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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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安全生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安检机构获得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必须满足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 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机动车安检。

3. 计量认证安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合格,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和认证合格范围内从事安检活动。

4. 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安检机构应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或称“主任检验员”、“总检”),同时还应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

从事安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汽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2人,摩托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应不少于6人。

4.2 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要求。

4.2.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4.2.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要求:⑴熟悉安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⑵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⑶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⑷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⑸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是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的管理工作,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公众的交通安全。

二、资格许可审查员的条件1.资格许可审查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高级技师以上职称或者同等资质。

2.资格许可审查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3.资格许可审查员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三、资格许可审查员的职责1.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申请材料,包括机构的组织机构、设备设施、人员配备等情况。

2.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机构的实际情况。

3.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提出改进建议。

4.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年度报告和监督检查报告,对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5.对资格许可审查员的职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资格许可审查员的权利1.资格许可审查员有权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2.资格许可审查员有权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补充。

3.资格许可审查员有权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整改和改进。

4.资格许可审查员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五、资格许可审查员的义务1.资格许可审查员应当保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商业秘密。

2.资格许可审查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

3.资格许可审查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敷衍塞责。

4.资格许可审查员应当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六、资格许可审查员的管理1.资格许可审查员由相关部门进行资格许可和管理。

2.资格许可审查员应当接受定期的考核和评价。

3.资格许可审查员应当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工作纪律。

七、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已经取得资格许可审查员资格的人员,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适应性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以上就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的内容,希望能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起到规范和引导作用,保障公众的交通安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是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培训、评价、考核和动态监管,提高审查员工作水平和审查质量,维护机动车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的行政法规。

二、审查员的条件1.审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公民,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2)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员(以下简称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检验工作满3年;(3)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专学历,并经过培训合格;(4)具有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正廉洁、业务精通、操作规范等良好素质;(5)具有较强的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审查员:(1)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关事项有严重违反规定或失信行为的;(2)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恶劣行为;(3)近五年内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未从事检验工作的;(4)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撤销会员资格,或者被吊销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证书的。

三、审查员的管理1.担任审查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先经过培训合格并且取得资格,方可上岗。

2.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更换新的审查员时,按照有关程序向审查员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原有的审查员资格,同时报审查员注册登记机构备案。

3.审查员的考核应当定期进行,并应当进行动态监管。

对未达到评价标准的审查员,不得执业,相关考核结果应当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协会或者社会团体公布。

四、审查员的培训1.担任审查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取得结业证书,方可上岗。

2.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安全标准等方面的内容,以及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方面的考核。

3.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相关培训证书应当具有真实性和可信度,不得存在考虑利益得失的虚假培训行为。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和环保性能的水平,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3. 审查员的条件和要求3.1 审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具备较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无不良记录,具备较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

3.2 审查员的培训和考核:•审查员应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组织的培训,学习相关法规和技术知识;•培训结束后,要经过考核合格方可获得审查员资格;•审查员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进行再次培训和考核。

3.3 审查员的职责:•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申请材料,审核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技术设备、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是否规范、准确和有效;•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发展。

4. 审查程序4.1 申请与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资格许可申请材料;•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安排审查员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员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机构的技术设备、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审查员需要编写审查报告,对审核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和评价;•管理部门根据审查报告做出相应的决定,决定机构是否符合资格许可要求。

4.2 审查结果的处理:•审查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颁发资格许可证书;•审查不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给予相应整改期限,并进行复审;•复审结果仍不合格的机构将取消资格许可,并进行公示。

5. 监督检查为了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持续符合资格许可要求,管理部门将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提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机动车的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立、管理和运行,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立第三条设立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技术人员;(三)具备相应的检验场地和办公条件;(四)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证书。

第四条申请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立,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条审批程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颁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证书。

第三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第六条日常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对其检验过程进行抽查,对检验结果进行核查,确保检验工作的公正、准确、高效。

第七条培训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技术水平,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第八条保密措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护车辆和所有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九条信息公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检验工作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检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四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第十条检验内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当覆盖车辆的各个方面,包括车身结构、发动机性能、制动系统、照明信号系统、轮胎、座椅安全等,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检验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检验标准,并对检验结果进行评定和报告。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渝文审[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文审〔2007〕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获证机动车安检机构提高安全技术检验水平,有效遏制无证开展安全技术检验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范围内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管理的范围第三条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安检活动的查处等。

