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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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3)
1.1 编制目的 (3)
1.2 编制依据 (3)
1.3 分级分类 (3)
1.4 适用范围 (3)
1.5 工作原则 (4)
1.6 应急预案体系 (6)
2. 组织体系 (7)
2.1 应急领导机构 (7)
2.2 办事机构 (8)
2.3 工作机构 (9)
2.4 专家组 (11)
2.5 现场指挥部 (11)
2.6 应急体系框架描述 (12)
3. 预警预防机制 (12)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送 (12)
3.2 预测、接警、报警、预警支持系统 (17)
4. 应急响应 (17)
4.1 先期处置 (17)
4.2 分级响应 (18)
4.3 基本响应 (23)
4.4 指挥与协调 (28)
4.5 信息发部 (29)
5. 后期处置 (31)
5.1 善后处置 (31)
5.2 保险 (31)
5.3 社会救助 (32)
5.4 总结备案 (32)
5.5 事故调查 (33)
5.6 保障措施 (34)
6. 附则 (46)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46)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46)
6.3 制定与解释 (48)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怀化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新晃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精神,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县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较大威胁和损失,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灾难类)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是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含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县政府认为需要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

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和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社会力量的基础作用。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修水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县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中央、省属驻县企事业单位发
生事故灾难后,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本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并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

事故灾难处置以当地政府为主,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整合资源,发挥优势。

按照“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装备水平”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明确不同类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

充分发挥武警部队、公安干警在处置突发事故灾难中的重要作用。

建立统一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平台,确保突发事故灾难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6)反应快速,运转高效。

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妥善处置。

(7)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
物资储备、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为应对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事故灾难单项预案。

负责专项安全监管职责的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没有编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要编制单项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非煤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县公安局负责编制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建设工程、城市燃气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和相关单项预案涉及的县政府相关部门要针对本预案和单项预案的要求,制定实施应急救援的具体行动方案。

(3)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并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企事业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急救援的详细行动和技术方案,尤其是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聘请中介机构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预案,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5)城市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如经济、文化、体育、民俗、娱乐、集会等活动)和高风险的建设施工活动(如城市人口高密度区建筑物的定向爆破、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施工等)而制定的临时性应急行动方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1)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在县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县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为突发安全生产事
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县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②必要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协调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③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④负责统一规划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

⑤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必要时,经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向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建议或按照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2办事机构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其办事机构和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具体承担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
(1)执行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
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编制和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6)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类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协调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应急救援工作。

(7)联系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8)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

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有关部门(机构)职责如下: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

(2)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县属企业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导县属企业的应急工作。

(3)道路交通、火灾、公众聚集场所、民爆器材等事故灾
难的应急救援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

(4)水上交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

(5)建筑施工、城市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

(6)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

(7)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8)通信、信息网络遭到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县电信局等负责组织协调。

(9)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

(10)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由县卫生局负责。

(11)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12)应急救援的物资保障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13)应急救援的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处理和工伤保险由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4)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15)应急救援的气象监测和预报由县气象局负责。

(16)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县委宣传部负责。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的工作需
要,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4专家组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专家委员会,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

各应急管理机构和专业救援机构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2.5现场指挥部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作为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指挥机构。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总指挥(特殊情况下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成员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组成。

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可以派专家赴现场予以技术制导。

现场指挥部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及程度,通过整合县政府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建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工程抢险、治安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若干个应急救援工作组,分兵把关,各司其职,迅速展开救援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支持和协调,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6应急体系框架描述
本县事故灾难应急体系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机构,乡镇应急机构,社会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共同构成全县事故灾难应急体系。

事故灾难发生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1)预测
①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有关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监测与收集工作。

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设备、设施,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常规数据的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②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和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方法与程序,进行风险分级。

建立完善重特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风险的信息及时报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

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的重要信息,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县应急委员会。

③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越级报告。

④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监测的具体项目、所需设备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分析内容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在其制定的单项预案中具体明确。

(2)接警、报警
①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设立全县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受平台,接受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指令;接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各类监测机构报送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各类监测机构发现有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应当立即按程序向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各类监测机构也可以直接向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但事后应及时向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补报情况。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应当
按程序向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监测机构应当根据事故发生、发展的最新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②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报警电话或值班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建立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

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报告单位或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故类型;事故基本情况(主要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抢险情况、救护情况、财产损失、已脱险和受险人群、现场指挥机构及联系人、联系方式);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需要支援的项目。

④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县外对本县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通报后,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通报给有关部门和单位。

⑤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与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交流及通报制度,确保信息交流渠道通畅。

⑥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
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对于一些本身比较敏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预警
①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确认各种来源信息是否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初步确定预警的范围,向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作出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初步建议,并及时将有关预测结果向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县应急委员会建议作出事故预警决定:
重大危险源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已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导致其他事故发生的;其他地区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影响本地区的;事故发生后,事故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的;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力量不足的。

②事故预警决定经各级应急委员会作出并发布,预警公告以电视、广播、报刊、政府网站、通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③当各级应急委员会作出预警决定后,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作出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与突发安全生产事故预警有关的各专业应急队伍应当进入待命状态。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做好各项预警工作。

④可能导致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因素已经消失,由发布预警决定的本级应急委员会,向社会宣布解除预警。

⑤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及时将本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决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

⑥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准备工作。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严重情况下建议县应急委员会作出事故灾难预警决定。

3.2预测、接警、报警、预警支持系统
(1)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建立统一技术标准并能进行数据交换的应急救援信息网络平台,并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县各专业应急指挥部、乡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对接,确保通讯畅通,信息共享,提高预警能力。

(2)应急资源管理系统。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建立全县应急救援资源管理数据库,保证各级指挥部能够随时掌握、查询应急资源的地点、数量、性能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

(3)应急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应急预案、重大危险目标及重大危险源的状态信息、危险物品的主要性质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4)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地点、类型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收集整理,并提供相关的预案、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专家、应急技术要求等信息,输出备选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快捷、有效的支持。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
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当县应急委员会下达启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令后,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专项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4.2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④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⑤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
生产事故灾难。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跨设区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④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④设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Ⅰ级、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Ⅱ级、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县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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