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复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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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先息后本”原则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民间借贷案“先息后本”原则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民间借贷案“先息后本”原则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内容摘要:民间借贷案司法实践中通常按“先息后本”原则计算尚欠本金及利息。

还款顺序直接影响后期利息计算的结果。

本文通过利息计算的基本理论证明“先息后本”方式计算出的利息带有复利性质,实际利息负担等同复利,甚至高于复利,最低也大于单利。

我国法律原则上支持单利不支持复利(对复利有很严格的限制条件)。

为了保证利息的单利性质,应该适用“先本后息”原则。

一、案例模型某年初甲方向乙方借款100万元,年利率20%,借款期限1年。

甲方没有按借款合同还清全部本息。

前4年每年末还款20万元,合计还款80万元。

第5年末乙方起诉至法院。

二、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及计算《合同法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处理。

”司法实践中适用该规定按照“先息后本”原则计算。

计算如下:本金100万元,前4年每年利息20万元,每年付清。

第5年末应还款:120万元(其中:利息20万元,本金100万元)。

全部还款:200万元(其中:利息100万元,本年100万元)。

三、利息计算方式基本理论1、单利方式借款合同期限内不付息,期满还本付息。

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利率×年数;本息之和=本金+利息。

以上案例(假设期间无还款)全部还款:200万元(其中:利息=100×0.2×5=100万元)。

2、复利方式借款合同期限内不付息,但息转本重新计息,期满还本付息。

计算公式:本息之和=本金×(1+利率)^年数;利息=本息之和-本金。

这是我国法律所采用的复利概念。

以上案例(假设期间无还款)全部还款:本息之和=100×(1+0.3)^5=248.83万元(其中:利息=248.83-100=148.83万元)。

2021年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27条 民间借贷中的复利规定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

2021年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27条 民间借贷中的复利规定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7条民间借贷中的复利规定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一、新旧法条对照二、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提示:本部分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一书第390--400页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七条【民间借贷复利】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间借贷中复利的规定。

【条文理解】复利,是与单利相对应的概念,又叫"利滚利",民间俗称"驴打滚",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

即除最初的本金要计算利息外,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再生利息,由此产生的利息称为复利。

如一笔10000 元借款,年利率为10%,借期为二年,若按单利法计算,二年后应付利息为10000×10% ×2=2000 元;若按复利法计算,则第1年产生的利息为10000 ×10% =1000 元,第二年产生的利息为(10000+1000)×10% =1100 元,二年借期期满后应付利息为1000+1100=2100元,即用复利法计算的利息比单利法多出100 元。

用数学公式表示,若FV 表示本利和,A 表示本金,r表示利率,m表示期数暨计算利息的次数;单利法计算,利息= Arm,FV= A(1+rm);复利法计算FV=A(1+r)m,利息=A 「(1+r)m- 1】。

借贷案件利息能否计收复利

借贷案件利息能否计收复利
汁 算 利 息 , 从 而 扩 大 本 金 的 基 数 ; 是 一 种 常 见 而 又 典 型 的 高
2 金 融 机 构 与 非 金 融 机 构 之 间 借 贷 利 息 能 否 计 收 复 利
金 融 机 构 是 指 依 照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国 人 民银 行 法 中
( F简 称 《 旨 人 民 银 行 法 》 以 中 )和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商 业 银 中 行 法 》 ( 下 简 称 《 业 银 行 法 》 的 规 定 ,依 法 经 营 人 民 币 以 商 ) 存 、贷 款 等 业 务 的 法 定 机 构 。 足 以 效 益 性 、安 全 性 、流 动 性 为 经 营 原 则 ; 实 行 自 主经 营 , 自担 风 险 . 自 负 盈 亏 自我 约
与 非 金 融 机 构 之 间 的 借 贷 。 利 息 是 货 币 有 偿 借 贷 的 必 然 产
物 ,是 指 借 款 人 为 取 得 货 币 的 使 用 权 ( 部 分 学 者 认 为 是 所 有 有 权 )而 向 出 借 人 支 付 的 超 过 本 金 的 部 分 。 利 息 额 是 由 利 率 的 高 低 以及 借 款 本 金 的 多 少 和 借 款 期 限 来 决 定 ; 利 率 又 称 利 息 率 ,是 指 一 定 时 期 内 利 息 额 同 借 款 人 所 借 资 金 数 额 的 比 率 . 它 有 单 利 与复 利 之 分 ,单 利 是 指 按 本 金 计 算 利 息 , 而 算 出 的 利 息 不 再 计 入 本 金 重 复 计 算 利 息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利 息
借 贷 案 件 利 息 能 否 计 收 复利
郭 守 存
44 0 ) 5 0 0 ( 作豫 城律 师事务 所 ,河南 焦 作 焦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规定(3篇)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不通过金融机构,以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的借贷活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普及,但在借贷过程中也常常出现纠纷。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规定。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基本要素1. 合同主体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包括出借人和借款人。

