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考点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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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司考重、难点汇编—《合同法》(一)

06司考重、难点汇编—《合同法》(一)

合同法规定里,大量都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进行变更的情形。

还有一些单方变更的情形,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内容:在债权转让里,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债权可以转让。

主要掌握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允许转让的情况下,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怎么样明确。

注意这几方面,作为债权人转让的时候,要履行通知义务。

如果没有通知的,这种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但是,在债权转让中,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为没有通知债务人而无效。

债权转让的通知是不可以撤销的,除非通过受让人同意。

债务承担。

债务人也可以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注意:债权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就可以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因为债权转让中不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而在债务转移中,因为每个人的债务人履行能力不一样,所以,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才能够发处效力。

在理论上要明确,债务转移中分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和免责的债务承担。

合同法里面的规定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

除了这种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有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不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同样,在债务转移情况下,一旦债务转移成立,意味着原来的债务人转让出去的这部分就免除责任了。

新的债务人就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原来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新的债务人也可以主张。

与原债务有关的从义务也随之移转,除非这个从义务专属于原来的债务人。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的情形中,由于其中涉及到权利,又涉及到义务,所以,必须要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够发生效力。

法考备考中的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法重点知识点解析一、介绍法考备考是法律专业学生为了通过法律资格考试而进行的系统学习和准备的过程。

在法考备考过程中,掌握法律的重点知识点是非常关键的,因为这些知识点往往是考试的重点和难点。

本文将对法考备考中的法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法考备考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之一。

在合同法中,有一些重要的知识点需要重点掌握。

首先,合同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合同法中的基础知识点。

合同是在民事活动中,主体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意思表示、要约和承诺、成立时效和合法目的等。

其次,合同的效力和解除是合同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合同的效力指的是合同对合同各方及第三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解除是指当合同中的一方违约或者合同发生其他无效情形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合同的合同类型和合同的法律责任是合同法中需要了解的内容。

合同可以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多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合同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需要具体了解和掌握。

同时,了解合同中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也是备考中的重点。

三、刑法刑法是法考备考中的另一个重要科目,也是法律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核心学科之一。

在刑法中,有一些重要的知识点需要重点掌握。

首先,刑法中的基本原则是刑法中的重点知识点之一。

刑法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与刑罚的法定性、证据的合法性和犯罪与刑罚的罪刑相适应等。

理解和掌握刑法基本原则是理解和应用刑法条款的基础。

其次,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是备考中需要着重掌握的内容。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要素,这些要素的合理衔接是构成犯罪的关键。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最后,刑法中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刑罚执行是备考中需要了解和掌握的内容。

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包括立案、侦查、审判等各个环节。

合同法法考所有知识点

合同法法考所有知识点

合同法法考所有知识点
哎呀呀,咱今天就来好好唠唠合同法法考的那些知识点!先来说说合同的订立吧!就好比你和朋友商量一起去旅游,你说“咱去海边玩吧”,朋友说“好呀”,这其实就有点像合同订立的过程啦。

这里面可得注意要约和承诺哟!比如说你在街上看到一个店铺说“大甩卖啦”,这可不是要约,只是个邀请呢,但如果你走进店里说“我要这件衣服”,这就是明确的要约啦。

然后店家说“好的,卖给你”,这就是承诺,这时候合同就成立啦!
再说说合同的效力。

有些合同是有效的,有些可不是哦!比如说未成年
人签的合同,那可不一定都有效呢!就像小孩子说要把家里的房子卖了,这能算数吗?肯定不行呀!还有欺诈、胁迫签的合同,那也是有问题的咧。

还有合同的履行,那也是很关键的呀!你答应了别人的事,就得做到呀,不然不就不讲信用啦?就像你借了朋友钱,说好了啥时候还,就得按时还呀,不然朋友得多伤心呀!
然后是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这就好像你本来和 A 约好了一起做件事,后来你说“我太忙啦,让 B 来替我吧”,这就是转让啦。

合同的解除呢,有时候情况变了,合同就得解除呀。

比如说遇到不可抗力,像地震啦、洪水啦,那真是没办法呀!
咱合同法的知识点那可真是又多又重要呀!你想想看,如果没有合同法,那社会不就乱套啦?大家都不讲规矩,那还得了!所以呀,可得好好学这些知识点呢!我的观点就是,合同法法考知识点非常关键,一定要认真掌握,这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都有着莫大的影响啊!。

