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缔约过失责任

合集下载

(合同知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

(合同知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内容概述:缔约过失责任的出现为解决缔约阶段因一方过错致另一方信赖利益亦或固有利益损害的救济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但我国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研究一直处于茫然、困惑与徘徊之中。

司法实践中亦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与适用上的混乱。

虽然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统一合同法,正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但这些规定不尽善尽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学多争议,对该制度的理解存在诸多不同,以致产生不少歧义.本文在理论上从多方面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评价、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完善缔约过失责任的建议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消时,缔约人才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简言之,缔约过失责任所违背的义务是一种“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所萌芽。

“罗马法上在契约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而无效时,买受人若善意无过失,为保护交易安全,于特殊情形下,承认买主得基于买主诉权,以诚意诉讼,向买主请求赔偿因契约无效所受之损害。

由此可以推知,信赖利益的赔偿观念在罗马法已存在,只不过情形不多,适用范围也较小罢了。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

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将德国普通法源之罗马法扩张解释,他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

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涵目前实践中经常发生某投资商与某地区签订开发该地区的意向性协议,而后以各种借口又不愿签订正式合同,但该地区却进行了一系列的配套准备工作,从而造成了损失。

没有正式合同,谈不上违约责任,但又确实造成了损失,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另外,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以后,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责任。

合同被撤销或无效,谈不上违约责任,那么这一法律责任的性质又是如何? 这就需要引出一个新的责任形式,即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我国有学者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还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后,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助、等先契约义务而致使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里蕴含着几层意思:①损害行为发生于缔约过程中;②损害行为违反的是先契约义务;③受害人损失既包括信赖利益之损失,也包括固有利益之损失;④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情况,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场合。

我国地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类型有:①合同不成立;②合同无效;③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义务致使他方遭受财产损失;④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致他方身体、健康受损失。

显然,后两种类型并不排除合同有效成立的可能。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前《经济合同法》第16条第1 款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们分别适合于不同的情况和法律关系,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种责任的定义、适合范围和相关要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不谨慎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责任。

其要点包括:1.1 合同订立过失责任: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未明确约定条款或者未履行格式要求等,导致合同存在缺陷或者不完整,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1.2 合同履行过失责任: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未按时履行义务、未提供合格的产品或者服务、未保持商业信誉等,导致对方无法享受合同约定的权益或者遭受经济损失。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替代责任等,以恢复对方的利益。

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义务所引起的责任。

其要点包括:2.1 违约行为的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数量、质量等履行义务,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

2.2 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履行义务、解除合同等形式,具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

2.3 违约责任的后果:违约责任的后果包括对方可以要求履行、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等,同时违约方可能面临声誉伤害、违约金支付等后果。

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引起的责任。

其要点包括:3.1 侵权行为的认定:当事人通过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行为。

3.2 侵权责任的形式:侵权责任可以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住手侵害行为等形式,具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确定。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合同过程中,缔约⼀⽅当事⼈因违反诚实信⽤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法定损害赔偿之债。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1.缔约过失须得发⽣于合同正式缔结成⽴之前的先契约阶段(缔约之际)。

2.承担缔约过失者须得具有主观上过错[故意/过失]。

3.缔约⼈的过失⾏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原则⽽⽣的某种义务。

4.缔约过失⼈的过失⾏为给相对⼈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与过失⾏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相对⼈有信赖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A.主要表现为得不到补偿的费⽤①缔约费⽤;
②准备履⾏或履⾏合同的费⽤;
③丧失唯⼀或难以替代合同机会的损失。

B.不包括因合同成⽴、⽣效所获得⽽未获得的合同利益。

(2)因果关系指缔约⼀⽅当事⼈违反法定附随或先合同义务的⾏为与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恶意磋商指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

【提⽰】⼀般认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的最核⼼要件。

2.订约欺诈指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情况:
(1)欺诈者主观上有恶意:欺诈⼀⽅故意陈述虚假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客观上实施了欺诈⾏为;
(3)被欺诈的⼀⽅因欺诈陷⼊错误。

