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不动产登记已经成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而在不动产登记中,预告登记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环节。
那么,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出发,分析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含义、作用、适用条件、程序等方面,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含义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是指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登记机构在被登记人提出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所申报的不动产权利事项等情况予以登记,发出预告证明。
预告证明的内容包括被登记人的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不动产的坐落、面积、用途、权利性质、限制性权利等事项。
二、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作用1.保证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可以保证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
在不动产交易中,预告登记可以有效避免房屋被抵押、查封等情况,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
2.有利于加快不动产登记的办理速度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可以有利于加快不动产登记的办理速度。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预告登记已经预先登记了相关的信息,这样可以省去一些不必要的时间。
3.规范不动产登记的管理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可以规范不动产登记的管理。
预告登记的要求和程序都非常严格,这样可以保证不动产登记的规范和合法性。
三、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适用条件1.权利人对不动产有权支配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适用条件之一是权利人对不动产有权支配。
只有当权利人有权支配不动产时,才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2.权利人有意向将不动产转让或设定限制性权利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适用条件之二是权利人有意向将不动产转让或设定限制性权利。
只有当权利人有意向将不动产转让或设定限制性权利时,才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3.不动产权利事项具体、明确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适用条件之三是不动产权利事项具体、明确。
只有当不动产权利事项具体、明确时,才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不动产条例
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5年3月1日今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收藏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行为不动产同意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全力,不因登记机构和等级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法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制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是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在不动产权利转移前,在登记机构预先登记该不动产权利的一种登记方式。
它在不动产交易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出发,对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定义和作用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在不动产权利转移前,在登记机构预先登记该不动产权利的一种登记方式。
它的作用是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宣示该不动产权利的存在,保护该权利人的利益,防止他人侵占该不动产权利。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不动产预告登记可形成优先权不动产预告登记可形成优先权,即在同一不动产权利发生纠纷时,优先权在时间上先于其他权利人。
这是因为不动产预告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且登记机构会对预告登记事项进行公示,保障第三人知晓该不动产权利的存在。
因此,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对不动产权利的优先权产生影响。
2. 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如果有第三人侵犯了该不动产权利,权利人可以通过不动产预告登记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此时,第三人无权否认该权利的存在,因为预告登记已经在登记机构公示了该权利的事实。
3. 不动产预告登记对其他权利人的约束力不动产预告登记对其他权利人也具有约束力。
如果其他权利人想在同一不动产上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必须接受不动产预告登记已经存在的权利。
否则,其他权利人的权利将被认定为无效。
三、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登记条件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登记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不动产权利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预告登记需要提供不动产权利人的身份证明,以确保该权利人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身份证明通常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2. 不动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不动产预告登记需要提供不动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以保障登记机构对该权利的准确认定。
不动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通常包括不动产的位置、用途、面积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事宜_条例_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事宜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条例。
下面是相关信息,请查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房屋预告登记流程
房屋预告登记流程预告登记是⼀种准物权的⾏为,是为了防⽌开发商任意处分不动产,给⾃⼰带来损失,预告登记的效⼒只有三个有,需要到房管部门申请。
那么,房屋预告登记流程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预告登记流程(1)确定开放商拥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保证开发商在预售后有履⾏的能⼒,具体说来需要具备已交付全部⼟地使⽤权出让⾦,取得⼟地使⽤权证书。
持有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开发建设的资⾦达到⼯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进度和竣⼯交付⽇期这四个条件后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
(2)与开放商约定房屋预告登记。
在确定开发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房屋预告登记,也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外另⾏书⾯约定房屋预告登记。
⽆论如何,双⽅约定是进⾏预告登记的前提。
(3)申请预告登记。
在已完成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续后,买房⼈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告登记。
如开发商未按约定与买房⼈共同申请预告登记,买房⼈可以单⽅申请预告登记。
(4)申请成功后,去房管局办理预告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需要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份证明;(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4)当事⼈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5)预购⼈单⽅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与预购⼈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6)设定在建⼯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需要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份证明;(3)抵押合同原件;(4)主债权合同原件;(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6)当事⼈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7)已设定在建⼯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放弃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申请书
询问笔录
询问人:
1.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回答:(请填写是或否)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
回答:(请填写共有或单独所有)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回答:(共有情况下,请填写是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共有份额情况?
