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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原因
提存是双⽅当事⼈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之⼀,如果债权⼈不受领标的物,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为了保护债务⼈的利益,法律设定了提存制度,债务⼈是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
那么,提存的原因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提存的原因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难以履⾏债务的,债务⼈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
债权⼈⽆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是指债权⼈有义务受领标的物的给付但⼜⽆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
受领标的物既是债权⼈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债权⼈⽆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属于债权⼈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适当履⾏,也因债权⼈的拒绝受领⽽达不到还债的⽬的,令债务⼈⽆限期地等待下去⽽给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因此,在拒绝受领后,只有允许债务⼈提存才是兼顾债务⼈与债权⼈双⽅利益的最佳途径与措施。
(2)债权⼈下落不明的。
债权⼈下落不明包括以下⼏种情况:⼀是债权⼈不清,地址不详;⼆是债权⼈失踪(宣告失踪),其继承⼈不清。
第⼀种情况,不仅指债权⼈本⼈不清,地址不详,也应包括债权⼈的代理⼈不清、地址不详,否则,债务⼈可以向债权⼈的代理⼈履⾏债务。
第⼆种情况应增加债权⼈失踪、尚⽆代管⼈⼀项,因为有财产代管⼈,债务⼈就可向该代管⼈给付。
(3)债权⼈死亡(或消失)或者丧失⾏为能⽽未确定继承⼈或者监护⼈或者继受⼈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如,债权⼈迟延受领标的物、债权⼈不在债务履⾏地⼜不能到履⾏地受领、债权⼈不清、债权⼈地址不详等。
⼆、提存的法律后果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所有。
提存费⽤由债权⼈负担。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过⾼的,债务⼈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但债务⼈还负有后合同义务。
除债权⼈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应当及时通知债权⼈或者债权⼈的继承⼈、监护⼈。
债权⼈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对债务⼈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未履⾏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提存之⽇起5年内不⾏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所有。
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诉讼时效中⽌、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以上就是店铺⼩编收集的关于“提存”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活中相信⼤家也有时会运⽤此类知识。
所以我们也应该深⼊了解这些内容,以便能够解决⽣活中发⽣的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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