3.侵犯商业秘密⾏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他⼈的商业秘密。

(1)当事⼈必须知道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2)⾏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了该商业秘密;
(3)因⼀⽅当事⼈泄露或不正当使⽤该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所有⼈造成了损失。

第五章 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章 缔约过失责任
(1)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 (1)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在缔约过程 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 中以及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的情 系的存在为前提 。 况下产生的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 (2)缔约过失责任所违反的是一方 所产生的责任 。 当事人先前的予信行为所导致的
特殊义务。 (3)违约责任主要适用严格责 (3)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过错责任 原则。 任原则 。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 (4)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一种法定责 任 定责任形式 (5)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 (5)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 是指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不 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但 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 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
二、当事人一方须有缔约过失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 假情况; (三)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道路合同过程中知悉的 商业秘密。 (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主要有:
(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约过 程中产生的 (2)作为缔约过失责任之构成 要件的缔约过失行为侵害的 是信赖利益 (3)缔约过失行为一般违反的 是积极义务 (4)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错责 任原则 (5)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赔 偿损失 (6)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 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1)侵权责任存在于一切社会 交往之中 (2)侵权行为侵害的原则上是 财产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一般 是绝对权, (3)侵权行为违反的是一种法 定的消极义务 (4)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 任原则,例外地适用无过错 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 (5)侵权责任的形式除此之外, 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 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 (6)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 则包括现有财产的灭失和可 得利益的丧失,且依法有所 谓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浅析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韩祥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担的义务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后各国在立法上或在实践中承认了这一制度。

我国《合同法》虽没有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但一般都认为第42和43条的规定实质上是缔约过失责任。

关键词:缔约过失先合同义务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概念研究是基础性的研究,我们首先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起源来分析这一制度的含义。

最早明确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是德国学者耶林。

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报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开始了对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上进行深入讨论。

从此,许多国家的立法和法律实践中开始应用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问题。

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第一次在立法上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加以规定,该法第197条规定:“从事缔约磋商行为之际,当事人应遵循依诚实信用及交易惯例所要求的行为的义务。

”第198条规定:“于为缔结契约磋商行为之际,因过失致相对人遭受损害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即使契约未能成立亦然。

”之后,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以及瑞士、法国的判例和学说也都先后接受了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从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引入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在第42和43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目前法学理论界尚存在较大争议,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我国台湾民法学者梅仲协先生将缔约过失责任概括为:“当事人所欲订立之契约,其必要之点不合意者,则应负缔约过失之责任,该他方当事人因契约不成立而蒙受损害者,得请求相对人赔偿其消极利益;”而且“于为缔结契约磋商行为之际,因过失致相对人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任,纵契约未成立亦然。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中,题为“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首倡的,此后,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探讨,产生了诸多覌点。

其中,依实証法学家的观点,契约法上的责任只能因契约产生,当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契约法上的责任便无从谈起。

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合同并不都是有效的,而当事人一方常因此遭受到损害。

因此耶林提出,“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

立法上,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并未全面接受耶林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没有将其作为一般责任要件予以规定,只是在某些条款上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

日本、意大利、前苏联等国的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到20世纪的1941年《希腊民法典》正式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加以规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而《民法通则》和一些民事单行法又不足以调整这一类纠纷,面对这一现实,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建立在契约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上的,它的产生是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存在着缺陷,此种缺陷,使缔约之际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到损害时而得不到救济。

因为,双方当事人为订立契约而从事磋商的过程中,彼此之间需要存在一种相互信赖的关系,才有可能促成契约的达成。

但是,如果一方或双方因过错而致使契约未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当然就意味着破坏了这种相互信赖关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因此有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为了弥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调整范围存在的缺陷,而使缔约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得到救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法律制度运用而生,成为保护缔约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担当。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共同构成民法上完整的责任体系。

缔约过失责任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信赖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协力、保护、保密、禁止欺诈等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的义务内容。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解释: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是因为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

