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农村集体组织创新[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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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农村集体组织创新
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农村集体组织创新
摘要: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与创新农村集体组织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
文章阐述了当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集体组织的优缺点和完善途径,着重分析了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与创新农村集体组织的几个重点,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组织创新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关键词:新型经营主体;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组织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的经济发展突飞猛进。
但是,在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现有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集体组织形式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在原有制度和组织形式的基础上探索和寻求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创新农村集体组织,才能保持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当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组织的优缺点
长期以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村集体组织作为我国发展农村经济和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依据,具有十分突出的优势。
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惠农政策的出台,现有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集体组织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阻碍了我国农村经济和农村建设的发展。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实施促进了我国农村的发展,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全面小康目标的根本保证。
首先,当前农村基本经营体制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体制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确定了家庭的市场主体地位,且通过农户之间的联合提高了竞争力。
其次,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符合农业生产特点。
农业的过程是劳动和自然的相互结合过程,而家庭经营更加便于灵活地安排劳动投入和调动劳动积极性。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更加符合农业生产的特色。
最后,当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有利于农民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股份合作制经济,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但是,当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村集体组织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第一,土地细化难以对接大市场。
目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为基础的,但是我国的承包农户先天规模较小,而且比较分散,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起步阶段,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低,存在着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
第二,一家一户粗放经营,弱化了农业产业接收就业的功能。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比较薄弱,经营性服务组织发展不充分,服务机制有待完善,缺乏农业专业化经营概念,呈现出搁荒等粗放经营、一家一户单打独斗的局面,弱化了农业产业接受就业的功能。
第三,农民收入持续低迷,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
农村经营以承包责任制为主,承包户规模较小,专业大户和家庭农村数量少、发展缓慢,虽然政府有多项惠民政策,但除去农业生产投入,所得的收入不高,迫使很多农民外出务工,劳动力短缺。
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
第四,农村集体组织弱化,农村社会秩序状况堪忧。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组织主要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村委会等,其中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
但是,目前村委会在村民利益表达和村庄公益事业建设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使得广大农民不能及时、正确地理解政府的有关政策,农村社会秩序混乱,民众与基层国家权力的关系日益紧张,群体性抗争事件多发。
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与创新农村集体组织的途径
我国以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农村现有的集体组织虽然存在着诸多优点,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不断完善。
一方面,通过稳定农村承包土地关系和搞活农村土地流转关系这“两大关系”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了农村承包土地关系,即不仅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须保持稳定且长久不变,而且要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处的长久不变既包括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不变,也包括广大农民对第二轮承包以后承包经营的耕地应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长期不变。
长久不变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有利于固化并明确农民对承包耕地的权利和义务,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转出方和转入方均得到了保障,促进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同时,稳定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排除了农民担心失去土地的心态,使得流转的期限更长。
农村土地流转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使我国走出了过度依赖资源禀赋、疏于农业制度创新等“日韩陷阱”。
必须将稳定农村承包土地关系和搞活农村土地流转关系并举,不仅要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基础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而且要大力健全土地流转促进机制,搞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使用关系、优化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新型农民专业性合作组织与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两大”主体来创新农村集体组织。
农民专业性合作组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组成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而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是以土地等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为基础、以农民居住的社区范围为单位建立起来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
我国应坚持发展壮大农民专业性合作组织和农村社区型合作组织共同发展的思路来创新农村集体组织。
不仅通过提升规范、创建立法、引领创新和培养相关人才等方面来大力发展除专业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外的农村专业性合作组织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要加强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的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规章制度,提高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的市场竞争力,树立品牌意识,强化质量管理以达到增强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为农户服务的经济实力、通过品牌增加收益的目的。
三、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与创新农村集体组织的几个重点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与创新农村集体组织,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加强认识,转变思想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村集体组织是我国政府开展农村建设和农村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本保证。
其中,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集体组织是保障农村社会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对于农村建设和农村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村集体组织的相关理论和经验还很缺乏,部分地方政府和相关人员对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集体组织不够熟悉、缺乏足够的认识,使得农村的经济得不到快速发展。
因此,相关人员必须转变思想,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与创新农村集体组织的认识,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围绕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促进农村经营向集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方向发展。
(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为各地的农村建设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
但是,尽管各地政府的相关部门对农村中小金融发展形成了共识,但是由于监管的难度较大、风险较大,政府的相关监管部门仍旧采取了严格的准入政策,不利于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村集体组织的发展和不断完善。
因此,政府应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通过农民专业性合作组织开展信用合作,建立政策激励和监管并重的方法,同时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方式,因地制宜推广各类法人规模经营主体,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强化信贷支持,建立信用贷款和抵押担保制度,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充足的金融保险支持。
(三)加快发展农民专业性合作组织和社区性合作组织
农民专业性合作组织和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是农村集体组织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性合作组织和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的发展,促进其不断增强自身的实力、带动能力和发展活力。
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示范性例子的方式来宣传农民专业性合作组织和社区性合作组织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深入推进示范性组织建设行动,发挥先进组织的带头作用,总结和推广先进组织成功的经验和具体做法,在一定的地区范围内开展学习先进组织的行动;另一方面,可以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农民专业性合作组织和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扩大营业税优惠范围。
(四)培养与引进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人才
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人才的培养与引进是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与创新农村集体组织的主体和中坚力量,因此加强农村新型人才建设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通过内部人才的培养,二是通过外部人才的引进。
一方面将现代农业人才培养计划作为新型农村人才培养工程的重要内容,针对家庭农场主、种养大户、农民专业性合作组织和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的相关负责人等开展创业培训、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持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定期对潜在的新型农村人才开展培训。
另一方面,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如政府补贴、项目扶持等),将专业性技术人才吸引到农村建设中,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与创新农村集体组织提供足够的人才。
四、结语
当前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村集体组织虽然具有诸多优点,但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进行完善。
与此同时,可以通过转变思想、加强认识、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和培养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人才等方面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与创新农村集体组织,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光超.培育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农村扶贫开发机制[J].领导决策信息,2004(26).
