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2020法考必备考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电子版
司法考试合同法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法》66-69条】【例题·单选题】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
”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
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3-10)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
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
因此,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选项B错误。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中,甲先交付首期房款,乙公司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后甲再交付二期房款,乙公司将房屋过户给甲。
甲以乙公司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由拒绝支付二期房款,在此顺序中,甲是后履行义务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选项C错误。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复习(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转移、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民法复习(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转移、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1、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3、先履行一方按时履行义务,但是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后履行一方的履行合同的条件不充分或没有万全满足,也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4、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5、主张不安抗辩权并不意味就消灭了先履行义务方的义务,只是因为有特定的情况,先履行义务人可以暂时延缓履行,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6、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三个:(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有先后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
二、合同的变更和转移1、债权让与=转让+通知到债务人2、债权不得转让情形: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
4、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5、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6、代物清偿: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7、代为清偿:通过第三人对债权人给付的方式使得债权消灭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法定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迟延履行的违约=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催告+限定合理期限+催告期满仍未履行3、解除权:(1)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2020法考必备考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2020法考必备考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⑴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回绝其履行要求。
此项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对此作了手册。
⑵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
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对待给付,即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具有对等关系或对应关系,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
正是这种对应关系,使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公平性。
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宗旨是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债务,假如对方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习题,而应依合同解除管理办法解决。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1.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回绝受领,但若回绝受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回绝为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手册:“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恳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回绝为对待给付。
二、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甲方(债权人)与乙方(债务人)就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抗辩权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 抗辩权的定义:在双务合同中,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拒绝履行或要求对方先履行的权利。
2. 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乙方履行义务存在瑕疵;
- 乙方履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
3. 抗辩权的行使方式:
- 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其行使抗辩权的意图;
- 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抗辩权;
- 甲方行使抗辩权时,应明确指出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具体义务。
4. 抗辩权的效力:
- 甲方行使抗辩权后,乙方应尽快履行合同义务;
- 若乙方在甲方行使抗辩权后仍不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 甲方行使抗辩权不影响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5. 抗辩权的例外:
- 若乙方未履行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不得行使抗辩权;
- 若合同另有约定,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
6. 争议解决:
- 双方因抗辩权行使引起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7. 本协议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及其内容
简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及其内容一、引言双方签订合同是为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
此时,被迫违约的一方可以通过抗辩权来减轻或免除其违约责任。
本文将从抗辩权的概念、种类、条件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进行详细阐述。
二、抗辩权的概念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减轻或免除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抗辩权是保障被迫违约方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抗辩权的种类1.不可抗力抗辩:指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并对其造成损失。
2.基础交易未成立抗辩: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基础交易未能成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对价不合理抗辩:指在订立合同时,因为对价不合理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
4.违约免责条款抗辩:指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免责条款,被迫违约方可以主张其免除违约责任。
四、抗辩权的条件1.存在事实依据:被迫违约方主张抗辩权时,必须有事实依据证明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2.不存在过错:被迫违约方主张抗辩权时,必须不存在其过错或故意行为。
3.及时通知:被迫违约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以便双方协商解决问题。
4.减轻或免除后果有利于公平原则:被迫违约方主张抗辩权时,减轻或免除其后果应有利于公平原则的维护。
五、抗辩权的适用范围1.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在答辩状中主张自己的抗辩权。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实质审理阶段,被迫违约方也可以在庭审中主张抗辩权。
2.仲裁中的适用范围: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在答辩状中主张自己的抗辩权。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实质审理阶段,被迫违约方也可以在仲裁庭中主张抗辩权。
3.国际贸易中的适用范围:在国际贸易中,被迫违约方可以通过国际商会仲裁来解决争端。
此时,被迫违约方可以主张自己的抗辩权。
六、结论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双方应当遵守合同义务。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双务合同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双务合同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政法干警考试相比起公务员考试来说更难的部分就是除了申论和行测这两大公共科目之外,还有文综考试和民法学考试。
而民法学对于很多想要报考政法干警的考生来说是一大难关。
希望能帮助考生在2016政法干警考试中更有准备,也能够得到高分。
双务合同抗辩权可谓是政法干警民法每年必考的内容。
在选择题中每年的题量是一到二题。
甚至在2013年的案例分析中也出现过。
可见其考试地位之重要。
根据政法干警的考试规律,预计在2016年的民法试卷中,双务合同抗辩权很有可能再次以主观题的形式来出现。
备考政法干警的同学们,我们一起来学习下这个考点。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相对人未履行义务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所谓同时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同时提出,相互交换。
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顺序,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所有权转移应当同时进行。
(二)成立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三)行使及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由双务合同中的任何一方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是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但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一)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二)成立要件1.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需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的一方履行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三)行使及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中后履行的一方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只是阻碍对方请求权的行使,中止履行合同。
