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二 食品标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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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为依据,或认可国际标准享有与国家标准同 等的地位,这是采用国际标准。 应用国际标准----在生产、贸易等方面应用国 际标准。这是实际应用国际标准。
• 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
等同采用----指技术内容相同,没有或仅有编 辑性修改,编写方法完全相对应。
等效采用----指主要技术内容相同,技术上只 有很小差异,编写方法不完全相对应。
单元二 食品标准与法规
• 第一节 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 第二节 食品标准
第一节 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一、国际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1、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2、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3、联合国粮农组织(FAO) 4、世界卫生组织(WHO)
二、中国法律法规体系
(一)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FAO和WHO共同创建,政府间协调食品标准的国际组织 • 宗旨:通过建立国际协调一致的食品标准体系,保护
• 采纳食品法典的方式:
食品法典一般准则提倡成员国最大限度地采纳 法典标准。同时,在一般准则中对采纳方式也有 明确规定,即全部采纳、目标采纳、参照采纳3 种方式。
全部采纳:有关国家保证产品符合法规标准所定 的所有要求。符合标准的产品不能因本国法律和 管理问题阻碍其流通。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允许 以标准规定的名称和内容在本国流通。
非等效采用----指技术内容有重大差异。差异 分以下3种:
内容少:即国家标准对国际标准的内容进行了选 择或要求降低等。
容多:即国家标准增加了新内容或要求高。
内容交错:即部分内容完全等同或技术上等效, 但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各自包含了对方没有的条款 或内容。
• 采用程度的表示方法有以下3种:
我国应提倡采用国际标准,以打破外国的技术性 贸易壁垒(TBT)。
国际标准已成为世界范围内进行技术经济交流中 共同遵守的准则,是从技术上协调买卖双方的依据,为 各种仲裁的依据。
食品法典一般准则提倡成员国最大限度的采纳法 典标准。法典的每一项标准本身对其成员国政府来讲并 不具有自发的法律约束力,只有在成员国政府正式声明 采纳之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1)全体成员国大会--CAC主要决策机构。每两年 在一次意大利罗马和瑞士日内瓦轮流召开。委员 会的日常工作由在罗马的联合国粮农组织总部的 常设秘书处承担。
(2)执行委员会--全体成员国大会休会期间,执 行委员会开展工作。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和副主席 连同委员会选出的7名来自亚、非、欧等成员组 成。
CAC的执行委员会是法典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IS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ISO全体大会,是ISO的非常设 机构。ISO全体大会每年9月召开一次。
ISO中央秘书处承担全体大会、四个政策制定委员会、 理事会、技术管理局和通用标准化原理委员会的秘书 处工作。
ISO理事会是ISO的管理机构。
国际标准的采用
• 含义: 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是以国际标
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制定的行 政法规;
规章:国务院各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地 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 食品标准:
• 世界上国家食品基本立法的两种模式: 制定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例如美国《食品安 全法》、《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以及更具 针对性的《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产品检验法》 等
二、中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 食品法律法规:指的是由国家制定的适 用于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的一整 套法律规定
食品法律和由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是食品生 产、销售企业必须强制执行的
有些标准、规范为推荐内容
• 食品法律法规是国家对食品进行有效监 督管理的基础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 律;
在工业化国家看来,食品法典是最终的参考 依据。
在食品领域,一个国家只要采用了CAC标准, 就被认为是与SPS和TBT协定的要求一致。
• 《食品法典》的范围: CAC制定了食品法典和法典程序。 食品法典——包括标准和残留量、法典和指
南两部分
包括:食品标准、卫生和技术规范、农药、兽药、 食品添加剂评估及其残留量制定和污染物指南
SPS协定确定了各国有权利制定或采用这些规定 以保护本国公众、野生动物以及植物的健康。
SPS协定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作为食品安 全决策上的依据。
SPS协定规定在保护公众健康安全上是完全合理 和必要的,但它决不能人为地或不公正地对各国 商品存在不平等待遇,或超过保护公众要求的更 严格的标准,造成潜在的贸易限制。
