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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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1.04.18
•【字号】鄂环办[2011]93号
•【施行日期】2011.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及省级环保专
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11]9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近年来,为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和省级不断加大环保投入,每年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用于支持各地污染减排点源治理、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保护、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等方面,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了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提升了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力推动了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但是,根据我们初步摸底调查,部分地方存在项目进展不理想、未严格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未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基层环保部门监管不到位等情况,影响了国家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充分发挥环保效益。
随着环保事业的发展,环保项目不断增多,环保投入也在逐年加大,为此,国家和省级不断加大对环保项目及资金的监管力度,不断规范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建设,确保各类环保项目按时保质实施。
按照国家及省级关于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管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各类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
施工作,我厅决定对2008年以来的各类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办。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省环保厅将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各市、州环保局”)为单位,下发各区域内2008-2010年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单以及《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清单。
请各市、州环保局按照下发项目清单,认真组织辖区内县(市、区)开展自查工作,逐一核对项目进展情况,加快项目的执行进度,并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填报项目执行情况表。
对已验收的项目要组织资金审计,强化档案管理,确保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实施;对未验收的项目要加强监管,督促项目业主按期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及时申报项目验收。
二、认真做好项目实施和整改工作
各市、州环保局对自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要立即组织开展整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类项目实施到位。
(一)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实施方案或建设方案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方案、治理工艺及治理要求等,如确需调整的,应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中央环保资金项目报省环保厅审批后报环保部备案,省级环保资金项目报各市、州环保局审批后报省环保厅备案。
(二)要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加强对项目的资金管理,确保环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三)各地要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和信息报送制度,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实现项目动态跟踪管理,同时要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和及时反馈制度,确保项目实施质量。
各市、州环保局负责汇总辖区内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统计、调度工作,并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
前以正式文件向省环保厅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
各市、州项目定期报送情况将作为各市州环保局目标考核和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报,将视为该区域项目未按期执行。
(四)要认真做好各项政府采购工作。
2008年、2009年中央减排监测、监察、信息、辐射等环保能力建设项目及2008-2010年省级环保能力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厅集中采购,统一执行,目前项目正在执行过程中。
2010年度中央减排监测、监察项目除车辆由环保部或省环保厅集中采购外,仪器设备等由各项目单位按照当地政府采购程序自行采购,有关要求省环保厅已分别在《关于2010年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相关事项的通知》(鄂环办[2010]170号)、《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2010年中西部地区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鄂环办[2011]3号)、《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印发<2010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鄂环办[2011]41号)中予以明确,请严格遵照执行。
我厅将在今年10月份左右对地方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今后安排环保能力建设项目的依据。
(五)要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及固定资产登记工作。
请按照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有关文件及台账的齐全完整。
由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所配置的车辆、办公用品及仪器设备等,要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并按规定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环保厅、财政厅备案。
三、及时组织并做好各类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环保验收工作
要按照分类分级审批的原则,及时组织好各类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
环保验收工作。
(一)2008-2010年的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根据环保部的规定,由环保部或受环保部委托由省环保厅组织验收,各个项目监督检查和环保验收工作由省环保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
1、中央农村连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项目、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中的村庄整治、畜禽养殖、生态示范创建、土壤调查等项目由省环保厅、财政厅联合组织验收,具体工作由省环保厅自然处负责。
2、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监测、监察、辐射、宣教、信息等能力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厅的监测处、监察总队、辐射处、宣教中心、信息中心等相关业务处室组织验收。
3、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点源治理等污染防治类项目和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验收,具体工作由省环保厅污防处负责。
4、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中脱硫改造等节能减排项目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验收,具体工作由省环保厅总量处负责。
5、《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由省环保厅、省发改委联合组织验收,具体工作由省环保厅规财处、污防处负责。
6、中央预算内基层环保监测监察执法业务用房项目由省环保厅、省发改委联合组织验收,具体工作由省环保厅规财处负责。
7、大东湖水网水环境综合治理示范项目、黄冈长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等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环保厅、财政厅联合组织验收,具体工作由省环保厅规财处负责。
(二)各地2008-2010年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环保科研项目及省直有关单位、省环保厅厅属二级单位的项目由省环保厅、财
政厅联合组织验收,具体工作由省环保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
其他项目均由各市、州环保局会同当地财政局联合组织验收。
(三)请各市、州环保局于2011年11月底前将本辖区所有2008-2010年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情况报送省环保厅备案。
省环保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项目实施及验收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具体实施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及二级单位组织实施。
检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市、州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和信息报送情况,考核结果将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对于存在不落实配套资金、不按规定专款专用、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未按期完成项目实施要求等问题的地方,一律停止支持各类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3年;对项目实施组织好、效益好、管理好的地方,将在今后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
四、及时汇总并上报相关资料
1、请各市、州环保局在2011年5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2008-2010年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报送省环保厅规财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含电子版)。
自查报告包括本辖区2008-2010年项目基本内容、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并同步完善上报本地区2008-2010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表。
2、请各市、州环保局在2011年5月25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同步汇总上报本辖区各县(市、区)环保系统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名单及联络方式,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
五、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规财处:
刘爱华、周哲(************,hbepbgcc@)
总量处:
周薇(************,zhouwei8421@)
监测处:
曾强、宋柏谦(************/197,sbq2518@)
污防处:
胡锐、李伟(************,hurui@, Rabbit_liwei@)
自然处:
魏巍(************, weiwei@)
辐射处:
肖海勇(************, 87515143@)
监察总队:
XXX华(************, a_hua77915@)
信息中心:
周嵘(************,zr@)
迟浩(************, ch@)
宣教中心:
刘丽(************, 289788763@)
附件:2008-2010年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单及《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相关项目执行情况表(略)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