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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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得利、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市政府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办理资质或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布以及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滨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全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县区建筑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采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评价企业诚信等级,并监督落实诚信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四条滨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托滨州市建筑业协会、滨州市装饰装修协会具体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准确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评价方式。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评价等级应用有效期为1年,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二章诚信评价内容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劳务企业除外)诚信评价,是指建筑业主管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诚信行为信息,对企业做出诚信等级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资质管理、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科技教育、社会履责以及执行法律法规等方面发生的,用以分析、判断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诚信状况的信息。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诚信经营,积极创优,履行社会职责,受到各级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标准和相关文件规定要求,经建筑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查实或行政处罚,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三章诚信行为信息认定与采集
第十二条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认定应当依据下列资料:
(一)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及证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筑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三条良好行为记录实行月报制度,由建筑业企业负责提供。
企业可从滨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网站(/)下载《滨州市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记录统计表》后填写,连同证明材料报县区建筑业主管部门。
县区核实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于每月 10号前报送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市直企业直接报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第十四条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季报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为记录采集的牵头部门并负责市直管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采集工作,各县区建筑业主管部门为各自行政区域内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采集部门.各采集部门应按照《滨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记分标准》中所设置的不良行为内容完成相应信息采集工作,并于每季后10号前向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提交《滨州市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滨州市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可从滨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网站下载。
第十五条诚信行为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诚信行为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诚信行为信息公布与告知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实行公布与告知制度.对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通过滨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良好行为记录在诚信评价时不予认定;对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实行送达告知,告知时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十七条良好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一般为1年,但可根据影响程度,适当延长公布期限.国家级表彰的公布期限为3年,省级表彰的公布期限为2年,市县区级表彰的公布期限为1年;公布期限起始时间自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决定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企业认为诚信行为信息存在异议时,可以向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辩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答复,对于有误的诚信行为信息进行修正.
第十九条经认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自动存入诚信行为信息数据库,长期保存.
第五章诚信评价等级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以诚信行为考核得分为评价依据.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基础分是100分,良好行为记录加分,不良行为记录减分,经算术加减后得出企业最终诚信评价得分。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同一良好行为记录、同一不良行为记录只按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计算加、减分,不重复计分.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诚信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建筑业企业:评价年度企业诚信评价得分在150分以上、未发生一次5分及以上不良行为减分、总减分不超过10分;
(二)AA级建筑业企业:评价年度企业诚信评价得分为111—150分、未发生一次10分及以上不良行为减分、总减分不超过15分;
(三)A级建筑业企业:评价年度企业诚信评价得分为91-110分;
(四)B级建筑业企业:评价年度企业诚信评价得分为71-90分;
(五)C级建筑业企业:评价年度企业诚信评价得分为70分及以下或存在一票否决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诚信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建筑业企业:评价年度企业诚信评价得分在110分以上、未发生一次3分及以上不良行为减分、总减分不超过6分;
(二)AA级建筑业企业:评价年度企业诚信评价得分为101-110分、未发生一次5分及以上不良行为减分、总减分不超过10分;
(三)A级建筑业企业:评价年度企业诚信评价得分为91—100分;
(四)B级建筑业企业:评价年度企业诚信评价得分为81—90分;
(五)C级建筑业企业:评价年度企业诚信评价得分为85分及以下或存在一票否决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诚信评价等级为C级: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诚信评价应用
第二十六条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日常监管、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建立诚信奖惩机制。
第二十七条对年度评价为AA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
(一)建设单位使用AAA级企业,其缴纳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1个月内返还;
(二)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三)鼓励企业外出施工。
主管部门即时办理外出施工手续,外出人员有持证上岗的需要,主管部门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帮助企业开展培训;
(四)建筑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浮动费率最低标准缴纳;
(五)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部、省、市级的先进企业或个人;
(六)各级建管部门建立方便快捷的服务通道。
第二十八条对年度评价为AA级企业实行扶持机制:
(一)建设单位使用AA级企业,其缴纳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2个月内返还;
(二)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三)鼓励企业外出施工。
主管部门即时办理外出施工手续,外出人员有持证上岗的需要,主管部门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帮助企业开展培训;
(四)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部、省、市级的先进企业或个人;
(五)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建立方便快捷的服务通道。
第二十九条对年度评价为A级企业实行一般监管.建设单位使用A级企业,缴纳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3个月内返还。
第三十条对年度评价为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
(一)建设单位使用B级企业,其缴纳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6个月返还;
(二)企业资质年度考核时重点审查资质条件;
(三)限制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
(四)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诚信约谈,采取加强培训、限期整改、跟踪检查等措施,促使企业提高诚信等级.
第三十一条对年度评价为C级企业实行惩戒机制:
(一)建设单位使用C级企业,其缴纳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12个月后返还;
(二)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三)建筑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浮动费率最高标准缴纳;
(四)下年度不得允许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五)对资质条件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撤销资质;
(六)列为重点监管单位,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和力度。
第七章诚信评价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每年4月份对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度诚信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滨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网站公示,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征询被评价为AAA级和AA级企业的意见,公示无异议后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
书面申诉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将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的年度诚信评价等级作为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长期保存。
第三十五条在1年评价等级应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可以降低其诚信等级并取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六条各县区建筑业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做好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工作,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记分标准,统一建立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诚信档案。
第三十七条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每季度对县区建立诚信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对建立诚信档案工作开展不力或存在严重瞒报、漏报、迟报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的,取消相关单位的年度评优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县区建筑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采集及上报的
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滨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滨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记分标准
附件2: 滨州市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附件3:滨州市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记录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