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物流配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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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物流配送业发展的实
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3.17
•【字号】沈政办发〔2015〕40号
•【施行日期】2015.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邮政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物流配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沈政办发〔2015〕4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13〕138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35号)以及《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加快交通物流业发展四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配送效率、降低社会物流成本、缓解城区
交通拥堵、促进车辆节能减排,逐步建立便捷高效、服务规范、低碳环保的城市共同配送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8年,基本建立起职能明确、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城市配送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城市配送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体系。
城市配送规划引领作用得到发挥,城市配送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城市配送市场主体结构明显优化,城市配送车型得到广泛应用,城市配送车辆通行更加有序顺畅,城市配送运营效率明显提高,城市配送服务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二、发展思路
积极利用现代化“互联网”平台、卫星定位系统、车辆智能调度系统,加快互联网与城市配送行业的深度融合,推动城市配送行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自营或将配送业务外包给专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引导第三方物流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规范城市配送市场秩序,改善城市配送发展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工作方案。
按照促进城市共同配送发展的总体思路,科学编制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方案,针对当前城市配送存在的突出问题,紧密衔接城市规划、用地、交通、商业、物流等相关规划和政策,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
原则,提出促进城市共同配送发展的阶段目标、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
(二)建设城市共同配送体系。
根据我市物流配送方向、流量及城市道路规划和交通管理现状,建设由重点物流园区分拨中心——公共及专业配送中心——城市末端配送网点组成的三级城市共同配送网络,满足商业网点、商务楼宇、企业及社区居民“最后一公里”配送需求。
(三)大力培育市场主体。
1.促进商贸流通企业的物流业务外包。
支持商贸流通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逐步推动企业传统自营物流和供货商直送门店模式向专业化、社会化、规模化的共同配送模式转型发展。
2.培育壮大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
支持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在车辆装备、仓储设施、信息系统、运营管理等方面提档升级。
鼓励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主动承揽商贸流通企业的配送业务外包。
引导有实力的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整合小微城市配送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四)推广应用现代技术。
积极推广现代管理科学技术等在物流领域的推广和应用,引导互联网、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与物流业深度融合,不断优化行业的管理、运营、市场等各环节,构建高效透明、信息对称、价格公开的社会化现代物流体系。
大力提升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鼓励企业应用智能标签、无线射频识别、货物跟踪技术、自动分拣设备、托盘循环共用系统、标准化载具等现代信息和物流技术,加快配送装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促进配送作业的标准化、机械化和信息化,
全面提升配送作业效率和水平。
(五)配套建设智能调度平台。
建设集车辆监管、智能调度、指标统计、绩效评价等功能为一体的城市共同配送智能调度平台,满足政府监管考核和企业信息服务的需求,提升城市共同配送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加强调度平台与智能交通指挥系统的数据交互,强化对标准化集中配送车辆的管理和考核。
支持商贸流通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业务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提高对市场变化的响应能力和供应链协作水平。
四、政策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市政府领导为组长,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委、交通局、公安局、城管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邮政管理局和有关区、县(市)政府为成员单位的沈阳市促进物流配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和部署,协调推进物流配送业发展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应根据本意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城市共同配送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细化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积极争取国家、省等相关扶持资金,纳入市本级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重点对标准化集中配送车辆购置、城市共同配送中心建设、标准化仓储设施租用、现代物流技术应用等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配套出台试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试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三)实施城市配送车辆调控措施。
鼓励厢式化车辆发展,控制裸露式货运小型
运力。
对除军工、科研等有特殊需求的企业外,限制裸露式车辆在二环内从事道路货运。
引导道路货运企业购置天然气车辆从事市内配送服务,限制单一燃料小型货运运力发展。
对尾气排放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货运车辆实施强制报废更新。
鼓励配送企业淘汰老旧车辆,对新上双燃料新型能源货运小型运力给予政策上的补贴。
(四)加强配送车辆通行管理。
市公安交管部门要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城市中心区车辆流量、流向、流时、货品货类以及城市配送需求,合理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通行区域和时段,根据需要为高峰时段通行的城市配送车辆发放通行许可,并提供通行便利;充分听取交通、服务业、邮政等部门的意见,按照通行便利、保障急需和控制总量的原则,建立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配送车辆通行许可发放制度。
(五)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要抓紧制定适用城市配送的车辆相关标准,积极引导企业推广使用符合标准的配送车型,推动城市配送车型向标准化、厢式化发展,加快开展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非机动车从事快件收投业务的相关行业标准,会同交通等部门研究出台非机动车从事快件收投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
(六)加快配送信息平台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物流信息资源共享,建设完善城市配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引导城市配送企业与生产制造企业、商贸流通企业信息资源的整合,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在城市配送运力调整、交通引导、供给调节和市场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