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授信退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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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授信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选择优质客户,规范X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客户退出标准,防范经营风险,不断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已经与本行发生信贷关系或已给予授信的借款人及借款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其服务业的生产、销售、加工的信贷客户经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出是对存量授信对象或贷款对象,经审核不符合本行信贷资金安全运转要求,难以达到本行信贷风险防范最低标准,与本行业务关系不多,贡献度难以达到本行基本要求,采取限制用信、暂缓用信、停止用信、收回授信、暂时不予授信、不予授信或将贷款收回等策略。
第四条实施客户退出策略是本行进一步转变贷款经营方式,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信贷经营理念,通过业务开拓、动态监管,不断发展优质客户,努力淘汰劣性客户,进一步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全面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创效能力的有效手段。
第五条自然人类客户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不予授信或采取暂缓用信、停止用信、提高用信条件或立即收回
用信、收回贷款策略:
(一)偿债能力严重下降或经营状况发生恶化,还款来源不充足的。
(二)社会信誉下降,存在商业欺诈或在金融系统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已被列入本行“黑名单”的。
(三)被发现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用于非法投资或国家限制性行业投机活动的。
(四)有严重犯罪前科或有犯罪嫌疑正接受司法部门调查的或已构成犯罪被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的。
(五)在本行或他行有经营性贷款累计逾期2期及以上、按揭贷款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的不良记录且不能提供合理书面理由的;或尚有不良贷款余额的。
(六)借款人总负债及对外担保已超过总资产的。
(七)弄虚作假,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八)上级管理部门或本行认定不予准入或应立即退出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公司(对公)类客户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不予授信或采取暂缓用信、停止用信、提高用信条件或立即收回用信、收回贷款策略:
(一)融资机构数(含本行,下同)达到4家且融资金额超过上年同期的非XXX 市百强企业;融资机构数达到5
家且总授信金额超过上年同期的市百强企业。
(二)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50%的。
(三)资产负债率超过65%的生产型企业和70%以上的商贸型企业,对外投资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的企业。
(四)社会信誉下降,存在商业欺诈或在金融系统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已被列入本行“黑名单”的。
(五)目前经营状况尚可,但可以预测在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下,将对借款企业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企业的偿债能力。
(六)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三年下降,或三年经营性现金流量之和为负数的。
(七)在本行或他行贷款形态四级分类被列入逾期、呆滞和呆账;按五级分类被列入可疑或损失的。
(八)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近2年内按揭贷款累计逾期不得超过6期以上,经营性贷款不良信用记录均不得超过3次,其中跨月逾期贷款次数不得超过2次。
(九)信贷资金被明显被挤占挪用的,或信贷资金用于非法投资或国家限制性行业投机活动的。
(十)近两年在本行或他行贷款累计逾期3期(含)以上记录的或尚有不良贷款余额的。
(十一)弄虚作假,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十二)处于停产或贷款项目因非正常因素处于停缓建状态;或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上年经营出现亏损的;或产品无市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十三)企、事业主要股东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案件,对企、事业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十四)企、事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变更频繁且信用意识差的,未按规定提供报表、增值税发票、合同等相关资料的。
(十五)经营项目属于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限制性规定的;环境保护未达标、高耗能、产能过剩的企业。
(十六)根据《X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风险预警管理及应急处置办法》出现预警信号且未完全解除的。
第七条与以上规定虽有冲突,但风险可控的客户,需继续用信或给予授信支持的,由客户经理提出申请,报首席风险官、分管行长协商后实行双人审批,属本行风险委授信的业务应同时上报风险委审批,且贷款利率按本行当日同档利率上浮10%执行。
特殊情况由首席风险官、分管行长协商后报相关有权人审批确定。
第八条属本办法规定需退出的客户,授信额度缩减比例不得低于20%,同时对公客户压缩后资产负债率须符合本行规定、授信总额度不得超过信贷安全线控制法测算额度且借款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值为正值。
第九条授信期间客户退出流程。
(一)贷后检查。
信贷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信贷检查工作,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发表个人意见。
(二)认定与审批。
对于符合退出信贷支持的客户,由经办客户经理填写《XXX 银行授信退出客户认定表》,提出退出依据报网点负责人审批,并由网点负责任人提出退出方案,报总行风险委办公室(风险管理部)提交风险委审议。
(三)退出执行。
经风险委审批通过的方案,在实施期间,退出客户的存量贷款原则上只收不贷,一时不能收回的贷款,经总行行长审批,利率至少上调50%以上。
第十条本行存量(指上一年度已发生信贷业务)授信客户需要再次用信或授信期满申请继续给予授信支持的,除符合本办法准入条件外,还应与本行合作关系良好,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否则应采取限制用信、暂缓用信、停止用信、提高用信条件或授信期满后给予退出等限制性策略:(一)借款期限内在本行资金流量根据《X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现金流量管理办法》,达到客户准入套用现金流量管理的最低要求,借款期限不足一年的可相应折减;但对公客户上年日均现金流量(含其他银行对公账户)超过本公司申请的保证贷款授信额度的10%即可。
(二)对公客户的所有员工委托本行代发工资;
(三)客户授信前12个月在本行发生存款业务月均达
10笔以上;借款期限不足一年的可相应折减;
(四)协助本行揽入存款年日均余额占贷款额度的20%以上(提供经网点两人及以上员工确认的明细清单);
(五)协助本行开立有效客户账户十户以上的(提供经网点两人及以上员工确认的明细清单);
(六)为本行发展作出其它积极贡献经总行风险委认可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X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行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XXX 银行授信退出客户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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