回答:(按份共有情况下,请填写具体份额。
共同共有人不填写本栏)
5.婚姻状况
转让方:
受让方:
6.其他需要询问的有关事项:
经被询问人确认,以上询问事项均回答真实、无误。
转让方:受让方:
询问日期:。
北京不动产预告登记流程解析
北京不动产预告登记流程解析北京不动产预告登记流程解析在中国,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不动产交易中各方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作为中国的首都,北京也依托这一制度,建立了自己的不动产预告登记流程以保障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本文将深入探讨北京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流程,从简单到复杂、由浅入深地介绍。
1. 什么是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在不动产交易之前,对待交易的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声明的一种制度。
它是一种登记手续,用于显示该不动产权利将要发生转移。
通过不动产预告登记,交易各方可以清楚地了解不动产权利的情况,避免因不动产权利发生变化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2.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意义不动产预告登记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非常重要。
它能够提供交易前的信息透明,让交易各方对不动产的权益有充分的了解。
它可以防止非法抵押和借款行为,为债权人提供法律保护。
它还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了保障,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 北京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流程a.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有效的唯一识别信息明、不动产权属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b. 登记申请:申请人需到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申请书,并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c. 权利人确认: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及不动产权属情况,并通知权利人进行确认。
d. 审核登记申请:登记中心将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 发布公告:经审核无误后,登记中心会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发布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公告,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
f. 拨款权利人确认:在公示期内,权利人需要到登记中心确认拨款等事宜。
g. 预告登记证明领取:公示期结束后,申请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登记中心领取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
4. 对北京不动产预告登记流程的观点和理解北京不动产预告登记流程相较于其他地区的登记流程更为完善和规范。
其明确的申请材料和手续要求,有效避免了不动产预告登记过程中的纠纷及违法行为。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在未将不动产权利转移或设定抵押等法律行为实现前,以登记名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该项法律行为并公示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一种登记方式。
该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欺诈、侵权和财产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不动产交易的顺利进行。
但是,在实践中,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不足之处1. 登记流程繁琐,效率低下。
不动产预告登记需要提交大量的材料,并经过多次复查和审批才能完成,整个登记流程较为繁琐,时间成本较高,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信息公示方式单一。
不动产预告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公示,但是这种方式存在信息公示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容易导致不动产权利的侵害和损失。
3. 对登记机构的监管不力。
一些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比如虚开预告登记证明,私自修改不动产登记簿等行为,但是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监管不力。
二、完善对策1. 优化登记流程,提高效率。
针对登记流程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可以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行一网通办,建立一体化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提高登记效率。
2. 创新信息公示方式,提高透明度。
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采用不动产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公示平台,将不动产预告登记信息实时地公布于该平台上,提高信息公示的准确性和即时性。
3. 强化监管力度,净化工作环境。
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监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和惩治机制,使得登记机构不得参与不正当的行为。
4. 完善保障措施,保护当事人利益。
加大对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对于因不动产预告登记错误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预警机制,在第一时间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只有通过不断地完善和提高该制度的监管机制和服务机制,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促进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不动产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不动产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不动产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探索房地产交易的未来导语:“不动产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是当下房地产领域内备受瞩目的一个概念。
广义上讲,它是指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便利交易流程,引入的一种权利预告制度。
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展现出的一系列优点使得其成为未来房地产交易的一大趋势。
本文将从浅入深地探讨这一制度,并分享个人对其的见解。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基本概念及作用1.1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含义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即将发生的不动产权利变动事项进行登记,使公众能够提前了解到不动产权利的状态和变动情况。
1.2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作用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引入,首先能够为买卖双方提供权利的保障。
通过不动产预告登记,交易双方能够清楚了解到该不动产的权属情况、是否存在转让限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交易的因素,减少买卖双方的风险。
不动产预告登记还能够提高交易的效率和公开度,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转让制度的运作机制2.1 不动产预告登记转让的流程不动产预告登记转让制度的运作流程一般包括预告登记、转让登记和权利转移三个环节。
预告登记是指对不动产权利变动进行登记预告;转让登记是指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买卖双方完成交易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权利转移是指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届满后,通过转让登记将不动产权属权利转移给买方。
2.2 不动产预告登记转让制度的优势不动产预告登记转让制度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风险可控:通过提前登记预告,买卖双方能够及时了解到不动产权属的变动情况,避免可能的风险。
- 交易高效:不动产预告登记转让制度的引入,可以加速交易流程,提高交易的效率和便捷性。
- 公开透明:预告登记信息的公开透明度,能够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欺诈行为和恶意竞争。
三、对不动产预告登记转让制度的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不动产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是未来房地产交易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及实施
目录
01 一、预告登记制度概 述
02
二、我国预告登记制 度法律规定
03
三、预告登记的实施 流程
04