出借人是指提供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一方,借款人是指接受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一方。

2.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指借贷的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在借贷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贷的金额、币种、利率等。

3.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是指借贷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

在借贷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包括还款日期和还款方式。

4.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借贷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逾期还款、提前还款、提前终止合同等情形下的违约责任。

5. 合同解除条件合同解除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

在借贷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如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出借人违反合同约定等。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成立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自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合同无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违背公序良俗;(3)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合同变更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后的合同,其法律效力与原合同相同。

四、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协商一致后,当事人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 调解解决当事人之间可以申请调解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调解机构依法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如何计算

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如何计算

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如何计算按实际天数每⽇累计借款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利率计算利息;确定的本⾦和约定的利率,按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逐笔计息法⼀般⽤于计算本⾦相对⽐较固定的存贷款利息进⾏计算。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如何计算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解答。

⼀、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如何计算1.按实际天数每⽇累计借款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利率计算利息。

2.确定的本⾦和约定的利率,按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逐笔计息法⼀般⽤于计算本⾦相对⽐较固定的存贷款利息。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条规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然⼈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间借贷的原则(⼀)民间借贷⽆息推定原则当事⼈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不必向贷款⼈⽀付借款利息。

按照诚实信⽤原则,当事⼈之间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在⼀定程度上具有⽆偿借贷的性质。

合同法的规定,虽不利于公平地保护贷款⼈的权益,但确是诚实信⽤原则的体现。

(⼆)民间借贷合理利率原则最⾼⼈民法院在《关于⼈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不得超过银⾏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之间约定的过⾼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

(三)民间借贷不保护复利原则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不得将利息计⼊本⾦谋取复利。

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看,是不承认复利的。

三、民间借贷最⾼利息是多少“利息”是债务⼈向债权⼈⽀付的货币报酬,合同法规定的利息是贷款⼈给予借款⼈的⼀种物质⿎励。

“利率”是在⼀定时期内贷款⼈付给借款⼈的利息数与借款数的⽐例。

最高院法官: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利息”问题的八个裁判规则

最高院法官: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利息”问题的八个裁判规则

最高院法官: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利息”问题的八个裁判规则《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32条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

审判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第25条规定的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问题1、利息有无约定及明确与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

首先,对于“未约定利息”情形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其二,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约定不明状态时,虽然有“约定”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是否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

其次,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可能并没有利息、利率的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会有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的主张。

即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实体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作为借款合同重要内容的利息应该有书面记载,考虑到自然人之间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数额较少、时间较短的临时性借用,并且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比较熟悉的关系,不一定都采取书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约定。

对于口头利息的约定,其效力如何看待?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97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视作带有指引性质的管理性规定,即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有口头约定的,法律也认可其合法性。

口头约定利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借贷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予认可,并对于口头约定的利率无争议。

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一些法律规定(总结版)

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一些法律规定(总结版)

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一些法律规定(总结版)民间借贷有关利息的一些法律规定(总结版)一、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以约定为准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表述为利息1分或者1分利,此种表述属于约定明确,按照交易习惯作有利解释)。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利息,一般实务中会按照1倍的lpr进行计算。

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本金+使用期限------方能产生利息一些民间借贷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三、有条件的认可复利同一合同项下的分期借款,前期利息可以作为计入后期本金,但是利息上限仍以最初本金和合同成立时4倍LPR为计算依据。

金融借贷可以计算复利;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最高院答复-民间借贷的利息、复利、违约金问题

最高院答复-民间借贷的利息、复利、违约金问题

最高院答复:民间借贷的利息、复利、违约金问题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答复了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等问题,下面我为你详细介绍。

受国际、国内金融环境的影响,民间借贷已成为一些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或个人的重要融资渠道,近几年的民间借贷活动显得尤其活跃。

但由于民间借贷实践操作中存在不规范性的特征,由此衍生了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全国各地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呈直线上升的趋势。

