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供应商要求把款付给别人,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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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要求把款付给别人,咋处理?
实务中,有时供应商会要求,转付货款给另一个单位或个人,会计往往不知所措。

这个货款能不能这样付?账该怎么做?进项保得住吗?
01、首先要解决的,是企业履行付款义务的责任问题。

采购了别人的货,就会产生付款义务,如果款付错了,未来供应商再找你要钱,就有风险了。

所以,一般要求对方提供书面的指定付款通知书,明确提出货款支付对象,并承诺承认这一付款的方式,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承担责任,并加盖公章。

这是接受转付款的最基本的要求。

因为按合同约定和交易惯例,你必须付款给供应商。

所以改变付款对象,就必须要有合同支持或者供应商的书面通知。

当然,如果书面通知里,甚至还列明了转付款的合理原因,就最好不过。

但就算没有原因,只要有对方的书面通知书,你也应该这样付款。

按《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方,不必经债务人同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

有人担心,税务准不准这样付款。

实际上,税务总局并没有出过干预企业经营、干预《合同法》内容的规定。

当然,也没有权力不准这样付款。

我们所关注的,实际上是这样付款后的纳税影响。

02、然后再来分析账该怎么做。

会计按业务实际做账。

供应商提供商品后,要求你付款给其指定的单位或个人,这实际上是继采购之后的第二个业务。

即存在两个业务:①采购并应付货款;②债权人要求将货款转付他人。

所以,当被要求转付时,要知道,所付的款不是货款,而是债权人的权益转让。

会计分录如下:
采购并付款时,只要未实际向供应商付款,就必须挂往来,而不应直接把支付给第三方的款项,处理为付货款行为: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实际向第三方转付,此支付行为并非支付货款,可以通过往来处理:
借其它应收款-第三方
贷银行存款
然后,用这个债权与供应商结清货款
借应付账款-×供应商
贷其它应收款-第三方
03、增值税上的问题在于,这一行为是否会被税务人员认为,开票方是供应商,而收款方是第三方,从而不允许抵扣进项。

这一风险是存在的。

在实务中,如果税务稽查真这样认定,企业进行争议甚至走上复议的道路,结果是有输有赢的,蓝老师就曾处理过几次这样的稽查问题,也是有输有赢,这其中,相关的证据是输赢的关键。

所以,这一风险是存在的,能不这样做,尽量不要这做。

如果必须这样做,就必须要把握争议的要点:
所付的银行存款,并非货款,即,第三方收的钱并不是货款。

所以,收货款方并非第三方;
最后,通过债权去支付债务,形成了非货币资产的支付,所以,收货款方是供应商,采购款项以非货币资产的方式,支付给了供应商(开票方)
只要让税务无法引用国税发【1995】192号文的相关表述就行——“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一致”。

前述分录和相关的书面文件,可以清晰地显示这一货款支付流程。

04、最后,对于供应商为什么要这样做,会计应该去了解,或者去猜测。

如果的确有虚开发票的嫌疑,风险就大了,因为假的真不了,到处都可能有漏洞。

万一被查,麻烦就非常大,就算后续处理得当,进项也很可能保不住。

所以,这种情况下,应该把风险与损失提前向公司领导汇报。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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