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休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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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休假通知书
篇一:XX银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XX农村商业银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要岗位从业人员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业务发展依法合规,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XX]第19号)和《XX省农村信用社强制休
假制度》(冀信联发[20XX]37号),结合XX农商行的实际,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强制休假是为加强岗位风险控制,有计划地组织或根据工作
需要适时安排本行重要岗位人员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并相应对其岗位工
作实施业务检查的一种休假办法。

强制休假列入员工正常休假范围,具
有一定的强制性。

第三条强制休假坚持“先进行工作移交后离岗,实施业务检查并得出结论,无
特殊情况再行上岗”的原则。

第四条强制休假对象。

1.金库管理人员(金库正、副密钥保管人员);
2.出纳岗位人员;
3.综合
柜员制柜员;4.会计岗位人员(包括主管会计、信贷会计、会计);
5.
结算岗位人员(包括电子联行、票据交换岗位人员、内部往来岗位人员
以及印、押、证岗位人员);6.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
7.
信贷岗位人员;8.电脑系统管理员;9.支行行长及分理处主任;10.计划
财务部、会计结算部经理及相关人员。

11.在例行检查、稽核中发现有违
规违纪现象的;12.被群众举报的;13.有其他行为举止异常可能引发违
规隐患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强制休假由总行统一组织,成立强制休假领导小组。

强制休假领导小组
下设强制休假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地点设于稽核监察部)。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六条确定强制休假人员。

强制休假人员由总行从符合休假条件的人员中抽取
确定,由人事部门和稽核部门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同意
后,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员工所在单位(或部门),并安排有关工作。

第七条确定顶岗人员。

网点负责人以下人员休假后,由接管组安排人员顶岗;
网点负责人休假后,由接管组组长临时负责。

第八条离岗交接。

强制休假通知书发出后,由接管组直接送达应休假人员手中,
同时按规定确定顶岗人员后,立即办理强制休假人员离岗交接手续,并
详细填报移交表,交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小时,如遇特殊情况可顺
延至一个工作日;移交结束后,由接管组对休假人员出具移交事实确认
书,双方签字以示负责。

第九条强制休假审计。

被强制休假人员离岗后,由接管组组织稽核监察人员对
其任职期间内工作进行重点审计,顶岗人员要对顶岗期间所办理的业

逐笔登记日志,对发现的问题要在查错表中详细记录,并报接管组组长,向被接管单位(人员)提出纠改建议,并监督落实。

第十条执行强制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休假人员回网点说明情况或办理有
关事宜,需经强制休假办公室批准,并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接管结束后,接管组要将接管期间被接管单位发生的各项业务及审
计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向总行汇报。

同时人事部门通知强制休假人员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二条员工实行强制休假期满,无特殊情况的按时回岗位参加工作。

对稽
核和业务核查发现的问题应按有关制度和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休假人员所经办的业务是否按操作规程办理;所经办的账务是否达
到“六相符”;是否存在挪用或侵占联行、结算、信贷、转存资金、存款、入股资金及现金库存现象。

第十四条休假人员任职期间有无重大决策失误,有无因决策失误及渎职行为
导致发生风险和造成损失的情况。

第十五条休假人员任职期间各项业务数字是否真实;是否建立了科学
合理的
账务组织;是否严格执行了权责发生制;有无更改凭证、调整账务、报表造成业务不真实情况。

第十六条休假人员任职期间是否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财务收支是否真实
合规,费用开支是否合规,该审批的费用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私分利润或私设小金库问题;固定资产购建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有无新增挂账资金。

第十七条休假人员任职期间在业务经营中有无违规违纪行为;贷款发放是否
合规,有无以贷谋私、假冒贷款等问题;有无高息揽储、高息放贷、以贷收息、账外经营和对外担保等问题;有无自身贷款、给亲属贷款或给其关系人贷款形成不良的问题。