四、预告登记的优势 和意义
05 五、实际应用
在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今天,预告登记制度在保障购房者权益、促进市场 健康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次演示将围绕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及实施展 开讨论。
3、提高登记效率:预告登记制度简化了房屋转移登记流程,只需进行一次 预告登记和一次正式转移登记,减少了重复流程,提高了登记效率。
五、实际应用
1、房地产交易中预告登记的适 用情况
在房地产交易中,预告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况:
1、期房买卖:在购买期房时,购房者往往需要先支付一定比例的定金或首 付款,然后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为确保将来能够顺利取得房屋产权,购房者 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制度概述
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保障将 来取得物权而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先登记,预先登记成功后,在未经权利 人同意的情况下,该权利人享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在房地产市场,预告登记制 度主要用于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交易安全性。
二、我国预告登记制度法律规定
三、预告登记的实施流程
预告登记的实施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并约定预告登记相关事宜。
2、双方共同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登记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3、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预告登记,并发放预告 登记证明。
4、在预告登记证明约定的时间内,双方共同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正式转移 登记。
3、预告登记如何促进房地产市 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什么
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什么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什么?——法律专家角度分析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在不动产权利转移前,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以达到保障其权益的目的。
本文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分析不动产预告登记,从定义、作用、适用条件、办理程序、预告登记效力和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定义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在不动产权利转移前,权利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登记机构根据法律规定为其办理的一种登记。
该登记不产生权利变动,仅是将权利人要求登记的权利事项予以登记,并将该登记事项在登记簿册、证明文件等载明,以达到保障权利人权益的目的。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作用1.保障权利人的权益。
权利人可以通过预告登记,在不动产权利转移前获得对其权益的保障。
2.防止不动产权利的侵害。
任何人对预告登记载明的权利事项均不得侵害,以确保权利人的权利。
3.明确权利范围。
预告登记可以明确权利人的权利范围,有利于权利的行使与维护。
三、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适用条件1.不动产已经登记。
只有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方可办理预告登记。
2.权利人具备权利。
只有权利人具备权利,才有权利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3.权利与事实相符。
预告登记的权利事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办理程序1.申请预告登记。
权利人应向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接受申请。
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核实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等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3.审查登记事项。
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并查证实际情况。
4.登记预告。
核对申请材料无误后,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并将预告登记内容在登记簿册、证明文件等载明。
五、预告登记效力预告登记的效力,是指其对不动产权利转移产生的影响。
预告登记对不动产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对后续的登记产生影响。
预告登记对后续的登记产生影响,即预告登记内容可以阻止其他人在该不动产上进行登记。
2.不动产处置受限。
什么叫不动产预告登记
什么叫不动产预告登记什么叫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房屋买卖或转移所有权前,对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的一种方式。
这个注册过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进行的。
它是一种保障产权的方法,确保不动产买卖或转移合法和有效。
以下是六个标题和相关分析:1.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定义和主要作用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在不动产转让之前,登记该不动产的买卖或者转移预告。
预告登记的主要作用是为登记人的不动产交易提供保障。
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减少不动产权利纠纷,使不动产交易更加安全和稳定。
2.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的。
要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这些文件和资料包括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等。
同时,登记人也需要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
预告登记的周期一般为60天。
3.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优点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优点是可以增加不动产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它可以对不动产的所有权进行认证,确保不动产买卖或转移的合法性。
不动产预告登记还能够提高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减少不动产权利纠纷的发生。
4.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风险和注意事项不动产预告登记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注意事项。
首先,预告登记并不等同于不动产登记,只是一种预告。
其次,如果在预告登记期内不进行买卖或转移行为,则预告登记将自动失效。
此外,登记人需要注意不能选择不合法或不具备交易能力的不动产进行预告登记。
5.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和局限性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包括房屋买卖、土地转让等不动产交易行为。
但是,不动产预告登记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不动产预告登记只能在不动产交易前进行,不能用于已经完成的不动产交易。
其次,不动产预告登记只能在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不能在其他机构进行。
6. 不动产预告登记案例分析在实际应用中,不动产预告登记已经被广泛应用。
例如,在某地区,一位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前进行了不动产预告登记。
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在不动产转移登记前,预先在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不动产权利或者其他事项的行为。
不动产预告登记主要是为了保护不动产权益人的权益,防止不动产权益人在不动产转移登记前将不动产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抵押给他人。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目的和意义1.保护不动产权益人的权益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为了保护不动产权益人的权益,防止不动产权益人在不动产转移登记前将不动产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抵押给他人。
这样能够有效地防止不动产权益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保障其合法权益。
2.确保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动产预告登记能够确保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不动产权益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不动产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抵押给他人,从而导致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无效性。