1、关于是否存在利息的争议问题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应认定为无息借贷。

如前述无息借贷逾期还款时,是否应支付利息?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未予明确,但通常理解应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

根据最高院通知第六条“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逾期还款的利息支付原则已有明确法律依据。

2、高额利息问题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该问题在最高院通知第六条中再次作出了相同规定。

根据该等规定,民间借贷活动中无论约定的利率多少,但法院予以支持的最高数额为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在很多情况下,民间借贷成为了人们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常用方式,其利息计算方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备受关注。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一般使用两种方式:简单利息和复利。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两种计息方式,并讨论其优缺点。

简单利息是一种较为简单的计息方式,它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时间。

其中,本金指借款人所借的资金金额,利率指借款人和出借人事先约定的利率,时间指借款的期限。

简单利息的优点是计算简单直观,容易理解和掌握。

然而,它也存在一定的缺点。

由于简单利息计算不考虑利息的再投资,所以相对复利来说,最终利息金额会较少。

此外,简单利息的计算没有考虑到时间的具体天数,只是简单地按月计算。

相对于简单利息,复利是一种更为精确的计息方式。

复利是指利息在每一周期(通常是一年)结束后,被重新投资,并与本金一起计算下一周期的利息。

复利的计算公式是:复利金额=本金×(1+利率)^时间。

其中,^表示乘方运算。

复利的优点是计算精确,相对于简单利息来说,利息增长更快,回报更高。

而缺点则在于计算过程较为繁琐,不如简单利息直观和易懂。

除了简单利息和复利,还有一种计息方式是按日计息。

这种计息方式根据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比较公平。

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期限(天数)/365总的来说,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式各有优缺点,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接受程度选择适合的计息方式。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特别是在利率方面,双方需要事先进行明确约定,确保利息计算的透明和公正。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注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超过法定的利率上限。

最后,作为借款人,我们需要准确理解和计算利息,合理安排还款,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3版)

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3版)

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3版)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

利息之债系从债,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更是普遍现象。

实践中发生的借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大,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

由于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

对于后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2020〕17号)第2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另外,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日)(下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间借贷纠纷存在哪些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存在哪些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存在哪些问题民间借贷是⼀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泛存在的民间⾦融活动,主要指⾃然⼈之间、⾃然⼈与法⼈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资⾦融通的⾏为。

下⾯店铺⼩编为你解答民间借贷纠纷存在哪些问题?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1、诉讼主体的构成上,通常有两种倾向。

⼀种是借款⼈与出借⼈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可能是亲属、朋友,也可以是同事、同学等等,⼀般出借⼈出于帮助的⼼理。

另⼀种是出借⼈与借款⼈互不相识,通过中间⼈介绍借款,出借⼈⼀般出于牟利的⼼理,这类民间借贷中很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法的⽬的,⽐如有的是预先在本⾦中扣除利息,有的甚⾄就是⾼利贷。

2、在借款的形式上,⼀般具有不规范性。

通常只是简单的借据,只有借款⼈和借款⾦额,或者是连借据也没有,只能提供见证⼈。

出现这些情况,是因民间借贷的双⽅往往具备特殊⾝份关系,总是碍于情⾯或出于纯朴的⼈格信⽤,⽽⼤多不采⽤书⾯形式或者只是草草⼏笔,写的⾮常简单。

3、在借款的约定上,表现出很⼤的随意性,或者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没有借款期限,还款⽅式、借款⽤途等⽅⾯的约定,存在借款合同要件的缺失。

这与借贷双⽅当事⼈的法律常识尤其是民事法律⽅⾯的基本知识相当淡薄、缺乏有很⼤的关系。

4、在借贷的担保⽅式上⼀般都约定不明确。

民间借贷的担保最常见的有两种,即保证和抵押,当事⼈⼀般将其作为借据中的⼀项条款来处理,但借贷的双⽅在有保证⼈保证时往往只让保证⼈签个字,也不注明是保证⼈,为以后出现纠纷法院处理时确定不了是保证⼈还是见证⼈埋下隐患。

还有的仅写明为“担保⼈×××”,具体的权利义务未注明,为将来产⽣纠纷埋下了隐患。

另外在约定抵押时,机动车抵押和房屋抵押⼜占多数,但这两种抵押却很少有⼈进⾏抵押登记,以致在出现纠纷时,当事⼈⾃⼰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注意的⼏个问题针对上述情况,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笔者认为应注意如下问题:(⼀)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民间借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文从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成因、法律适用以及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相互借贷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迅速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挑战。

