现场审计
六、审计主要内容(根据被审计对象具体分管工作而定)
(一)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审计重点内容:
1.任职期间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金融法规以及《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出纳制度》等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和上级管理部门与监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制度、意见、要求,辖内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和落实;
2.任职期间各项财务指标是否完成,对被审计对象任期内经营目标责任考核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
3.任职期间是否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努力开源节流,控制财务开支,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水平;本单位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规合理,能否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有无铺张浪费和乱摊成本的现象;各项业务报表反映的数据是否真实、有无隐瞒资产及负债;
4.有无截留收入不入账或设置账外账、利用费用开支滥发钱物或虚开发票列支费用、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5.任职期间所辖单位固定资产的审批、购建、处置手续是否符合《xx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大宗固定资产购建有无“化整为零”现象,总投资额是否控制在批复额度内,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购置和从成本中购置固定资产的现象。
6.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密押、计算机的管理是否完善;
7.支付结算业务是否按制度执行;有无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的现象;
8.贷款利率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存在以息转本、以贷收息现象;是否按规定计提和冲减应收利息;手续费收入是否全额入账;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租赁收入、收回的已核销坏账损失等是否全额纳入营业外收入核
算;
9.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季计提应付未付利息;手续费支出是否真实,代办业务是否有代办合同或协议,手续费支付范围和标准是否按规定执行;业务宣传费、招待费和广告费是否在规定的比例内掌握使用,费用开支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挤占成本现象;报销凭证是否合法合规。
10.固定资产折旧是否按季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是否按季计提,专项损失准备缺口是否逐年缩小;是否按税务和银监部门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减免所得税收入;有无将减免的所得税收入用于股金分红的现象。
11. 是否成立“反洗钱”机构,制定有关制度并开展检查。
(二)分管授信、风险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审计重点内容:1.任职期间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金融法规、《贷款通则》等有关信贷规章制度以及上级管理部门与监管部门下发有关制度、意见、要求,辖内的信贷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和落实;
2.任职期间内是否加强资产质量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制度和信贷审批制度,降低资产风险,提高资产质量,任期内各项贷款指标的完成情况;
3.贷款发放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有关制度要求,是否存在先贷后批、化整为零发放贷款以及以贷收息、以贷
谋私等违规行为;
4.是否存在借名、冒名、假名贷款的问题,是否存在不按规定随意办理展期、借新还旧、转利为本等人为隐藏资产风险的问题;是否存在关联企业相互担保,风险过于集中的问题;
5.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的管理是否合规,有无签发无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存在发放贷款用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违规滚动签发,违规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套取资金等问题;
6.贷款“三查”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大额贷款抵质押物是否落实,抵质押物权证的管理是否合规;
7.任职期间是否制定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工作计划,是否对不良贷款建立有效的全面监控和诉讼时效的预警制度,有无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造成资金损失或潜在的资金风险;
8.任职期间对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和处置是否按《省联社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是否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处置,是否有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的现象,在管理过程中有无存在过失责任和道德风险;贷款核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对投资、融资业务的管理是否合规合法和严格执行有关的操作规程。
经营债券、资金拆借等业务是否按照有关的审批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是否严格执行内外账务核对程序,做好风险控制。
(三)分管稽核工作的负责人审计重点内容:
1.任职期间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金融法规以及上级管理部门与监管部门下发有关制度、意见、要求,有无建立和完善稽核审计制度;
2.是否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稽核监督体系,建立高效率、高素质的稽核队伍,树立稽核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能否督促指导辖属稽核人员开展常规、专项稽核检查,稽核检查工作是否落到实处;
4.是否及时组织对常规及专项稽核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及时开展后续稽核;
5.任期内是否发生重大经济案件,辖内有无发生重大违规事件隐瞒不报的情况;
6.是否有效组织、推动辖内机构开展内控建设,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四)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负责人审计重点内容:
1.任职期间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管理部门与监管部门下发有关制度、意见、要求,以及在公安、消防部门指导下建立和完善辖内的安全保卫制度;
2.是否层层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签订安全防范责任书;
3.是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营业场所是否按照有关要求设置各项安防设施,库房管理是否达到安全标准,枪支弹药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设置各项安防设
施,库房管理是否达到安全标准,枪支弹药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4.三防一保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加强安全意识的宣传和教育;
5.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置预案制度;
6.任职期间辖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保卫责任事故;辖内有无发生重大安全保卫事故隐瞒不报的情况;
(五)分管人事、综合部门工作的负责人审计重点内容:1.任职期间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金融法规以及上级管理部门与监管部门下发有关制度、意见、要求,辖内有关人事等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
2.任职期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重要岗位、部门和网点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有无因长期不进行岗位轮换而导致经济案件发生的情况;
3.任职期间是否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选拔任用干部,是否严格执行人事任免程序;有无重视对后备干部的培养;对新招录的人员有无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培训。
4.有无抓好全辖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工作,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
5. 是否落实干部职工外出管理制度和考勤制度;
6.任职期间有无因印章管理不严而导致经济纠纷或经
济损失,有无因保密制度不落实而发生泄密事件;有无对档案管理、公文工作的进行指导、检查;有无对服务质量、劳动纪律进行检查和督促;
7.有无重视本单位的企业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品牌形象和社会公众认同度;
8.是否建立健全基建、维修、大宗物品采购招标管理制度,以及严格操作程序。
(六)分管中间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审计重点内容:
1.任职期间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金融法规以及上级管理部门与监管部门下发有关制度、意见、要求;
2.任职期间是否重视中间业务的拓展,是否完成中间业务的各项指标;
3.开办的中间业务是否经过有关的审批;是否坚持制度先行,内控优先的原则,完善中间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制度上保证中间业务经营活动的安全性;
4、任职期间是否因制度不建全、管理模式滞后而发生重大经济纠纷或案件。
(七)分管计算机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审计重点内容:
1.任职期间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金融法规以及上级管理部门与监管部门下发有关制度、意见、要求,辖内计算机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