2024-法考备考考点民法合同的内容

2024-法考备考考点民法合同的内容

法考备考考点民法合同的内容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定义1.1.1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a)“合同方”指甲方和/或乙方。

b)“合同标的”指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服务。

c)“合同期限”指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1.2术语解释1.2.1本合同中使用的术语应按照其通常含义进行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第二章合同标的2.1合同标的描述a)产品/服务名称:__________。

b)产品/服务数量:__________。

c)产品/服务规格:__________。

2.1.2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提供的产品/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支付。

2.2产品/服务交付2.2.1甲方应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和地点将产品/服务交付给乙方。

2.2.2乙方应在交付时对产品/服务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证明。

第三章价格与支付3.1价格a)产品/服务单价:__________。

b)总价:__________。

3.2支付方式3.2.1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__________日内支付甲方全部合同价款。

3.2.2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款项后,应向乙方开具等额的发票。

第四章合同期限与终止4.1合同期限4.1.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__________个月/年。

4.1.2合同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自动终止。

4.2合同终止4.2.1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__________日通知对方。

4.2.2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

第五章争议解决5.1争议解决方式5.1.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1.2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5.2仲裁裁决5.2.1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2.2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合同的解除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合同的解除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合同的解除一、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殊法定解除之一: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下列二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①委托合同。

②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法》第215条);(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合同法》第232条);独角兽司F 考试网(c)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合同法》第236条)。

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

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特殊法定解除之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

③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

④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

(2023-3-52)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答案】ABCDA.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B.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C.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D.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解除运输合同(2023-3-11)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C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四、特殊法定解除之三:《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几种重要特殊法定解除下列四类合同,一方实施特定违约行为时,"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合同法司法考试重点背诵复习精心排版打印版

合同法司法考试重点背诵复习精心排版打印版

合同法重点背诵第一章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二、合同法广义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指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新合同法,并于当月公布,于当年10月1日实施。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不调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

三、合同法的本质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

地位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相结合;2、充分体现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方法语言日趋规范。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的民事主体受法律的约束。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具体表现: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具体内容: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⑤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它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

3、公平原则包含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

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

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

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一、买卖合同1、买卖合同的特征: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同时,买卖合同确立了有偿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74条)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75条),如赠与合同、易货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及借款合同。

2、第133条的所有权移转规则。

(1)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中的"标的物"应作狭义解释,指动产。

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2)第133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两种情形:A、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

B、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在此之前虽出卖人早已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但所有权为出卖人所有(第167条及第134条)。

(3)第133条中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自行特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移转。

此种情形多发生在特定物买卖中。

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移转。

交付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臵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

此为交付的常态。

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A、送货上门。

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B、上门提货。

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支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C、代办托运。

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

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2)观念交付。

司法考试合同法口诀17条【最全】

司法考试合同法口诀17条【最全】

司法考试合同法口诀17条【最全】第一条:认识合同的本质,意思表示之一定程度。

第二条:合同订立要真实,意愿达成要以真为主。

第三条:合同要有合法性,无效的合同不能执行。

第四条:合同用于合法目的,不得违法或违背道德。

第五条:要合同独立性,不能依赖其他合同而存在。

第六条:合同内容要明确,权利义务要清楚。

第七条:合同执行要及时,逾期不执行会有损失。

第八条:合同履行方式要合理,方式不当会有法律责任。

第九条:合同变更须双方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动。

第十条:合同终止有原因,双方协商或法定情形。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有条件,发生情况需满足解除条件。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要承担,违约的后果要自己承担。

第十三条:合同诉讼权利,一般在合同地或被告住所。

第十四条:合同利益转让,需获得对方同意。

第十五条:不当得利归还,无因管理因素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要求小额诉讼,可以依法途径。

第十七条:最后保留任何权利,保留立法规定的最终权力。

以上17条为合同法主要内容,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知识点,希望考生们能够认真理解掌握。

衷心祝愿每位考生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司考合同法考点

司考合同法考点

司考合同法考点(一):要约规则一、要约的构成要件1、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商业广告可为不特定)3、有订立合同的意图4、内容具体,确定5、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二、区别于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拍卖公告2、要约:投标,拍卖(竟买)三、要约的生效1、生效时间:到达主义2、效力:要约人有接受承诺义务,受约人有承诺权利3、期限:由要约人规定四、撤回与撤消1、撤回:未生效的要约(拍卖中不得撤回)。