第四条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第五条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安检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保持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检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

第六条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安检活动的查处主要包括: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擅自从事安检活动的查处。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第七条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管理机动车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行政审批人员实施审批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安检机构获得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必须满足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 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机动车安检。

3. 计量认证安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合格,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和认证合格范围内从事安检活动。

4. 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安检机构应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或称“主任检验员”、“总检”),同时还应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

从事安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汽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2人,摩托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应不少于6人。

4.2 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要求。

4.2.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4.2.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要求:⑴熟悉安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⑵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⑶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⑷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⑸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质检监〔2009〕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促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总局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制定的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办理程序》(国质检监[2006]378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国质检监[2006]380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6]379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7]369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7]369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国质检监[2007]12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第一章申请和受理第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或者检验资格许可变更、延续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安检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二)法人证明及复印件;(三)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四)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及复印件;(五)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是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管理机构授权的专业人员,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许可进行审查、审核及管理。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管理工作,保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合法性和精准性,订立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的职责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性,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订立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管理规定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的任职管理、工作职责和考核评价。

第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应服从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管理机构的领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管理机构的形象。

第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应保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商业隐秘,避开显现利益冲突。

第二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的选聘和任职管理第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应当具有较高的道德素养、较强的法律法规意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阅历。

第六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的选聘应当依照程序进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个人简历、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经过资格审查和面试后确定。

第七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管理机构订立的规定,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提升业务水平。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应当按时完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的审查、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应当了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许可程序和要求,依法审核资料,有效保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精准性。

第十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应当搭配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精)

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7]3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保证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质量,促进安检机构不断提高检验技术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为了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印制、式样、发放、使用、更正、更换、收回、销毁等环节的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的具体要求,总局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附件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二○○七年八月一日附件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一、总则为了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促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7号)的规定制定本规范.二、督管理的范围(一)安检机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安检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未获得安检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安检活动的查处等。

(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三)对获得安检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安检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保持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检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机构,包括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和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第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技术标准和检验程序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联网的管理系统,确保检验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与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联网的管理系统,及时得到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

第六条国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动车排放污染检验、机动车轻型货车依法检验等检验业务专业分工,提供相应的检验服务。

第七条地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按照所辖区域的机动车数量、工作量安排检验设备、人员,并确保其适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立第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申请设立,并按照批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场地,并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检验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保障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素质。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证书,并依法依规进行检验工作。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的管理,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质量和水平,加强监督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许可审查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的条件和岗位要求第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备相关高校本科以上学历,经过相关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本领和团队合作精神; 3. 具备较强的技术本领和专业知识,能够娴熟运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关标准和法规; 4. 具有良好的健康情形,具备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体力和心理素养。

第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的岗位要求如下: 1. 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否符合资格许可的相关条件; 2. 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组织架构、设备设施、实施管理制度等情况; 3. 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技术人员的资质和经验; 4. 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质保体系和质量管理; 5. 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三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的职责和权限第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的职责包含: 1.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2.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现场进行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3. 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并引导其改进; 4.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5.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许可进行复审,以保证其连续符合相关条件。

第六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的权限如下: 1. 有权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供应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料子; 2. 有权进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现场进行审核; 3. 有权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整改和督促; 4. 有权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许可进行暂时停止或取消。