[2]谢存海.积极培育农村经营主体创新农业发展体制机制[J].农村经营管理,2009(05).
[3]孙中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J].农村经营管理,2012(01).
[4]王忠林.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农村经营体制[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13(07).
(作者单位:广西玉林农业学校)
第二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13年03月17日04:59大江网-江西日报我有话说
本报特派记者邱玥
当前,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青壮年劳动力紧缺已成制约农业发展的主要瓶颈。
面对新形势,在支持普通农户提高生产集约化程度的同时,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显得尤为迫切。
“目前,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如总体实力较弱、规范管理不够、政策落实不够、人才引进机制欠缺等等。
”全国人大代表、省农业厅厅长甘良淼建议,要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扶持力度。
他认为,要进一步落实中央有关政策要求,尽快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管理,切实做好农民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
国家有关登记管理部门,要尽快出台具体的登记管理办法,解决合作社联社登记问题,促进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相关补贴要向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各级财政提供的财政补贴,新增部分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倾斜。
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
要进一步强化人才支持政策,鼓励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领办、创办或加入合作社。
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
现阶段,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是在其发展要求、发展效率、发展力量、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
加快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取向改革,转变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方式,营造农业创业与就业的良好环境。
(一)加快要素市场取向改革
一是在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方面,通过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完善法律法规,在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权化保护,将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权属明确区分。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林地、水面等生产要素通过流转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集中。
二是充分考虑到农业长远发展带来的设施农用地需求,赋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身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使用权和调配权,在合理规划、留有余地的基础上,探索仓库租赁、土地银行等模式,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施农用地问题。
三是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抵押方式,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业机械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
建立农业担保公司,为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
引导产业基础好、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合
作。
(二)转变政府农业扶持方式
一是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性、平台性设施等的公共投入和政策扶持的力度,并完善农业公共政策和公共投入的绩效考核。
二是允许基层对政府部门的农业扶持资金和政策进行梳理和整合,提高农业扶持政策的效率。
三是逐步调整农业补贴的投向与结构,切实增强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改变农业补贴变成了人人有份的普惠制收入补贴的现象,将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等补助政策的增量,向专业大户、养殖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三)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体现在新知识、新技术、新理念、新装备等方面的集成上。
随着经营规模扩大,新型主体普遍感到知识技术欠缺和人才储备不足。
种粮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效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一方面强烈感到需要提高自身素质,另一方面也求贤若渴。
从长远发展角度看,要重点扶持“年富力强”的经营主体,如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基层创业的大学生。
从经济效益角度看,要大力扶持“强效辐射”的经营主体,如“投资农业企业家”。
从社会效益角度看,要积极扶持“土生土长”的经营主体,如“农村种养能人”和“农村干部带头人”。
第四篇:2.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农村经纪人素质(提纲)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农村经纪人素质
(授课提纲)
湛江市农业局张锡君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
从发展规律看,家庭是农业经营最有效的主体。
从国际经验看,各国农业都以家庭经营为基础。
从我国国情看,面临的形势和压力要求创新农业经营体系。
一、农村经纪人必须掌握党的农村政策——党中央一号文件要点回顾1982年1月1日
中共中央发出第一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即《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对迅速推开的农村改革进行了总结。
文件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同时还说明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1983年1月2日
第二个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正式颁布。
从理论上说明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1984年1月1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即第三个“一号文件”。
文件强调要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
1985年1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即第四个“一号文件”。
取消了30年来农副产品统购派购的制度,对粮、棉等少数重要产品采取国家计划合同收购的新政策。
1986年1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即第五个“一号文件”。
文件肯定了农村改革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必须继续贯彻执行。
2003年12月31日
针对近年来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增长缓慢的情况,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的第六个“一号文件”。
2005年1月3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即第七个“一号文件”。
文件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稳定、完善和强化各项支农政策。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2005年12月3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即第八个“一号文件”。
这份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显示,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历史任务将迈出有力的一步。
2007年1月2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下发,即改革开
放以来中央第九个一号文件。
文件要求,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要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提高农业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
2008年1月3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下发,即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第十个一号文件。
《意见》共分8部分,约15000字。
包括:加快构建强化农业基础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突出抓好农业基础设施建
设;着力强化农业科技和服务体系基本支撑;逐步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2009年2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提出,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基础支撑在农业;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难点在农民。
《意见》即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第十一个一号文件,共分5部分,约11000字。
包括: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稳定发展农业生产;强化现代农业物质支撑和服务体系;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2010年1月3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即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第十二个一号文件。
对"三农"投入首次强调"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这一要求不仅确保"三农"资金投入的总量,更确定了比例要稳步提高。
首次提出要在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拓展了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政策性资金将有更大的"三农"舞台。
2011年1月2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即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第十三个一号文件,是新世纪以来中央关注“三农”的第八个“一号文件”,也是新中国成立62年来中央文件首次对水利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2012年2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即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第十四个一号文件
加大投入强度和工作力度,持续推动农业稳定发展;依靠科技创新驱动,引领支撑现代农业建设;提升农业技术推广能力,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强教育科技培训,全面造就新型农业农村人才队伍;改善设施装备条件,不断夯实农业发展物质基础;提高市场流通效率,切实保障农产品稳定均衡供给等。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