本文将从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成因、法律适用以及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1.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据统计,我国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已占民事案件总数的很大比例。

2. 案件类型多样化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借款、企业借款、担保贷款、信用贷款等。

案件类型多样化,使得司法实践中需要面对各种复杂情况。

3. 案件标的额较大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扩大,案件标的额也呈上升趋势。

一些案件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较大影响。

4. 证据收集困难民间借贷案件往往涉及现金交易,当事人之间缺乏书面证据,导致证据收集困难。

部分当事人为了证明借贷关系,不得不提供虚假证据,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5. 案件处理周期较长由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收集困难,导致案件处理周期较长。

一些案件可能经过多次审理,甚至长达数年。

三、民间借贷案件成因分析1. 监管政策不完善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缺乏完善的监管政策,导致部分借款人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非法集资、欺诈等违法行为。

同时,监管机构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力度不足,使得一些违法借贷行为得以滋生。

2. 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相对较少,部分法律条款存在模糊地带,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此外,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也使得民间借贷案件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是指个人之间在进行借贷交易时所涉及的利息计算方式。

在金融市场中,借款人向出借方借款时,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作为借款的价格。

而对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交易来说,由于没有法定的借贷利率标准,所以利息的计算需要双方自行商定或参考市场利率。

在进行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时,两种常见的方法包括简单利息计算和复利计算。

简单利息计算是指在借款期限结束后,仅计算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考虑利息再投资的情况。

简单利息计算的公式为:利息=本金×年利率×借款期限在简单利息计算中,利息的计算仅基于本金和利率,并不考虑利息的再投资。

而复利计算是指在借款期限结束后,将产生的利息再投资,以产生更多的利息。

复利计算可以分为几种不同的计算方式,常见的有按年复利、按半年复利、按季度复利等。

以下以按年复利为例进行说明。

按年复利的复利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1+年利率)^借款期限-本金在复利计算中,利息的计算基于本金、利率和借款期限,同时考虑了利息再投资所产生的效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时,除了利息计算方法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利率商定:由于没有法定的借贷利率标准,借款人和出借方需要在交易前商定利率。

利率的商定应充分考虑两方的利益,并确保合理合法。

2.借款期限:借款人和出借方需要在交易前商定借款期限,并在利息计算中按照商定的期限进行计算。

3.利息支付方式:借款人和出借方需要商定利息的支付方式,如按月支付、按季度支付或一次性支付等。

4.利息税收:根据当地税法规定,利息可能会受到纳税的限制和要求,借款人和出借方需要合法履行相关的税务义务。

总的来说,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是根据借款人和出借方事先商定的利率、借款期限等条件,使用简单利息或复利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双方应合法公正地进行利率商定,并遵守当地的金融法规和税务法规。

民间借贷中利息相关问题

民间借贷中利息相关问题

浅析民间借贷中利息相关问题摘要民间借贷是一种发生在非金融组织的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行为,这种行为古来有之,更是生活中银行借贷之外的补充形式,在社会生活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分析民间借贷的基本概念和特征,从法律层面上探讨了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的相关问题,最后提出了简要的完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息法律作者简介:雷京卫,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35-02随着社会经济和市场的稳步发展,民间资本的累积不断提高,经济交易日趋频繁,因民间借贷活动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而纠纷中关于利息的问题,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学界有观点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

”也有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也称为民间信用,是指不通过业已存在的金融机构而在个人、个人与组织之间进行的一种借贷活动,是一种比较原始的信用形式。

”而目前,普遍认可的说法是,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组织之间直接进行的借贷。

下面通过几方面的问题,来对民间借贷进行进一步的了解:(一)民间借贷的主体问题目前,学界有的学者认为自然人、非金融组织是民间借贷的一般主体,也有的学者认为公民与其他组织是民间借贷的主体,笔者较为赞同前者的观点,因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是民法范畴中对民事主体的一般划分,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范畴,自然也应该符合这种划分方法。

民间借贷主体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是非金融组织。

以金融市场的出现为分界点,在此之前,并没有专门进行借贷的机构,即使是政府放贷的借贷行为在实质上也是与民间借贷无二的,因此非金融组织的概念也就无从说起。

金融市场出现后,有了专门从事存贷款活动的主体——银行,其出现为社会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其借贷行为的性质也与民间借贷有了明显的区别,因此,非金融组织的概念也随之出现了。

