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笔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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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的。
1982年宪法通过后至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个别条文或部分内容以修正案的形式作过四次修改。
四个修正案分别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现行《宪法》138条,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部分构成。
关于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有三方面特征:
一是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解决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最重要的一些原则性的问题,内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的各个重要领域,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一般性的、涉及国家生活的某一方面的问题。
二是从效力上看,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其相抵触。
三是从作用上看,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根本的行为准则。
第一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述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一)定义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二)本质特征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原则.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原则.
(三)必须坚持做到:
1,依法治国
2,执法为民
3,公平正义
4,服务大局
5,党的领导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根本指导思想.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新中国民主法制的实践为基础.
3,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和西方法治文明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源泉.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立法的思想前提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执法和司法的重要保障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守法的必要保证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的科学指导
第二讲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1,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念的重大转变
2,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3,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二,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
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一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
二要特别注重维护宪法权威,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三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四要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三)严格依法办事
一是职权由法定
二是有权必有责
三是用权受监督
四是违法受追究
三,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法律素养
(二)坚持严格执法
(三)模范遵守法律
1、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4、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5、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6、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7、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该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种类:有动产和不动产、特定物和种类物、原物和孳息、主物和从物、单独物和集合物,等等。
物权的原则和效力:
1、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2、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等。
《物权法》制定的背景、价值和功能
1、确认和保护物权;
2、保障和确认交易(保护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保护交易
安全(公示公信,善意取得,担保物权制度);
3、增加物的利用。
《物权法》规定物权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积等;(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四)土地用途;(五)使用期限;(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该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急预案的制定及主要内容是: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
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刑法》规定主刑的种类有:(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有:(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制定《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节约能源法》对公共机构节能提出如下要求:(一)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三)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五)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
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