2、撤消:已生效但未获承诺之要约。

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五、要约失效1、被通知拒绝2、被依法撤消3、承诺期满未作出承诺4、受约人变更实质内容5、拍卖中有更高应价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二、缔约过失的行为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 司法考试 法条解析 背诵版 打印版

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 司法考试 法条解析 背诵版 打印版

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总则篇第一章一般规定【重点法条】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意思分解】1 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既包括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合同,也包括设定物权关系的物权合同,如抵押合同等。

2 注意第2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

3 下列协议,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农村承包经营权合同。

4 下列协议,不属于本条所称的合同:(1)企业承包经营协议;(2)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重点法条】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5~66条。

【意思分解】1、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

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

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考点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的概念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

(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1。

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不得撤销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考点二、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一)效力未定的合同(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2.效果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2.效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2.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3.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二)可撤销的合同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54条)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1)欺诈(2)胁迫(3)重大误解(4)乘人之危(5)显失公平注意:撤销权(1)性质:形成权(2)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3)行使:诉讼方式(4)限制:除斥期间一年考点三缔约过失责任1、构成要件:1)发生在合同订立中2)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2、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虚假情况考点四合同的履行一)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1.构成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4)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2.行使方式:(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3.法律效果:(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一)代位权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1)须合法有效存在(2)须已届清偿期(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代位权的行使1.起诉方式A、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B、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2)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3.抗辩延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4年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

2024年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第一章合同的基本理论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协议,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具有协商一致的基础;•合同是为了产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是形式多样的,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3. 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意愿,确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1. 合同成立的要素•意思表示;•客体;•客体的合法性;•客体的数量等于书面约定或者口头约定的数量。

2. 合同的订立•客观要件的订立;•费用和合同履行规定的订立;•合同形式的规定。

3. 合同成立的时限和地点合同的成立时限和地点应当经过当事人约定,若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根据常规结论来确认。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和解除1. 合同效力的原则合同效力的原则是按照合同的法律约定,确保合同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2. 合同效力的时间合同效力的时间是从合同达成的时间开始,到合同履行完毕或者解除合同为止。

3.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应当经过当事人共同协商,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的方式可以是履行义务、免除义务、代替履行义务等。

3. 合同履行中的损害赔偿当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违约行为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消失1. 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包括履行完毕、解除合同、因为某种情况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法律规定等。

2. 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要遵守合同法律规定,确保消失的方式和时间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第六章合同的附则1.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当合同出现漏洞时,可以通过补充和修改合同的方式来解决。

2.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合同法复习重点

合同法复习重点

合同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合同法概述【考核知识点】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法的概念和性质。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合同的分类。

【考核要求】一、了解1.合同法的立法状况。

二、理解1.在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三、熟悉1.熟悉合同的本质和地位四、掌握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的分类。

3.够清楚地区分各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合同,并根据各类合同性质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4.掌握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考核知识点】1.合同订立的概述。

2.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3.要约。

4.承诺。

5.特殊的缔约形式。

6.合同的内容。

7.缔约过失责任。

【考核要求】一、掌握1.掌握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合同成立的要件。

2.掌握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3.掌握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内容。

4.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规定。

5.掌握合同的特殊缔约形式的主要内容。

6.掌握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和法律调整。

7.掌握合同的内容。

8.缔约过失的概念。

9.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类型及其损害赔偿范围。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考核知识点】1.合同效力概述。

2.合同的生效要件。

3.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4.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5.合同效力未定及其补正与表见代理。

6.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考核要求】一、熟悉1.熟悉并理解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要件、特征、种类及约束力。

2.熟悉合同效力补正与追认的主要内容。

二、理解1.理解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的内容。

2.理解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

三、掌握1.掌握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和权利义务的约束力的主要内容。

2.区别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两个不同概念。

3.掌握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概念。

4.掌握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概念和原因。

5.掌握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

6.掌握表见代理的概念特点及特点。

7.掌握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考核知识点】1.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六)

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六)

9合同法--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主讲教师:隋彭生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考试大纲要求]本章考察的知识点主要是:1.合同解除的程序、原因和效果;2.法定抵销权的成立;3.提存和免除的效力。

[内容指导]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单方解除)与协商解除。

法定解除是单纯形成权;协商解除是以第2个合同解除第1个合同,故适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