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其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条件不成就而尚未发生效力,所产生的责任当为合同责任,而非缔约上过失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虽然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但是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已经进行某种缔约联系并实际展开缔约活动。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前提是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附随义务,即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与合同订立有关的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相互协作和保护的义务,即缔约当事人在缔约之际应尽必要的注意,尽力保护对方的利益,尽可能地为其提供方便;忠实与保密义务,即当事人在缔约之际,不得欺诈、胁迫以及滥用优势地位,也不得随意泄露其在缔约过程中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从这个角度看,缔约过失责任就是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这些先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损失为前提。

信赖利益又被称为消极利益或者消极合同利益,指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成立或者有效而因为合同不成立而蒙受的损失。

它包括因对方的缔约过错行为而致使其财产的直接减少,如为了缔结合同所支付的差旅费等有关费用;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失去的其他可以获得的机会等。

当然,对合同成立或者有效的信赖必须合理,否则不能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主张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二、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违反合同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实际上是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怎样的?如何正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

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的行为。

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

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
1、必须是在缔约过程中
如果合同成立,互负权利义务,一方未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追究违约责任,而非缔约上过失责任。

此时间界限应以合同生效为准,合同未成立之时的损害为缔约上过失责任,没有疑问,但有时合同虽成立,但离生效还有一段时间,抑或虽成立但缺少生效要件而未生效,此时所生损害亦为缔约上过失责任。

概言之,凡在合同权利义务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害责任,均为缔约上过失责任。

2、必须当事人有损害行为,违反了先契约行为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未违背先契约义务,即使对方有损失也无需承担责任。

至于先契约义务的具体内容,如前文所讲,不再赘述。

3、必须造成对方损失
缔约上过失责任以弥补损失为宗旨,损害事实是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必须要件,无损失即无赔偿。

4、缔约人违反先契约义务时必须有主观过错
这是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义务。

过错是为法律所不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它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

缔约上过失责任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它确认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时通常只强调谁在缔约上有过错,而不太重视损害的直接促成过程。

我们知道,
1。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们分别适合于不同的情况,涉及到合同关系、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本文将分别对这三种责任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缔约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要求缔约过失责任成立,需要证明一方存在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另一方遭受了损失、损失与疏忽或者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举例例如,甲方在合同中明知乙方的特殊要求,却未按照要求履行,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那末甲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类型违约责任分为实际违约和法律违约两种类型,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律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3 违约责任的后果违约责任的后果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履行法定责任等,具体后果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定。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伤害结果、过错和因果关系等,这些要件是判断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

3.3 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包括经济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危(wei)险等,赔偿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四、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联系与区别4.1 三者之间的联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都是在合同关系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交叉点。

4.2 三者之间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涉及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疏忽行为,违约责任主要涉及合同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侵权责任主要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及构成要件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及构成要件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及构成要件相信在我们的⽣活中很多⼈都不知道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及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产⽣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那么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及构成要件?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过程中,⼀⽅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致另⼀⽅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甲⼄双⽅在谈判过程中,甲向⼄允许如果⼄不与丙签约,则甲将与⼄正式签订合作合同。

⼄信赖甲的允诺⽽未与丙签约。

但甲最终拒绝与⼄订约从⽽使⼄遭受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发⽣在缔约阶段。

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因此,它只能发⽣在合同的缔结阶段,⽽不能发⽣在合同成⽴后。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合同的订⽴应采⽤要约、承诺⽅式,因此缔约过失责任的起始点应当以要约⽣效时为准;在要约未⽣效前,当事⼈还谈不上就缔约进⾏磋商,因此也就没有先合同义务的存在。

(2)⼀⽅违反依诚实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发⽣在缔约阶段,当事⼈之间并没有合同义务,因此,它不是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后果。

先合同义务既不是由当事⼈约定的,也不是当事⼈可以排除的,它是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缔约当事⼈各⽅的利益,基于诚实信⽤原则⽽赋予当事⼈的法定注意义务,它的内容依不同情形,主要是告知、说明、协作、照顾、忠实、保密、保护等。