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

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

我国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2009年3月14日编者说明:<1)目前机动车检测相关法规标准数量众多,编者根据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汇编,供同行参考.望有关掌握最新动向地朋友积极提供信息与建议,以便不断更新完善此文,与广大同行们共享.<2)本文为阅读与理解方便,对法规标准作了分类:法规文件:收集机动车检测有关部门法规、文件.技术方法:收集机动车检测有关方法、合格性评价标准.产品制造:对检测设备制造制定地产品制造标准.计量检定:技术监督部门对检测设备定期检验用标准.它应该是根据产品制造标准中对设备检测精度地相关要求,专门制订地定期检验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其它:本文所列GB/T 11798.<1-9)-2001系列标准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归口地设备检定技术条件,在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设备检定时首先是执行计量标准JJG、JJF ,无JJG及JJF标准规程地设备,参考部门标准执行.<3)检测方法与标准:目前我国主分安全检测、综合性能检测、环保检测三大类,分属公安部、交通部、环保局监管.a、安全检测:属公安监管,对所有社会车辆实施年检、事故检等,检测工程有:安全工程:速度表检验、制动检验、侧滑检验、前照灯检验;环保工程:机动车尾气排放、喇叭噪音外检工程:车身、底盘、动态检验.检测工程与方法:执行GA468-2004《机动车安全检测工程和方法》(过渡到2009.6.1被GB 21861-2008代替>检测标准:执行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b、综合性能检测:属交通监管,对所有营运车辆实施二级维护、技术等级评定等检测,检测工程有:外检、安全、环保、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等检测工程、方法、标准:执行GB 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部分引用GB 7258-2004 .联网标准:JT/T 478-2002 《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技术等级评定:JT/T 198-2004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建站能力要求: GB/T 17993-2005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地通用要求》C、环保检测:属环保局监管,用工况法或尾气双怠速法等检测机动车排放.执行标准见本文引用地各有关机动车排放地标准.一)法规文件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8.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7.1执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6号令,2005.8.1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国质检局2005第145号,2005-10-08>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质检局2005第74号, 2005-05-20>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质检局2006第86号, 2006-02-2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质检局2006第87号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国质检局2006第378号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局2006第379号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国质检局2006第380号文)关于印发《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地通知 (国认实[2007]74号文>机动车登记规定(修订稿>(公安部令2008第102号>二)技术方法1、安全检测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第1、2、3号修改单GA 468-2004 《机动车安全检验工程和方法》<过渡到2009.6.1被GB 21861-2008代替)GB 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程和方法》<2008.5.26批准,2009.6.1实施)GA/T 134-1996 《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条件》GA/T 123-1995 《移动式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条件》2、排放检测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621-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9758-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322-2002《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HJ/T240-2005 《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汽污染物排放限值地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 《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地原则和方法》3、综合性能检测GB 18565-2001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正修订)GB/T 17993-2005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地通用要求》JT/T 478-2002 《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JT/T 198-2004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正修订)GB/T 18276-2000 《汽车动力性台架实验方法和评价指标》GB/T 12480-1990 《客车防雨密封性实验方法》QC/T 476-1999 《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JT/T 497-2004 《乘用车悬架特性检测和评定方法》JT/T 510-2004 《汽车防抱死制动系统检测技术条件》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地分类》GB/T 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2-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 产品制造1、安全检测:JT/T 507-2004 《汽车侧滑检验台》;JT/T 508-2004 《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GB/T 13564-2005 《滚筒反力式汽车制动检验台》GB/T 13563-2007 《滚筒式汽车车速表检验台》JT/T 633-2005 《汽车悬架转向系间隙检查仪》GA/T 485 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2、排放检测JT/T 386-2004 《汽车排气分析仪》JT/T 506-2004 《不透光烟度计》HJ/T289-2006 《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1-2006 《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0-2006 《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292-2006 《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3、综合性能检测JT/T 445-2008 《汽车底盘测功机》JT/T 448-2001 《汽车悬架装置检测台》JT/T 503-2004 《汽车发动机综合检测仪》JT/T 504-2004 《前轮定位仪》JT/T 505-2004 《四轮定位仪》JT/T 632-2005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JT/T 638-2005 《汽车发动机电喷嘴清洗检测仪》JT/T 634-2005 《汽车前轮转向角检验台》JT/T 649-2006 《多功能制动性能检验台技术条件》四> 计量检定注: JJG(交通>为交通部门制定地交通部门计量规程,JJG为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地国家计量规程. 