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浙洞渔罚决字〔2022〕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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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浙洞渔罚决字〔2022〕002号)
【主题分类】农林渔牧
【发文案号】浙洞渔罚决字〔2022〕00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218763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2187632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218763420000
【处罚日期】2022.01.05
【处罚机关类型】农业农村部/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洞头区农业农村局(渔业局、水利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洞头县
【处罚对象】何贤兴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6:24
处罚名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浙洞渔罚决字〔2022〕002号
被处罚
对象
何贤兴
处罚结
果2022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北纬27°31.5741东经121°16.7204海域发现粤南澳渔33187,登临该船检查,发现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场所为A类渔
区,C3渔区(广东省A类,C3渔区),查获时实际作业场所为浙江海域。

当事人驾驶粤南澳渔33187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

处罚决
2022-01-05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洞头区农业农村局(渔业局、水利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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