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罐清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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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
储罐清扫管理标准
QG/SHCZ 09.106-2008 (A/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沧州分公司储罐清扫的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沧州分公司所有储罐的清扫。

2 职责
2.1生产管理部是沧州分公司储罐清扫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排清扫储罐,并委托储罐所属单位下达任务单。

2.2储罐使用单位要定期制定清扫计划,经生产管理部认可后报送机动部,由机动部组织落实队伍,并组织实施。

2.3安全环保部负责排污审批。

2.4 机械动力部负责储罐检测计划的制定和储罐清扫作业的组织。

2.5储罐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储罐清扫后的验收工作。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储罐清扫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3.1.1轻油储罐(溶剂油、汽油、柴油等储罐),按品种每年不定期抽检清扫一罐,视情况决定其它储罐是否清扫。

3.1.2重油(混合蜡油、渣油、沥青)储罐,根据使用情况决定是否清扫。

3.1.3 蜡油(减压蜡油、焦化蜡油)罐,每两年不定期抽检清扫一罐,视情况决定其它储罐是否清扫。

3.1.4 机械动力部每年初将本年度需检测储罐的计划报生产管理部,生产管理部根据生产情况安排储罐的清扫。

3.1.5储罐的储存介质更换或油品质量有特殊要求时,生产管理部可以随时安排储罐清扫。

4.1.6液态烃(液化气、丙烯等)球罐在检修时清扫,残液罐、凝缩油罐等在检修时视情况决定是否清扫。

3.1.7 特殊情况下,如储罐罐体出现泄漏、储罐需工艺动改或其它生产需要时,储罐需安排清扫。

3.1.8 储存特殊介质的储罐,如酸、碱、氨水、添加剂、溶剂、不合格油或扫线油等储罐,根据使用情况决定是否清扫。

3.2罐底油的处理
3.2.1轻油罐底油由脱水口接泵倒出,抽空为止;底部剩余油报质检中心采样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由生产部、计划部、安环部联合确定是否回收。

3.2.2有价值的罐底剩余原油、重油及落地原油要回收进油品车间零位罐。

3.2.3 无回收价值的罐底油需要外售,价格由销售公司报请分公司领导批准,车间负责计量,过秤出厂,一车一票,总量报销售公司开票收费。

3.2.4公安处门卫凭随车票放行,并扣底联,最后检验随车票数量之和与收费量相符与否;如发现弄虚作假,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3 生产管理部负责审批每季度的储罐清扫计划。

3.4进行储罐清扫时,车间开出储罐清扫任务单,施工者拿到任务单方可进行清扫作业。

蜡油罐和原油罐原则上进行机械清罐。

3.5储罐的使用单位负责做好储罐清扫记录。

3.6 清罐队伍进厂,按有关规定与安环部签定安全协议,施工者进行储罐清扫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有关作业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

3.7 储罐清扫完毕需经储罐使用单位组织生产部、机动部、质检中心等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封罐投用,投用时报生产部。

4 检查和考核
4.1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生产部、机动部、安环部等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并由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

4.2 本标准纳入生产部考核标准,按工作纪律的要求予以考核。

5 附则
5.1本标准解释权归生产管理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沧州分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国华张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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