民间借贷复利的计算

民间借贷复利的计算

民间借贷复利的计算
1.民间借贷关系中以其他形式约定的复利如何认定?
从字⾯表述上看,本条只规定了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这是因为在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关于复利的约定较为隐蔽,对于本⾦的认定往往存有争议,成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个难点。

但本条规定实质上是对复利问题的规定,因此,若当事⼈以其他形式约定了复利,可参照本条规定来认定。

⽐如双⽅当事⼈明确约定复利计算的情形,⽆论约定的利率多⾼、计算复利的次数多少,参照本条规定,⼈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本息之和的限度就是以最初的本⾦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与最初的本⾦之和,超过此限度的部分,⼈民法院则不予保护。

2.在连续多次重新出具新的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和利息如何认定?
在只是重新出具⼀次债权凭证的情形下,依据本条规定,尚容易认定本⾦和利息,但实践中双⽅当事⼈往往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相当于出现多期借款,在此种情形下,⾄少需要分两步计算:
第⼀步,依据本条第1款规定,逐步认定各期本⾦,最终计算出最后⼀期的本息之和,这通常也是债权⼈请求债务⼈偿还的数额;
第⼆步,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判断最后⼀期的本息之和有⽆超过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最初的本⾦之和。

超过上限的部分,⼈民法院不予保护。

复利如何计算

复利如何计算

复利如何计算
复利的计算是对本⾦及其产⽣的利息⼀并计算,也就是利上有利。

复利计算的特点是:把上期末的本利和作为下⼀期的本⾦,在计算时每⼀期本⾦的数额是不同的。

复利的计算公式是:
复利现值是指在计算复利的情况下,要达到未来某⼀特定的资⾦⾦额,现今必须投⼊的本⾦。

所谓复利也称利上加利,是指⼀笔存款或者投资获得回报之后,再连本带利进⾏新⼀轮投资的⽅法。

复利终值是指本⾦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利息后,将利息加⼊本⾦再计利息,逐期滚算到约定期末的本⾦之和。

由于,通胀率和利率密切关联,就像是⼀个硬币的正反两⾯,所以,复利终值的计算公式也可以⽤以计算某⼀特定资⾦在不同年份的实际价值。

只需将公式中的利率换成通胀率即可。

民间借贷的利息有哪些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息有哪些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息有哪些法律规定合法的民间的借贷关系称为民间借贷,利息过⾼,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就是⾼利贷了,为让⼤家了解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下⾯这些有关民间借贷的利息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的利息有哪些法律规定借贷双⽅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付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效。

借款⼈请求出借⼈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在以上法规出来前,我国⼀直依照银⾏同期利率的四倍来计算⾼利贷,相关的规定如下:(⼀)利率问题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不得超过银⾏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不得超过同期银⾏贷款利率的4倍,双⽅可在银⾏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

⼀年期的银⾏贷款年利率为5.85%,则⼀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

由此可归纳为在银⾏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利贷,⽽⾼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利息问题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强制要求,有偿或⽆偿由双⽅约定。

如当事⼈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应按约定⽀付利息;如当事⼈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

因此,贷款⼈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息处理。

2、即使是⽆息借贷,借款⼈逾期不还款,贷款⼈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后的返还问题在此,我们不得不提醒借款⼈注意:双⽅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完毕后,借款⼈⼜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

对以上请求是否⽀持,司法实践是,对已履⾏的超过四倍的利息不判令返还。

其理由是根据诉讼法规定:当事⼈双⽅约定的“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保护”按此条规定:“超过部分的不保护”既不保护贷款⼈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返还多付的部分。

复利法律规定最新

复利法律规定最新

复利法律规定最新一、民间借贷是否允许复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金融机构向公民、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贷款而言,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狭义的民间借贷仅指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的民间借贷通常是指狭义的民间借贷,也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复利又称为“利滚利”,是指对利息的归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中未返还利息,则未返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下同)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于出借人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也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通过上面的讲述,我们可以知道,民间借贷禁止复利,“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二、无息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算利息无息的民间借贷包括定期无息借贷和不定期无息借贷两种。

对于定期无息借贷,借款人到期不还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对于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后借款人不还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催告后的利息,催告后的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通过上面的讲述,我们可以知道,无息的民间借贷并非一概“无息”,如果借款人迟延还款或者经催告后迟延还款的,还是需要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

