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龙基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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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
人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4.07.10
•【字号】京司发[2014]314号
•【施行日期】2014.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

(京司发〔2014〕314号)
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申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你所负责人由周霄鹏变更为张仲凯。

北京市司法局
2014年7月10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五泰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五泰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五泰律师事务所变更负
责人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1.12.31
•【字号】京司发[2011]526号
•【施行日期】2011.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五泰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
决定
(京司发[2011]526号)
北京市五泰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北京市五泰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申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你所负责人由尚晓民变更为张明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司法局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司法局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北京市司法局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月20号京司发[2003]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加强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律师事务所)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及注销应依法申请核准登记,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依法办理。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三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1、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北京市+字号+律师事务所组成。

2、律师事务所应具有自己的办公场所。

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所在的环境应与律师职业的性质相称;办公条件应能满足办公需求。

3、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4)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5)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的程序;(6)律师的权利和义务;(7)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8)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9)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11)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产。

出资形式为货币,申请人应以本人名义具实出资。

(三)具有3名以上的专职律师作为申请人。

1、申请人应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在申请日之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执业期限从取得律师执业证之日起计算。

2、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3、若申请人曾经是其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该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则该申请人在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时应说明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登记机关也可以向该律师事务所调查申请人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变更负
责人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4.07.03
•【字号】京司发[2014]291号
•【施行日期】2014.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
决定
(京司发〔2014〕291号)
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申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你所负责人由刘宏伟变更为苗卫华。

北京市司法局
2014年7月3日。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组织变更流程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组织变更流程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组织变更流程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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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刘永政等六人为公司律师的决定-京司发[2013]20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刘永政等六人为公司律师的决定-京司发[2013]20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刘永政等六人为公司律师的决定
正文:
----------------------------------------------------------------------------------------------------------------------------------------------------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刘永政等六人为公司律师的决定
(京司发〔2013〕20号)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刘永政等六人成为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的申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经研究,批准刘永政、程玲、周薇、阴风平、耿丽媛、沈宝慧为你单位公司律师,并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

北京市司法局
2013年1月6日
——结束——。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注销北京市资治律师事务所的批复-京司函[2009]74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注销北京市资治律师事务所的批复-京司函[2009]74号
此复。
——结束——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注销北京市资治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京司函[2009]74号 2009年8月3日)
北京市资治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注销北京市资治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同意注销北京市资治律师事务所。请你所做好清算工作,将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交回北京市司法局保管。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注销北京市资治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9.08.03
施行日期
2009.08.03
文号
京司函[20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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