用文字叙述:一般在标准的引言中,任何采用程度均 可采用此方法。
双重编号法:只适用于等同采用,即在标准的封面和 首页上同时标出国家标准的编号和采用的国际标准的 编号。
字母代表号表示法(如表)。
采用程度 等同采用 等效采用 非等效采用
字母代号 idt或IDT epu或EQT neq或NEQ
图示符号 ≡ = ≠
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框架示意图
第一层
通用标准
第二层
产农 地业 环生 境产 要技 求术
规 范
工包 商 卫 业装 品 生 加储 质 安 工运 量 全 技技 标 标 术术 准 准 规标 程准
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框架
(三)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
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 成立时间:1945年10月16日 • 成立地点:加拿大魁北克 • 总部:意大利罗马 • 宗旨:通过加强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行动,提高
人民营养和生活水平,改进粮农产品的生产及分配 的效率,改善农村人口和生活状况,以及帮助发展 世界经济和保证人类免于饥饿。 • 业务范围:农、林、牧、渔生产、科技、政策及经 济各方面。 • 机构:全体成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 • 中国:创始国之一。理事会成员。
• 成员:成员分为团体成员和通讯成员
团体成员:指最有代表性的国家标准化机构,且每一 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机构代表其国家参加ISO。
通讯成员:指尚未建立全国标准化机构的发展中国家 (或地区)。通讯成员不参加ISO技术工作,便可了 解及转为团体成员。
• 组织机构:ISO的组织机构分为非常设机构和常 设机构。
消费者的健康,促进公平的食品贸易和协调所有食品 标准的制定工作。 CAC制定并向各成员国推荐的食品产品标准、农药残 留限量、卫生与技术规范、准则和指南等通称为《食 品法典》 《食品法典》汇集国际公认的、统一的食品标准。
• 机构: 2009年2月CAC已拥有180个成员国。
组织机构包括:全体成员国大会、常设秘书处、 执行委员会、附属技术机构(各类分委员会)。
目标采纳:有关国家计划在几年后采纳标准,同 时允许符合标准的产品在本国流通。
参照采纳:有关国家虽然采纳标准,但修改或不 同意某些特殊的规定。
范例:
WHO和FAO成立联合食品法规委员会(CAC)
CAC标准是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基准标准,也是 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国际标准。 CAC制定并向各成员国 推荐的食品产品标准、农药残留限量、卫生与技术规范、 准则和指南等,通称为食品法典。
进口国通常通过颁布法律、条例、规定,建立技 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检疫制度等方式制定对外 国进口商品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 措施,这些措施会形成对进口产品的贸易壁垒,从 而提高进口产品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 制进口的目的。
卫生与植物检疫协定(简称SPS)
SPS协定是WTO成员国间签署的不利用卫生和植 物检疫规定作为人为或不公正的食品贸易障碍的 协定。
(四)世界卫生组织(WHO)
联合国下属的一个专门机构 • 成立时间:1948年4月7日 • 总部:瑞士日内瓦 • 宗旨:使傲世人民获得尽可能高水平的健康 • 健康:身体、精神及社会生活中的完善状态 • 主要职能: 流行病和地方病的防治; 提供和改进公共卫生、疾病医疗和有关事项的教学与
训练; 推进确定生物制品的国际标准。 • 中国:创始国之一。执委会委员。
在食品领域,一个国家只要采用了CAC的标准, 就被认为是与SPS和TBT协定的要求一致。
(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一个全球性的非政府组织,不属于联合国 • 成立时间:1947年2月23日 • 总部:瑞士日内瓦 • 宗旨: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及其
有关活动的开展,以利于国际间的物资交流 和相互服务,并扩大在知识界、科学界、技 术界和经济活动方面的合作 • 主要活动:制定国际标准,协调世界范围内 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各成员国和各技术委员 会进行情报交流,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 共同研究有关标准化问题。
没有专门制定以食品命名的法律法规,但是将食品 安全的内容包含一些相关的法律中,如加拿大。
• 中国:已基本形成了由国家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构成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 中国食品安全基本是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导,辅之以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 治法》、《进出品商品检验法》、《标准化法》等法律 中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集合法群。
(3)附属技术机构--是CAC国际标准制定的实体机构。 一般分为4个组:
一般议题委员会:主要涉及如食品卫生(主持国为美国)、 农药残留 (主持国为美国) 、分析和采样方法(主持国为 匈牙利)等8个,一般议题委员会影响最大。主持国资助该 委员会的工作
商品委员会:主要涉及如鱼和鱼制品、新鲜水果和蔬菜、乳 和乳制品
• 职能:
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公正的食品贸易
促进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制 定食品标准方面的协调一致
通过或与适宜的组织一起决定、发起和 指导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
