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原因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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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内容摘要: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方便灵活的直接融资手段,在弥补正规金融机构
不足、缓解资金供需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已经毋庸置疑。但是,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民间借贷是资金供需双方的自发行为,缺乏监管性,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伴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社会纠纷亦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一系列问题使得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性日渐加大。因此,如何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就成为民间借贷发展道路中需要加以正视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集资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
(一)民间借贷的几种不同定义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民间借贷概念作出规定,学者们的相关研究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国外研究中一般将民间借贷称为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一样是一国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不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者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将民间借贷看作是仅发生在公民之间的一种资金借贷行为。也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不仅限于公民之间,还包括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民间借贷的对象范围广泛,包括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随着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的壮大,民间借贷在经济运行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与正规金融的关系成为学者们关注的话题,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也倾向于将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相提并论。较为典型的论述是认为民间借贷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非正规金融,是金融体系中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监管当局监管的金融交易活动,与正规金融一起组成一国的金融体系。类似的观点认为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管之外的,“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和流动性、存贷款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要求约束的金融活动”,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重要区别在于其不受监管性。
(二)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对象
在对民间借贷的不同定义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对象无疑是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问题。主体是民间借贷的参与者,对象则是主体在参与民间借贷过程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民间借贷的范围。民间借贷最早就是在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我国《合同法》也对自然人之间借款做
出了相应规定,自然人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毋庸置疑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各类经济组织的出现,企业也开始参与到民间借贷的行列中来,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也就是说,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也是民间借贷的合法主体。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条件下,企业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相互之间的借贷是否合法一直存有争议。
历史上的民间借贷既有货币借贷,又有实物借贷,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实物借贷占据着更为重要的地位,如粮食、布等的借贷,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不断发展,货币借贷则越来越成为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我国《合同法》第十二章的借款合同就是对货币借贷的规范,货币成为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定对象。此外,有价证券作为一种可交易的标准化金融工具,其所代表的价值可以用一定的货币金额来体现,通常认为与货币具有同种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将因借贷有价证券而发生的纠纷纳入法院受理范围,有价证券也可以成为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作为民间借贷标的物的货币(包括有价证券,下同),必须是贷款人的自有资金,贷款人不得利用从他人或者银行所获得的贷款从事借贷行为,防止可能出现的以获取高额利息收入为目的的投机行为。非以自有资金进行借贷的,可能会触犯刑事法律。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一)民间借贷利率持续上扬
随着我国实体经济的强劲增长,社会融资需求不断增加,而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正规金融根本无法满足市场对资金的需求。许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不具备从银行贷款的条件,更无法通过上市筹资,而民间借贷门槛低、手续简便,借贷双方基本以信用为主,大多无需抵押或担保,从而成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并日趋繁荣。据央行研究局通过在 2008 年和2010 年就民间借贷领域所做的两次调研发现,当前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这导致民间借贷的利率持续上扬,随同而来的是民间借贷主体的不断扩大和业务量增大。(二)民间借贷纠纷不断
伴随着民间借贷的日益繁荣,借贷纠纷也在逐年上升。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条件日臻成熟,建议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江苏省淮安市盱眙法院共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270件,案件总标的额近 3000万元。而且,由于这些民间借贷行为大部分没有规范的借款合同为依据,手续不齐全,有的还存在违法操作,使得案件事实的认定难度加大,给审判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另外,民间借贷的犯罪率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在南方,浙江“亿万富姐”吴英非法集资案还尚未叫停,北方紧接着又传出包头亿万富豪金利斌不堪高利贷压力自焚身亡的消息。对于民间借贷来说,目前在我国从正常合法的借贷行为演变成非法的、带有欺诈性的犯罪行为好像并不遥远。由于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认定标准把握不一,对于同一行为可能因依据不同而评价结果大相径庭,因此会出现关于吴英案件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三种观点的争论不休。
(三)民间借贷的法制不健全
法律规定尚不完善。首先,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判断标准规定不清晰,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错判。尤其是以大规模投资为目的的合法民间借贷与违反规定的非法集资之间,界限模糊,不易区分,使得正当的民间借贷也存在相当大的制度风险。其次,最高院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
款利率的4倍。但是这一标准通常不被遵守。法律规定存在缺失。首先,我国缺乏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民间借贷尤其复杂性、分散性和难以规范性,分散的立法往往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评判标准。且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民间借贷主体的合法性标准、民间借贷资本来源及去向等都缺乏相应法律规定。其次,市民之间以及农村的民间借贷往往以口头形式达成协议,出现纠纷时债权人往往不能通过司法途径有效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三、我国民间借贷存在问题
(一)法律保护缺乏和监管缺位,容易引发民事纠纷
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对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其在组织方式、运作机制、对当事人的约束、抵押担保等方面具有许多不规范的特征,随意性较强。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在农户缺乏有效投资渠道、存款低利率与高物价的驱动下,民间借贷的“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但是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容易引发借款人的道德风险,使资金到期无法偿还,从而引起债务纠纷,严重的甚至酿成治安事件,危害社会安定。(二)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民间借贷立足借贷双方的个人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市场的波动以及经营中的未曾预计的种种因素的出现,都会影响借贷关系的顺利完结。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四)民间借贷容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
民间借贷方便、快捷,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有效手段。但在解决资金需求者当务之急的同时,如果资金借入者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难以按时清偿债务,又以民间借贷方式借入资金、偿还旧债,便会大大增加借入者的资金成本,影响其信誉,引起借贷双方的债务纠纷。同时如果民间借贷与银行信贷相结合,容易让银行误解企业的资金状况,从而做出错误决策。
参考文献
[1] 韦熙: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出路,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12月3日。
[2] 方剑锋:“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与法律思考”,《山西法制报》,2012年5月15日。
[3] 丁慧敏、方熙梓、刘佳博、林华香等:“民间借贷的现状与分析”,《潮汕新闻》,2012 年09月18日。
[4] 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课题组:“利率市场化与同业定价协调机制”,《金融时报》,2012年11月12日。
[5] 李路:“打破金融改革桎梏化解民间借贷风险”,《上海证券报》,2012年12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