3.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动产预告登记能够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防止不动产权益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1.不动产转移登记前不动产预告登记是在不动产转移登记前进行的,是为了保护不动产权益人的权益,确保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不动产权利或者其他事项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不动产权利或者其他事项,如不动产的抵押、租赁、担保等。
三、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程序和要求1.申请人必须是不动产权益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是不动产权益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2.申请材料必须齐全并真实有效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申请材料必须齐全并真实有效,包括不动产权证、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3.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申请,确保不动产权益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一定的效力,能够保护不动产权益人的权益,并能够确保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在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得到确认,如果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内容与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内容不一致,应当以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内容为准。
不动产预告登记概念
王建周1.概念预告登记(Vormerkung)是指为保全对于他人土地或建筑物的权利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的请求权所作的登记,旨在防止登记名义人对土地或建筑物为妨碍保全请求权的处分,以保护请求权人的利益.4即预告登记旨在保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
而作为一种制度,它是由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后为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所采纳。
再之后,法国、口本也都先后引入了预告登记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法》同样也采纳了预告登记制度。
通说认为,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的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后果。
预告登记是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由于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因此这种登记与本登记相对应,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
与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相比较,预告登记具有如下特征:1、登记内容的特殊性。
一般的不动产登记,登记内容是己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
而预告登记的内容并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仅此而己。
所以预告登记本身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2、登记效力的特殊性。
也有人称之为预告登记的担保作用。
预告登记是将可能妨害或者损害履行所担保的请求权的处分视为违反预告登记的处分而使其无效。
“……正是通过使违背请求权的处分无效,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获得了保障,我们称之为担保作用”6。
可见,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处分行为,产生对抗的效力,以至于将来只能发生请求权所期待的后果。
3、存在地位的依附性。
预告登记作为请求权的保全手段,从属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以请求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并随着请求权状态的改变而变化。
当请求权转让或者消灭时,预告登记随之转让或消灭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浅谈预告登记入住满两年后转移登记政策
浅谈预告登记入住满两年后转移登记政策作者:刘正源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8年第03期摘要:针对某公众号发表的《从天津的登记条例来谈地方立法不能任性》一文,提出不同看法,认为文章观点是错误的,主要体现在法治思维的偏差和逻辑推导的纰漏。
关键词: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立法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1-9138-(2018)03-0042-43 收稿日期:2018-02-01近期,中国不动产官微发表《典型案例001:未办理首次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住满两年如何办证》,介绍了天津市通过《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天津条例》)第59条的规定,为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购房人在入住满二年后办理转移登记的案例。
随后,某公众号就此发表了《从天津的登记条例来谈地方立法不能任性》(以下简称《任性》),提出“笔者对天津市的此种做法一直持不同意见,该地方条例也有违反上位法的问题”,并陈述了若干理由。
我们非常欢迎任何有建设性意见的交流和讨论,但本文认为,《任性》的观点是错误的,主要体现在法治思维的偏差和逻辑推导的纰漏。
首先,《任性》机械套用理论,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维薄弱。
《天津条例》第59条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实践中发生的房地产开发商因售房后资金回笼问题或者其他原因破产甚至注销,不配合或者无法配合商品房购房人完善相关手续、申请登记的问题。
众所周知,在开发商——购房人关系中,开发商是强势一方,购房人是占社会主体的弱势一方,购房人的权益更容易受到对方侵占或损害。
《任性》认为,“已经有合法途径来保护购房人利益,即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应该是引导购房人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然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和法院的协助执行文书来办理单方的转移登记申请”。
《天津条例》在没有禁止购房人以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同时,通过经预告登记的购房人直接申请转移登记,避免了因另行提起诉讼等引起的时间、经济和司法成本,更高效、全面地维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证预告登记的房子能过户吗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证预告登记的房⼦能过户吗在现实⽣活中,在房屋买卖中为了防⽌⼀房多卖⾏为⽽导致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通常会进⾏不动产预登记。
那么民法典规定不动产证预告登记的房⼦能过户吗?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证预告登记的房⼦能过户吗如预告登记是购房者办理的,就可以进⾏过户,其他情况要根据实际情况咨询房管局。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预告登记】当事⼈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物权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不动产登记之⽇起九⼗⽇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房屋预告登记有什么⽤1、通过房屋预告登记,使该债权以登记的⽅式记录下来并予以公⽰,使那些与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任何不动产处分,皆为⽆效,实际上是保障请求权得以实现并发⽣所期待的物权效果。
2、当实际发⽣预告登记的请求权所指向的物权变动时,依预告登记的顺位记⼊登记。
预告登记在保全请求权这⼀实体权利的同时,因为有登记的存在,还保全了请求权⼈取得权利的有利顺位,使其请求权具有排斥后序登记权利的效⼒,以此来实现所保护的请求权的优先地位。
3、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不但可以对抗不动产物权⼈,从⽽保障请求权⼈取得不动产物权,⽽且可以在不动产物权⼈陷⼊破产时,排斥其他债权⼈,从⽽实现请求权⼈指定的效果。
4、最重要的作⽤就在于,将可能妨害或者损害履⾏所保全的请求权的处分视为违反预告登记的处分使其⽆效,这是⼀种相对⽆效。
正是通过使违背请求权的处分⽆效,预告登记的权利⼈获得了保障。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作中,预告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如果不经申请⼈(买房⼈)同意,房主不允许把房⼦卖给其他⼈,卖给其他⼈也是⽆效的。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家再次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预告登记期限是多久?