(3)⼀⽅受有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以赔偿损失为内容的责任,因此,⼀⽅受有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虽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为,但另⼀⽅未受有损失的,也不发⽣缔约过失责任。

不过,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主要是指另⼀⽅当事⼈因信赖合同的成⽴和有效⽽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如订⽴合同的费⽤、准备履⾏的费⽤等,⽽不包括履⾏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的定义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包括:1、恶意磋商是指一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假借订立合同与对方磋商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

如甲企业知悉自己竞争对手在收买乙企业,为了与对手竞争,遂与乙企业谈判购买事宜,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间,使竞争对手失去收购机会,之后即宣布谈判终止,致使乙企业遭受重大损害。

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指对涉及合同成立与否的事实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而引诱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

如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没有得到进(出)口配额而谎称获得;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等等。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应理解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通常有以下情形: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所谓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从事一般的民事行为,又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的行为。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了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目前实践中经常发生某投资商与某地区签订开发该地区的意向性协议,而后以各种借口又不愿签订正式合同,但该地区却进行了一系列的配套预备工作,从而造成了缺失。

没有正式合同,谈不上违约责任,但又确实造成了缺失,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另外,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以后,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责任。

合同被撤销或无效,谈不上违约责任,那么这一法律责任的性质又是如何? 这就需要引出一个新的责任形式,即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我国有学者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抗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任利益的缺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有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还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后,因一方违抗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爱护、通知、协助、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使相对方信任利益、固有利益遭受缺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那个地点包蕴着几层意思:①损害行为发生于缔约过程中;②损害行为违反的是先契约义务;③受害人缺失既包括信任利益之缺失,也包括固有利益之缺失;④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情形,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场合。

我国台湾地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类型有:①合同不成立;②合同无效;③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义务致使他方遭受财产缺失;④缔约之际未尽爱护义务致他方躯体、健康受缺失。

明显,后两种类型并不排除合同有效成立的可能。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缺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缺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前《经济合同法》第16条第1 款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

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

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

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三种常见的责任形式。

它们在合同关系和民事责任领域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别对这三种责任形式进行详细解析。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的概念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者造成损失的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基于过失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缔约过失的要件要求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包括:合同关系存在、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失行为、过失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损失、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的定义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违约责任是一种基于合同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可以分为实际违约和法定违约两种情况。

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定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3 违约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等。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情形。

侵权责任是一种基于民事侵权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伤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责任。

当事人应当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伤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存在过错行为。

3.3 侵权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侵权行为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缔约过失责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52)

缔约过失责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52)

缔约过失责任—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52)
某旅游地的纪念品商店出售秦*皇兵马俑的复制品,价签标名为“秦*皇兵马俑”,2800元⼀个。

王某购买了⼀个,次⽇,王某以其购买的“秦*皇兵马俑”为复制品⽽⾮真品属于欺诈为由,要求该商店退货并赔偿。

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商店的⾏为不属于欺诈,真正的“秦*皇兵马俑”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买卖的禁⽌流通物
B.王某属于重⼤误解,可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C.商店虽不构成积极欺诈,但构成消极欺诈,因其没有标明为复制品
D.王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可要求商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

《⽂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物:
(⼀)国有⽂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国有馆藏珍贵⽂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物。

据此可知,本案中的秦*皇兵马俑属于国有⽂物,禁⽌买卖。

因此,商店不可能出售真正的“秦*皇兵马俑”,其⾏为也就不属于欺诈。

选项B.D说法错误。

国有⽂物禁⽌出售,这是国家法律明⽂规定的,王某不可能也不应该对此有误解。

因此,王某不属于重⼤误解,其⽆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情形合同的订⽴要依法,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导致合同⽆效要承担相应责任,那么确定其赔偿范围时应注意什么,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情形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情形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情形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发⽣的阶段,可将缔约过失责任⼤致归纳为以下⼏种具体情形及类型:1、合同不成⽴之缔约过失责任。