第三、不安抗辩权(一)概念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对方没有履行或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1. 引言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
在双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如履行不符合约定、延迟履行等。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本文将详细介绍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的相关内容。
2.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概述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双务合同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对方的履行要求提出抗辩的权利。
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3.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性质相同;•没有明确的履行顺序;•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4. 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约定了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后履行的一方未同意履行。
5.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可以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当事人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另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
当事人行使抗辩权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抗辩权的行使不得滥用,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不能行使抗辩权,如:•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同意履行;•合同性质决定不能行使抗辩权;•法律规定不得行使抗辩权。
7. 结论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重要制度。
当事人应当在了解抗辩权的基础上,合理行使抗辩权,避免滥用抗辩权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关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或双边合同要求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承担义务,并且以交换为目的,只有双方都履行了合同义务之后,合同的目的才真正实现,正是基于双务合同所具有的这种双方当事人对等给付义务的性质,及合同当事人双方义务的履行所具有的互为牵连性,为了实现双务合同的履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防止或避免单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发生,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了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就对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证履行对等给付义务时一方可以不履行的保留性条款,即抗辩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首先,抗辩权应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引申,是贯彻合同公平原则的要求。
抗辩权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不履行或不能保证履行时的一时权利,其目的是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全面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从而实现合同目的。
其次,抗辩权具有留质担保的性质。
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具有对待给付义务时,一方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对方义务的履行的条件下产生的,为了克服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能保证履行合同对等给付义务时,给对方当事人正常履行双务合同中对等给付义务所带来的风险才用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履行抗辩这一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1,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2,维护交易秩序。
3,增进对方的协作。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双务合同中履行抗辩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Human life rushes like a flood, without encountering islands and reefs, it is difficult to arouse beautiful wave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双务合同中履行抗辩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二)不安抗辩权,即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形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也是对双方的一种约束,以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减少因合同不能履行带来的风险,这也是法律对于合同的一种保护手段。
双务合同中履行抗辩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对这三方面进行了总结整理。
一、什么是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即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对于这种权利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合同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履行效力。
因此,是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它的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对于抗辩人一方是一种保护手段,可以免去抗辩人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
二、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哪些内容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其构成条件有: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该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双务合同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抗辩权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双务合同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服务或商品,同时另一方支付
报酬的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履行依赖于另一方的履行,因
此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通常会拥有抗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
以依法主张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常见的抗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方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提供的服务或商品不符合合
同约定、对方存在违约行为等。
在起草双务合同范本时,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
方在出现违约情况下的抗辩权利。
合同范本专家应当根据客户的实
际情况,为其量身定制合适的抗辩条款,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
够保障客户的权益。
在合同范本中,应当明确抗辩的条件、程序和期限,以及在抗
辩成功后的后续处理方式。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抗辩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证据、法律责任等问题,确保合同范本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总之,作为合同范本专家,需要充分了解双务合同的特点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合同范本,确保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有效行使抗辩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双务合同三大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三大履行抗辩权
权利类型
三大特征 分析思路
同时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权利主体:先履行方+后履行方
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构成要件
须双方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或约定同时履行
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对方有履行能力但却未履行债务
法律效力:双方均有权中止履行
第一步,判断是否约定先后履行顺序
若未约定,则双方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若约定,则进行第二步
第二步,判断权利主体
先履行方享有的必然是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方享有的必然是顺序履行抗辩权
权利主体:后履行方,又称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构成要件
须双方明பைடு நூலகம்约定先后履行顺序
须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法律效力
后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 先履行方采取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时,后履行方恢复履行
权利主体:先履行方
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构成要件
须双方明确约定先后履行顺序
须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后履行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
法律效力
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后履行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时
后履行方主张违约责任:先履行方无确切证据中止履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时性抗辩或者延期性抗辩 相应的抗辩 对抗的是主给付义务
论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文档资料
论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一、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内涵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即对抗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而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就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双务合同中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可以对抗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对债务人而言是一种自我保护手段,这一权利的存在让对方承担了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外在压力,对自己的债权起到了担保作用。
