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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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
•【公布日期】2001.12.04
•【文号】农发行字[2001]251号
•【施行日期】2001.12.0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财务会计报告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4日农发行字[2001]251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稽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稽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财务会计报告稽核工作,保证国家财经法规和农发行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发行财务会计报告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和情况说明书。

第三条各级行稽核部门要将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稽核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稽核中以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农发行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对辖属各级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的准确性、合规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稽核,以确保财务状况及其经营成果的真实、准确。

第四条各省级分行稽核部门在做好本级行财务会计报告稽核的基础上,要对所辖机构开展财务会计报告稽核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稽核部门。

第二章稽核的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稽核的对象是农发行各级行及其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业务经营状况与成果。

第七条各级行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稽核,可分别采取现场稽核。

非现场稽核以及现场稽核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方式,并尽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按适当的比例对所辖机构的财务会计报告实施现场稽核。

第八条财务会计报告稽核主要是对年度、半年度报表进行稽核,各级行还应结合本行实际,对月度、季度报表有重点地进行稽核。

第三章稽核的重点内容
第九条利息收入的稽核。

主要稽核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应收利息核算期限和计算的合规性;表外应收利息核算的准确性;有无以贷收息、任意扩大挂账停息贷款范围,擅自减免贷款利息的问题。

第十条利息支出的稽核。

主要稽核应付利息按规定提取的准确性;有无虚列利息支出或在利息支出中列支非利息支出项目等问题。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支的稽核。

主要稽核有无弄虚作假,虚增虚减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支出以及隐瞒、截留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虚列金融机构往来支出,转移资金的行为;有无列支固定资产、业务管理费等问题。

第十二条业务管理费用的稽核。

主要稽核费用总额和专项费用计划指标的有效性,有无在其他科目列支业务管理费或随意冲转业务管理费的问题;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是否据实列支,有无虚列、超支、预提、列支其他支出或在其他科目列支的问题;工资账户开支范围的合规性;有无违规预提、提高开支标准问题以及虚列费用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大宗修理费列支的合规性,有无以固定资产修理费名义搞以修代建,将固定资产购置和基本建设费用支出列入成本;租赁费列支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以租代购等问题。

第十三条其他营业收支的稽核。

主要稽核各种表外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等收入纳入损益核算的情况;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按规定提取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营业外收支的稽核。

主要稽核营业外收支核算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稽核。

主要稽核营业税金及附加计算的准确性;有无将已交纳的其他方面的税金在本科目列支的情况。

第十六条应收、应付款的稽核。

主要稽核应收、应付款项和其他应收、应付款项账户有无不合理财务收支挂账的情况。

第十七条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使用正确性的稽核。

第十八条信贷资产质量真实性的稽核。

主要核对项目电报、会计账表数据与信贷监测表中统计数据的一致性2贷款占用形态调整的及时、准确、合规情况。

第十九条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完整性的稽核。

主要稽核按上级行要求编制的各种报表的种类、格式和内容的完整性;管理行汇总报表是否齐全、完备。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性的稽核。

主要检查是否按规定按时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总行印发的关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通知中规定的其他事项的稽核。

第四章稽核程序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会计报告稽核工作程序等其他方面要求,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省级稽核部门对本省全辖财务会计报告稽核情况的汇总报告,要于财务会计半年度、年度报告正式上报总行后的20日内上报总行稽核部。

第二十四条稽核部门对稽核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处罚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整改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本行实际,制定财务会计报告稽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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