相应标准有JJG后,JJG(交通>不再在下面列出,技术监督部门优先使用JJG 标准.1、安全检测JJG 745-2002 《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检定规程》JJG1014-2006 《机动车检测专用轴(轮>重仪检定规程》JJG 906-96 《滚筒反力式汽车制动检验台检定规程》JJG 908-1996 《滑板式汽车侧滑检验台检定规程》JJG 909-96 《滚筒式汽车车速表检验台检定规程》JJG1020-2007 《平板式制动检验台检定规程》JJF1169-2007 《汽车制动操纵力计校准规范》JJG 188-2002 《声级计检定规程》JJG 910-1996 《摩托车轮偏检测仪》JJF 1196-2008 《机动车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校准规范》J JJF1168-2007 《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校准规范》JF 1193-2008 《非接触式汽车速度计校准规范》JJG144-2007 《标准测力仪检定规程》2、排放检测JJG 847-1993 《滤纸式烟度计》JJG 976-2002 《透射式烟度计检定规程》JJG 688-2007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检定规程》正在制订地国家计量标准:JJF***-2009 《机动车排放检测用底盘测功机校准规范》JJF***-2009《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检测系统校准规范》3、综合性能检测JJF1141-2006 《汽车转向角检验台校准规范》JJG 653-2003 《测功装置》JJF1151-2006 《车轮动平衡机校准规范》JJF1154-2006 《四轮定位仪校准规范》JJF 1192-2008 《汽车悬架装置检测台校准规范》JJG(交通>009-1996《四活塞联动式油耗仪检定规程》JJG(交通>012-2005《汽车发动机曲轴箱窜气量测量仪检定规程》JJG(交通>013-2005 《汽车发动机检测仪检定规程》五)GB7258及GB21861引用标准:GB 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及第1号修改单GB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地安装规定GB11567.1-200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2-2001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5084-2006 机动车辆后视镜地性能和安装要求GB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18100-20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地安装规定》及第1号修改单GB13094-2007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8986-2003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T21085-2007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GA36-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7-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GA801-2008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2-2008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B/T16887 卧铺客车技术条件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地标志GB 4599-1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B 5948-199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地燃烧特性GB 9656 汽车安全玻璃GB 10395.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总则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GB/T 11381—1989 客车顶部静载实验方法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GB 13057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地强度GB 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T 1359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实验方法GB 13954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 15365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地图形符号GB 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GB/T 1841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GB/T 18697—2002声学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eqv ISO 5128:1980)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GB 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GB 19152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A 406 车身反光标识QC/T 659—2000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五、其它GB/T 11798.1-2001《滑板式汽车侧滑检验台检定技术条件》GB/T 11798.2-2001《滚筒反力式汽车制动台检验台检定技术条件》GB/T 11798.3-2001《汽油车排气分析仪检定技术条件》GB/T 11798.4-2001《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检定技术条件》;GB/T 11798.5-2001《滤纸式烟度计检定技术条件》GB/T 11798.6-2001《对称光前照灯检测仪检定技术条件》GB/T 11798.7-2001《轴<轮)重仪检定技术条件》GB/T 11798.8-2001《摩托车轮偏仪检定技术条件》GB/T 11798.9-2001《平板式制动实验台检定技术条件》GB/T 27025-2008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地通用要求》代替GB/T 15481-200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局长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解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规划设置管理办法》