第十八条休假人员任职期间形成的不良贷款笔数及金额,其中新发放的笔数
及金额,不良贷款占比情况及盘活的真实性;有无完善的贷款指标监测体系和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对不良贷款采取了何种措施。

第十九条休假人员任职期间是否认真执行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有无行
贿受贿、贪污腐化等问题。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强制休假时间的确定。

强制休假时间的根据被接管社岗位复杂程度
和业务量而定,一般为5至10天,特殊情况经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为14天。

第二十一条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

在强制休假工作中,对涉及保密的岗位和工
作内容,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密钥和重要文件的保护,严防泄密。

第二十二条强制休假人员权利和义务。

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
变,休假时间不抵消正常公休假时间。

员工在被要求强制休假时,必须在休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有关业务交接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时间。

员工在强制休假期间未经办公室许可,不得回单位上班。

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可以自行安排休假,但需与单位保持通讯联系,不得出国(境),到外地休假的应按管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接管组人员权利与义务。

接管期间,接管组人员有权查阅被接管单
位所有的凭证、账务;有权对被接管人员提出质询,并要求如实回答;顶岗期间必须做到尽职尽责,发现问题要及时如实地反映;不得随意请假,吃、住在被接管单位;不得接受被接管单位或人员的任何礼品、礼金,如有发现将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农商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篇二:员工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银行重要岗位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重要岗位的监督和管理,防范案件的发生,根据银监会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本行重要岗位强制休假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强制休假的主要对象
(一)营业部(营业网点)、营销部门的负责人;
(二)在重要岗位工作的柜员,包括会计业务、资金交易业务、柜台业务的主管,以及财务、会计、出纳、对帐、资金交易、凭证印章管理、解款员、计算机系统管理及运行等人员。

二、强制休假的时间安排
强制休假应当每年1次,但最迟不得超过2年。

每次连续2至5个工作日(不含公休日)。

强制休假的时间安排可与员工年休假制度相结合。

具体时间应当按照随机的原则向强制休假对象宣布。

三、强制休假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强制休假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各负其责。

各部门需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每半年拟定一次强制休假计划,分别于每年的1月20日之前和7月20日之前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二)综合管理部在必要时统一部署各部门重要岗位的强制休假工
作。

四、强制休假的交接
(一)强制休假由综合管理部签发《强制休假通知书》,并由主管领导于当日当场通知本人。

(二)被安排强制休假的人员在接到《强制休假通知书》后,必须无条件执行,立即与替岗人员交接工作,不得拒绝或拖延。

替岗人员应当具有该岗位的任职资格,并且能够胜任该岗位的工作。

监交人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或者由该负责人指定。

《强制休假交接登记表》须存档备查。

(三)强制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原则上不应当离开所在地,如若离开,需经综合管理部报行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

(四)强制休假人员在休假期满后,须按时返回岗位并且与替岗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五、强制休假期间的业务检查和审计
对重要岗位的业务检查和报告是强制休假制度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

在强制休假期间,由替岗人员对休假人员所在岗位进行业务检查,检查完毕向综合管理部提交《强制休假检查报告》,报告要重点描述对该岗位进行重点检查的过程和结果,并且针对存在的问题或风险提出整改意见。

报告由分管行领导审查并签署整改意见,由所在部门存档备查。

六、强制休假人员的待遇
强制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其待遇不变。

七、有关责任
(一)对于替岗人员在替岗期间发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案件隐患袒护包庇、隐瞒不报的,视同违纪,根据有关规定对替岗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或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综合管理部部将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抽查监督各部(网点)强制休假制度的落实和实施情况。

对强制休假工作流于形式或者强制休假率达不到要求的部门(网点),将督促并监督整改。

期间发生案件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从重处罚。

篇三:强制休假制度(修改)
廊坊市农村信用社
员工强制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强制休假制度》(冀信联发[20XX]37号),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储蓄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强制休假是为加强岗位风险控制,适时安排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并相应对其岗位工作实施检查的一种休假方法。

