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票据单证粘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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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票据单证粘贴管理办法
(一)准备材料:
1、产前检查费: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2、门诊医疗费票据: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4)门诊计划生育术后证明(生育保险章、诊断证明章);
(5)处方底联(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6)检查报告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7)门诊病历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8)妊娠登记表
3、住院医疗费票据:
(1)住院医疗费“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2)住院费用清单;
(3)生育住院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术后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部门专用章)。

4、生育津贴申报材料:
(1)《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5、其他材料:证明、申请、情况说明等.
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二、粘贴办法:
1、一组票据的粘贴:
(1)以每张门诊收据为单位,相应有效票据为一组;
(2)门诊收据在上,机打明细在下,纵向以左对齐为准粘贴成一组票据.
(3)报告单复印件或处方底联以门诊收据长度、宽度为准折叠;
2、每次就诊的挂号费收据以右齐、上齐方式粘贴于当日第一组票据上。

3、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自右而左(间隔0。

5-1cm),先内后外,鱼鳞式将每一组票据粘贴于《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以下简称《粘贴单》)票据粘贴线上。

4、对全部挂号费收据和门诊收据按1、2、3-n的顺序编号,标注于收据的右下角。

5、手术证明或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粘贴于票据粘贴线左侧或最后一组票据后并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
6、费用清单需折叠在《粘贴单》范围内;
7、核实无误后填写《粘贴单》各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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