合同解除的效力可以溯及至合同订立时,也可以是面向将来的解除。

它们财产后果的处理原则并不一致。

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法定抵销权是单纯形成权,因此对条件的要求比较严格。

提存,可以理解为提存合同,免除和混同应作一般了解。

[考点提示]本章的考点主要表现在:1.法定解除的法定事由;2.解除后财产后果的处理;3.法定抵销成立的条件;4.提存的效力。

第一节权利义务终止概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

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久存续。

合同是一个运动过程,因订立而产生,因履行、解除、抵销、免除、混同等事由而消灭。

(一)合同终止与相应概念1.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

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解除是原因,终止是结果。

解除只是终止的原因之一。

解除可以区分为溯及既往的解除和不溯及既往、面向将来的解除。

2.合同终止与债的消灭。

有的学者把合同的终止看作是债的消灭。

实际上,合同终止,但由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必然消灭。

如负有违约责任的一方,仍有可能承担给付(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义务;不负违约责任的一方,仍有可能承担返还财产的义务。

因此,合同的终止并不等于债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与债的终止是两个有原则区别的法律概念。

(二)结算和清理条款、解决争议的条款《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结算和清理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经济往来或财务的结算以及合同终止后处理遗留财产问题的条款。

合同法历年司法考试试题精解

合同法历年司法考试试题精解

合同法历年司法考试试题精解〔1〕一、选择题〔一〕合同法的概述1〔02.卷三.单.1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及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参考答案】D【考察知识点】民事合同的概念。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所标准的合同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

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因此,可以排除选项A、B、C。

【应注意的问题】合同的主体的一方是县政府。

如果县政府及酒厂是交易关系〔比方买酒〕,那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债权合同。

2.〔00.卷三.单.17〕以下协议中哪项协议适用合同法?〔〕【参考答案】此题为单项选择,但答案应当为选项A、C、D【考察知识点】合同法的适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该条排除了身份合同,因此,B选项所说的监护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是债权合同,不必然涉及人的身份关系,双方都有给付,是有偿合同,当然可以适用合同法。

联产承包协议和企业承包协议都有债权性质,其适用也没有被合同法排除。

【应注意的问题】有的学者把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于债权合同之外,对考生影响极大。

3.(02.卷三.多.35)以下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参考答案】ABC【考察知识点】合同的分类。

【解题思路和依据】依据合同法第366条、第406条和第211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互易的本质,是两个买卖的结合,因此,它必然是有偿合同。

【应注意的问题】有偿、无偿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这是合同自由的反映,但互易由于它的本质,无法约定为无偿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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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考点精析重点一:债的概念与要素问题对此,应明确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为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有期限的权利。

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债权的权能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和处分权能。

应明确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如题目:下列有关债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是()A.债权为对世权B.债权为对人权C.债权为绝对权D.债权为相对权本题涉及对债权性质的理解。

债权与物权不同。

物权为对世权、绝对权和支配权,而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和请求权。

因此,本题的选项应为BD.重点二:债的分类问题应掌握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主债与从债,财务债务与劳务债务的区分标准和区分意义。

如题目:甲与某农机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台标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合同。

甲即与某农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看,该债属于()A.法定之债B.单一之债C.简单之债D.选择之债本题涉及对债的分类标准的理解问题。

法定之债是相对于意定之债而言的,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单一之债是相对于多数人之债而言的,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仅为一人的债;简单是相对于选择之债而言的,简单之债的债的标的物是单一的,选择之债的债的标的物不是单一的。

故本题选项应为BC.重点三:债的履行主体问题债的履行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

应当明确的是,依法律规定,债务可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如题目: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

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

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

丙应向()A.甲追究违约责任B.乙追究违约责任C.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D.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本题涉及代为履行的责任承担问题。

对此,应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

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乙与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甲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丙不能向甲追究违约责任。

本题正确选项为B.重点四:履行标的问题履行标的为交付财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代物清偿问题。

重点五:履行地点问题履行地点,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约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特别规定,没有约定,法律也未特别规定的,但可依习惯确定的,依习惯确定,可依债的性质确定的,依债的性质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如题目: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张某为卖方,住在甲市,王某为买方,住在乙市。

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依法,()A.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B.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C.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D.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

依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交付货币和交付货物均应在甲市。

故正确选项为C.重点六:选择之债的履行问题应予明确的是选择之债的履行,首先应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其方式,或通过合同特定,或通过选择特定,或因不能履行而特定。

应掌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的性质,选择权由谁行使。

如题目:关于选择权的行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当事人有约定的,应依照当事人约定B.法律有规定的,应依照法律规定C.无约定,又无规定,由债权人行使D.无约定,又无规定,由债务人行使本题涉及选择权由谁行使的问题。

