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路径选择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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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路径选择的探索
摘要: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全球化时代世界经济发展的一大趋势。

如何加强国内各区域间的经济合作以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同样是中国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

本文探讨了现阶段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路径选择问题,认为区域政府合作是现有体制下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地方保护主义区域政府合作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体制障碍:区域政府合作的逻辑起点
区域经济一体化,指称的是按照自然地域经济内在联系、商品流向、民族文化传统以及社会发展需要而形成为区域经济的联合体。

区域经济一体化同时也是建立在区域分工与协作基础上,通过生产要素的区域流动,推动区域经济整体协调发展的过程。

目前,包括长三角、珠三角在内的经济区域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是各自为政,地方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阻碍了经济资源的自由流动和跨地区的经济合作。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对于一个有着长期集权且市场不发达的国家来讲,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将起主要作用”.在我们这样一个政府主导型的发展中国家,只有通过政府进行市场化的制度创新,才能打破传统体制的制度均衡,从而推动区域经济朝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一)行政性分权下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结构
1978年以来,以下放财政权和税收权、投融资权和企业管辖权为核心的行政性分权,有效地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但这种以行政性分权为核心所形成的体制存在严重的缺陷,并直接导致了地方市场分割格局的出现。

从财税体制看,80年代的几次改革都突出了“包”的特点,围绕着实行和强化包干制而展开的。

财政包干制明显带有向地方倾斜收入的色彩,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对企业减免税收,然后以集资、摊派等形式,通过体外循环,把税负纳入地方政府的财库,从而造成了国家财力的分散化。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实行了财政包干制,地方政府在增加本级财政收入的动机诱导下,往往容易忽略规模经济和技术更新换代的要求,一味地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导致地区间产业结构趋同,从而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政府机构庞大与地方财政困境
地方市场分割、政府间合作动力不足的另一个重要动因在于政府机构庞大,而地方财政困难。

当前,中国政府机构人员队伍十分庞大,超编严重,不少地区政府财政十分紧张,拖欠工资现象很普遍。

财政上的困境更使得地方政府走入一个两难境地,一方面,如果要搞活当地经济,就需要对公共设施投资,减轻当地经济主体的负担;另一方面,各种财政刚性支出迫使地方财政必须不断扩大或维持财政收入,结果当地经济主体的税负不减反增。

这些地区的财政困境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形成一种相互遏制的格局,一旦地方政府缺失自身动力进行制度创
新来打破这种格局,往往就会转而采用地方保护主义,以分割市场的形式来增加当地的财政收入。

二、区域政府合作机制的建构思路
(一)区域政府合作必须构建一个统一协调的市场竞争规则。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键是市场竞争规则的一体化。

欧共体创建和欧盟运行的实际经验表明,一个统一的协调的市场竞争规则对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机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没有它的支撑,就无法在区域大市场范围内,协调各地方的政府行为,无法限制地方政府主导的盲目重复建设的冲动,无法使区域内市场主体进行充分、有效的和公平的市场竞争,无法防止市场竞争被各地区行政权力和垄断势力扭曲,无法实现区域范围内的资源有效配置。

因此,区域内各政府应实行统一的非歧视性原则、市场准入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清理各类法规文件,逐步取消一切妨碍区域市场一体化的制度与政策规定,取消一切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区域壁垒和歧视性规定,促进市场的发育与完善。

(二)区域政府间合作必须构建区域经济特色,充分发挥产业竞争力
区域整体竞争力归根到底在于产业的竞争力,而产业竞争力的关键在于产业区域特色优势的形成。

因此,区域内各地必须从自身的比较优势和竞争力出发,统一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区域产业政策。

各地政府要充分尊重企业的意愿,努力为企业的跨地区扩张和竞争创造更为宽松的条件和环境,在竞争中进行产业整合,在竞争中形成合理的产业分工和区域优势。

目前,在我国由于各区域一般都没有一个统一的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各地区在制定或规划各自的支柱产业时,大都是从各自的行政区利益或眼前利益出发,产业的同构化现象严重,这十分不利于区域产业的协调发展和区域经济一体化,降低了区域的产业整体凝聚力和开拓力。

三、现阶段我国建构区域政府合作机制的理性选择
(一)良好的制度环境:制度基础的完善与体制的改革。

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基于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区域政府合作机制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制。

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对于反垄断、促进自由市场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于中央政府来说,首先,必须提高宪法权威,强化宪法在统一国内市场中的作用。

在宪法中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分割市场的行为,其条文核心是“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国内自由贸易”;明确、细化违宪审查程序,切实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以宪法诉讼、行政诉讼等方式防范、惩戒分割统一市场的行为,尤其是抽象行政行为。

其次,完善相应的竞争法来阻止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

竞争法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主要包括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反限制竞争法就属于反垄断包括反行政性垄断的根本大法。

(二)完善的区域合作规则:自愿遵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国际经验表明,
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发展的快慢与是否有完善的制度保障是直接相关的。

以目前运作最为规范的欧盟为例,作为制度一体化的欧盟,每个阶段都制定相关法律,成员国依此实施一致对内对外政策,经历了由低到高的一体化形式。

《巴黎条约》建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反映了特定经济部门的一体化。

在我国,经济区域内缺乏一致性的规则,各地区在招商引资、土地批租、外贸出口、人才流动、技术开发、信息共享等方面的政策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没有规范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统一法规。

这个问题不解决,区域政府合作就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

因此,在区域合作的进程中,区域政府间针对区域整体发展所达成的共识,必须要以制度性的合作规则来保证。

这种区域合作规则应达到两个基本要求:一是为合作行为提供足够的激励;二是对违反“游戏规则”者与采取机会主义者予以充分的惩罚以使违规者望而生畏。

四、结语
综上所述,区域政府合作机制,就是在中央政府良好的政策引导下,依靠区域内地方政府间对区域整体利益所达成的共识,运用组织和制度资源去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从而塑造区域整体优势。

当然,以政府合作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并不是强调政府的力量去替代市场,而是试图通过区域内地方政府的共同行动,一起尝试并进行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制度创新,为区域内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一个一体化的制度平台。

参考文献:
[1]上海证大研究所:《长江边的中国:大上海国际都市圈建设与国家发展战略》,学林出版社2003年3月
[2]梁芳:《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6年版
[3]李军:《地方市场分割的成因和治理》,200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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