将那些由其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纳入 CAC标准体系
修订已出版的标准
• 意义:
食品法典对世界食品供给的质量和安全产生 了巨大的影响。WTO在其两项协定(SPS协定, 即卫生与植物检疫协定;TBT协定,即贸易技 术壁垒协定)中都明确了食品法典标准的作 用。使CAC的标准逐渐成为促进国际贸易和解 决贸易争端的依据,同时也成为WTO成员国保 护自身贸易利益的合法武器。
法典程序——确保了食品法典的制定是建立 在科学的基础之上的,并保证考虑了各成员 国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表 5-3 CAC 食品法典
卷 1A 卷 1B 卷 2A 卷3 卷4 卷 5A 卷 5B 卷6 卷7 卷8 卷9 卷 10 卷 11 卷 12 卷 13
通用要求法典标准 通用要求(食品卫生)法典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法典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法典标准 特殊饮食用途的食品法典标准 速冻水果和蔬菜的加工处理法典标准 热带新鲜水果和蔬菜法典标准 水果汁和相关制品法典标准 谷类、豆类、豆荚、相关产品、植物蛋白法典标准 食用油、脂肪及相关产品法典标准 鱼及水产品法典标准 肉及肉制品法典标准 糖、可可制品和巧克力及其他产品法典标准 乳及乳制品法典标准 分析方法与取样法典标准
地区协调委员会:如欧洲、亚洲及北美和西南太平洋
政府间特别工作组:
法典委员会成立了28个通用标准和食品标准委员会。 (4)联合专家委员会--FAO和WHO共同资助和管理两个
专家委员会,即FAO/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 农药残留联合会议,二者均为制定食品法典标准提供 独立的专家建议。
世界贸易组织( WTO )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 (TBT)是世界贸易组织关贸总协定中防止关税 壁垒协定中最重要的一个协定,是针对各缔约 方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而制定的 一系列准则,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各缔约方制定 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 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WTO委托ISO负责《贸 易技术壁垒协定》(TBT)中有关标准通报工作。
技术性贸易壁垒(简称TBT)
是非关税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或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 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或防 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 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如技术法规和 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产品检验检疫、包装标签 要求等,这些措施主观或客观地成为限制外国商 品自由进入的壁垒。
• 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
等同采用----指技术内容相同,没有或仅有编 辑性修改,编写方法完全相对应。
等效采用----指主要技术内容相同,技术上只 有很小差异,编写方法不完全相对应。
单元二 食品标准与法规
• 第一节 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 第二节 食品标准
第一节 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一、国际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1、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2、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3、联合国粮农组织(FAO) 4、世界卫生组织(WHO)
二、中国法律法规体系
(一)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FAO和WHO共同创建,政府间协调食品标准的国际组织 • 宗旨:通过建立国际协调一致的食品标准体系,保护
• 采纳食品法典的方式:
食品法典一般准则提倡成员国最大限度地采纳 法典标准。同时,在一般准则中对采纳方式也有 明确规定,即全部采纳、目标采纳、参照采纳3 种方式。
全部采纳:有关国家保证产品符合法规标准所定 的所有要求。符合标准的产品不能因本国法律和 管理问题阻碍其流通。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允许 以标准规定的名称和内容在本国流通。
非等效采用----指技术内容有重大差异。差异 分以下3种:
内容少:即国家标准对国际标准的内容进行了选 择或要求降低等。
容多:即国家标准增加了新内容或要求高。
内容交错:即部分内容完全等同或技术上等效, 但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各自包含了对方没有的条款 或内容。
• 采用程度的表示方法有以下3种:
我国应提倡采用国际标准,以打破外国的技术性 贸易壁垒(TBT)。
国际标准已成为世界范围内进行技术经济交流中 共同遵守的准则,是从技术上协调买卖双方的依据,为 各种仲裁的依据。
食品法典一般准则提倡成员国最大限度的采纳法 典标准。法典的每一项标准本身对其成员国政府来讲并 不具有自发的法律约束力,只有在成员国政府正式声明 采纳之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1)全体成员国大会--CAC主要决策机构。每两年 在一次意大利罗马和瑞士日内瓦轮流召开。委员 会的日常工作由在罗马的联合国粮农组织总部的 常设秘书处承担。
(2)执行委员会--全体成员国大会休会期间,执 行委员会开展工作。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和副主席 连同委员会选出的7名来自亚、非、欧等成员组 成。