事实上,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是可以凭借款双方的意愿,决定看是否约定利息的。

但我们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那该利息不能超出法定的范围才行。

如果您对利息可以约定多少不是很清楚的,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您看看。

贷款合同中计收复利的方法

贷款合同中计收复利的方法

贷款合同中计收复利的方法贷款合同中计收复利的方法贷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由借款人到期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的协议。

贷款合同中要如何计收复利呢?详情请看下文。

贷款合同中计收复利的方法银行计收复利符合货币学理论及《合同法》的规定。

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都仅仅是对货币时间价值与风险资产投资报酬的体现,不具有任何惩罚性,符合《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赔偿性。

按照货币学理论,货币经历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其价值会增加,增加部分的价值成为货币时间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货币时间价值不断增长。

利息是投资的货币价值,复利是再投资的货币价值。

一、银行对罚息计收复利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

案情概述:2012年12月10日,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马支行(简称“银行”)与中能滨海电力燃料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6亿元人民币贷款。

天津耐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抵押人”)以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主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等,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天津市佳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中能燃料配送有限公司(简称“保证人”)为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同前。

银行发放贷款后,借款人发生逾期。

一审及上诉:2013年7月13日,银行向天津高院起诉,诉请之一为“要求借款人偿还剩余本金,要求还清全部欠款之日应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天津高院一审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借款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借款人认为原审判决就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错误,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9.4条中的“未支付的利息”应指贷款期内产生的利息,而不应包括贷款逾期后的罚息。

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界定标准

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界定标准

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界定标准
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界定标准是相对而言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参照行业标准来进行界定。

以下是可能被认为是获取大额回报的一些标准:
1. 利率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标准利率:正规金融机构一般有较低的利率标准,如果某个借贷活动的利率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可能被认为是获取大额回报。

2. 过高的复利利率:如果借贷活动的复利利率过高,超过了正常的行业水平,可能被认为是获取大额回报。

3. 过短的投资周期:如果借贷活动所承诺的回报周期过短,比如几天或几周内即可获得高额回报,可能存在高风险,被认为是获取大额回报。

4. 缺乏正规监管和备案:如果借贷活动没有经过正规金融监管机构的备案,并且缺乏透明度和法律保护,可能存在高风险,被认为是获取大额回报。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可以作为参考,但并不绝对,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来判断。

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应当选择正规机构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自身权益和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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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复利问题
一、何谓“复利”
通过网络导航,《维基百科》所给的搜索结果是:复利(英文:Compound interest),是一种计算利息的方法。

按照这种方法,利息除了会根据本金计算外,新得到的利息同样可以生息,因此俗称“利滚利”或“利叠利”。

只要计算利息的周期越密,财富增长越快,而随著年期越长,复息效应亦会越为明显。

笔者认为,通常而言复利是指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以借款数额与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利息数额之和为本金再计算利息,以此类推至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得出的利息数额。

二、有关复利问题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立法中涉及复利问题的主要有:首先,1988年1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其次,1991年8月1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第三,中国人民银行1990年12月11日发布的《利息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不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

”第四,中国人民银行在1995年6有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中,规定固定资产全部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五,中国银行1981年3月13日发布的《中国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贷款暂行办法》中也有计算复利的规定。

通过以上对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复利问题的罗列后,可以发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没有关于复利的规定,有关复利的规定只是见诸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上。

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章,在适用范围上适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并不直接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

那么在处理民间借贷中的复利问题,只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
司法解释。

然而这两个司法解释在表述的文本上是不统一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中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中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法律适用原则中关于同一制定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比较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时间,则在处理民间借贷中的复利问题上应适用1991年8月1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三、民间借贷中复利应予适当保护
实践中,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成为适用该司法解释的一个瓶颈。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并非牟取高利,就可以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入本金后的利率未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就应当保护。

这种观点下是以含有利息的本金作为计算利率的本金,把含有复利的利率作为衡量是否高利的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该条款的文义上分析,将利息计入本金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遇有计算复利的,一律对复利部分不予支持。

第三种观点认为,从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和条文文义分析,对复利是持一种适当保护的观点,即允许适当计算复利,但超过该司法解释第六条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笔者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就复利问题作出约定的,至债权人起诉时产生的利息总金额不超出法定利息的四倍时,可以予以保护;超出法定利息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保护的其实并非复利,而是法律允许民间接待可以约定的适当高于银行利息的部分。

换而言之,复利仅是一种利息计算方法,只要按照该方法计算出来的利息总额不超过法定利息的四倍,即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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