解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规划设置管理办法》

解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规划设置管理办法》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不仅关系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

因此,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就成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人们共同关注的焦点。

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规划设置管理办法》.有关人士表示,这是一项与当前安检机构状况相适应的重要的设置规划,对于各地质监部门做好安检机构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安检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将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深入细致地了解该管理办法. 新形势提出新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是对机动车安全、环保性能进行新车注册登记检验和定期检验的一种重要的质量检验机构。

据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司长纪正昆介绍,目前全国共有各类安检机构2000多家,每年需承担一亿多辆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这是一项关系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重要工作。

据了解,2005年8月,1860家安检机构由公安部移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

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成为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

为此,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做了大量的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管理工作,制定发布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87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和技术文件。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机动车辆的需求进一步增强,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量和工作难度都将随之增大.”纪正昆司长介绍,近几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各类机动车数量大幅上升,机动车年销售增长率达两位数,汽车社会保有量每年增加400多万辆,而摩托车社会保有量则增加更多。

面对这一状况,部分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反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能力不足,需要新增安检机构以满足工作的需要;另外,我国现有的一些安检机构在设置方面还不太完善,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一、总则(一)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核查工作,加强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统一审查员的条件、考核、注册、职责,制定本规定。

(二)审查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注册、使用和日常管理,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二、条件(一)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所在单位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车辆相关工作满3年或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满2年;2.中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安检工作满5年。

(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考核合格。

(三)担任组长的审查员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2.具有较强的现场条件核查技能和丰富的核查经验。

三、考核— 60 —(一)现场条件核查工作程序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技术条件和方法标准。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基本性能和适用范围,有关仪器设备的标准,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

(五)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核查方式、方法、技巧等。

四、注册(一)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审查员注册。

(二)审查员注册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审查员申请表,见附件1;2.学历证明复印件;3.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合格的申请人员给予注册,发放审查员证书,见附件7。

(四)审查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申请注册。

(五)国家公务员不得申请注册。

五、职责(一)审查组长职责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工作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对核查工作— 61 —的质量负责。

其职责如下:1.分配审查组各成员工作,合理编制现场核查计划,严格按程序组织策划现场核查活动;2.主持召开首、末次会议,组织实施现场核查活动,组织审查组内部会议,讨论核查情况;3.组织完成不符合项的汇总和核查结论的确定,编制现场核查报告;4.代表审查组与安检机构沟通和联络,妥善处理核查活动中的异常和争议;5.协调审查组内各项工作,指导审查员独立完成任务,并对审查员的工作进行评价;6.完成与本次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7.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对安检机构核查的完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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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
审查员申请表
有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说明:指有关机动车辆检测、车辆设计、制造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附件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现场审查人员守则
1. 认真贯彻国家对机动车安检机构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的规定。

2. 参加审查时主动出示注册审查员证书。

3. 工作中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在审查中客观地观察事物,冷静地分析问题,做出公正地结论。

4. 服从管理,不擅自变更审查任务。

5. 主动回避与自己有经济、行政等关系的审查。

6. 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不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不接受机构的馈赠或参加机构安排的娱乐活动,不参与受审查机构的有偿咨询活动或在受审查机构中兼职,不以权谋私,不侵害机构正当权益或借机推销产品和服务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7. 严格保守机构的技术秘密,对审查情况保密。

8. 举止文明,态度和蔼。

2
附件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注册备案汇总表
(审批部门公章)
3
附件4: 审查编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
现场审查人员声明
一. 概况
1. 受审查机构名称:
2. 审查类型:□初次审查□监督检查□扩大许可范围□换证审查
3. 审查日期:
二. 声明承诺事项
1. 本人将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以客观、公正和科学、严谨的态度从事审查工作,任何结论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徇私舞弊;
2)不泄露在审查过程中获得的受审查机构的相关信息;
3)不泄露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尚未公布的信息;
4)不接受被审查安检机构的任何馈赠和超出工作需要的接待,包括游览、娱乐活动;
5)如实上报审查结果,对相关事实不隐瞒,不漏报。

2. 本人在审查工作中所借用的有关资料或物品,在审查工作结束后将及时归还;
3. 本人对所承担的审查结果负责,并愿意承担因工作失误而引发的的法律连带责任。

三. 声明签署人
4
附件5:审查编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
现场审查人员公正性声明
一.声明事项
1. 本人自愿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审查工作,并已知晓有关工作要求及规定;
2. 本人及所在组织过去两年没有向受审查机构/人员提供过与资格许可有关的咨询服务;
3. 本人过去两年没有与上述受审查机构发生直接的行政、经济、商务及其他利益关系;
4. 本人将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6)以客观、公正和科学、严谨的态度从事评审工作,任何结论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徇私舞弊;
7)不泄露在审查过程中获得的受审查机构相关信息;
8)不泄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派出审查组的质量监督部门尚未公布的信息;
9)不接受被审查机构的任何馈赠和超出工作需要的接待,包括游览、娱乐活动;
10)如实上报审查结果,对相关事实不隐瞒,不漏报。

5. 本人对所承担的审查结果负责,并愿意承担因工作失误而引发的的法律连带责任。

二. 声明签署人
5
附件6: 审查编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
现场条件审查工作反馈单
受审查机构负责人签字:(机构盖章)
年月日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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