实践中,造成合同不成⽴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有多种类型:(1)假借订⽴合同,恶意进⾏蹉商;(2)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对⽅的商业秘密;(3)要约⼈违反有效要约,即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七⼗六条的规定,撤回要约;(4)悬赏⼴告不成⽴或悬赏⼈撤销悬赏⼴告,致使相对⼈利益受损害;(5)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规定的义务;(6)在缔约磋商过程中,因⼀⽅的不作为⾏为致使对⽅当事⼈受到⼈⾝或财产损害的;(7)实践合同当事⼈不交付标的物致合同不成⽴之缔约上过失责任等。

2、合同⽆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成⽴后,会因为各种原因归于⽆效。

当造成合同⽆效的原因在合同订⽴时就已存在,并含有当事⼈过错因素时,缔约上过失责任便有了产⽣可能。

这种情形主要类型有:(1)因⼀⽅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被⼈民法院认定合同未成⽴或确认合同⽆效;(2)依法需经批准、登记才能⽣效的合同成⽴后,因未被批准、登记⽽使合同归于⽆效,⽆过错⼀⽅在合同成⽴后为准备履⾏⽽受到损失;(3)效⼒待定合同未获追认权⼈追认,致使相对⼈利益受到损害。

3、合同被撤销之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成⽴⽣效后,可因意思表⽰不真实⽽被撤销,这主要指重⼤误解和因欺诈、胁迫、乘⼈之危造成的意思表⽰不真实。

⼀般来说,撤销权总是赋予意思表⽰不真实的⼀⽅,以维护其利益。

这种情形主要类型有:(1)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2)未尽必要的通知、告知义务或者疏于照顾,致使对⽅当事⼈对合同性质或条款产⽣重⼤误解⽽被撤销;(3)缔约⼀⽅歪曲事实致使对⽅当事⼈违背⾃⼰的真实意愿⽽为缔约⾏为;(4)缔约⼀⽅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或因⼀⽅过错使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成⽴后被确认⽆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缔约过失责任
2015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缔约过失责任。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征程已经出发,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2015年司考金榜题名。

《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
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一】甲向乙借钱10万元盖房,乙不愿意,碍于面子假装答应。

为了表明自己很够哥们,乙对甲说:“十五天后你到我家去取,钱没问题。

你抓紧时间动工,不要耽误。

”甲信以为真,立即开挖地基,购进部分原材料。

十五天后,
甲前往乙家取钱,乙留下信件曰:“我已于昨日赴美留学三年,因学费昂贵,暂无钱可借,请海涵!”甲四处借钱未果,盖房之日遥遥无期。

①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因乙未交付金钱,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未成立。

②乙因过错违反了忠实义务,并因此信赖造成了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盖房遥遥无期,开挖地基、购买原材料会产生部分沉没资本),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例二】北京的甲公司与天津的乙公司约定于某日在海口签订合同。

后甲公司董事长的应女秘书的要求决定改于哈尔滨签订合同,甲公司忘记通知乙公司。

结果,乙公司一行八人乘飞机到达海口后才得知情况,辗转到达哈尔滨后愤愤然与甲公司签订了合同。

①甲、乙的合同有效成立;②甲公司因过错违反了通知、照顾等先合同义务;③乙公司因此遭受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

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敎育网
【例三】甲公司与韩国的乙公司签订了在南海合作开发天然气的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乙公司将主要设备运往南海开发区域并安装后,甲公司依然没有办理有关手续。

①甲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

乙公司有权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由自己去办理有关手续;②如果乙公司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则合同不能生效,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设备往返费用、装卸费用等实际损失;③如果乙公司成功办理批准手续,则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办理手续的费用。

(2005-3-5)甲经营金山酒店,顾客爆满,相邻的银海酒店由乙经营,生意清淡。

乙指使数十人进入金山酒店,2-3人占据一桌,每桌仅消费10余元。

前来金山酒店就餐的顾客见无空桌,遂就近转往银海酒店。

如此数日,银海酒店收入大增。

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构成缔约过失
B.构成欺诈行为
C.构成不当得利
D.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案】D
(2007-3-4)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


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答案】D。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