CAC的执行委员会是法典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IS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ISO全体大会,是ISO的非常设 机构。ISO全体大会每年9月召开一次。
ISO中央秘书处承担全体大会、四个政策制定委员会、 理事会、技术管理局和通用标准化原理委员会的秘书 处工作。
ISO理事会是ISO的管理机构。
国际标准的采用
• 含义: 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是以国际标
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制定的行 政法规;
规章:国务院各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地 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 食品标准:
• 世界上国家食品基本立法的两种模式: 制定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例如美国《食品安 全法》、《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以及更具 针对性的《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产品检验法》 等
二、中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 食品法律法规:指的是由国家制定的适 用于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的一整 套法律规定
食品法律和由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是食品生 产、销售企业必须强制执行的
有些标准、规范为推荐内容
• 食品法律法规是国家对食品进行有效监 督管理的基础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 律;
在工业化国家看来,食品法典是最终的参考 依据。
在食品领域,一个国家只要采用了CAC标准, 就被认为是与SPS和TBT协定的要求一致。
• 《食品法典》的范围: CAC制定了食品法典和法典程序。 食品法典——包括标准和残留量、法典和指
南两部分
包括:食品标准、卫生和技术规范、农药、兽药、 食品添加剂评估及其残留量制定和污染物指南
SPS协定确定了各国有权利制定或采用这些规定 以保护本国公众、野生动物以及植物的健康。
SPS协定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作为食品安 全决策上的依据。
SPS协定规定在保护公众健康安全上是完全合理 和必要的,但它决不能人为地或不公正地对各国 商品存在不平等待遇,或超过保护公众要求的更 严格的标准,造成潜在的贸易限制。
用文字叙述:一般在标准的引言中,任何采用程度均 可采用此方法。
双重编号法:只适用于等同采用,即在标准的封面和 首页上同时标出国家标准的编号和采用的国际标准的 编号。
字母代表号表示法(如表)。
采用程度 等同采用 等效采用 非等效采用
字母代号 idt或IDT epu或EQT neq或NEQ
图示符号 ≡ = ≠
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框架示意图
第一层
通用标准
第二层
产农 地业 环生 境产 要技 求术
规 范
工包 商 卫 业装 品 生 加储 质 安 工运 量 全 技技 标 标 术术 准 准 规标 程准
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框架
(三)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
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 成立时间:1945年10月16日 • 成立地点:加拿大魁北克 • 总部:意大利罗马 • 宗旨:通过加强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行动,提高
人民营养和生活水平,改进粮农产品的生产及分配 的效率,改善农村人口和生活状况,以及帮助发展 世界经济和保证人类免于饥饿。 • 业务范围:农、林、牧、渔生产、科技、政策及经 济各方面。 • 机构:全体成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 • 中国:创始国之一。理事会成员。
• 成员:成员分为团体成员和通讯成员
团体成员:指最有代表性的国家标准化机构,且每一 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机构代表其国家参加ISO。
通讯成员:指尚未建立全国标准化机构的发展中国家 (或地区)。通讯成员不参加ISO技术工作,便可了 解及转为团体成员。
• 组织机构:ISO的组织机构分为非常设机构和常 设机构。
消费者的健康,促进公平的食品贸易和协调所有食品 标准的制定工作。 CAC制定并向各成员国推荐的食品产品标准、农药残 留限量、卫生与技术规范、准则和指南等通称为《食 品法典》 《食品法典》汇集国际公认的、统一的食品标准。
• 机构: 2009年2月CAC已拥有180个成员国。
组织机构包括:全体成员国大会、常设秘书处、 执行委员会、附属技术机构(各类分委员会)。
目标采纳:有关国家计划在几年后采纳标准,同 时允许符合标准的产品在本国流通。
参照采纳:有关国家虽然采纳标准,但修改或不 同意某些特殊的规定。
范例:
WHO和FAO成立联合食品法规委员会(CAC)
CAC标准是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基准标准,也是 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国际标准。 CAC制定并向各成员国 推荐的食品产品标准、农药残留限量、卫生与技术规范、 准则和指南等,通称为食品法典。
进口国通常通过颁布法律、条例、规定,建立技 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检疫制度等方式制定对外 国进口商品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 措施,这些措施会形成对进口产品的贸易壁垒,从 而提高进口产品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 制进口的目的。
