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群众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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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群众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____年群众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群众安全监督员队伍建设,发挥群众在维护社会安全中的作用,依法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群众安全监督员的选拔、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群众安全监督员的条件和选拔
第三条群众安全监督员是指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接受培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后依法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群众安全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
(二)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社会责任意识;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备法律行为能力;
(四)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安全知识;
(五)具备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群众安全监督员的选拔由公安机关、社区组织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共同负责,采取公开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等形式。
第六条群众安全监督员的选拔结果应当公示,被选拔的人员应当签订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章群众安全监督员的培训
第七条群众安全监督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升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岗前培训内容应涵盖法律法规、执法程序、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周期不少于15天。
第九条定期培训应当根据不同工作任务的特点,设置相应的内容和形式,确保群众安全监督员紧跟时代发展和需要。
第十条群众安全监督员培训应当注重实践教育,增强其技能和经验。
第四章群众安全监督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群众安全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参与社区安全巡逻,及时发现并上报安全隐患;
(二)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三)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参与事件处理和矛盾调解工作;
(四)参与社区治理,监督居民幸福安康的环境和条件;
(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治安巡逻,保障社区安全。
第十二条群众安全监督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和社会安全的信息。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监督员的管理制度,包括考核、奖惩等措施,激励和约束群众安全监督员依法履职。
第十四条社区组织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群众安全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及时解决问题和提供帮助。
第五章群众安全监督员的权益保障
第十五条群众安全监督员享有根据法律法规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得到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尊重和支持。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社区组织等应当为群众安全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第十七条群众安全监督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侮辱、诽谤等,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得到及时保护。
第六章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社区组织等应当加强对群众安全监督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处理。
第十九条对群众安全监督员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聘用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条公众可以通过投诉、举报和其他方式对群众安全监督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得到相关部门的受理和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群众安全监督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