因此,抗辩权制度实际上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同时,抗辩权的行使,合同当事人以履行可能为基本前提并抱有合同实现的期望,而不以消灭对方请求权为目的。
我国《合同法》分别在第66条、第67条和第68条规定了三种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旨在保护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况下的合同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68条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具体情形做了明确限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先履行方负举证义务,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不安抗辩权人应当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及时通知不仅是不安抗辩权人的重要义务,而且也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重要程序。
及时通知旨在避免对方因此受到损害,也给对方知悉通知后及时提供适当担保,以为消灭不安抗辩权提供方便。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时,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的权利。
法律设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目的在于维持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上的公平总体可将国内学者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解阐释分为狭义派和广义派。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法律上所谓抗辩权,是阻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
根据抗辩权行使的效果是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还是使对方抗辩权的效力延期发生为标准,法律上的抗辩权分为永久的(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一时的)抗辩权。
在前者,以因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作为著例。
在后者,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为其代表。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当前在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中,出现一些分歧和诸多疑难问题:诸如,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并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何限制一方在对方违约时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何种情形中不能适用?在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诸此等等。
本文拟在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制度功能、适用条件以及适用排除等问题阐释的过程中,研讨上述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66条。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及其制度功能一般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相互依赖性。
这种牵连性的表现有三:其一,成立上的牵连性,即指一个合同产生两项方向相反、互为对价、互为条件的债务。
其中一项债务不成立或无效时,另一项债务因此也不成立或无效。
其二,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成立后,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假若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
其三,存续上的牵连性,即如果非因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由何方负担的问题(注: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335-336页。
)。
一言以蔽之,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决定了双务合同的重要特点是: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对价性、交换性和相互依赖性,双方为了实现各自的债权而不得不履行各自的义务,而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这种牵连性所首先导致的结果,正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
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不是永久的抗辩权,可以产生阻却他方请求者应当恢复履行。
– 双方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自然终止。
5
• 瑕疵履行 • 瑕疵履行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其履行存在
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致减少 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的情形。(延迟履行、 加害履行、受领迟延) • 延迟履行 • 迟延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 行期满后,能旅行债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合同履 行行为 • 部分履行 • 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 即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
8
是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 先期违约的抗辩
• 二、先履行抗辩权(也称后履行抗辩权)
– (一)概念(《合同法》第67条)
– 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后 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 (二)成立条件
– 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者区别:如一方正当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不构成双方违约。)
10
三、不安抗辩权
是先履行义务人的权利
• (一)概念
• 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形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 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 (二)成立条件
– 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11
• (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69条)
–只产生中止履行的效力,但只是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 履行,而不是消灭其履行义务。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哪些内容
双务合同履⾏抗辩权包括哪些内容抗辩权是合同当事⼈⾮常重要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的抗辩权是⽐较多的,其中就包括同时履⾏抗辩权,这种抗辩权⼀般出现在双务合同中,那么这种抗辩权包括哪些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双务合同履⾏抗辩权包括哪些内容《民法典》第五百⼆⼗五条【同时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请求。
⼀⽅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请求。
第五百⼆⼗六条【先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应当先履⾏债务⼀⽅未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请求。
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请求。
第五百⼆⼗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中⽌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当事⼈没有确切证据中⽌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条【⾏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依据前条规定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
中⽌履⾏后,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能⼒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中⽌履⾏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承担违约责任。
双务合同履⾏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抗辩权。
即指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其构成条件有:须由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该合同需由双⽅当事⼈同时履⾏;⼀⽅当事⼈有证据证明,同时履⾏的对⽅当事⼈不能履⾏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合同。
(⼆)不安抗辩权。
即指双务合同成⽴后,应当先履⾏的当事⼈有证据证明对⽅不能履⾏义务,或者有不能履⾏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没有履⾏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履⾏合同义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合同法:2020法考必备考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电子版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1、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此项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对此作了规定。
2、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
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对待给付,即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具有对等关系或对应关系,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
正是这种对应关系,使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公平性。
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宗旨是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债务,如果对方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而应依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1.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对待给付。
二、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2、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3、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
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先给付义务人主张不安抗辩权若不能成立,则应对其中止履行承担违约责任。
三、顺序履行抗辩权
(一)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顺序履行抗辩权也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二)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顺序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
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三)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
可见,顺序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非永久性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