对于选择权的行使,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如质量“三包”,其选择权法律规定由消费者行使。

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无规定,根据保护债务人利益的原则,一般由债务人行使。

故本题正确选择为ABD.重点七:种类之债的履行问题应掌握种类之债必须特定化以后才能履行,其特定方法包括债务人的交付行为和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指定。

种类之债一经特定,给付物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时,债的关系终止,债务人的债务免除。

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给付物,债务人也无变更给付物的权利。

重点八:多数人之债的履行问题应掌握按份债务的履行和连带债务的履行。

如题目:甲和乙为丙的连带债务人,根据债的原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可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B.丙可只向甲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全部责任C.甲如承担了全部责任,享有对乙的追偿权D.丙不能只向甲提起诉讼,因为甲与乙是连带债务人本题涉及连带债务的履行问题。

在连带债务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

在诉讼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将全部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对某一债务人提起诉讼。

某一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时,其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重点九:债权人的代位权问题应明确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含义,掌握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及代位权的效力。

如题目:甲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债务,乙对丙享有100万元的债权,现乙对丙的债权已到期,且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

甲欲行使对丙的代位权,则:1.甲应以谁为被告?()A.乙B.丙C.乙或丙D.乙和丙2.甲行使代位权必须满足的条件是()A.甲对乙的债权已经到期B.乙对丙的债权已经到期C.乙对丙的债权为非专属乙本身的权利D.乙处于破产状态本题涉及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代位权的成立要件问题。

依照合同法解释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应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为诉讼中第三人。

故第一问的选项应为B.依合同法解释规定,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故第二问的选项应为ABC.重点十: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对此,应掌握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撤销权的行使及撤销权的效力。

如题目:债务人甲为了逃避对债权人乙的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自己的财产转让与丙,导致甲的债权不能实现,对此,甲欲提起撤销权诉讼。

1.在该诉讼中,债权人乙应以谁为被告?()A.甲B.丙C.甲和丙D.甲或丙2.乙行使撤销权必须满足的条件是()A.甲主观上存在恶意B.丙主观上存在恶意C.甲的行为有害债权的实现D.乙对甲的债权已到期本题涉及撤销权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问题。

依合同法解释,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故本题第一问的选项应为A.对于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在有偿转让财产的情况下,不仅要求债务人主观上的恶意,而且要求受益人主观上的恶意。

在客观要件方面,要求债务人的转让财产的行为有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但不以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为要件。

故本题第二问选项为ABC.重点十一:债的担保的理论问题应明确债的担保的种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债的担保的性质:从属性、补充性和自愿性。

应掌握担保合同的无效及对担保人的责任承担。

如题目:下列担保中,属于担保之债的是()A.保证担保B.定金担保C.抵押担保D.质押担保本题涉及对担保之债的理解问题。

抵押、质押为物权担保方式,不属于担保之债,故本题的选项应为AB.重点十二:保证问题应掌握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人的资格要求,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方式,保证期限,保证人的权利,保证责任的消灭。

如题目: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

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请回答下列问题: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B.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亦无效C.戊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该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具有公信力D.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戊如有过错,对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2.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A.丙、丁、戊均承担担保责任B.丙、丁、戊均不承担担保责任C.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D.戊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

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A.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B.丙、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C.如甲、乙通知了丙、丁,则丙、丁应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D.丙、丁仍应对布匹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负保证责任4.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可以直接从戊的布匹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B.乙只能从戊的布匹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债权300万元,余下的债权应向丙、丁追偿C.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戊可向丙、丁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D.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戊只对甲享有追偿权5.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

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A.可向甲行使B.可向庚行使C.可向戊行使D.可向甲、庚、戊行使本题涉及保证担保的诸多问题。

第一问,依《合同法》196条规定,借款合同当事人应为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因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借款合同无效。

依据《担保法》第5条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故本问选项应为ABD.本题第二问是关于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

依《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经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依据该法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抵押担保不因主合同变更而免除担保责任,故本问选项为CD.本题第三问涉及物保与人保的责任范围问题。

依据《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故本问选项为D第四问涉及抵押担保的范围及抵押设定人的权利。

依《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该法第57条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同时依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担保人在清偿了全部债务以后,可向其他担保债务人进行追偿。

故本问选项应为AC.第五问涉及追偿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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