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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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忻政发[2008]70号
【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29
【实施日期】2008.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忻政发〔2008〕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用3年时间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圆满完成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通知》精神,充分认识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通知》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科学分析了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对土地调查的目标、内容、任务和时间等进行了部署,明确了第二次土地调查
是各级政府的责任。
本次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对土地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宏观调控的需要,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开展好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准确反映城乡土地利用现状,是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建立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是编制规划,实施宏观调控、科学决策和落实各项土地严管措施的迫切需要,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各级政府必须提高认识。
二、明确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标和任务,保证调查工作按计划顺利实施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晋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