强制休假列入员工正常休假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强制休假具有强制性,凡廊坊市各县级联社休假范围内员工,都要对强制休假无条件服从;强制休假具有突然性,强制
休假通知要在员工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送达,休假人员接到通知后须立即与接管人员进行交接并离岗;强制休假具有随机性,强制休假对象由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强制休假计划、结合工作需要临时决定,或由强制休假领导小组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章强制休假岗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岗位,是指对农村信用社业务运行,特别是资金运作起到关键作用的岗位。

主要包括:县级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县级联社财务部、客户经理部、业务发展部、资产保全部及贷款审查、资金往来、货币市场等部门经理、副经理;县级联社机关财务会计、出纳以及涉及财务、信贷、资金的审查、审批岗位和经办岗位;信用社(营业部)主任、副主任、委派会计及网点(分社、储蓄所)负责人;信用社及网点会计岗位、联行结算相关岗位、柜员岗位、现金出纳相关岗位(出纳员、复核员和管库员)、信贷岗位(含信贷内勤)、计算机系统操作岗位;各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认定需要强制休假的其他岗位。

第六条对任职不足一年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实施强制休假。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强制休假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成立相应的强制休假领导组织,上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下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对上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八条廊坊办事处成立廊坊市农村信用社强制休假领导小组,由办事
处主任任组长,负责“强制休假”的总体安排和指导;领导小组在稽核监察科设立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稽核监察科科长担任,副主任由负责人力资源工作的同志担任。


制休假工作办公室按照强制休假领导小组的工作计划和安排,负责对县级联社领导岗位、相关部室负责人及经办岗位强制休假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县级联社相应成立强制休假领导小组,由理事长任组长,监事长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在各县级联社稽核部设立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稽核部经理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担任,负责对县级联社相关部室负责人及经办岗位、基层信用社重要岗位强制休假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各信用社成立相应的强制休假领导小组,组长由信用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派驻稽核人员担任,负责对县级联社强制休假人员以外的岗位进行强制休假。

第四章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强制休假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成立强制休假临时接管工作组,对一个单位多个岗位人员同时进行强制休假;二是对辖内不同单位的多个人员同时进行强制休假;三是对单个人员进行强制休假。

各级强制休假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和本单位实际灵活掌握。

第十二条强制休假期间的检查分为稽核检查与业务检查两种形式,对各县级联社所属部室负责人和各级高管人员进行稽核检查,对其他岗位员工进行业务检查。

抽调人员因检查形式不同有所侧重,稽核检查
以抽调稽核人员为主,业务检查以抽调主管部门人员或抽调主管部门指定的相应人员为主。

第十三条市、县强制休假领导小组对辖内单位及相关岗位的强制休假做出计划,由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制定具体方案,确定时间,抽调人员,拟建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报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对县级联社高管人员的强制休假,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的负责人由廊坊办事处副主任或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对信用社主要负责人的强制休假,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县级联社监事长、副主任担任,特殊情况下由稽核部或其他部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但县级联社监事长、副主任任临时接管组织负责人,每年每人临时接管信用社不少于2家,且接管期间驻信用社工作。

第十六条对部门负责人的强制休假,可根据稽核检查的需要延伸到相应的经办岗位,同时进行强制休假;对各级高管人员的强制休假,可根据稽核检查的需要延伸到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应的经办岗位,同时进行强制休假;对重要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应先进行工作移交后离岗,实施业务检查并得出结论,无特殊情况再行上岗。

第十七条?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应提前一天通知抽调单位或部门的接管人员,签发强制休假通知书,由临时接管组织当天当面通知所在单位的休假员工,让其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立刻交接离岗。

第十八条强制休假工作交接实行双人签字,交接完成后,被强制休假
的员工须立即离岗,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

总结应围绕岗位工作,突出岗位风险业务自查的内容。

待休假期满后,休
假人员重新接手工作,工作交接仍实行双人签字,并由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负责人和休假员工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双方监交签字。

第十九条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强制休假人员的稽核后,形成强制休假稽核报告,由休假人员签字确认,并将稽核结果向单位(部门)负责人通报。

