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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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计税依据,营改增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财税〔2016〕41号
【发文日期】2016-05-31
【实施时间】201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1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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