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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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各方的行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等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道路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及其他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职责)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珠海市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园林环境中心”)负责对市财政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的项目建设施工、工程验收、工程养护、养护移交等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非市财政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的项目建设施工、工程验收、工程养护、养护移交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施工
第四条(项目审核)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项目选址等文件),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及性质报市或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

在取得立项批准后按项目实际情况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要求编制初步设计,编制的初步设计报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条(建设活动各参与方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任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生产条件,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第六条(管理协调责任)建设单位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负全面管理协调责任,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进行质量安全履约管理。

第七条(承发包管理)
(一)项目报建。

建设单位在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后,涉及土建报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办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二)承发包交易。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建
设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不属上述范围且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可选择直接发包。

建设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来组织开展。

(三)资质及资格。

中介咨询机构应当依法具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相应资质,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或经认证的执业证明。

参与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

参与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投标的监理企业,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是依法取得园林绿化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招标投标管理)实行招标投标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按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进行,并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监督。

第九条(审图要求)园林绿化施工图应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图机构审查认定,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十条(设计现场服务)设计单位应当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与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交底,设计文件交底应当重点说明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内容,竣工验收时应当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第十一条(施工许可与施工备案)
涉及土建报建的绿化工程、园林建筑施工项目须报市住
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涉及土建报建的绿化工程、园林建筑施工项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市政和林业部门申请办理绿化工程施工备案。

市财政投资的绿化工程、园林建筑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市园林环境中心。

园林环境中心当场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备案,出具备案意见。

非市财政投资的绿化工程、园林建筑施工项目备案,由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市级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资质要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中介机构企业,应当具有承担园林建设的资质条件和能力,未经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不得从事相应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设计指导)本市各类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指导,利用自然山水环境,以植物造景为主,倡导利用乡土树种,体现地域文化和人文特色,符合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发展理念。

第十四条(方案审查)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按照《珠海市“绿色图章”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分包管理)实行总承包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转包。

第十六条(监理制度)园林绿化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
度。

实行监理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与其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监理职责)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园林绿化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并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的执行监理任务。

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任务。

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备案)园林绿化工程在开工建设前应按照《珠海市“绿色图章”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

建设单位按照“绿色图章”制度委托具有风景园林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意见,5个工作日内按照“绿色图章”制度报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施工备案)市财政投资的不涉及土建报建的绿化工程、园林建筑施工项目,建设单位要到市园林环境中心办理施工备案。

非市财政投资的不涉及土建报建的绿化工程、园林建筑施工项目,建设单位要到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备案。

第二十条(施工方案)施工企业进行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工程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技术规范规程,按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组织施工,并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因特殊需要变更、调整设计的,须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通知书,施工单位签收后按变更要求进行施工。

凡不按图纸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施工标准)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广东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2009)》等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文明施工)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施工场地产生的各类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多余泥土、捆扎包裹物、修剪的枝条、树叶等)必须及时清理干净,场内物料堆放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卫生或交通秩序。

施工车辆必须有密封的防护措施,避免泄露、遗撒、污染路面。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必须拆除绿化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临时设施,清理场地。

第二十三条(绿化品种)绿化建设工程中所使用的绿化植物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品种及规格,不得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绿化植物。

第二十四条(竣工资料)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施工企业必须在竣工之日起30天内绘制竣工图,做出工程决算和竣工报告,整理工程档案资料。

第三章园林绿化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验收标准)园林绿化工程的验收应根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广东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2009)》等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栽植基础)栽植基础严禁使用含有害成分的土壤,除有设施空间绿化等特殊隔离地带,绿化栽植土壤有效土层下不得有不透水层。

第二十七条(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有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第二十八条(成活率标准)绿化建设工程中,适宜季节栽植的绿化植物单个品种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反季节栽植的成活率应达到90%以上;因成活率达不到标准引起的补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施工企业承担;经检验没成活的植物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部补植完成。

第二十九条(绿化养护期)绿化工程中的植物种植部分要求养护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半年。

绿化种植工程在养护期间,对长势较差或确认已经死亡影响到绿地景观的绿化植物,施工企业必须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同品种、同规格予以更换;逾期不更换的,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他人代为更换,所发生的费用由原
施工企业承担。

第三十条(验收程序)按照《珠海市“绿色图章”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办理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及验收),并向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绿化专项验收及核盖“珠海市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

绿化工程及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核盖“珠海市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园林绿化工程移交
第三十一条(移交申请)园林绿化工程移交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符合有关园林绿化工程的验收标准以及质量要求;
2、园林绿化工程完成“绿色图章”施工图审查备案;
3、园林绿化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符合珠海市绿化管理要求;
4、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资料应按照有关要求于工程竣工后2周内送达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5、园林绿化工程应按照设计图纸、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完成工程量建设。

园林绿化工程符合以上条件并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备齐相关竣工资料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交。

申请资料应包含如下内容:
1、项目建设申请移交文件;
2、竣工验收文件(珠海市绿化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登记表、竣工图、施工合同、照片及相关图片资料、详细工程清单等)。

3.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档案移交证明。

第三十二条(移交手续)园林绿化工程移交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交接验收。

交接验收要分别对移交的资料和设施实物进行核查,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接收养护单位必须参与现场核查,并共同对核查结果予以确认。

核查合格后,签订《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移交书》(附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移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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