第二十条在对强制休假人员的稽核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须立即通过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向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汇报,并可根据需要提请增加检查人员或延长强制休假时间,稽核结束后,提交稽核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稽核中发现的问题;稽核对象应负的责任;处理意见及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强制休假从本办法印发的下月开始实行,除每年决算月(12月份)外,每月必须对一个信用社的主要负责人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强制休假对象进行强制休假;在强制休假时间安排上须跨月份接管。

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在短期内重复强制休假。

第二十二条建立强制休假管理档案。

档案包括:实施强制休假的有关手续、员工的书面总结和稽核的书面结论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每季逐级上报强制休假实施报告及报表,上报时间为每季初的5日前。

第五章职责、义务
第二十四条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职责:
篇四:××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行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强化岗位监督和约束,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关键岗位是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易发风险岗位。

关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业务处理权限、业务流程环节、发生风险概率和可能发生的损失等因素认定,分为管理类关键岗位及操作类关键岗位。

(一)管理类关键岗位
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二级支行行长;分(支)行财会部经理;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及个人银行部经理。

(二)操作类关键岗位:
对公客户经理岗、个人客户经理岗、财务核算岗、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岗、印章管理岗、清算岗等。

详见附件一《××银行关键岗位一览表》。

第二章岗位轮换
第三条岗位轮换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调换工作岗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四条岗位轮换实施
(一)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报行务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财会部经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及总行条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各分(支)行自行组织实施。

原则上在本机构、本部门进行,通过在本机构或本部门内轮换、更换管理或服务对象等方式,进行岗位轮换。

对个别特殊岗位在本机构内轮换确有困难的,由所在机构提出申请,经总行人力资源部同意并进行统一调配后,可进行跨机构轮换。

(四)总行各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条岗位轮换期限
(一)定期轮换。

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时间达到轮换期限,须实施岗位轮换。

根据岗位承担的风险责任和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轮换期限分为共3个档次:4年1次、3年1次、2年1次。

1、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
(1)在同一机构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4年的分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必须进行轮岗;
(2)在同一机构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3年的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财会部经理、公司银行部经理及个人银行部经理,必须轮岗。

(3)2年1次:在同一机构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的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必须进行轮岗。

2、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
(1)在同一机构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的:财务核算岗……(供参考,待完善)
(2)2年1次:在同一机构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的: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岗、密押岗、授权岗、外汇控制文件经办岗、事后监督中心经办岗、清算岗、对帐岗、空白卡保管岗、作废卡保管岗……必须轮岗(供参考,待完善)
(3)因客户经理岗位特殊性,其岗位轮换受到一定制约,为此,客户经理岗位轮换采取每3年更换1次管户的方式进行。

(二)不定期轮换。

1、组织实施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地安排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2、因特殊原因,纪检监察和内控合规部门提出须轮换岗位的,应立即轮换岗位。

因改革需要,部分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名称变动,若工作内容大部分未改变者,一直在这些内设机构或岗位工作的员工视同一直在同一内设机构或同一岗位工作,亦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
进行岗位轮换或岗位分工调整。

第六条岗位轮换流程
(一)制定岗位轮换计划
1、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年度轮岗计划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拟定并报送行务会。

计划确定后抄送合规部、审计部备案。

2、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财会部经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年度轮岗计划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及条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抄送合规部、审计部备案。

3、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及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客户经理除外)的年度轮岗计划,由各分(支)行自行制定,报送总行人力资源部、合规部、审计部及条线主管部门备案。

4、分(支)行客户经理管户轮换计划由各分(支)行自行制定,报送总行人力资源部、合规部、审计部及条线主管部门备案。

5、总行部门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年度轮岗计划,由部门自行制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在此基础上,人力资源部制定总行关键岗位人员的年度轮岗计划,抄送合规部、审计部备案。

计划包括轮岗人员名单、轮岗岗位、轮换方式、轮换时间等内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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