卫生与植物检疫协定(简称SPS)
SPS协定是WTO成员国间签署的不利用卫生和植 物检疫规定作为人为或不公正的食品贸易障碍的 协定。
(四)世界卫生组织(WHO)
联合国下属的一个专门机构 • 成立时间:1948年4月7日 • 总部:瑞士日内瓦 • 宗旨:使傲世人民获得尽可能高水平的健康 • 健康:身体、精神及社会生活中的完善状态 • 主要职能: 流行病和地方病的防治; 提供和改进公共卫生、疾病医疗和有关事项的教学与
训练; 推进确定生物制品的国际标准。 • 中国:创始国之一。执委会委员。
在食品领域,一个国家只要采用了CAC的标准, 就被认为是与SPS和TBT协定的要求一致。
(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一个全球性的非政府组织,不属于联合国 • 成立时间:1947年2月23日 • 总部:瑞士日内瓦 • 宗旨: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及其
有关活动的开展,以利于国际间的物资交流 和相互服务,并扩大在知识界、科学界、技 术界和经济活动方面的合作 • 主要活动:制定国际标准,协调世界范围内 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各成员国和各技术委员 会进行情报交流,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 共同研究有关标准化问题。
没有专门制定以食品命名的法律法规,但是将食品 安全的内容包含一些相关的法律中,如加拿大。
• 中国:已基本形成了由国家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构成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 中国食品安全基本是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导,辅之以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 治法》、《进出品商品检验法》、《标准化法》等法律 中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集合法群。
(3)附属技术机构--是CAC国际标准制定的实体机构。 一般分为4个组:
一般议题委员会:主要涉及如食品卫生(主持国为美国)、 农药残留 (主持国为美国) 、分析和采样方法(主持国为 匈牙利)等8个,一般议题委员会影响最大。主持国资助该 委员会的工作
商品委员会:主要涉及如鱼和鱼制品、新鲜水果和蔬菜、乳 和乳制品
• 职能:
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公正的食品贸易
促进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制 定食品标准方面的协调一致
通过或与适宜的组织一起决定、发起和 指导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
将那些由其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纳入 CAC标准体系
修订已出版的标准
• 意义:
食品法典对世界食品供给的质量和安全产生 了巨大的影响。WTO在其两项协定(SPS协定, 即卫生与植物检疫协定;TBT协定,即贸易技 术壁垒协定)中都明确了食品法典标准的作 用。使CAC的标准逐渐成为促进国际贸易和解 决贸易争端的依据,同时也成为WTO成员国保 护自身贸易利益的合法武器。
法典程序——确保了食品法典的制定是建立 在科学的基础之上的,并保证考虑了各成员 国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表 5-3 CAC 食品法典
卷 1A 卷 1B 卷 2A 卷3 卷4 卷 5A 卷 5B 卷6 卷7 卷8 卷9 卷 10 卷 11 卷 12 卷 13
通用要求法典标准 通用要求(食品卫生)法典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法典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法典标准 特殊饮食用途的食品法典标准 速冻水果和蔬菜的加工处理法典标准 热带新鲜水果和蔬菜法典标准 水果汁和相关制品法典标准 谷类、豆类、豆荚、相关产品、植物蛋白法典标准 食用油、脂肪及相关产品法典标准 鱼及水产品法典标准 肉及肉制品法典标准 糖、可可制品和巧克力及其他产品法典标准 乳及乳制品法典标准 分析方法与取样法典标准
地区协调委员会:如欧洲、亚洲及北美和西南太平洋
政府间特别工作组:
法典委员会成立了28个通用标准和食品标准委员会。 (4)联合专家委员会--FAO和WHO共同资助和管理两个
专家委员会,即FAO/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 农药残留联合会议,二者均为制定食品法典标准提供 独立的专家建议。
世界贸易组织( WTO )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 (TBT)是世界贸易组织关贸总协定中防止关税 壁垒协定中最重要的一个协定,是针对各缔约 方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而制定的 一系列准则,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各缔约方制定 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 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WTO委托ISO负责《贸 易技术壁垒协定》(TBT)中有关标准通报工作。
技术性贸易壁垒(简称TBT)
是非关税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或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 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或防 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 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如技术法规和 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产品检验检疫、包装标签 要求等,这些措施主观或客观地成为限制外国商 品自由进入的壁垒。