预告登记期限是多久?当事⼈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物权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不动产登记之⽇起九⼗⽇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期限《》(⾃2021年1⽉1⽇起施⾏)第⼆百⼆⼗⼀条规定:当事⼈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物权效⼒。
⼆、预告登记的程序1、预购预告登记(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明;(3)已登记备案的原件;(4)当事⼈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5)预购⼈单⽅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与预购⼈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6)设定在建⼯程的房屋,需要提交⼈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份证明;(3)原件;(4)主债权合同原件;(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6)当事⼈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7)已设定在建⼯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放弃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3、转移预告登记期间,抵押⼈转让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除提交本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抵押权注销申请书原件;(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份证明;(3)转让⽅的房屋所有权证;(4)房屋所有权原件;(5)当事⼈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转让合同中已有约定的除外)。
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份证明;(3)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4)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原件;(5)当事⼈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抵押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预告登记证到哪里办理
预告登记证到哪⾥办理买房时如果办理预告登记,使已登记的债权请求权经过公⽰后,具备了对抗第三⼈的效⼒,即具备了⼀定的物权效⼒,开发商是不得处分物权的。
那么,预告登记证到哪⾥办理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预告登记证到哪⾥办理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房管局办理预告登记如何办理房屋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需要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份证明;(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4)当事⼈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5)预购⼈单⽅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与预购⼈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6)设定在建⼯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需要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份证明;(3)抵押合同原件;(4)主债权合同原件;(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6)当事⼈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7)已设定在建⼯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放弃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材料:房屋抵押期间,抵押⼈转让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除提交下列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抵押权注销申请书原件:(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份证明;(3)转让⽅的房屋所有权证;(4)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原件;(5)当事⼈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转让合同中已有约定的除外)。
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的材料: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份证明;(3)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4)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原件;(5)当事⼈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抵押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梳理】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的区别
【法条梳理】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的区别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是人们较为熟悉的两个制度概念。
其中,对登记备案,人们是因为商品房预购而了解熟悉;预告登记,是因为《物权法》的颁布,而让人们有所了解。
然而,对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的区别,知道和了解的,则并不多。
因而,经常发生因混淆两者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或行政纠纷。
1.应用范围。
登记备案只适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而预告登记,则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等多种。
2.法律性质。
登记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仅在行政程序上对预购人具有保护功能;而预告登记,这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其目的是确保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属于准物权。
3.法律依据。
登记备案制度,其法律依据是《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而预告登记制度,其法律依据是《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
4.优势比较。
预告登记相对于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更具有实用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办理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较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买受人,享有更为充分的权利保障。
(一)关于登记备案的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二)关于预告登记的规定1.《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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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书(试行)
审批事项
名称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申请方式双方申请
登记结果《不动产登记证明》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收费依据鄂价房服费[2008]109号、武价房[2008]8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受理条件提交的资料齐全,且符合《不动产登记试行条例》的相关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主体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窗口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临时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书、委托公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权属来源资料
1、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买卖合同中有预告登记约定的除外)(原件)
三、其他必要材料。
注:
不动产已设立抵押的,抵押人转让不动产、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还应提供抵押权人同意不动产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书面证明文件。
工作流程不动产登记申请→窗口受理→审核→登簿→窗口发证
申报单位/个人信息单位/个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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